1、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小编整理 第一篇: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1、食品批发(代理)商的查
2、验(1)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应当查验供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和许可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备查。(2)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应当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内的证明文件,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备查。(3)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由供货商盖章或签名并载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进货人名称等事项的销售凭证。 2、食品零售
3、商的查验 初次从使用XX市重要商品质量监管系统平台进行联网对接的食品供货商进货时,应当索取留存食品供货商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查,再次进货时可只索取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流通环节食品进销货台账清单备查。 食品零售商直接从食品生产厂家或外地市食品批发商进货的,进货查验同食品批发商的进货查验。 3、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取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销售凭证,并统一建档备查;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货单存档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食品的查验,应当按照法定要求
4、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销售凭证,并索取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备查。 4、食品超市(商场)的查验同食品批发商的查验。 5、资料保存 应当按照供货商名称、进货时间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将相关证照、凭证分类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为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6、乳制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义务,不适应本制度。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1、记录方式。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记录方式。 (1)电子记录。食品经营企业要使用XX市重要商品质量监管系统平台,利用电
5、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但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购销食品的信息并保存至规定时限。(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也可利用供货商提供的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流通环节食品进销货台账清单代替进货记录;食品供货商可以利用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流通环节食品进销货台账清单存根联代替销售记录。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供货商开具的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流通环节食品进销货台账清单分类粘贴,定期装订成
6、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2、记录内容 应当根据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进货人名称等内容。 3、记录查阅 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在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销售;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在进货记录中如实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并作
7、出如下承诺: 1、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承担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主体合法,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3、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4、严把食品准人关,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5、保证销售食品的安全,不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销的食品。 6、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
8、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7、不伪造食品产地,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8、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诈消费者。 9、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10、积极参与工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活动,认真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方面的各项规定。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应当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形式的协议准入,减少中间环节,保障食品质量。 (一)
9、应重点对粮食、食用油、豆制品、熟食品、生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等大宗食品,选择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供货商(生产企业或基地)签订购销协议,实行协议准入,确保渠道稳定,质量可靠。 (二)购销协议应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约定食品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明确不合格食品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和购销双方权利、义务。 (三)应做好供货商主体资格和食品安全的考察工作,认真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备查。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食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5、已与食品经营者签
10、署购销协议并建立购销挂钩关系供货商的食品,可简化准人手续,按照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商食品销售票据直接入场(市)。 6、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安全可靠。 7、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按照农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规范。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管理义务。 1、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
11、执照; 2、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4、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5、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6、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7、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六
1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2、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以及行业道德伦理的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3、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设立专区(专柜)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4、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开展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5、经营中发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退回生产者或予以销毁,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辖
13、区工商行政管理所。 6、注重经营环境卫生管理,保持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条件。 (七)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1、食品经营者直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属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食品经营者收到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通知、检验机构或复检机构出具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检测报告、自行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应当立即停
14、止销售,清点食品,登记造册并就地销毁。 3、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4、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八)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1、食品运输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
15、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2、食品贮存 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 3、食品销售 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下架退市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做好相关记录;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分装的
16、食品包装应当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分装日期;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应有防尘设施遮盖;销售生鲜、熟食制品等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九)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
17、业人员健康档案,存放在经营场所备查,并保存至食品经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自行离岗或歇业之时。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18、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篇:流通环节超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
19、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资料管理。 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统一配送经营证明文件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
20、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制定单位:负责人:制定时间: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 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记录方式。 1.电子记录。食品经营企业要使用XX省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网络电脑平台系统,利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
21、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置销售记录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二、记录内容。 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查阅进货记录。 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
22、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制定单位:负责人:制定时间: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一、出具凭证。 应当主动为消费者开具信誉卡,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 二、承担责任。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下列情形,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赔偿: 1.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 2.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3.经有关部门检验判定的不合格食品及确认的假冒伪劣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诚信经营
23、。 应当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制定单位:负责人:制定时间: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对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应当不予进货。 一、签订购销协议。 凡经销肉类、蔬菜类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均应签订购销协议: 1.经营肉类、畜产品、豆制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场厂挂钩协议”; 2.经营蔬菜、水产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养殖基地签订“场地挂钩协议”。 二、签订协议原则和必备条件。 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进食品的特点,制定质量保证条款,明确购销双方
24、权利、义务和责任。 签订协议,必须索取供货方食品销售信誉卡或食品质量承诺卡、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 三、定点采购。 经营水果、蔬菜类食品,应以无公害水果蔬菜生产基地为采购定点单位。 经营肉类食品,必须到定点屠宰场采购,实行日零库存制。 四、定期考察。 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制定单位:负责人:制定时间: 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
25、场主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 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 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
26、管理机关报告。 二、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应当建档记载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 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三、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1.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 2.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 3.监督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贴牌”食品; 4.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 5.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
27、食品;对发现进场交易有重大问题的食品,及时报告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6.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协议; 7.督促经营者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作出公开的质量承诺; 8.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9.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10.对入场销售的食品,应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
28、”协议而不签订的,或者不严格审核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出现问题的,将其清除出场。 制定单位:负责人:制定时间: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食品质量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一、完善检测条件。 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质量检测需要。 二、配备食品质量监督员。 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三、重点食品入市自检。 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随时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 对不能
29、从感官上直接鉴别但怀疑其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暂停销售,经监管部门认定质量后,再行处理。 对涉嫌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有权责令经营者撤下货架停止销售,并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四、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1.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经检测发现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3.自检结果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4.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非食品原料或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 5.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的添加剂超过相关标准的; 6.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
30、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制定单位:负责人:制定时间: 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召回。 对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及时公示、公告,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二、下架退市。 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食品的,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 食品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清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登记造册并就地销毁。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确保该过期食
31、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明示补救措施。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制定单位:负责人:制定时间: 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
32、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 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食品销售。 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问题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生鲜、熟食制品等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
33、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制定单位:负责人:制定时间: 食品经营者报告备案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一)停止销售。 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食品报验。 采购食品,应当向商场(市场)食品质量查验办公室报验。报验内容包括: 1.食品实物样品; 2.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质量认证文件复印件; 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5.商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6.专营专卖食品委托书。 (三)登
34、记备案。 经营特殊食品,应当向商场(市场)食品质量查验办公室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 1.食品名称; 2.商标; 3.厂名、厂址; 4.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 5.供货单位、时间、数量。 制定单位:负责人:制定时间: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解决食品安全隐患。 (一)建立健康档案。 食品经营企业对从事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员工健康情况。 (二)年度健康检查。 食品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时了解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对不适宜从事食品经营的,及
35、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如健康证明过期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 制定单位:负责人:制定时间: 第三篇:食品流通许可证八项自律制度范本食品经营管理八项自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XX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2、食品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律法规
36、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有效期内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并每年进行一次核对。 3、食品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5、食品经营者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
37、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6、严禁准入的食品:(1)假冒伪劣食品; (2)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3)不符合人身安全健康要求的食品;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食品; (5)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经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6)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中文说明和标识的食品; (7)非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市销售的其它食品。 7、食品经营者要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新闻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及时开展食品经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处理,
38、并将自检结果通报工商部门,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货验收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积极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购销台账制度 按照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1、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者要建立完整的食品购销台帐。 2、食品经营者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
39、不得少于2年。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 2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5、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40、 三、质量承诺制度 1、不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检疫质量合格证和无中文标识的食品。 2、杜绝销售过期食品和露天摆放直接入口食品。 3、杜绝误导消费者行为和带有欺骗性的虚假宣传。 4、保证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的品质和认证证书及专用标志的质量标准一致。 5、保证食品进货供货商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确保各种法定要件和约定的履行。 6、保证对销售的无认证证书、无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每一批次蔬菜、水果等进行药检抽检。 四、协议准入制度 1、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41、协议准入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包括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以协议的方式与优质农产品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单位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 3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3、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蔬菜、肉禽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4、食品经营者应当与供货单位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的购销挂钩关系,双方应当签定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就产品质量要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出现不合格食品时解除合同等条款要有明确约定。 5、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建立的购销挂钩的供
42、货方情况和食品名录,报所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备案。并提供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票证信息。 五、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1、本制度所称市场,是指由投资者开办的,吸收其他经营者在其中经营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有形集市贸易市场、批发企业、超市、商场等。 2、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指市场的投资开办者及市场经营服务机构。 3、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负有保证上市食品符合国家、企业或者地方制定的质量标准与卫生标准,保证上市食品不存
43、在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责任。 4、建立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组织机构,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督促经营者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保证经营的食品符合法定标准。 5、督促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 4度等规定,保证上市食品符合法定标准,检查法定证照及相关手续,并分类归档备查。 6、对进场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要统一纳入履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规定管理。 7、认真履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8、传达贯彻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食品安全管理的其它有关规定。 9、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经营者食品质量担任责任、不合格食品退市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以及违约责任。 10、市场开办者发现进场交易的食品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各类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要完善自检条件,对不能实施标准准入、检验检疫准入管理的食品或对购入的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自检。 2、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专门从事对购入重点食品的检测。 3、要设置食品质量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