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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XX年2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及职责
第一篇:52013-2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及职责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及职责
目录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页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4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页放射防护组织机构""""""""""""""""4页医院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5页特殊人群x射线检查有关规定"""""""""""5页医用诊断x射线安全防护制度"""""""""""6页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6页医用诊断x射线影像质量控制制度"""""""""7页电离辐射危害告知""""""""""""""""7页放射诊疗医疗质量管理制度""""""""""""8页放射诊疗设备维护与保养管理制度"""""""""8页放射诊疗科室主任职责""""""""""""""8页放射诊疗科主任医师职责"""""""""""""9页放射诊疗科主治医师职责"""""""""""""9页放射诊疗科医师职责"""""""""""""""9页放射诊疗科技师职责"""""""""""""""9页放射诊疗科技士、技术员职责"""""""""""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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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我院特制订本规定:
一、采用有效的职业病放射场所防护设施,并为放射工作人员及患者提供个人使用的放射防护用品。为个人提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护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放射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计量仪。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及患者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修、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三、实施专人负责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计划和实施处于方案正常运行状态。按照国家有关放射卫生的法规、标准等规定,定期委托经省卫生厅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医院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和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入本医院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放射工作人员本人公布。
发现放射诊疗设备及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后,经检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四、放射工作人员及放射防护负责人应当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安全有效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规范》要求,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放射工作人员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放射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放射工作人员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本单位应对其进行教育。
五、对从事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放射工作人员,本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
本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工作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放射诊疗工作;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调离岗位及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工作人员的职业史、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工作人员离开单位时,可以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七、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健休假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要求,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由本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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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二、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三、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五、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六、医疗机构应按相关法规规定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安全知识培训,保证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为院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2、医务科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科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由医务科在7日内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档案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档案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由医务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7、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档案中。
8、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归医院所有,由医务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医院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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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务科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3、医院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批复文件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5、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每年委托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6、本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特殊人群x射线检查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院特制订本规定。
一、儿童x射线检查
1、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儿童x射线诊断适应症,应优先考虑非电离辐射检查方法,确有正当理由方可申请x射线检查;
2、未经特殊允许不得用儿童做x射线检查的示教和研究病例;
3、除临床必需的x射线透视检查外,应对儿童采用x射线摄影检查;
4、必须注意到儿童对射线敏感,其身体较小由布衣控制体位等特点,采用相应有效防护措施;
5、使用移动设备在病房或婴儿房内作x射线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减少对周围儿童的照射,不允许将有用线束朝向其他儿童;
6、对婴儿进行x射线检查时,一般不使用滤限栅;
7、对儿童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使用固定儿童体位的设备。
二、育龄妇女和孕妇x射线检查
1、严格限制对育龄妇女进行x射线检查;
2、对育龄妇女、孕妇必须优先选用非x射线检查普查方法。根据临床指征确实认为x射线检查是否是合适的方法时,应尽量采用x射线摄影代替透视;
3、对有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进行腹部或骨盆部位的x射线检查时,严格使检查限制在月经来潮后的十天内进行。对月经过期妇女,除有证据表明没有怀孕以外,均应当作孕妇看待;
4、妇女妊娠早期,特别是在妊娠8-10周时,原则上不进行x射线骨盆测量检查;
5、孕妇分娩前不应进行常规的胸部x射线检查。
医用诊断x射线安全防护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配合有关临床医师做好x线检查的临床判断,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正确、合理地使用x线诊断。
2、除临床必需的透视检查外,应尽量采用摄影检查以减少受检者和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3、放射工作人员在同室操作情况下透视,操作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4、用x线进行各类特殊检查时,要特别注意控制照射条件和重复照射,对受检者和工作第4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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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摄影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使用的不同管电压调整附加过滤板;并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范围内,同时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6、摄影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屏蔽室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除正在接受检查的受检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携扶时,对携扶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只有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不现实或医学上不可接受情况下,才可使用移动式和携带式x线机施行检查,检查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8、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须报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9、进行x线检查时,对受检者的性腺部位要特殊注意防护。非特殊需要,不得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孕妇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以避免对胎儿的照射。
10、在放射科临床教学中,对学员必须进行射线防护知识的教育,并注意他们的防护;对示教病例严禁随意增加曝光时间。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及时有效的调查处理放射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后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辐射安全应急组织及职责:组长为本单位法人代表,副组长为分管领导及放射诊疗科负责人,成员由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放射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应急响应处置及解除。
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
当发生人为失误或放射诊疗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诊断、治疗实际用量/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超范围;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等情形)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报告辐射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组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
三、放射事件应急响应处置:
1、当射线装置发生人员超剂量照射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封锁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检查室,通知设备生产厂家,并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卫生部门,配合上述部门进行应急调查处理。
2、立即转移受照射人员,送至XX省职业病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3、配合行政部门查明原因,对设备故障进行检修。
四、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解除:
当发生辐射事件的射线装置修复后,必须经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状态检测合格。对事件有关资料及时收集,认真分析事件原因,并采取妥善的预防类似事件的措施,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医用诊断x射线影像质量控制制度
一、医疗机构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5、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二、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第5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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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监测规范
三、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四、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五、进行x线摄影检查时,放射工作人员应保证摄影质量,避免重复照射。
电离辐射危害告知
1、人体受到放射线照射后,可能产生潜在危害;
2、非特殊需要,受孕8—15周的孕妇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其他孕期的孕妇、婴幼儿、少年儿童慎检;
3、要权衡利弊,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检查方法时,才用放射线检查;
4、检查时,每次只容许1人进入机房,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5、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6、尽量要求医生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7、有权拒绝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放射诊疗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全科室人员必须把医疗护理质量放在工作首位,强化质量意识,自觉接受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的检查监督。
2、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科室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成立由科主任领导的,包括诊断和投照技术组及导管理组人员组成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科室诊断和投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4、坚持实行每日早间集体读片制度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规范诊断报告的书写。
5、坚持实行技术读片制度,由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人员对照片质量进行讲评。
6、加强质量管理力度,严肃制度和落实情况检查。
7、明确各级人员的冈位职责,严格“三基”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8、加强影像资料的管理,实行入库前再次检查核对和借片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1、医用放射诊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强化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意识,定期维护并及时做好维护记录,确保机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应有专人负责机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保养,并建立专册登记簿。完善保管技术档案,说明书资料,使用登记,维修记录,购置仪器设备配件及保管,计量检测原始数据等。
3、建立放射诊疗设备日常操作常规及各级质量控制体系,使图像及胶片质量尽可能满足诊断及临床的需要。ct室大型设备的使用人员,初次操作医疗设备前,应接受相应时间的操作培训,保证医疗设备的正常使用。
3、定期请专业人员检测机器的输出量及相关性能,协助维修人员做好质量控制和校准工作,使设备运行安全稳定可靠。
4、机器发生故障,停止使用并及时汇报,做到不带病机使用和操作,并通知修理部门协作修理,及时记录。与厂方工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利用电话支持、远程诊断、现场维修等多种方式,快捷地处理问题。对易损易耗部件的采购储存和使用要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各环节的衔接,以缩短维修时间。
5、保持设备工作环境的清洁和合适的温度、湿度条件。
6、交接班时要交待机器使用情况正常与否,有无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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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科室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行政管理工作;科主任是本科诊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第一责任人,应对院长负责。
2、定期讨论本科在贯彻医院(医学影像方面)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执行质量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
3、制订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持续改进服务品质,按期总结汇报。
4、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和管理,保证对病员进行及时的诊断和治疗。
5、定期主持集体阅片,审签重要的诊断报告单,亲自参加临床会诊和对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经常检查放射诊疗诊断、治疗和操作质量。
6、参加医院工作会议,主持科务会,经常与临床科室取得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7、组织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的意见。学习、使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技术,开展科学研究。督促科内人员做好资料积累与登记、统计工作。
8、担任教学,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9、组织领导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检查工作人员防护情况,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10、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值班和休假。
11、审签本科药品器材的请领与报销,经常检查机器的使用与保管情况。
12、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放射诊疗科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养与理论提高工作。
2、主持急、重、疑、难病例的读片会和医学影像病例的讨论会诊,参加院外会诊和病例讨论会。
3、指导本科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基本功训练
4、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5、深入临床科室,参加临床急、重、疑、难病例的讨论会诊。
6、运用国内、外先进经验指导临床实践,不断开展新技术,提高医疗质量。
7、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8、指导全科结合临床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9、副主任医师参照主任医师职责执行。
放射诊疗科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及主任、副主任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着重担负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参加会诊和教学科研工作。
3、主持每天的集体阅片,审签诊断报告单。
4、其他职责与放射诊疗医师同。
放射诊疗科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放射诊疗诊断和医学影像治疗工作,按时完成诊断报告,遇有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3、随同上级医师参加会诊和临床病例讨论会。
4、担负一定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任务,做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5、掌握放射诊疗机器的一般原理、性能、使用及投照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6、加强与临床科室密切联系,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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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科技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投照工作,参加较复杂的技术操作,并帮助和指导技士、技术员工作。
3、负责本科机器的安装、修配、检查、保养和管理,督促本科人员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
4、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研究。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技术操作,并担任一定的教学工作。
5、参加集体阅片和讲评操作质量。
放射诊疗科技士、技术员职责
1、在技师、医师指导下,担负所分配的各项技术工作。
2、按照医师的要求,负责进行放射诊疗操作、治疗工作。
3、配合技师进行本科机器的安装、检修、保养、整理和清拭工作。
4、负责机器附件、药品、胶片等物品的请领、保管及登记统计工作。
5、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科研工作。
6、技术员的职责主要是协助技士进行以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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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放射诊疗设备监测制度放射诊疗设备状态及防护检测制度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5、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7、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8、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9、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10、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第三篇: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六、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
3、放射性事故应急制度
4、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5、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6、医疗设备管理办法
7、放射工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8、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9、射线装置使用程序
10、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11、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12、放射治疗意外应急预案及处理方法
13、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及管理组织
14、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操作制度
15、放射防护管理组织与职责
16、放射治疗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二、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不能从事放射工作。
三、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为2年。
四、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和《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八、职业健康检查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九、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
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及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二)医务科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检测与评价档案,并将每次检测数据登记在册,妥善保存。
(三)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分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分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五)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放射诊疗场所应保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或标准。
(五)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六)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每年委托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七)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每年委托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至少检测一次。
(八)建立放射防护检测档案,档案由专人妥善保存。
放射性事故应急制度
一、当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放射性事故报告。
二、射线装置丢失被盗事故
发生射线装置丢失被盗事故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在2小时内向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环保、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三、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
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1、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进行监测,严防对食物、禽畜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或应急救援措施。
3、迅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由其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4、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之前,不得解除封锁。
5、在污染事故处理完成后,在20日内向事故处理负责机关提交《放射事故总结报告》
四、环保等所需的各部门电话:
XX县区环保局
办公室电话:83579377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有效处理放射性事故,强化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将放射意外可能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以保护患者、工作人员、放射设备安全和减少财物损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XX县区医院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范围此预案适用于XX县区医院放射场所内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下,可能发生的造成人员及设备、设施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工作。
三、潜在放射事故及其发生的识别
1、潜在放射事故。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污染;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射线装置的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限定年剂量限值;机器漏电造成病人、家属或医护人员触电;x光机曝光不止。
2、放射事故的识别:发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机器运转异常;或剂量计常规检测发现放射人员剂量计数值超标;或因x光机发生故障,导致放射失控(如曝光不止)
四、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一)本单位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赵跃副组长:孙艳泽
成
员:王国际
李会学
贾克武
周首夕
翟永建
赵立辉应急处理电话:83579680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情况进行自查和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至院办并落实整改措施;
2、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3、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
4、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5、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6、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
7、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五、设施概况
我院包括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x射线影像诊断4类放射诊疗装置,共计46台,均采购于正规厂家,其安全性良好,自身发生放射事故的几率较低。
六、应急设备及器材
我院配备的应急设备及器材有铅裙、铅屏风、灭火器、呼吸器、氧气袋、急救箱等。
七、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八、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关闭设备电源,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
(二)应急救援队队长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四)除上述工作外,防护检测人员还应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1、迅速确定现场的辐射强度及影响范围,划出禁区,防止外照射的危害。
2、根据现场辐射强度,决定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的时间。
3、协助和指导在现场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佩戴防护用具及个人剂量仪。对严重剂量事故,应尽可能记下现场辐射强度和有关情况。并对现场重复测量,估计当事人所受剂量,根据受照剂量情况决定是否送医院进行医学处理或治疗。
4、各种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特殊放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
1、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上报科主任,科主任上报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2、根据诊断用放射性药物具有物理半衰期短(≤8.01天),易于经泌尿系统或肝胆系统排泄,滞留在人体内时间短暂(有效半衰期短)的特点,根据放射性药物的类型进行如下处理
(1)131碘服用过量。①阻断131碘在甲状腺内的积蓄,过氯酸钾200—300毫克,每日3次,或碘化钾40毫克,每天1次。②阻止131碘在甲状腺内的有机化,口服他巴唑20毫克,一日3次,连服3—5天。③加速131碘经肾脏清除,减少体内对131碘的重吸收,多饮水,并使用葡萄糖、甘露醇、双克等利尿药物,以加速131碘的排出。
(2)单光子显像用放射性药物过量。①主要经泌尿系统排泄的放射性药物,要瞩病人多饮水、多排尿,或静脉输注5—10%葡萄糖溶液。②主要经肝胆系统排泄的放射性药物,瞩其食用高脂餐,多饮水。
(二)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
1、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上报科主任,科主任上报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2、应急处理程序:
(1)现场辐射监测。开展事故现场辐射监测,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剂量率大小,为救治放射损伤病人和病情的判定提供剂量依据。
(2)人员救护。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治,然后转到指定医疗机构治疗。普通伤病员和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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