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校级领导安全责任制度
为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切实搞好学校安全工作,增强校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1、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教育局及安检部门的监督管理,领导各处室做好本职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各项工作。
2、书记。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传达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议,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人事、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重大问题上,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教学副校长。主要负责教学工作安全,领导教务处、电教处实验室做好本职安全工作,抓好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实验用品的安全检查,确保师生教学和实验安全。抓好政教处活动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活动中的安全事故。
4、法制安全副校长。协助校长抓好全校安全工作,领导法制安全处做好本职安全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抓好师生的安全教育。
5、后勤副校长。抓好校舍、办公设施、电器设备等安全,领导总务处做好本职安全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所需物资供应。
6、工会主席。加强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克服各种不良倾向。关心会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协助行政领导解决会员的实际困难。杜绝违法上访事件发生,妥善处理教职工之间的冲突。
如因本人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造成人身伤亡、经济重大损失等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篇:防火安全领导责任制度合肥三十八中学防火安全领导责任制度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校长负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县消防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指示要求,并向分管副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了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作出有关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消除消防隐患的指示和工作决策,并检查督促相关工作的落实。
分管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是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副校长负责向校长汇报上级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校长的指示和工作决策布置,督促相关部门贯彻执行,负责建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网络,指导建立有关人员岗位职责,经常检查、督促各班级贯彻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意见,及时处理各班级汇报的消防安全工作相关问题。
教导主任是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根据消防法和有关部门及校长办公会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检查教室、教师宿舍、远程教室、图书室等重点防火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措施,是否到位,消防安全器材是否有效,有无消防安全隐患,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向校长、分管校长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等事项,在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师生进行消防避险演练,并对保卫、义务消防队等有关人员进行灭火常识教育与训练。
班主任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班级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每日防火安全巡查和消防安全资料建档。负责向学校防火责任人、分管校长,反映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措施。
学校防火重点部门和责任人:总务处:主任总务处主任是学校校舍、食堂和其他学校后勤动火管理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负责对校舍、食堂和其他后勤动火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直接行政管理,负责对食堂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措施审核,经常检查食堂消防安全状况,听取食堂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并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有关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学校消防隐患,重要情况立即向分管校长汇报。
图书馆:图书管理员
图书管理员是图书馆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图书馆(图书、阅览、资料)进行消防安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消防安全巡视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可使用),及时消除图书室消防安全隐患,禁止在图书馆内使用明火,禁止吸烟,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因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
实验室:普实专干
实验室是普实专干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实验室(药品、器材、资料)进行消防安全育,负责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消防安全巡视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可使用),及时消除实验室消防安全隐患,禁止在实验室人员胡乱操作,禁止吸烟,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因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
班级:、班主任
年级主任、班主任是年级、班级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根据校安全责任制度,如若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学校将根据本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规定责任。
合肥三十八中学
2012年9月1日
第三篇:矿级领导安全管理责任清单矿级领导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二〇一八年二月
目录
1、矿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1
2、总工程师安全管理责任清单..........................3
3、安全矿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5
4、生产矿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7
5、机电矿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9
6、防突矿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11
矿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如下: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
4、审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5、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6、审批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7、每年底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
8、负责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9、负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10、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
11、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12、矿井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3、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
14、按要求进行值(带)班,并督促落实矿领导值(带)班情况。
15、履行法律法规的其它安全生产责任。
总工程师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总工程师是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协助矿长工作,对“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负责,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如下: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2、组织建立矿井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3、参与审定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4、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5、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制定瓦斯治理、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
6、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杜绝不合理集中生产。
7、抓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8、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防排水系统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9、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煤层突出区域划分、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和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10、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11、审批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核瓦斯日报表和地质、水文地质相关图件及基础台帐等。
12、按要求召开“一通三防”、防治水和技术等专题会议。
13、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14、组织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生产安全信息。
15、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数据准确。
16、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科研攻关和推广应用。
17、按要求进行值(带)班。
1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矿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安全矿长负责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矿长工作,分管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等工作,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如下: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2、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贯彻执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施安全目标考核;监督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协助矿长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例会。
6、做好迎检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所查问题按照“五定”原则进行督促、整改、销号。
7、协助矿长抓好安全文化体系的建设,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持证上岗情况。
8、抓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9、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10、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和救灾救援预案的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可行性和实用性,一旦发生应急事件要立即协助
矿长启动预案,亲自参加和协助矿长组织指挥事故救灾救援工作。
11、按时参加生产例会,了解情况、部署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协调解决问题。
12、严格现场管理,及时发现排除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13、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4、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执行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总结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15、按要求进行值(带)班。
1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矿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生产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矿长工作,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如下: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2、组织人员按时完成采煤、掘进、巷修等作业计划。
3、对矿井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4、抓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5、组织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参加安办会,开展“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工作。
6、定期开展生产分析平衡会,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7、参与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会审,并认真执行。
8、配合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参与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
9、组织开展采、掘、修月度验收工作。
10、监督检查日常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督促建立完善各类调度台帐、干部值(带)班记录。
11、严格现场管理,及时发现排除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12、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3、每要求进行值(带)班。
1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机电矿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机电矿长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协助矿长工作,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如下: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2、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负责编制机电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负责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和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5、抓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6、组织制定矿井提升、运输、供电系统技术改造方案;组织制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措施。
7、组织制定年度机电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计划;开展矿井停产检修工作。
8、负责落实机电运输设备、材料的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机电设备、设施日常检修、检查维护工作,及时消除电气设备失爆等事故隐患。
9、严禁使用淘汰设备。
10、组织制定极端天气条件下矿井供电安全保障措施。
11、组织制定机电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组织实
施。
12、组织开展主副井提升、电气防爆、供用电安全、斜巷运输等专项检查。
13、参与“雨季三防”和“冬季四防”工作,开展矿井联合排水试验。
14、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每年组织开展1次矿井无计划停电应急救援演练。
15、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6、每要求进行值(带)班。
1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防突矿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防突矿长对矿井防突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总工程师工作,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如下: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2、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一通三防”、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3、抓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4、参与编制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划、瓦斯治理规划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5、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6、负责组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8、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9、按要求进行值(带)班。
10、履行法律法规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篇: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精选]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各级领导、各单位、部门安全工作责任,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部制定了本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终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为了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有关责任追究。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可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凡发生以上四类事故,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参建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责任,实施经济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全体参建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发生上述四类责任事故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小组,公司安委会组织本公司安全、技术、设备等相关人员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分析,认定事故责任。
5、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地方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规、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6、项目经理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发生事故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管理和法律责任。
①施工过程中,编制的各类专项安全方案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项目部及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不健全、不完善或无安全技术措施、无重大事故预防监控措施、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活动不正常,管理松懈。
③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投入不足,无法满足施工安全需要,安全设施严重缺乏的。
④安全生产责任不分解,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否决权未确立的。⑤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整改,没有提供整改资金保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⑥未制定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未对员工实施安全教育,未对作业人员办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
⑦未按照国家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导致事故发生或使事故后果变重的。
⑧未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省交通厅等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7、项目副经理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①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无方案、无措施,安全管理松懈的。②项目部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应尽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③项目部安全工作计划未能实施和落实的。
④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导致重复事故发生的。⑤项目部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安全管理上存在盲点、盲区或漏洞的。
⑥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施工、生产作业未及时制止,未对相关人员和单位采取惩罚措施的。
⑦未认真履行集团公司规定和本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⑧对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认真执行,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未跟踪检查导致事故发生的。
8、项目安全员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管理责任。
①未认真执行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实施安全培训教育的。
②未按照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管理规定配合技术部门对作业人员、施工队伍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的。
③对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认真实施现场监督导致事故发生的。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操作未及时整改和制止导致事故发生。
⑤未认真执行项目部安全生产例会精神,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定的。
⑥未及时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⑦未认真贯彻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的。
9、项目部总工(副总工)负责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技术管理责任。
①未按照工程施工需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拟定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拟定的方案有误造成事故的。
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拟定,未进行相关验算造成事故的。
③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的。
④未向作业人员、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
⑤对新工艺、新设施未及时向职工讲解施工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
10、各施工队长负责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主要责任。
①未落实班前、岗前安全教育制度的。
②不执行项目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遵守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
③违章指挥、违章施工造成事故的。
④未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在岗前告知现场危险因素、避险措施以及未配合技术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的。
⑤未按照项目部落实特殊工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规定的。
⑥未落实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⑦未执行日常安全巡视制度,未能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后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11、班组长是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直接责任。
①职工上岗前未向职工进行安全操作、安全注意事项教育的。②未落实项目部、施工队各项安全管理规章的。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
④作业前未对本次作业所需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⑤未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标牌按规定设置,导致事故发生的。⑥未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向职工讲解操作岗位安全知识及现场危险因素和避险措施的。
12、岗位职工是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直接责任。
①未贯彻执行项目部、施工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②未执行本岗位、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④不服从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管理,野蛮施工导致事故发生的。⑤不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⑥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导致事故发生或加重事故后果的。
13、项目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好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发生事故后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实事求是反映情况,确与职责有关的,按本制度给予责任追究,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法律制裁。
1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主要领导、安全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伤员,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对事故调查取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凡在事故发生后和处理过程中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挠、干涉调查工作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必须给予严厉处罚。
15、各类人员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分工上与上述条款交叉的,按其分工范围进行责任追究,如因工作原因,人员发生变化或履职岗位发生变化,调整后的人员、岗位对应本制度相关规定,按其工作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16、凡发生国务院439号令中规定的一至三类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定事故责任,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提请有关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司法追究。
17、发生国务院439号令中规定的第四类事故,由XX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挥部、集团公司、项目部联合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定事故责任,按集团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参照本制度执行追究和处罚。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xx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6页 共26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