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志愿者三级管理制度在我校实施性的意见
各院系青协,班级团支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的大学生志愿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我校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制度常态化,拓展青年志愿者服务领域,弘扬社会正能量,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要求,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统一组织下,以广泛的群众参与,大量的社会需求,学校的专业特色,党政的工作重心,现结合我校实际,就建立志愿者三级管理制度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我校大学生志愿服务现状分析。
1.学生开始积极参与但不能长久坚持,对志愿服务了解较少且能力不足。
2.奖励机制不给力制约活动的生命力。目前,我校设置的奖励制度完全鼓励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的行为。志愿服务活动是一份需要默默无闻辛勤耕耘的事业,任何急功近利的心理都无法将这份事业坚持下去,作为学校如果不能建立一定的补偿制度对学生的志愿行为给予简直肯定,高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生命力就不会长久。
3.关注力度不够。只有让学生充分了解志愿服务的情况,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不了解情况而丧失志愿积极性的情况。
二、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为目标,以社会化、事业化、公益化、规范化运作为导向,注重大学生志愿服务与创新社会治理相结合,与学雷锋活动常态化相结合,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和活动运行机制,推动我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在学校内积极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风尚。
2.主要目标。青年志愿者行动使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产生实效。大学生青年志愿者活动具有显著的群众性、志愿性和实践性等特征。大学生参与志愿者行动是志愿者亲身经历的。他们主动投身于社区、工厂、农村中去。将自身和社会融为一体,加深了对国情、民情的了解。受到社会的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感,从而能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高校思想教育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裂痕。
三、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
1.建立志愿者招募注册制度。该意见针对志愿者三级管理制度,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主要措施、工作要求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该意见明确,规范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在XX市统一志愿者注册登记号并配发铜都志愿者证,统一志愿者注册登记渠道,依托各级志愿服务组织、社区志愿者工作站、各级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信息平台开展注册登记;志愿者招募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
2.规范志愿者培训管理制度。坚持培训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各班级是各院青协的下属部门,各院青协是校志联的下属部门,根据志愿服务项目要求,实施新任志愿者上岗培训、定期培训及专业培训,并选拔建立一支志愿者培训导师队伍。
3.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由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各支常规志愿者服务队、校各公益服务社团和公益组织上报立项,青年志愿者协会委派督导员对于活动的规模和成效、志愿者服务质量、项目可推广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认证标准给予项目审批。为表彰激励提供依据,做到志愿者档案信息及时更新;积极探索建立适度的志愿者嘉许制度和回馈制度,褒扬和嘉奖各级优秀志愿者。研究制定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探索将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折算成社会实践学分的机制;积极为志愿者购买必要保险、提供基本保障,维护志愿者基本权益等。
4.建立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全校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组织要依托我校志愿服务条例和其他有效形式,努力实现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活动项目的相互衔接。要推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项目等信息公开发布,为志愿服务信息的供需对接提供网络支持;
5.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在全校建立统一的志愿者星级认定制度,例如市级优秀志愿者、院级优秀志愿者和班级优秀志愿者。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对志愿者给予相应的星级认定。建立志愿服务与社会认同相对接的考评机制,支持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青年志愿服务三级管理制度”统筹管理了全校大小型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从不同层面培养团员青年。各基层团组织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具有特色的对接志愿服务,整合自身和社会资源,有效地增强了团员青年参加志愿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统一标准对于院系分团委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各支志愿者服务队、公益社团和组织的特色活动实行项目化管理,深入团员青年的精品服务意识,创造精品志愿服务项目,塑造优秀团队形象;体系化地组织重大国际赛事会议的青年志愿服务、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坚持为此类活动输送优秀青年人才、做好后勤协调工作。
各班级团支部、各院系青协和校志联,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组织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二篇: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中共XX省XX县区委组织部
XX省XX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XX省XX县区总工会
西工发〔2006〕19号
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街道工委组织部、工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工商所、私个协分会: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公开的基本渠道。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上进行的一种新的探索和实践,即在非公有制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或行业,依托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联合
会,在本区域、本行业所辖企业中建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主要任务是。把若干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工会难以承担的参与监督企业管理事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提升到上一级工会,即由区域工会联合会和行业工会联合会来完成。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基本职责是。建立经营者与职工代表沟通的平台,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参与监督所在区域、行业共同事务管理;推动涉及区域、行业共同事务的平等协商,协商确定共性的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区域、行业有关事务的公开,协调处理劳动关系;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素质;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从而促进本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经济持续发展。
二、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程序和内容
(一)程序
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区域内广泛宣传《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要求,进行动员和筹备工作;
2、本着广泛性、代表性、合法性的原则,由街道工会制定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按照比例分配名额,由社区或企业选举职工代表,划分职工代表团(组);
3、确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内容和议题,拟定本区域、本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有关报告,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等有关决议;
5、区域(行业)性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联合会作为日常工作机构,承担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专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培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建议等工作。
(二)内容和议题
1、听取行政和有关组织关于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共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状况、劳动标准、保险福利、环境卫生、文化体育、治安管理等工作的情况;
2、讨论大会确定的开展劳动竞赛、安全教育、文化卫生活动、落实劳动政策法规、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协商工资标准等议题;
3,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相关工作制度、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其他就有关议题形成的意见或决议。
(三)职工代表
1、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2、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人。一般以60人左右为宜。职工代表人数应视区域内企业和职工多少确定。以企业为单位推选职工代表,一般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20%,每个企业应有1名职工代表;以社区为单位选举职工代表,则按分配的名额选举职工代表。
3、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应占50%以上;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一般不超过3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4、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可通过民主选举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届职工代表总数的20%,没有当选的可作为特邀代表列席职代会。
5、职工代表必须由所在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企业工会主席、组织员直接列入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代表候选人,通过选举产生。
6、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
2、具有一定的业务技能和组织管理能力;
3、胜任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
4、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职代会组织制度
1、筹备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由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牵头负责,并组成有党政工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工作。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每届3年或5年,可与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召开职代会应提前7天将会议的有关文件、材料发至每位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3、召开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职工代表在50人以上的,应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5-7人组成,可推举执行主席一人主持会议。主席团人选一般从人数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中推荐,会前进行确认。
4、街道工会和行业工会负责召开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监督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动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5、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在进行选举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实施。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六)职代会的职权
1、听取讨论本区域、本行业内企业的重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规章制度、职工培训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本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安全生产与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报告本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本区域、行业所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3、监督区域、行业内的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4、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工会组织的职责
1、宣传、引导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组织选举、培训职工代表,负责推荐、选举、考核、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2、筹备、主持召开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或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及时传达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会议情况,研究有关决议的落实措施,与行政签订贯彻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协议;
3、征集和处理职工代表的提案,发动职工围绕企业(地区)的发展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
4、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或企业职代会闭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督促落实职代会的决议、决定以及职工代表的提案;
5、组织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劳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巡视检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督促企业履行集体合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6、承担民主管理日常事务,收集、反馈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企业进行整改;
7、督促企业纠正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为,起到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8、建立职代会工作档案,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报告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工作情况。召开职代会前要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三、推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街道组织部、纪检、工会、劳动、工商联分会、私个协分会等部门千部和区域内非公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街道工会组织员、街道社
区党建指导员、社区工会助理员等组成,建立起党工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并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筹备和具体落实。
(二)具体方法。采取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和职工代表会议两会合一的办法(未成立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的街道,采取街道工会联合分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办法),首先要推选职工代表,然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成立工会联合会,再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与企业代表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三)具体步骤:
1、召开预备会议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预备会议由街道工会主席或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主持,一般首届或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参加会议的职工代表应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议程是:
(1)工会主席汇报职代会的筹备情况;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3)提出本次职代会的议题和议程,广泛征集意见和提案;
(4)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商议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和人选;
(5)由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起草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6)决定大会的其他事项。
2、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
会议由街道工会主席或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主持,到会代表必须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议程是:
(1)由街道工会主席或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做第一届职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2)听取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关于及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共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状况、劳动标准、保险福利、环境卫生、文化体育、治安管理等工作的情况;
(3)议定的开展劳动竞赛、生产技术和安全教育、文化卫生活动、落实劳动政策法规、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协商工资标准等议题;
(5)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其他就有关议题形成的意见或决议;(6)与企业代表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四、推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需要注意的问题
1、区域(行业)性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可以由该街道、行业工会联合会承担,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成立由工会联合会牵头的劳动保护、提案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2、明确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与企业职代会关系和区别。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是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适用于研究、协商、解决本区域或行业带有共性、关系到区域内全体职工共同利益的问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主要适用于研究
解决本企业全体职工利益的问题,二者不能互相取代。
3、每次职代会的议题要紧紧抓住各企业带有共性或倾向性,职工普遍关心,对劳动关系影响较大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从大多数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内容。当前,应重点关注劳动竟赛、安全生产、工资标准、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等热点事项,通过区域(行
业)性职代会和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解决这些问题。
4、建立职工代表巡视制度。在区域(行业)性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街道、行业工会联合会牵头,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督促企业贯彻落实职代会的各项决议和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及时协调处理落实职代会有关决议和履行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保证职代会各项决议能够得到贯彻落实。
推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街道党工委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整合力量,搞好协调,合力推进。各街道工会要积极开展工作,认真探索适合本区域、行业实际的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使此项制度进一步完善。
中共XX省XX县区委组织部XX省XX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XX省XX县区总工会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第三篇:麻醉药品的三级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我院实施严格的三级管理,药库、药房、临床病房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根据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特制订如下规定:
1、药库
1)药库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和管理,购买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4)药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储存在保险柜内,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5)储存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6)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人员应坚持日结日清,动碰复核,帐物相符率100%。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一律不得外借。
8)保管人调离岗位必须有第三者在场,双人清点帐物相符签字后办完交接手续,方可调离。
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保险箱应张贴相应标识。
2、药房
1)药库、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储存在保险柜内,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监控装置,张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标识。
2)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3)门诊药房、病区药房、急诊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应根据用量制定合理基数,并由保管人签字,药学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药库备案。
4)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必须是该部门负责保管该类药品的人员他人不得领用。
5)领药人及时将领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在保险柜内,及时做好台帐记录。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7)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还医院,做好记录,定期在卫生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8)药房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或废贴等包装应加锁保管,及时记录,定期审批,在药剂处负责人监督下销毁。
3、病房
1)各病区、手术室、icu、急诊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应放置在保险箱内,张贴相应标识,双人双锁保管,以防失窃。2)各病区、科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应根据临床需要制定合理基数,并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护士长申请,护理部主任确认签字,药学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药库备案。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应班班交接,每日清点,做好交接班记录。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由医生开具麻醉专用处方后才能使用,并做好使用记录,尽快凭专用处方和用完的空安瓿至药房补足基数。独立值班医生尚无麻醉处方权的,紧急情况下可开具一次剂量,次日处方由具麻醉药品处方权的上级医生审核签字后至药房领取药品。
5)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收回空安瓿和废贴,领药时交给药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药手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按规定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被盗,发现丢失和被盗案件要立即报告科主任、主管院长,医院立即上报市卫生局、当地派出所。
特殊药品管理小组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第四篇:XX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XX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冀公户[2005]29号)《XX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公户[2005]297号)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XX省人民政府批转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
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
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3、“稳定职业”包括:
(1)、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2)、兴办第
二、三产业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人员;
(3)、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人员。
4、“稳定生活来源”包括: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固定投资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第六条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总体原则下,下列人员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1、对于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可不受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
2、工作调动、随军、复员转业、离退休人员、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包括比照国家公务员待遇的)、大中专毕业分配等国家政策规定应正常安置落户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对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第七条农村地区也要实行户口准迁制度,控制城镇人口大量回迁农村,维护农村地区稳定。除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入农村应落户地外,其它申请迁入人应出据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固定住所证明、社区民警出据的常年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对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系统内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他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对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落户的,凭出生证或父母书面申请、接生人员证明及社区民警调查核实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对出生自愿选择到父亲或母亲一方落户的,除凭上述手续外,还应出具父亲或母亲另一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除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未落户的证明,以防止出现双重户口问题。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的,由新生儿出生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人员出具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且要求回国落户的新生婴儿,凭生父母申请、经公证的出生证明及原件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根据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要求,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不再注销户口。对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年管教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凭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恢复户口的证明、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
外国人申请落户的,凭公安部签发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申请落户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签发的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出国或到台湾定居不足一年又申请回国(大陆)落户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恢复户口。
出国定居、港澳台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出国定居及港澳台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注销其户口手续。
第十二条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和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国家承认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对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第十三条对出生不及时落户、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对正常死亡的,凭医疗卫生部门出据的《死亡通知(报告)书》或凭村(居)委会证明、家属申请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非正常死亡的,凭相关公安主管部门出据死亡报告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失踪后要求注销户口的,凭法院公告宣布死亡后办理注销手续。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凭村(居)委会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户口。
对离婚后一方限制对方分户或户口迁移拒不提交户口簿的,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后,可按照判决或调解有关内容予以分户或迁移,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原因。第十四条为支持民营、合资、外资企业发展,其要求立集体户口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500万以上;
2、具有自主产权的集体宿舍;
3、设定专人负责协助管理;
4、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及乱收费问题。
第十五条无论省内还是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校)录取本省或外省新生,都可根据其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毕业生落户应在依照冀政[2003]40号文件基础上,分不同情况办理:
1、对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的大中专(包括技校)毕业生,可凭接收单位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县(市、区)或以上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地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对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基本落户条件核发《户口准迁证》;对在外省市就业且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可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规定,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证明等签发《户口迁移证》。如不能落户,迁出地公安机关凭《户口迁移证》予以恢复户口。
3、对入学时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校)毕业生,且在就学的同一城市就业的,经市或区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将户口迁移至落户地。
4、对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迁移证件落户地点填写不详尽的,可不需公安机关改迁或转迁,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可回原户口迁出地或符合落户条件的地方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除更正出生年月日、性别等不可变更项目及疑难户口问题由设区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外,其他需核准审批的要下放到区、县公安(分)局办理。对手续完备且明确符合落户条件的,可直接由派出所办理。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牢固树立便民、利民、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有效证件不能满足证明公民身份需要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开据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有效证件足以证明公民身份的,不再开据户籍证明,以维护法律严肃性。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XX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冀公户[2003]332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XX市《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市《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XX省XX市人民政府
文号:昆政发(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1-11
执行日期:2008-1-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公安部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公民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本着有利于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公民亲情团聚、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吸引投资的原则,实现人口科学管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营造昆明优良的民生环境。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个人取得XX市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XX县区)及XX县区范围内,银行贷款未结清的按揭房除外〕;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
本实施意见所称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户籍“二元”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
在全市取消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城乡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户口迁移落户条件
1.凡在XX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申请落户。
2.昆明地区的单位住宅,具有该单位的房屋产权证,并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满5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申请落户。
3.在XX市主XX县区及XX县区,购买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4.主XX县区及XX县区以外的9个县(市)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三)改革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和应届毕业生的迁移落户制度
1.凡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被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本人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时,本人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就业地。
2.在XX市就业的,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1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的,凭本人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可在专设的人力资源集体户落户。
3.大学本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可先落户后择业,户口可落入专设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
(四)放宽亲情投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户籍关系属XX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落户,申报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被接迁人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2.该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
3.房屋所有权人应为成年人。
(五)体现人文关怀,放开亲情救助的落户条件
1.依法收养弃婴的,凭弃婴捡拾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明,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2.收养未成年孤儿的,凭孤儿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明,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3.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孤寡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赡养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4.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凭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新生子女落户。
(六)改革人才和特殊贡献人员的落户制度
1.愿意来XX市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专设的人才集体户落户: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国家认可的国外、境外大学等同于本科以上学历的;
(3)取得人事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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