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 1.新任命、当选、聘任的校长、学校各处室主任。 2.群众反映大,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学校领导。 二、谈话内容 1.任职廉政谈话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分工和履行责任的有关事项。 (3)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2.诫勉谈话 (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 (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3)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4)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作出说明的其它问题。 三、谈话方式 1.任职廉政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
2、均可。 2.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四、谈话工作组织 干部廉政谈话工作由教育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左门乡中心学校 2012年3月7日 第二篇: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增强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廉政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促使认真履行林业职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中层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林业干部队伍,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的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对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到实处。通过谈话,树立林业系统干部职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
3、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明辨是非,拒腐防变,及时解决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达到严明纪律、规范言行、自觉廉洁从政的目的。 二、谈话的方式: 采取集体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的对象 各场站正副站长、局机关各股室正副股长(主任);新任正副场站长和正副股长(主任);在廉政方面有反映的人员;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林业工作人员。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 宣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和宗旨教育、权力与责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好一岗双责,自觉执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等,并根据每个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干部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听取谈话对象
4、对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谈话的实施 1、谈话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委和局纪委作出安排。 2、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监察室、政工股等相关股室人员参加。 3、对各场站和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的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对新任及其他需谈话对象的谈话由局党委和纪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六、谈话的要求 1、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开展谈话工作。 2、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3、对谈话内容要作好谈话记录,并将谈话记录和相关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第三篇:廉政制度(诫勉谈话等)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
5、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 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 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
6、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1、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情况要做好记录。 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
7、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4、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七、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
8、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2、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医院党委及该科室(部办)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3、诫勉谈话的记录要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新华乡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谈话制度。 第一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对象 廉政诫勉谈话的对象包括全乡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二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原则 廉政诫勉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9、,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形式 廉政诫勉谈话主要分为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两种形式。 第四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组织领导 在乡党组统一领导下,乡纪委书记对廉政诫勉谈话工作负总责并负责廉政诫勉谈话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内容 (一)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转任职的干部就需注意的廉政事项进行的谈话。 1、主谈人应重点围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培养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两责”,按分管工作的范围承担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认真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
10、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2、谈话对象对廉政要求做出承诺。 (二)诫勉谈话是指对廉政方面存在问题,尚够不成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的谈话。 l、主谈人应讲清被谈话人在廉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分析问题的危害性。 2、要求谈话对象就存在的问题做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3、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及要求。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实施 (一)谈话承办部门及人员,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要求,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重要谈话应由党
11、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参加谈话的其他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依据谈话方式及主谈人身份确定。谈话前监察室或人教科应将谈话的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三)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四)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按主谈人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报送监察室。 (五)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由纪检组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六)任职廉政谈话由人教科与监察室提出具体意见,按照局党组统一安排,纪检组长适时进行。 (七)廉政诫勉谈
12、话、警示谈话由监察室与人教科提出意见,按谈话分工进行。 第七条 谈话的分工 (一)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组长负责。 (二)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1、正科级干部,由局纪检组长负责。 2、副科级干部,由局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负责;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或所在部门的领导负责。 3、其他级别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门主要领导及监察室主任负责。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要严格掌握政策,对不宜向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违反谈话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廉政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主谈方应有两人以上参加。
13、谈话一般应有详细的记录,经谈话人员签字后,与谈话对象书面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三)每年12月中旬由我局办公室向市纪委三分局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时,将廉政谈话制度执行情况一并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重一大”制度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局系统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
14、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全市水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局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7、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与污染治理,违法排污企业处罚、排污费减免等; 8、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水产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处级干部任免; 2、局级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市水产学会(协会)负责人任免; 5、其他
15、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污染治理项目; 2、自身能力建设; 3、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4、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XX县区水产局财务管理制度和XX县区水产局机关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局长和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审批制度。 2、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5万元(含)以上集体研究决定。 3、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划 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
16、取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一)决策范围与规则 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中共XX市环境保护局党组议事规则、XX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副职或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局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处室(单位)提前准备。 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17、。 4、充分讨论。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议题由局分管领导或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5、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7、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三)管理与监督 1、召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前应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内容报送市第五纪工委,接受纪工委的监督。 2、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
18、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应及向第五纪工委报告并说明修改执行的理由。 三、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局党组备案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 一、班子成员分工 1、*同志分
19、管财务工作 2、*同志分管人事工作。 3、*同志分管工程、物资采购工作。 二、财务管理制度 1、预算安排须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一旦通过,由办公室按预算核拨。未列预算的经费开支,一千元以下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二千元至一万元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一万元以上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2、差旅费报销须持出差审批证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会议,报销凭证须附会议通知书;无书面通知的会议差旅费及到各县(市、区)差旅费须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其他邀请性会议,须由局长办公室会议审批同意,未经审批一律不予报销。绕道办私事或游山玩水的车船费、伙食补贴、住宿费一律不予报销。出差归来要一周内及时报销,不得跨月份。预领差旅费未
20、报结者一般不能再领差旅费。 3、赤壁始发火车可及地区,机关中层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与局领导同行除外),如确实需要乘坐飞机,由本人写书面申请,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4、市区差旅费进行包干每月100元,实行包干后,一切市区的差旅费不准报销。区内下乡补贴实行包干每月100元。 5、住宿费报销标准按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会议统一安排的住宿及下乡检查指导工作的住宿费按实报销。外出考察住宿费用应严加控制。 6、购置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承办,未经办公室登记的财务不予报销。 7、慰问品、礼品只能以局机关或局工会名义报销,凡以科室或个人名义慰问或馈赠的慰问品、礼品,其费用自负。 8、各科室的收入一律由
21、办公室设账统一收取管理,科室不得私设小金库自收自支,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9、公务接待按要求须向办公室登记,填写公务接待卡。无名目的接待费用及擅自在各酒店记账的,财务科不负责报销。接待费报销时须持卫生局公务接待登记卡,按审批金额报销,时间不超过一周。 接待工作坚持热情周到、合情合理、节俭简朴、安全满意、反对奢侈浪费。接待费用定期公布、上报。 接待标准:本区党政机关干部下基层,确需在当地就餐,一律吃工作餐,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0元;市级机关来客,可按规定宴请一次,费用控制在每桌600元以内(包括一切费用):省级机关和外地区来客,可按规定宴请一次,费用控制在每桌1200元以内(包括一切费用)。超标准
22、接待的,超标部分一律由接待人员自行支付。 三、民主议事制度 1、领导班子实行民主集中制,凡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均须党组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日常性工作,局班子成员实行分工贯彻,真抓实干,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各科室应顾全大局,服从领导,不得各行其是。如遇两个以上科室合作的事议,主办科室应提出初步意见,交分管领导协调确定。确有必要党组或办公会议讨论的,由党组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实行“一公开两监督”。凡干部任用、人事调动、晋升晋级、调资等;财务基建经费的安排使用;个体医疗的审批等均须经党组或办公会议集体决定。 四、干部人事制度 1、凡干部任用首
23、先由党组决定候选对象,然后对候选对象进行考核考察,再实行民主测评,通过民主测评的,根据干部任用规定,进行公示,通过公示才进行任命,并规定试用期,试用期考察合格的才最后正式任命。 2、干部升任、离任、调动按照干部任用规定完成正常手续外,必须对其的任期目标和经济责任进行考核和审计,对考核和审计结果进行公示,考核和审计不合格或公示未通过的,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3、招聘招录人员,经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考,按规定比例进行录用。晋升职称、调资的人员,按照职称、调资规定执行。 五、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制度 1、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招标法的规定,进入市、区级招投标中心或单位所在的镇
24、(街道)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并实行全程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项目款。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须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项目款。 2、全区车辆、重大物资和办公用品等均列入集中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上述重大物资的自行采购,并逐步进入市级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 重大工程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谈话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谈
25、话人:谈话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对行政村工程,一般项目由联村领导进行谈话,重大项目由镇纪委负责人进行谈话,特别重大项目由镇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镇级工程,一般项目由镇纪委负责人进行谈话,重大项目由镇主要领导进行谈话。 二、谈话对象。谈话对象为镇、村级项目主管领导、项目具体负责人,项目承包单位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项目监理负责人。 三、谈话职责。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谈话人在5天内要求发包单位项目主管领导指定项目具体负责人,确定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方的谈话对象,并视情况进行逐个或集体谈话。谈话人须在谈话中明确发包单位项目主管领导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廉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发包单位项目具体负责人和承包单位
26、负责人及项目经理负直接责任,监理方负监理责任,并对谈话经过进行记录。谈话后,谈话对象须向镇纪委签订廉政承诺书并备案。 四、谈话内容: (一)对发包方的要求 1、不准向承包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在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由承包方或相关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准向承包方介绍本人或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家属参与同发包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有关的设备
27、、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方购买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二)对承包方的要求 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报、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向发包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条件。 4、不准向发包方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对监理方的要求 监理方必须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监理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
28、。 五、组织领导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谈话制度由镇党委书记负总责,由镇纪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四篇: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10XX县区有庆镇第一中心小学 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 新任命、当选、聘任的担任中层领导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谈话内容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 (3)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
29、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3、谈话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 二、诫勉谈话 1、谈话对象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中层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适用情况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在工作中搞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用人失察失误。 (6)
30、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 (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3、谈话内容 (1)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2)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4、谈话方式 采用个别谈话方式。 三、谈话的组织及有关要求 1、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工作由校纪检负责并组织实施。 2、对校级干部谈话由支部书记主持。中层干部谈话由支委成员主 持。 3、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4、诫勉
31、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5、诫勉谈话后,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 6、诫勉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7、进行个别谈话时,谈话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8、谈话记录由组织实施谈话的部门留存,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9、谈话人、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于失密、泄密的,按照
32、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篇: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员工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告诫教育。 第三条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聘任的部门负责人,和新招入的员工(含大学生编制人员)在任职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第四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
33、持从严治司、实事求是、教育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一)对部门正职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和主管公司领导主持,党组书记亲自谈话; (二)对部门非正职干部的其他人员谈话一般由监察室主任主持,纪检组长或分管公司领导进行谈话,被谈话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谈话。 第六条适用诫勉谈话的主要事由包括: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群众举报,并经查实和核实,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轻微的问题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当有过
34、错行为的; (四)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态度消极,不遵守本院规章制度的; (六)工作效率不高、办案拖拉,承办案件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八条个别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谈话对象要 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诫勉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 第十条谈话人、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于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留存,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第25页 共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