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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大病救助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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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大病救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中的困难,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得到真正解决,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救助,应坚持“政府牵头,社会支持,自救为主,救助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救助对象为生活特别困难,无自救能力,且除优抚定期抚恤补助外无其它资助渠道和资金来源,同时未享受XX县区医疗保险的下列优抚对象:(1)在乡老复员军人; (2)“三属”定期抚恤人员;(3)红军失散人员和苏区老干部;(4)七级以下在乡革命残疾军人;(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四条经医药减免和医药补助的定点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有以下11种疾病之一,列入大病救助范围。(1)急性心肌梗塞、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2)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3)慢性肾功能衰竭;(4)脑中风;(5)精神分裂症;(6)严重的意外创伤;(7)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8)血液病;(9)重度股骨头坏死;(10)长期不能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病;(11)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且经县政府认定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三章救助标准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在享受医疗减免和医药补助的基础上,按住院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总额在1000元之内,由对象个人解决,超过1000元的部分由县民政局从大病救助基金中补助50%,但一次住院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第六条年内大病复发再次住院,而造成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可按上述标准再次进行补助,但一年中多次住院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 第七条救助程序为在医院治疗终结后,由个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或单位进行评议后签署意见,乡镇民政所进行审核,住院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和住院证明,并附医疗发票,经县民政局审定后,按比例给予救助。 第四章资金筹集、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建立县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救助基金。经费来源为。县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万元,从上级下拨的优抚经费中提取20万元,从上级下拨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中提取5万元,从每次接收的捐赠款和下拨的救济款中划入5%。 第九条县财政局建立“XX县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救助基金”专户,设立专帐,根据审定的救助计划,将资金拨至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通过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十条县民政局要从严把握,严格救助程序,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救助资金调度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强化对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县民政局每年初要对上年度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救助情况向县政府进行书面汇报,并逐步完善救助工作。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救助情况应当予以公示,增加救助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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