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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篇:xx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xxx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更加明确各自的职责,认真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办法》,全体教师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严把可预见性预防关,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特立本制度。
一、责任事故原则
学生伤害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情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①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②因教育不当,而导致连带事故的。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
④发现学生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告诫或制止造成伤害的。
2.校长责任:
①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混乱造成师生伤害的。②不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条文规定,擅自组织学生校外活
动,造成学生伤害的。
③学校宿舍、场所及其他设施等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或是老师已告知)而未及时指派修缮、整改,造成师生伤害的。
3.后勤处负责人责任。
①明知有安全隐患(教师反映、可预见性)而未及时排查、整改造成师生伤害的。
②因忽视未及时检查桌凳、门窗、电源、电器等(钉外露、破损)而造成师生伤害的。
③无定期对重点防患的场所进行检查、整改而造成伤害的。
4.班主任责任:
①没有定期组织班级学生学习安全常识和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每月不少于2次)造成伤害的。
②开展活动时,没有安全预案、报告而造成师生伤害的。③大型活动班主任不认真组织,不服从安排,不到场或中途不在,造成伤害事故的。
④没有认真落实好门窗,造成治安案件的。
5.仪器管理员、实验教师责任:
①没按规定分类摆放危险物品、尖利器具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②实验前无可预见性预案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6.安全保卫人员责任:
①未严格履行门卫制度,造成意外事故、校产流失等。②开、关校门时,因疏忽而造成伤害的。
③在履行范围内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没有及时报告的。④值班中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的。⑤值班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上班的。⑥在发现各种安全隐患时,不及时制止的。
7.体育教师责任:
①擅自离岗管理组织不严,而造成学生伤害的。②自由活动时,无组织、无看管,造成学生伤害的。③在使用器械时,无预见性预案,而造成学生伤害的。注:本制度与相关的法规、条文相抵触时,依法规、条文为准。
第二篇: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洒基镇云尚小学校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砌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第二责任人;安全卫生专干是常务负责人。对全校和各自分管区域的安全承担领导和督查责任。中层领导和班主任是本部门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操作人员为具体负责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渎职、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取消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模和晋升职称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奖金。
三、食堂的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安全负责领导为安全食堂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采购、保管、操作人员承担具体责任。
四、学生就餐时的安全负责领导为行政值周,具体责任人
为值周教师、守卡人员(窗口2米以内为责任区)。
五、学生上放学途中、下课期间和休息时的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班主任,其余相关人员为德育主任、行政值周、值周教师。
六、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任课教师,如空堂发生安全事故由任课教师承担全部责任,教学管理者承担相关责任。
七、学生就寝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宿管,相关责任人为行政值周、值周教师、班主任、德育主任。
八、学校设施设备和后勤场所安全负责领导为安全后勤处主任。
九、学校举行重大活动必需要有校长或副校长牵头组织,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相关处室领导、承办人和班主任为具体责任人。
十、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十一、如发生不可抗拒的安全事故,或当事人已采取合理、可行之手段仍无法避免事故的,不追究责任。
十二、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妥善处理,校长办公
会根据事故大小,划分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十三、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洒基镇云尚小学2014年3月
第三篇: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教师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事故未有人员伤亡的,对该授课教师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报教育局核准;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县局报司法机关给予处理,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
2、班主任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教室隐患不排查,不报告,造成相关事故的,追究该班主任和检查人员责任,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
3、检查小组检查出隐患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相关落实人不落实,麻痹大意,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办理人直接责任和班主任连带责任,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
4、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责任:(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5、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相关人不听从学校指挥,撤离职守,不顾学生安全的,由教育局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篇。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贾村小学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及“一票否决”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要遵循上级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公正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直接责任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必须追究责任。
1、对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规定,通知等不认真贯彻落实的。
2、对上级安全检查及学校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正确对待,拒不整改的。
3、因宣传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不力,疏忽大意,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修炼“法轮功”等非法活动的,领导排查不力或隐瞒不报的。有上述情况之一者,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况赔偿经常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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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中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石化股份安徽石油分公司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0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组织调查;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2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七条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盗抢事故。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九)承包(运)商事故:承包商在油库、加油站、长输管道及站场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承运商在油品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
泄漏事故。
第八条事故分级
(一)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二)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次跑、冒、漏油在10吨及以上;
5、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四)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
(五)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1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
(六)四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0.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
第三章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
第九条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区分追究。
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3、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
4、领导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6、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7、设备、车辆长期失修,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
8、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
9、挪用隐患整改资金,影响安全隐患的整改而造成事故以及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10、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11、重大作业领导干部不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
12、对生产、经营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
13、对有安全隐患不投入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
第十一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
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者。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十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省公司安全、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凡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一)特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发生事故的油库、加油站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二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五)三级事故:
1、分公司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
2、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六)四级事故:
1、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并写出书面检查;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对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的责任划分,区别对待。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后,不再对有关人员作责任追究。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罚:负全部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300–500元。
负主要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800–1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200–300元。
负对等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100–200元。
负刑事责任,按照公安机关处理决定执行;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章、酒后驾驶公车造成事故的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处理,并给予3000–5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罚款600元。
第二十条对承包商、承运商在油库、加油站施工和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对承包(运)商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不及时上报或阻挠、干涉调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公司主要领导5000元、分管领导4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上述各类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徽石油总公司所属分公司。
第二十四条事故的报告、调查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如遇国家或集团公司出台新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司安全质量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第18页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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