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文章标题:二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有效缓解了大病患者“因病致困、因病返贫”的问题。为切实提高农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20xx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参保对象 户籍在我区的所有农业人员(包括在校学生)以及征地农转非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在我区的城镇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也可以参加。 二、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为每年人均
2、筹资*元,即个人缴费*元,区、镇乡(街道)两级财政各按应参保人口总数分别给予每人每年*元和*元的补助,其中区财政*元包括省、市补助。个人缴费以年度为单位由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后,统一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财政专户,全年费用一次缴清。区和各镇乡、街道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均应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20xx年*月*日)前缴纳费用,中途不可办理补、退缴手续。 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应缴款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低保对象个人应缴款由区民政部门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农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放弃二胎生育的家庭(父母及子女共3人)个人应缴款年人均*元仍由区财政承担,
3、新增部分(即年人均*元)由其个人自行负担。 三、报销范围和比例 (一)可报销范围 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为100的中西药费(丙类药除外)、手术费、治疗费和50的化验费、检查费、放射费(肿瘤病人放射治疗享受特殊病种待遇的除外)、材料费。 (二)门诊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为200元。在镇乡、街道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超过起付线后20,在区属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超过起付线后10。门诊可报销的基本定点医疗机构为各区属医院、镇乡(街道)卫生院和经区卫生局审核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民营医院中的_骨科医院、星都门诊部、_农村卫生协会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崇贤镇沾
4、桥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同仁门诊部。省、市定点医院的门诊(特殊病种除外)均不予报销。 (三)住院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起付线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线后,住院医疗费用采用分段按比例计算的办法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各段报销比例如下: 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部分,报销50; 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含20xx0元)部分,报销60; 20xx0元以上部分,报销70; 恶性肿瘤、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等7个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视同住院,参照住院待遇报销。
5、 凡在省、市级医院就诊的,其实际报销金额分别下浮20和15,省外医院下浮50。 四、报销封顶额及大病特困二次补偿封顶额 参保者每一结算年度医药费报销,门诊、住院、特殊病种门诊三项全年累计报销封顶额为60000元。 继续实行大病特困二次补偿制度,当年超过报销封顶线以上的大病特困二次补偿封顶额为40000元。二次补偿需由病人家庭提出申请,所在村委和镇乡、街道出具特困证明,并经区农医办实地调查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偿。 低保家庭在取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费比例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还可获得区民政部门的社会医疗救助。 五、实施连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奖励制度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连续三年以上的人员,
6、从第4年度起,其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报销封顶额增加1万元,即7万元。 六、定点医疗机构 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为。浙一医院、浙二医院、省人民医院、邵逸夫医院、省中医院、省妇保、省儿保、省肿瘤医院、省立同德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117医院、新华医院和XX市一、市二、市三、市五、市六、市七、市中医院、市烧伤专科医院(笕桥医院)、_医院分院,其中省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117医院、市中医院、市二、市三、市五院已经实现住院信息化联网,可以直接刷卡报销。原定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周边区县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不变,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已实现信息化联网,可以直接刷卡报销。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制度,切实规范和提高医疗服务行为。区卫生局、区农医办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运行。 本意见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来源于文秘114网,欢迎阅读二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