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年月日) 新华社北京月日电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
2、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
4、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年左右时间,基
5、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
6、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
7、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
8、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
9、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
10、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
11、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
12、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
13、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
14、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
15、、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一)关于林权概念中的“林” 现行法律体系中与“林”有关的事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
16、森林资源。厘清这几个概念在法律文件中涵义及其相互关系是界定林权概念的基础。 1.森林。法律用语上的森林,因其往往成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更注重范围的特定性。例如:印度尼西亚林业基本法 第1条第1款规定“森林是指任何林木所覆盖的成片土地,并与其环境构成整个有生命的天然群落,经政府确定为森林者。”联邦德国林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将森林定义为每块有林业植物的地产。业经间伐的或透光的地产、林道、森林区划带和保险带,林中空地和疏林,森林草地、野生动物饲料地,森林林场以及其它和森林有关的为森林服务的面积均为森林。”中国台湾地区 森林法规定,“森林系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总和。”上述森林定义的共同点是:森林不仅
17、仅由林木组成,而是由土地、植物、动物组成的整体。我国森林法第4条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类。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相比之下,中国森林法对森林涵义的解释较为狭义并更关注于“林”。综合各国立法,“森林”应当理解为特定范围内林地与乔木林、竹木林的总和。 2.林木。林木应是生长在林地上的树木和竹子,即指活立木,不包括树木或者竹子采伐后形成的材料。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3.林地。林地即用于经营林业的用地,它是森林的基础和载体。中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4款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
18、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XX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在中国土地管理法上,林地是指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编为林业用地的农用土地。 4.森林资源。经济学意义上的森林资源是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来源的自然要素之一。法律意义上的森林资源,是指特定范围的森林整体和森林中的林地、林木,是人力可以控制、支配的特定的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中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1款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对上述概念的分析可见。第一,林木、林地、森林,都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在法律上,都可以成为
19、独立的权利客体。但是,它们之间又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林木是森林的主体,林地是林木生存的基础,林木又展现了林地的价值,因此,三者可以成为同一的整体而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第二,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虽然是其他特别法律调整的对象,但当它们与特定的森林、林木、林地结合并共同形成森林生态环境时,也当属森林资源的范畴。第三,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中,森林资源在外延上涵盖了森林、林木、林地,是三者的上位概念。由于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资源对于气候变迁、水源涵养以及动植物生长等具有巨大的影响,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起着决定性作用。为了确保实现森林生态系统在生命支持系统中的整体作用,有必要将森林资源作为
20、独立的自然形态和法律关系客体,对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在内的森林资源实行一体化和全面的权利设计和制度安排。因此,林权概念中的“林”,当指“森林资源”。 (二)关于林权的规范目的 1.保障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森林资源经济利益的追求。民法对以土地资源为核心的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设计,主要是通过物权制度确认其财产价值,并围绕物权的移转和保护建立债权制度和侵权行为制度。现代社会强调对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承认和法律保护,但并不因此否定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追求。森林资源所具有的多元价值功能可以通过不同法律的立法分工在有所侧重的前提下协调实现。随着人们对森林资源的
21、需求和利用水平的提高,其稀缺性表现地更为明显。在无法满足各类主体的所有需求时,为了定纷止争,就有必要设置权利机制。“在共享的资源里,存在为获得利益的使用权、决定谁有权利用的权利、决定管理规则的权利和让渡所有权利的权利。”12这些权利反映的是平等的主体之间在对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它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关系,因为“民事主体为自己设定、受让权利,不过是将其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将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解决的恰恰是森林资源的经济利益分配问题,即在森林资源的所有和使用过程中,林权的设置可以使各类主体实现自己的利益主张:国家集体作为所有者,通过让渡森林资源使用、收益等
22、权利实现林业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和资源良性循环;其他各类社会主体通过参与森林资源使用权的流转,通过自己的生产或经营行为获取收益。 2.实现非所有权人对森林资源所享有的权利。宪法第9条、物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森林资源所有权的归属。在此基础上,迫切需要在立法上进行规范、学理上进行分析的是非所有人对森林资源的利用问题。这也是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与最终的目标,即在明晰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对非所有人所享有的有关森林资源的权利设置,促进森林资源的使用、流转,提高资源的效用。就是通过他物权的模式,将抽象的森林所有权落实到具体的民事主体之上,创设出可流转的森林资源使用收益权。通过法定的方式赋予非所有人对森林资源
23、享有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由此既满足非所有人开发利用林业资源的需求,又实现所有人的经济利益。总之,作为民法规范的林权,其规范目标是特定的森林资源财产价值的分配和实现,并以保障“收益”为最终目的。这一规范目的应当是通过创设用益物权来实现。 林权具有以下特征: 林权是以森林资源所有权为基础,以对特定的森林资源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不论是从立法论还是解释论的立场,都有必要将林权作为新的、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加以规定,以反映人们对特定的森林资源的特殊的利益需求。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在立法和理论上,可以将林权与水权、矿业权、渔业权等并列为同一位阶的用益物权。作为独立权利类型的林权具有以下特征:
24、1.林权主体的广泛性、客体的复合性、内容的多样性 林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除了国家、集体作为所有者外,国家鼓励各种民事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因此,林权的主体范围是广泛的,因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大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林权的客体对象是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生态资源在内的森林资源,它们既可统一存在,也可以各自分离,每一部分都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而单独存在。因此,林权的客体是复合性的;不同的权利主体对于林权的不同客体都可以有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实务界有将林权的内容概括为:采伐利用权、采果、采脂等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补偿权
25、、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新物种的品种权等等。因此,林权的内容是复杂多样的,。 2.林权是资源性权利,林权人享有权利的同时附有多种义务 林权是非所有权人对森林资源所享有的权利,目的是通过使用、经营资源获得收益。因此,作为一种私有的财产权利,林权制度的设计必须保障权利主体生产生活的需要以及利益的实现,如规定林权人享有林木采伐、林下产品采集、景观利用等具 体的权利,以及对这些权利的救济。但另一方面,由于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气候调节等诸多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森林资源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生态功能,有必要对林权在设立、变更、转让、终止等各个方面进行一定限制,例如,林木的经营权人享有的采伐
26、林木权受限额采伐的影响,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同时还负有更新造林的义务;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等等。 3.林权是复合型的权利集合 林权是独立的权利类型,但在其内部因客体不同可以成立不同的具体的权利。作为林权客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者之间可以相互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森林生态系统。如森林和林木是依托于林地之上的,离开了林地、森林和林木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只有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才能发挥其规模效益,在提高森林资源的效用的同时确保生态功能的实现。因此,林权可以是以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为客体进行使用收益的总括性的权利。同时,林权的客体又可以各自独立,划分为不同的具体权利。这
27、些具体权利既可统一于一个主体,也可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因此,林权是复合型的权利集合。对此,将在下文“构成林权体系的具体权利”中阐述。 林权制度改革如何让农民受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是指导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作为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这项改革和亿国人息息相关,将给广大农民、林业系统等相关人士带来具体实惠。 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要通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确保农民平等
28、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有三层含义:林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林地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林地所有权是权利人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林地所有权是
29、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在承包期届满时应将林地返还给所有人;林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林地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林地,不得妨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行使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具有对林地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第三人的侵害。 尊重农民的意愿和民主权利 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老百姓发明的,一定要尊重农民的创新精神,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农民群众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也是改
30、革的受益者和操作者,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更多地听取老百姓的意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使农民对改革的方案、过程、结果满意。一定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把改不改、何时改、怎样改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群众,做到发挥民智、符合民心、体现民意,决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强制推行,让农民真正当家作主。 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 要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始终把依法操作作为基本准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 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以权
31、谋私。同时,要处理好历史和现实的关系。对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流转的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三过”集体林地,改革时要认真研究、认真解决,可以采取期权分山、利益调整等方法,合理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亿农民将得到亿亩集体林地完整物权(链接) 我国集体林地面积25.48亿亩,占全国林地面积的60.1%,涉及农民亿多。我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拥有全国90%左右的林地资源。全国2000多个行政县(市)有70%是山区县。山区又是贫困人口聚集的林区,全国592个国家级贫困县
32、,有496个分布在山区。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广大农民将获得亿亩集体林地完整的“物权”,其中包括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为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我州集体林业自建国以来,已经历了五次大的改革:一是土地改革时期;二是合作化、人民公社、四固定时期;三是林业“三定”时期;四是分户经营时期;五是重新组合时期。五次大的改革,促使我州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历次改革的历史局限性,致使至今集体林业仍然存在着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管理体制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的问题,制约了我州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调动广大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
33、增加群众收入,促进我州林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黔府发200642号)精神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决定在全州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2)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3)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一刀切”;(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搞暗箱操作;(5)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6)坚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34、。 答:这次改革有三大主要任务:一是将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XX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原则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村民;二是对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在明晰产权和对公益林落实经营管护责任制基础上,发(换)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三是制定森林资源管理的系列配套政策。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哪些关系。 答。一是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二要处理好集体与林农的利益关系。三要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四是处理好系统部署与因地制宜的关系。五要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六要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7、集体林权制度
35、改革的范围有哪些。 答。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除国有林外,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XX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8、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有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晰产权;二是放活经营;三是规范收费;四是规范流转。 9、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建立什么工作机制。 答。建立“县政府直接领导,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各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 10、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流程。 答。制定县级林改方案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第一榜公示制定、通过林改方案勘
36、界第二榜公示签订(完善)合同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审核输机第三榜公示颁证建档。 11、村(组)集体的林改方案应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1)明确村(组)负责林改的人员;(2)村(组)现有农户及人口数,本次林改参与集体山林分配的人口数;(3)林权现状。包括林业“三定“以来发放的林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据统计的山林面积,以及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的自留山、责任山的面积;(4)林改的原则。包括自留山、责任山和集体管理山林处理原则;(5)林权纠纷处理的原则。 12、什么是“三榜定案”。公示期限是多少。 答:山林权属落实到户,要实行“三榜定案”。即为: “一榜”:是将林改前的林权摸底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37、 “二榜”:是将制定通过的林改方案,勘界的林权状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三榜”:在签订(完善)合同后,由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输机确认无误后,将发证前的林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 13、什么是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 答。村民大会是指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全体成员召开的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是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推选的代表召开的会议。 14、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和制定林改方案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要注意“四签两不准“和“两个三分之二”。 “四签两不准“即为。开会的通知要签收,到场开会要签到,表决要签名,林改方案要签字;签收、签到、签名不准用
38、铅笔或圆珠笔,不准请人代签。 “两个三分之二”即为。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议的2/3;林改方案或民主决策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否则表决结果无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必须集中召开,当场表决签名,一人一签,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将表决结果当场封存,并存档保管备查。 15、明晰产权主要采取哪几种形式。 答:林业产权的范围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明晰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六种形式: (1)稳定自留山政策。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对目
39、前仍未造林绿化的,在村组林改方案中要明确由权属人两年内造林绿化。 (2)完善责任山政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户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家庭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家庭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3)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及其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原则上可按:商品林地按耕地第二轮承包时的人口基数、林木按造林时人员数、宜林荒山地按本次林改时人员数计算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
40、,或自愿组合联户经营。人口基数怎么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农民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分配。 (5)其它承包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内部成员优先),依法承包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
41、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同经营。不管以哪种方式承包经营,都必须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即内部承包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外部承包签订流转经营合同。 (6)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和个人承包管理的山林。对已经流转的,凡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维护其山林权属;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个人承包管理的集体山林,若承包期限较短,由于我国森林采伐实行的是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或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域限制,其承包权益尚未完全获得,可作发包方工作,适当延长承包年限。 以上六种形式,不论采取哪一种,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家庭承包或流转经营
42、合同,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16、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保留一定数量的集体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地,原则上不能保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2)改革形式(均山、均股、均利)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讨论通过;(3)集体山林的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17、什么是林权。 答。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或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通常所指的林权,是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即四权)。 18、
43、什么是林权权利人。 答。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 19、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是该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才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决定来行使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个人所有的林木: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公民个人不享有林地的所有权,享有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20、什么是林权证。林权证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的
44、法律凭证,也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流转经营的法律依据。它在法律上具有继承、贷款、担保、抵押、流转、入股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对抵押权未解除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怎么办。 答。对利用林木、林地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未到期或已到期限,但有关协议内容未完全落实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但在这次改革中,要本着积极协商、稳妥处理的原则,争取解决有关问题,纳入改革范围,发(换)林权证。 22、林改中哪些事项要民主决策。 答: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必须经过村集体组织村民民主决策: 一是村级林改方案的制定。包括林改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
45、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林改方案”,必须进行民主决策; 二是流转集体山林的招投标方案。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必须事先经过村民民主决策; 三是集体山林收入分配方案。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必须经过村民民主讨论决策。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即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林权问题源于对森林资源使用和收益的现实需求,但中国立法对此认识及规范极为不足,存在诸多问题。
46、林权是以森林资源所有权为基础,以对特定的森林资源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林权具有主体广泛性、客体复合性、内容多样性等特征。 林权流转的涵义在广义上是指林地、森林使用权流转以及林木所有权流转;狭义上是指林地、森林使用权的流转。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虽然也是林权流转的类型之一,但是从林权政策规范意义上来看,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政策意义不是太大,因为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规范可以依照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遵照执行。之所以说林权流转在政策意义上规定为林地、森林使用权流转意义更大,是因为林权流转的积极意义不仅使林权流转使得市场资源要素配置更加合理,林地和森林在体现其私法意义上之经济价值以外,更重要的是体现公法意
47、义上的生态价值。林木所有权流转则仅仅是其私法意义上的经济使用价值的体现,而无需提高到生态价值上来考虑。为使林权流转政策规定合理,不仅需要对林权流转进行实证的研究,同时也需要对林权流转在理论上对其法律属性进行深刻的剖析,只有在理论上深刻剖析了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林权流转政策的制 定也才能在其内在逻辑上保证政策规范的严谨及其可操作。 林权流转法律属性 关于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是林权流转是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森林使用权的流转;另一是森林资源的流转(包括林地的流转),如XX省关于林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便是XX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对于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林权流转实质上是林业物权的变动。林业物权的变动包括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