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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建设中的规章制度缺陷及其危害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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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制度缺陷及其危害探析 ——兼论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建设 摘要:当前,社会主义建设中,一些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形成的制度缺陷和对公共部门、市场主体、组织的服务制度缺陷监督不作为,引发行政、执法腐败,形成社会腐败,侵犯民众利益,催生民众怨恨社会、群体事件等社会问题,危害党的执政体系建设。消除制度缺陷引发的腐败问题,必须重塑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建设。关键词:社会主义建设制度缺陷腐败问题制度建设 一、当前社会中的制度缺陷 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开、公正、公平、民主、和谐发展的工具和手段。制度缺陷是指制度的内容范围不全面性、定义不确定性;执行的不作为、不严密性和漏洞,执行的缺陷缺乏监督、约束和与其它制度的冲突;对监督对象的不作为;执行的结果不帕累托最优(即制度保护一部分人利益的同时又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能体现社会公开、公正、公平。 (一)法律法规中的制度缺陷 《拆迁条例》引发的暴利拆迁。《信访条例》实施后没能有效规范信访,沦为个别部门截访、打击信访者和阻碍信访的不作为工具。计划生育政策沦为有钱就超生和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制度缺陷放网钓鱼,作为别人超生,政府争收入的取钱之道。物价法规沦为地方随意调价的保障(比如眉山驾校收费3500元,相比XX市3200元、XX市3800元、XX市2950元就明显过高)。法律规定义务教育不得收费,没有规定不收午餐费。2010年5月,网络反映XX县区一个偏远的村小实行小学生每人每天缴纳3.5元和4元两种不同标准的午餐费,以及不同标准下吃到什么的质疑。义务献血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1网络曝光血站利用民众踊跃的献血精神,将无偿获取的血源通过医院向需求者谋取暴利,又为献血者未来享受获血待遇设下繁琐、苛刻的制度优待条件。其它法律法规,诸如法律规定判3—5年,究竟判3年,还是判5年;罚款200元—2000元,究竟罚200元,还是罚2000元;缴费免刑、立功减刑等等法规,这些制度存在人为操作的制度缺陷。 (二)行政执法中的制度缺陷 各种耗资巨大的政绩工程、“民生工程”、形象工程,透射的行政缺陷和监督缺失。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缺失,引发的土地征收、城市拆迁、规划建设和资源开发成为地方权势官员的取钱之路。保护地方经济发展,对污染企业的执法不作为;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的执法困境。“制度合法执法”,为有的执法部门可以随意找个执法理由给予民众处罚或罚款。新车上户和年审,不按潜规则支付相关人员的好处费,可大可小的问题是扼制车主不能顺利过关的合法制度,催生车窜窜的制度因素。申办驾驶证,严格的考试过关条件有利于提高驾驶员的水平,无可非异;但苛刻、高标准的考试条件,将被考试人员过与不过掌握在考官手中,为“走私”贿赂执法人员开辟空间。申办营业执照或其它执照等行政执法或行政许可服务中,存在类似“高标准、严要求”的吃拿卡要问题。对企业排污、食品、药品等行业生产环节的执法监督缺位,引发环境污染、食品的色素、添加剂标准超标、药品成分的不确定性形成的各种危害性事件,已越来越成为恶劣社会正常生态环境的因素。 (三)对公共部门、市场主体、组织的监督不作为制度缺陷1.对公共部门制度缺陷监督不到位的制度缺陷。中考、高考等各种考试形成的电话查询暴利收费。法律规定义务教育不收费,一些学校举办不同资源配置的班级收取费用。如普通班不收费,教师资源配置差,迫使家长将子女转向教师资源配置好,收取费用的试验班、火箭班。电视收视费项目中,暂时停缴收视费也要支付维护费的规定是否正确。天然气公司的限气购买与购气卡只有5年的使用寿命,损坏后,由户主买单,规定是否合理。源源不断地收取污水处理费,看不到污水处理行动。《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没有明确学校只能招收年满6岁以上的适龄儿童,遭受学校阻止未满6岁儿童就学的合法依据。政策保障务工人员子女属地择校,现实是教育局和学校相互推诿扯皮,务工子女不能如愿以偿入学或要缴纳赞助费。网上披露眉山地方运营部门一边不断用规章制度支持运营公司车费涨价,另一边又尽力让运营公司垄断运营,遭受民众质疑。国家实行医疗保障制度,现实状况是民众就医比过去支付更多。过去一个阑尾炎手术三四百元,现在是三四千元;按三千元最高报销70%,也要缴纳900元,远高于没有医疗保险时的支付。国家设置非城镇居民就医保障机制,最初每年缴纳180元、享受15万最高报销比例;一两年后,改为每年240元、享受18万最高报销比例。为什么这一制度不一步到位后者。一些乡镇医院被卖后,医生动辄就要患者打点滴治病;乡镇医院的改制制度是为了谁。 现实中,类似的为民服务公共服务部门利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制度缺陷,侵犯民众利益现象时刻存在。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普通疫苗接种时,民众被强制使用贵疫苗代替便宜疫苗;国家免费疫苗推广中,民众被强制使用收费疫苗代替免费疫苗。国家开展资助白内障患者手术制度,一个符合资助条件的眉山民众多次以身体健康不适合或病理条件不符合等不能手术为由被拒绝。后经获得同意,手术部门在做手术时提出,他要先支付1千元做一个不属于免费的什么前期手术,才能跟他做免费的具体手术。 2.对协会组织制度缺陷监督不作为的制度缺陷。加入协会就要缴纳入协费,有义务没权利。一些组织挂靠政府机构或政府机构的默许下建立的组织,从事着特种垄断经营,如印章公司、保安公司、驾校、艺术表演组织、培训中心等。用垄断和独家经营、特权经营侵犯被参与者的利益,使被参与者无可奈何。 3.对企业公司制度缺陷监督不作为的制度缺陷。产品售后服务不能有效承诺和售后服务的高收费问题;银行各种服务收费缺陷和手机使用中的陷阱收费问题;房地产公司的购房缺陷问题;汽车运营公司在售票中搭卖二次保险问题;企业公司克扣工人福利待遇,等等。 (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部门内部的制度缺陷 3国家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部门内部对权力使用、资金使用、人事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投资修建、项目决策、福利待遇等方面缺乏外部公开监督、内部有效制约的制度缺陷。 二、制度缺陷引发的腐败问题 制度缺陷的直接后果容易形成腐败。任何腐败都是钻取制度空子,操纵制度缺陷的后果。 (一)制度缺陷形成与腐败 从制度缺陷形成划分腐败。一是制度腐败。表面看一项制度是合法制定、合法执行,无任何缺陷,但制度下的收益却是保护极少部分得利者。比如通过公示、听证调高某项产品的收费就是所有者得益,而民众受损;重庆某县交警部门曾发生的集体修建别墅的制度腐败。二是制度掩盖下的腐败。利用严格的制度,以维护社会的公开、公正、公平,但执法者私下被挡在制度之外的民众贿赂腐败。比如车管年审、申办驾照、公开招投标、申办执照、执业资格等中出现的潜规则。三是设置制度腐败。掌握权利的人员利用设置制度支持少部分人员取得利益,排斥它人。比如公招出现的内定、招家属、关系户现象;高考加分现象。高考中的特殊加分并不腐败。但是过多、过滥的加分项目,成为设置制度腐败。四是制度性服务腐败。由不能代表执政党,但凌驾于服务民众利益之上,似有代表执政党行为的公共服务部门,利用服务制度陷阱或霸王条款,巧取被服务民众利益的社会行为,催生成制度性服务腐败。五是制度不作为腐败。制度赋予行政、执行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但是行政、执法机关却在制度赋予下不作为。制度不作为被利用成保护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成为保护既得利益集团合法掠取民众利益的工具,如物价听证;执法、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组织的制度缺陷监督不作为,导致民众在市场主体、组织的制度缺陷下利益受损。 凡是在制度缺陷下谋取私利或不作为,都是制度下的腐败。 (二)制度缺陷形式与腐败 从制度缺陷形式划分腐败。一是内部腐败又叫内在腐败即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利用制度缺陷形成不直接对民众利益进行侵犯的腐败。一方面包括机关内的买官与卖官,机关内部建设中的回 4扣、收受贿赂、私设小金库等腐败行为;另一方面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公共服务部门主持的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招标等。内部腐败的特殊性在于最直接的受害者不是普通民众。 二是外部腐败又叫社会腐败即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共服务部门一方面将获取各种内部利益诸如解决子女就业、调高自己暴利工资、修建豪宅、办公楼、配置豪华车等形成的内部利益成本向外部环境转移、转嫁,通过所谓的听证调价、执法罚款、增加公共治理费、编制机构、临时性政策等形式,不公开、公平、公正地与民争利、抢夺社会资源,将不合理的享受成本转嫁给服务民众;另一方面,在实施民生、公共工程诸如公招、城市园林、道路、桥梁等建设,殡葬、扶贫救灾、资助工程、拆迁安置等服务中贪污受贿。社会腐败的特殊性在于形成单位、部门内的不直接侵民腐败向社会转移,形成向社会服务、民从服务、直接侵民的制度腐败体系。 (三)制度缺陷、腐败及其社会危害 制度缺陷容易形成制度腐败危害整个执政体系建设。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腐败丧失执政威信和地位。行政、执法机关利用制度缺陷形成内在制度腐败,损害执政形象和执政威信。2010年6月1日,XX省XX市发生一起因官员座车擦挂的群体性事件。在市委书记出面做出承诺和解决无效下,最后不得不动用大量警力,使用催泪弹才解决问题。行政、执法机关从内在腐败向社会转移,形成向社会服务的社会腐败体系,威胁到执政党的执政基础、血肉相连的人民群众的利益;逐步丧失民众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认可,丧失民心的威胁;出现刺杀、攻击官员、执法者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具有失去执政体系建设的支持源、支持基础问题。200 8、09年发生的翁安、石首群体事件;杨佳袭警事件和2010年7月30日长沙税务分局大楼爆炸事件。 二是公共服务部门腐败危害执政建设。公共服务部门利用制度缺陷腐败已在由内在的制度腐败向社会转移,形成向社会服务的制度腐败体系,形成服务部门挟持执政党意志巧取民众利益的局面;分化社会形成代表统治者的服务者和被统治者的被服务者。同样威胁到执政党的执政基础、血肉相连的人民群众的利益;逐步丧失民众对公共服务部门的认可,丧失对服务部门背后的政府和党的信任,具有丧失 5民心的威胁;出现医闹、民众刺杀服务者、对抗、阻碍公共建设等事件,形成对整个执政体系建设的危害。 三、加强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建设 制度反腐最关键要防止制度缺陷。防止和制止制度缺陷就是从源头防止和制止腐败。防止和制止制度缺陷引发的腐败危害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加强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建设。 (一)对制度的认识 首先,制度的制定认识。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民众的参与,系统论证、模拟试验,确保制度促进社会帕累托改进或帕累托最优;必要时必须符合被服务民众的利益和意愿。缺乏民众监督和民众有效参与,闭门造车和缺乏科学性的缺陷性制定,必然制定出有缺陷的制度。 其次,制度的执行认识。保障社会和谐、民主、公开、公正、公平的发展,只有制度,也只能是制度才能做到。这是制度的社会价值,制度的作用和制度的功能体现。确保社会发展和谐、民主、公开、公正、公平,不但制定的制度要具有民主、公开、公正、公平,更需要公开、公正、公平的执行制度。这是对制度的作用和功能的要求,更对制度的执行期望要求。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的执行是制度的生命。否则,再好的制度,因执行不力,也是废制度,没有生命的制度;也是有缺陷的制度。制度的结果和效率在于执行。健全的制度没有合理、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执行,执行的制度失效和执行不力,不但是制度缺陷,而且是最可怕的制度缺陷。 (二)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 马克思说,社会主义社会是比资本主义社会优越的社会。从社会制度看,中国实行的是世界上最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将人民利益放在最上面、第一位的社会制度。从执政制度看,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从权力的分配制度看,中国共产党是权力的独揽者。领导和决定着人事权、军队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由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目前执政者的权力决定者、分配者,一方面缺乏形成对权力的第三者监督和约束,是导致权力腐败的根本因素;另一方面,在一者权力独大的情况下,各种具体的执政、执法制度,各种公共部门的服务制度都是党、政府、立法机关的衍生 6物,在缺乏第三者监督和约束下制定的相关制度形成制度缺陷有其必然性。 从庸俗的角度看,中国庞大的现行执政体系是在自身创造的“腐败”体系中生存。没有创造这种具有吸引力的“腐败”存在,就不具有更加强大的吸引力来维持这种强大的执政体系。虽然,目前做官是一种风险,但报考公务员、选调生、事业人员的人群一年比一年创新高。这说明进入执政体系就有独特的权和利,这种独特的权和利就是具有吸引力的“腐败”。这种“腐败”吸引和支撑着整个执政体系,也是执政体系生存的动力所在。 许多既得利益者都默许、支持这种内在的“腐败”不足以威胁民利,又能起到维持执政的共赢局面。问题是这种维持执政体系生存的内在“腐败”,能够长期保持着共赢局面吗;或者说,能够保证不使这种内在“腐败”向外在扩张,成为危害民众利益的真正腐败吗。中国是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选择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制度。表明制度建设是国家建设的首先,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进一步要求,中国的建设在首先选择准确社会主义这一制度建设后,应该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各种围绕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具体制度。现实发生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具体制度不但不能做到这一制度功能,形成的制度缺陷被制度操纵和制度执行者作为掠取人民利益、侵害人民的合法工具,合法腐败。不得不令人反思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具体制度建设的程序性、科学性和现实操作性、监督性;质疑这些制度能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地保护、保障人民的利益和发展。也许既得利益者应该深刻反思那种默许的内在“腐败”正以实际的腐败向外在侵害着民众利益的严重问题。 (三)健全制度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的根本保障从现实发生的情况看,制度缺陷在合法的外衣掩盖下,成为制度操纵者和制度执行者行使特权、捞取利益,侵犯民众利益、掠取他人利益的工具。制度缺陷引发合法侵害的后果就是形成腐败,引发民众失去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失去对党和政府决策、调解的认可,同制度操纵者和执行者发生摩擦、发生冲突,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就像XX市发生的仅仅因官员的擦挂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眉山 7市警察仅仅因正常执法检查三轮车引发的群体事件,等等,可以看到民众的不信任、不支持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影响。因此,防止制度缺陷及其形成的腐败,服务于民、取信于民,健全各种公开、公正、公平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的根本保障。 (四)防止制度设置缺陷的措施 1.建立制度公开设计和民意参与机制。首先是建立一项确保制度公开设计和民意参与的机制。从法律源头确保民众为制度的制定进行有效参与,对制度的操作程序、使用过程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提出修正意见。形成和树立制度是民众制定,为民众执行的制度意识;而绝非少数人制定,少数人执行或为多数人制定,为少数人执行的观念。其次是公开、公正、公平的选派制定制度的参与者与监督者,科学系统论证、模拟试验,实施前反复征求民意。将制度的制定与设计掌控在公开、公正、公平之下,防止和制止少数既得利益者或少数人员利用或有意设计制度缺陷。 2.建立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审查机制。成立制度之外和被制度服务以内的人员非正式组织的制度审查委员会。通过制度内外有别的制度审查意见,纠察制度使用中的制度缺陷问题,及时创新制度和修改制度。做到及时中止不利于民众利益和不利于社会改进的制度得到及时修正或废止,得到新的制度创新或制度安排。 3.加强市场主体、组织所属制度的审查、监督和纠正。成立市场主体、组织所属制度之外被制度服务的民众参与的非正式组织的制度审查委员会。对其制度缺陷、侵犯民利行为进行纠正。坚决制止其制度在行政、执法制度的保护下,利用制度缺陷巧取或掠夺民众利益的行为发生和存在。 第二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法理法治化路径探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法理法治化路径探析 摘要。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必须要加强农村的法治化建设,这也是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方面,而改革开放以来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城乡二元矛盾中的农村法治化水平落后的现实,又使得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新农村法治建设面临诸多难题。本文从社会主义新农村法理法治化建设面临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归结出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法理法治化现状背后的原因,从而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理法治化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新农村;法理法治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8-000-02 十八大政府工作报告上再一次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化的社会。而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更是要进一步加强国家法治化的落实,新农村建设作为我们国家目前建设农村的一个重点领域,提倡新农村的法制化建设也是势在必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全面重申了依法治国理念,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理法治化又有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及其政策依靠。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进一步扩大,而农民的法律需求也日益增多,尤其是中国乡村社会的特殊性氛围,更加迫切的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理化法治建设,这也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从目前新农村建设来看,如何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提高村民的自我民主意识,从而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秩序,最终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恰恰是我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本文探讨的主要方向。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法理法治化建设面临的问题及现状 (一)管理模式发生的变化,基层村民自治水平不高 中国农村在改革开放以前,实行高度集中的集体化管理模式,由生产队全面管理控制农村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资源,当时我国的法治化建设还不全面,这就衍生出了由合作社或者生产队承担着农村社会的“当家”――一切听从集体的决定。然而,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们广大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及合作社的功能急剧弱化甚至消失,逐渐被村民委员会所替代,农村单个家庭成为经济主体。由土地改革所引发的农村社会管理也在改变,农村村委会的管理模式应时而生。但是,由于法治化并没有连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观念随之而来,农村管理依然有着“老队长”的权威式的管理,而大多数村民也已经习惯了权威式的管理。对于村民自治,很多村民不懂得选票意味着什么。甚至很多村民在土地等事情上吃亏也悄无声息,因为独特的邻里关系复杂的家族血缘亲缘关系,村民甚至认为“吃亏是福”,这也是导致农村村民自治水平不高,自治理念缺乏的重要原因。那么,农村管理模式的改变,导致在集体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出现断层,从而,更深一层来讲,这也可能导致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基层管理者的权力腐败。这也是农村法理法治化建社面临的普遍难题。 (二)法治宣传机构人员的缺乏,农村法律制度不完善 新农村发展过程中要求和谐稳定的发展,因为这是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然要注重农村的法治宣传。然而,在国家的普法教育宣传中广大农村地区又经常变成“盲区”。因为目前的农村的法治状况仍然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其一,农村基层的乡村镇干部无法完全履行农村法治宣传员的角色,在工作中没有重视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宣传工作,推行国家政策落实政策往往摆在主要工作方位上。其二,作为国家法治宣传员的乡镇干部在工作中下乡时间短,日常工作任务繁杂且突发性事件较多,这也是造成大部分村干部无暇宣传法治的重要原因。其三,国家普法法治宣传队及其法律志愿者更多的是在城市中心普法宣传,而很少甚至没有普及到广大农村。村民作为自治的主体,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载体,然而农村法制体系的缺失,导致村民在某些情形下依旧无法可依,因为农村法制建设多停留于立法层面,在村民守法及其执法依然存在问题。虽然法律对农村村民自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村民自治的程序、违法实施自治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法治宣传的不到位,在实际的法治操作过程中,村民自治的真正作用还是难以发挥。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与法治宣传机构人员的缺乏,农村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直接的关系。 (三)缺失法律解决纠纷的机制,普法教育缺乏普遍系统性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比较大的主要是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等纠纷,往往发生这些纠纷后,很容易引起集体与集体之间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然而,细化至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村民之间及其与集体之间的纠纷都不可避免的会发生。纠纷发生后,由于农村法治化建设水平的落后,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大部分农民不会立刻想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并解决问题,而是会遵循农村既定的某些规则准则寻求解决路径,甚至发生人身冲突导致悲剧的发生,而这一切都源于法治化的薄弱境地。同时,也许会有村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是整个过程诉讼成本高,且处理时间长,更容易形成诉累。总之,由于缺失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农村的血缘亲缘关系也就造就了所谓“长老权威”替代法治的现象。然而,在农村的普法教育行动中,虽然政府采取了各种形式对农民进行普法宣传,也取得了相应的效果,但基于农村整个经济基础水平和现实社会条件的限制,专门针对农民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还不够系统化,普法教育的知识水平与普及程度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与我们现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提出的新的知识型农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村民的法律知识和能力还不能与村民自治发展要求相适应。 (四)村民法治意识薄弱,传统观念阻碍法治化 传统观念影响下的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村民自治对农村大多数村民、村干部是比较模糊的概念。中国大部分农村受自然经济条件的制约,受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法治文化的建设及其农民的法治观念赶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下的法治管理,法律在调解农村的社会矛盾、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不够明显。整个农村社会法治化程度不高,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和谐有序发展。同时,农村传统文化观念中的家族观念、血缘关系、宗族势力相对于村民自治而言更是占据了农村社会管理的主流方式。农村作为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推行的重要社会群体而言,整个农村因为种种原因对法律的认知及认同度较低,村民的守法意识及其要受法律保护的意识都很差,村民对农村的礼仪习俗的尊崇遵循都超过了对法治化的应用范畴,大部分农村都缺乏现代法治化社会所应具有的民主氛围。而这一切,农民传统观念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治化的进程。 二、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理法治化建设的路径 为了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对社会建设的保驾护航作用,更好地贯彻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化建设势在必行。综合分析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化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与情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法治化的路径,要着力加强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加强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宣传力度,使村民充分认识法治化建设重要性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应该通过不同渠道和多种途径,有目的、有意识地向村民宣传灌输法治观念,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现状的大转变。同时要转变各级乡村镇干部的法治观念,严格坚持依法办事,抛弃“人治”及“父母官”的落后理念,实现农村法治化的最大效用。实践已经证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是相伴而行的,农村要摆脱落后的经济建设现状就必须大力推进法治化建设。只有村民自主掌握法律武器,拥有法治意识,才能更好的保证新农村村民的民主权利,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农村经济贡献力量,减少因为法治意识淡薄而造成的社会成本增加,从而影响到新农村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只有不断加大农村地区的法治化宣传力度,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农村各行业、各部门的贯彻实施,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新农村村民的法治教育,营造良好的法理法治化氛围 只有不断深化农村的法治化宣传,提高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村民的法律素质,把村民自治的理念深深植入大部分村民的脑海,才能把村民自治的法律武器交给村民自身,农村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才能真正的变成生动的法治实践。尤其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说,农村群众必须通过加强普法教育,才能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要在广大社会主义新农村深入开展各项法律宣传工作,让所有村民真正懂得法治化社会新生代农民的权利与义务,使广大农村农民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才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法理法治化氛围。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化建设,让村民懂得用法治去管理农村,真正把村民从农村传统观念的绑架中解脱出来,实现真正的村民民主自治。 (三)深入开展新农村法律知识培训,创新依法行政、改善法治环境 针对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需求与村民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之间的矛盾,政府有必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法律知识培训。乡村镇应该成立各级专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机构,为农村配备培育专门法治队伍,从而达到识法、普法、用法一条龙,从长远来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工作,培育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理念。其实,中国农民对法律的感知还是很敏感的,也很迫切的想要认识法律,掌握各种法律的概念从而真正的实践操作村民自治,而这些意识又恰恰最直观地来源于各级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通过观察接触法律的专业人员,从而村民自身也向法治化社会不断前进。因此,不断完善依法行政,促进执法机关的监督体系,增强农村地区执法的广度与透明度,也更有利于村民对法律公平、公正的直观认识,最终有利于确立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这对于我们培养社会主义新农村知法守法的农民社会群体,改善农村的法治环境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四)坚持完善村民民主自治法律,培养拥有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新一代高素质农民 一方面,要让村民的思想意识拥有自治的一席之地,放活村民的自治理念。村民自治是村民之间合意的自我治理行为,在符合法律的民主自治要求下的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要建立明确的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村民自治程序,这是新农村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要坚持以村民民主选举为核心的民主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的方式和内容,最好扩大到全部村民的范围到民主自治的行列中来。由于我国九年义务制教育的普及,在部分发达农村甚至普及到十二年义务教育,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农村提高农民民主意识的有效途径还包括切实普及宪法等法律知识,改变农民对法的认识,加强对自主权利的意识,不断创造出法治化学习的良好环境和氛围。而这一切的法治化建设活动,恰恰培育出了新时代的新农民。正是因为这一批识法用法农民的产生,这对于提高新农村农民的法治化水平来说起到了飞跃性的作用,也让我们在推进农村法理法治化建社的路径上有了稍许的轻松感。最终,培养拥有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新一代高素质农民也是我们建设农村法治化的重要方面。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村民民主自治,不但需要国家法律等各项制度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要全面加强我国各地区村民不断普及与深入的民主意识,是所有村民都参与到民主自治的行列中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搞好民主自治,还需要国家提供更多符合农村实际操作性强的法律方针政策,那么村民将完全有能力实现我国依法治国大方针下的村民民治自治,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面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赵光元,丁俊萍.政治文明视野中的农村基层民主[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 [2]彭向刚.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01). 作者简介。左春宁(1984-),女,陕西西安人,2010年硕士毕业于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现就职于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教师,助教。 第三篇: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探析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探析 【摘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时期,党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做出的重大战略举措,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目前一些地区的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现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与广大农民对民主权利的内在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现状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内在要求。邓小平同志曾经强调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一些地区的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现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与广大农民对民主权利的内在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经济发展滞后,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发展 民主的发展水平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经济能否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决定着农村基层民主是否发展与完善。经过改革开放20年来的发展,我国农村总体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总的来看,我国农村经济仍然欠发达。农村大多数青壮年选择外出打工挣钱,长年远离家乡,根本无心关注农村民主建设。没有村民普遍参与事务管理、参与决策,就难以保证推行民主。 2.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民主自治意识淡薄 阿尔蒙德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制度、信仰和感情。而政治制度、信仰和情感与一定时期的文化水平是分不开的。广大农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但是农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民主观念缺乏,维权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一些村民在选举时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将选票交给他人任意填写,有的选亲、选近、选邻,而不管所选的人有无工作能力,有无胜任的条件。一些地方选举过程中,家族宗族势力控制村民选举过程,从而严重阻碍农村民主建设的有序发展。 3.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仍不健全,缺乏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 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有些具体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如在村委会选举中,由于缺乏竞选制度,选民对被选举人的了解程度有限,影响了选举权的行使和选举的效果,对扰乱、破坏选举或不正当竞选的查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的地方在村务管理时,不按照正当的民主程序和合理正确的民主方式,而是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性“予以指导”,忽视了村民自治的性质及村民自我管理的意愿和能力。而且,目前对如何处理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的关系,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也存在许多的矛盾,其实这些矛盾和冲突都是因为缺乏健全的民主机制而引起的。说明还缺乏一个制度化的框架来规范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以及村委和乡镇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的途径 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任重道远,如何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之切实可行、行之有效,仍要作艰辛的探索。结合当前农村现状,本文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基本思路着手: 1.从发展农村经济的角度入手,提高农民参政水平 发展是硬道理,离开经济建设来谈民主法制是空谈。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免除了农业税,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政府从政策、科技、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指导,引导农民走科技兴农之路。今后还应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的力度,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发展,使农民的收入确实提高,才能使广大村民充分发挥在新农村民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当前新农村经济建设任务艰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扶持农村民营经济以及化解村级债务等一系列工作,需要一个良好的民主氛围和法治环境,才能处理好方方面面复杂的关系,让农民得到实惠,农民才会以更加饱满的政治热情投入到民主法制建设中来。 2.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创造民主文化氛围 列宁曾强调教育对政治参与的重要,他说。“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谎言蜚语,谎话偏见。”要想农民增加政治参与意识,提高农民的文化思想素质是关键。“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是实现村民自治良性发展和保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没有农民文化素质全面提高,经济发展就没有后劲,先进的民主制度就有在文盲和半文盲中流产的危险”。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对村民进行经常性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成人教育,坚决扫除中青年文盲,要组织好农村的思想政治和法制、形势教育,增加农村大众传媒数量,为农民提供尽可能的政治信息。在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同时,提高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 3.加强制度化建设,建立民主保障机制 推进农村基础层民主政治建设,关键在制度。确保“四个民主”落到实处。首先是严格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搞好村委会选举,维护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夯实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基础。特别是对选举的监督力度,有效发挥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坚决打击贿选、弄虚作假等不法行为。其次是扎实推进村务、政务公开,不断加大基层民主透明度。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充实公开的内容,扩大公开的领域,要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两公开”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再次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证村民有效自治。有了各种健全的规章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有章行事,按章理事”。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职责和权利,会议要定期召开。推进民主决策,健全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强化民主自治制度,严格民主评议制度,完善村民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制度。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向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4.利用因特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干部的有效监督 要对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包括上级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在舆论监督中除了报纸电视等传统手段以外,因特网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引人注目。因特网具有时效性强,信息量大,易于互动,言论自由度较高,可以及时、快速地反映社会生活中一些事件,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胡锦涛主席还特别强调了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不久前,总书记还亲自来到人民网与网民进行网上交流。由此可见中央对网络作用的重视。所以在农村中普及因特网,并且充分利用因特网进行舆论监督、下情上达作用,对新农村民主建设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上册: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3]列宁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蔡贤恩.完善村民自治建设的探索[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 本文受河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资助。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第四篇:中国信访制度的困境及其改革出路探析中国信访制度的困境及其改革出路探析 摘要。信访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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