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 XX县区人民医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为了加强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行为,在保证我院医疗科研需要的同时,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教育 1、由医务部举办培训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及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参加人员包括全体医药技人员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 2、科室业务学习与
2、个人自学相结合,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知识。 3、科室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教育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4、将禁毒工作纳入职工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采购 1、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2、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我院采购部门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设备科购买。 3、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向XX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办理购买许可证。 4、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
3、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XX县区公安局备案。 5、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供货方要查验供货方资质,并向供货方出具我院购买证明。 6、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结算。 7、相关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保存两年备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保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设备科保存。 8、各采购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以及市卫生局报告本部门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情况;有条件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9、要求供货方送货到我院指定验收场所。 10、采购人员应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三、保管 1、储存、保
4、管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2、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3、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4、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登记台账,如实记录日常进出的品种、数量、日期、领用人、保管人等情况,并保存2年备查。 5、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 6、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要立即向上级和保卫科汇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制,由保卫科立即向当地公安机
5、关报告,同时由院办向XX县区药监局和XX县区卫生局报告。 四、领用 1、领用人须熟知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2、领用人进出库房须在保管人员带领下领取,不得私自进出易制毒化学品库。 3、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量应尽量满足教学科研单次使用量,不应大批量领取积压。 4、领用人应按照保管人员的要求在相关的领用凭证上签字。 5、领用人在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使用安全盛器盛放运输,确保安全。 五、使用 1、使用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
6、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 3、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有: 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6、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
7、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7、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8、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科室,应有专人保管,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品种、数量、日期、使用人、使用原因、保管人等情况,并保存2年备查。 六、报废 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易制毒化学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医院后勤管理科统一收集,后报市环保局集中处理。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七、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贯彻实行国家药监局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2号)等有关文件。 八、法律责任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