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考勤制度参考资料
第一条请销假
1.请假一天的由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天及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并在行政部备案。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
2.请假手续以书面为准,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则应电话请假,书面手续后补。短信请假无效。
3.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记录考勤的,应在归岗后尽快在行政部进行登记,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第二条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主管领导批准,报行政部备案。连续请病假超过三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2.患病员工请假应于当日九点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员工须在病愈上班当日将病假条交给行政部核查存档。
4.病假工资发放,1-10天以内按照基本工资的30%发放;10天以上按照《XX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规定发放。第三条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需要请事假的,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公司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事假按照日标准工资100%扣除。
3.工作时间如有私人紧急事务需要离岗处理,按照事假的规定向主管领导请假,违反规定者以旷工计罚。
第四条年假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为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假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审批方可进行休假。
3、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特殊情况除外)。第五条婚假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填写婚假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交行政部备案。假后须拿结婚证及证明销假。婚假时间: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六条产假
1、根据《计划生育条例》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产假。
2、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3、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30天妊娠假,怀孕三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妊娠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
4、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
5、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3天,若妻子属于晚育(生育时满24周岁),则再延长7天,共计10天带薪假期。
6、女职工享有90天有薪分娩假,假期从其申请休息之日起计算。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不计发相应补贴及奖金。
第七条丧假
1.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办理丧假,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3天;员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写出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行政部备案。
2.丧假期间工资的发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第八条旷工
1.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缺勤,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2.旷工一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日全部薪金的三倍工资;旷工二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日全部薪金的6倍工资;旷工三日(含累计)者,当月只发同年XX省最低生活标准工资;旷工超过三日(含累计)者,公司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九条迟到、早退
1、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的条款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及岗位的特殊要求,本公司办公室、设计人员实际五天工作日,即周一至周五(有特殊情况者可调休)。辅助说明:本公司设计人员即为不定时工作时间。
2、上班时间
09:00—18:00(午餐时间:11:30—13:00)
9:00以后到达,视为迟到,18:00以前离开,视为早退。(每人每月可以有三次迟到10分钟以内的机会不予计算)。
3、迟到、早退60分钟以内,缴纳公益基金1元/分;迟到、早退60分钟到120分钟,缴纳公益基金2元/分;超过120分钟且无特殊理由者按照事假半天缴纳公益基金;连续三次以上迟到30分钟以上者,记请假半天。(公益基金作为公司活动经费,由行政部按月进行统计并公示。)
4、迟到早退情节严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处理。
5、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酌情处理。第十条:打卡
1、公司实行指纹打卡制,员工正常上班及加班时需上午上、下班各打卡一次。对没有打卡条件的,按照登记要求实行签名登记制度,记录上下班具体时间并亲笔签名确认。在工作期间,离开公司的情况需填写相应的手续对于有打卡条件的填写相应手续的同时要打卡离开。
2、若员工上、下班未打卡、且不符合或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且没有证据证明确实上班的,没有按照要求亲笔签名登记考勤的1次罚款10元。对于无法查证的,公司一律按请假计算。
3、如果员工由于工作的特殊要求,不能及时到公司打卡者,须在工作日志上明确写明原因,由部门主管负责于次工作日将未能打卡的员工的数据统计出并报送行政部。
4、因设备故障,停电等因素,造成无法完成指纹考勤登记的,由行政部统一记录.
第十一条加班、调休
1、公司不提倡加班,若因自身原因(包括工作能力欠缺、工作效率低下),无法完成基本工作量而需加班完成的,不按加班计算。
2、若因额外工作量公司安排加班的,由行政部记录加班时间。按月总结核算,以奖金或假期形式(调休)兑现。如申请调休的,原则上须提前三天申请,由主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领导批准后,到行政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工资。
3、公司安排加班至晚22点以后的员工,次日到岗时间可延迟至10点,加班至凌晨可调休半天(领导提前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但到岗后应主动向行政部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
4、公司安排加班的员工,地铁、公交停运之后,可乘坐出租车,车费据实报销。
5、除公司安排加班外,员工自行加班行为不享受加班调休,且不得影响次日考勤。
6、公司安排加班行为,由公司负担员工加班工作餐。
7、享受业务提成奖金的部门和员工,不再享受加班奖金或调休待遇。
第二篇:考勤管理制度参考北京公司报刊发行有限公司考勤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管理,严格考勤纪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出勤规定
1、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9:00-12:00,13:00-17:30。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工作性质进行调整,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
2、公司上下班实行电脑oa打卡。除总经理外,员工上下班必须用电脑oa系统签到签退,严禁代签行为。
3、无论迟到或早退都应该进行打卡,否则按旷工处理。
4、员工上班时间外出,事先需进行oa系统上的外出审批和登记流程,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员工出差,事先需进行oa系统上的员工出差流程,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节假日和节假日加班
1、员工在国家法定节日(10天/年)里由公司统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每人每天除工作餐补贴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加班或值班补贴(核算标准按基本工资计算)。
2、所安排需要加班或值班的人员当天不能到岗,又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每天扣罚本人当月基本工资的40%,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经公司(报社)安排正常轮班的,视为正常上班,轮休时间由部门统一安排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迟到
1、规定上班时间迟到30分钟以内打卡岗者视为迟到,月累计迟到1次者免于罚款。
2、月累计迟到2次以上者(含2次),从第2次起每次罚款20元;月累计迟到超过5次者酌情给予降职、降薪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早退
1、无故提前10分钟离开报社者视为早退。
2、早退每次罚款50元;月累计早退超过2次(含2次)者,将酌情给予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五、旷工
1、无故不到岗或上班时间擅自离岗、早退30分钟以上、假满未续假或无正当理由不打卡者视为旷工。
2、旷工按小时计算,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按日工资额的5倍罚款。
3、月累计旷工超过3次(含3次)者,将给予降职、降薪处理。
4、员工连续旷工超过3天(含1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5天)的,将解除劳动合同。
六、休假
1、员工依法享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指基本工资,以下同)休息的权利。
2、主管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或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在平时进行轮休,遇阶段性工作紧张无法轮休时,则按有关规定核算加班;特殊岗位(如市场推广、销售、编辑等)的员工,因工作需要,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节假日或休息日加班。
3、员工拒绝接受公司(报社)临时安排在节假日值班或加班的,需事先与公司(报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试用期满时提出书面声明,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员工无故拒绝在节假日值班或加班的,公司不考虑给予当事人加薪或奖励,并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除名;
4、法定节假日:
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元旦1天。
5、员工享有带薪休婚假的权利。
按法定年龄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
6、女员工享有带薪休产假的权利。
女员工产假为3个月,男性员工的妻子生育需要照顾,出示医院证明,可享受3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
7、员工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准假5个工作日;
(2)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死亡准假3个工作日;
(3)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近亲属死亡,丧事在当地办的,另给予2天路程假,但路程费不予报销,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将按事假对待,且需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8、员工享有带薪休工伤假的权利。
如在工作中出现意外或负伤,24小时内通知部门主管领导,凭二级以上医院签发的《工伤病假证明》依法享受工伤假。
9、员工享有带薪调休假的权利。调休假使用每次不得少于4小时。
10、员工享有带薪休年假的权利。
(1)、员工在报社工作满一年后方可具有享受年假的资格;(2)、休年假须在报社工作满一年后的下一个年度内申请;
(3)、年假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休完,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最多可分两次休完;(4)、员工如休完年假且在本年度内工作未满一年内离职,根据其在本年度的工作时间对已休年假做如下处理:
a、本年度工作不满3个月内离职的,不享受年假。b、本年度工作3—6个月内离职的,可享受2天的年假。c、本年度工作满6个月以上离职的,可享受5天的年假。
(4)带薪年假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如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年假的员工可将带薪休假的天数可累计起来以后补休,并可冲抵请假天数,但不得累积起来1次性补休超过1个月,经总经理特批的情况除外。
11、员工带薪休假时不享受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和其它相关福利待遇,只享受基本工资。经总经理特批的休假,不受此限。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带薪休假的起止日期和天数进行记录,由本人签字并经直接上级审核后报财务部备案。
12、除国家法定节假日统一放假或补休外,员工休假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休、销假手续,无故逾期不归、未事先请示者视为旷工;因工作需要,如未按时办理销假手续的员工,需填写说明书由部门领导签字,人力资源部备案。
13、员工因临时换班或加班需补休的,按补休天数不同依前条规定由报社统一安排、核准。员工补休期间照常享受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
14、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休假须经总经理批准,休假超过1周的,须经社长或总经理批准,并做好临时工作交接。
15、所有离岗休假的员工,必须在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由人力资源部按请假的审批程序办理,如不办理请假手续休假者,视为旷工。
七、请假
1、员工因病或临时有要事需请假的,应在上班期间办理请假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请假须持有证明材料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1)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批准;
(2)请假在2-4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批准,再经各中心分管领导批准;
(3)请假在4天以上的由部门经理、各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再经总经理(社长)批准。
3、请假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期间的薪酬按工资总额的日平均工资扣发(不含交通通讯补贴和餐费)。
八、病假
员工到医院就诊需提前向其部门主管领导书面申请,急症则需电话通知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告之人力资源部),员工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病假需有医院病历和医院假条为证。伪造医院病历和假条按旷工处理。病假扣发当日工资的50%,若无医院假条,则按事假处理。病假在10天以上发给基本工资。病假1个月以上者,公司(报社)因工作原因不保证安排原来的岗位工作。
九、其他事项
1、除公司(报社)统一安排的进修培训外,员工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种学习进修(含补习、复习、考试)的,均需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请假的程序办理。
2、超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人员和擅自离岗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3、凡旷工者,从旷工之日起停发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因工作交接不及时及其他原因,给企业带来损失,企业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4、总监级人员请假需报总经理批准,请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需做好工作交接。
5、员工外出办理公务的,须在前台《外出登记本》上登记,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由本部门主管人员确认后计入考勤。
6、试用期员工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时间。
7、月累计迟到超过5次,早退超过3次,旷工超过3天,病、事假连续超过30天之一者,不计发年终奖金。病、事假连续15天以上的,将视情况降低年终奖金的额度。
根据现阶段员工休年假的情况和《员工手册》中有关员工带薪休年假的条款,特对员工享受年假做如下补充说明:
1.员工在报社工作满一年后方可具有享受年假的资格;
2.休年假须在报社工作满一年后的下一个年度内申请;
3.年假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休完,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最多可分两次休完;
4.员工如休完年假且在本年度内工作未满一年内离职,根据其在本年度的工作时间对已休年假做如下处理:
d、本年度工作不满3个月内离职的,不享受年假。e、本年度工作3—6个月内离职的,可享受2天的年假。f、本年度工作满6个月以上离职的,可享受5天的年假。
员工加班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加班的管理,现对《员工手册》中有关加班的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班原则:
1、因行业的特殊性和报社工作的需要会适当安排员工进行一定量的加班,在工作需要时员工不得拒绝报社安排的加班。
2、报社严禁无效加班,鼓励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高效率、满负荷地完成工作任务,尽量减少加班。
3、加班以调休为主,各部门经理需根据工作的安排,首先要适时安排加班员工进行调休;确实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公司在年终时统一结算加班工资。
4、为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和工作精力,需要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1:00;如确实需要超过21:00的,须填写《加班申请单》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行政部安排相应工作;如未提前申请延时的,需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并于次日补办审批手续。
5、如需在双休日加班的员工,应填写《加班申请单》办理审批手续,在周五17:00前交行政部统计加班人员并通告前台工作人员。双休日加班时间为9:00—19:00,严禁在15:00之后再到办公室开始加班工作。如需加班到19:00之后又未办理延时审批手续的,需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于下周一补办审批手续。
6、为保证加班的有效性,各级审批者不仅要对所签批的加班员工的工作安排负责,同时还要对加班员工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员工加班时间的控制将列入该部门主管绩效考核之中。
7、对于在正常工作进度内需要通过加班才能保证工作完成的员工,其加班情况将列入其绩效考核中。
二、加班统计:
1、人力资源部根据《加班审批单》负责对加班时间进行统计、监督和控制,有责任对加班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违反加班规定和要求的,人力资源部将违规情况通报其部门主管并按报社有关规定处理。
2、人力资源部严格按审批的时间统计加班时间,无加班审批或延长加班审批手续的,不统计加班时间。
3、所有加班成本均列入部门成本预算,各部门加班费用通过预算进行控制,超预算者另报总经理审批。
4、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加班考勤的统计并编制《加班时间(费用)月统计表》,报各部门主管、中心总监和总经理。
5、加班时间以小时计算单位。
6、员工在双休日参加报社组织的培训、考试,均不统计加班时间。
三、加班纪律:
1、员工加班须按《加班审批单》中审批的时间按时上班,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延长加班时间,加班时间的考勤按公司考勤制度规定执行。
2、加班时的工作要求与正常工作时间的各项要求一致,加班员工须自觉遵守报社的各项劳动纪律,加班时的用餐时间(午餐、晚餐)一次不要超过1小时。加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尤其不得玩电脑游戏、看电影等,如有违反将按报社有关规定执行扣罚。
3、加班时不得将非公司人员带入办公区,前台将负责进行记录,违反者一次扣罚50元;私自动用他人电脑者,一次扣款100元;如造成他人工作的损失或电脑的损坏,将视损失情况进行处理。
四、审批者职责:
1、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所属部门员工在工作日、双休日和节假日的加班工作安排及审批,并对加班员工的行为负责任,同时须对下属员工加班的合理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进行核实和管理。
2、各部门主管领导必须对直属员工的加班需求(是否是工作需要、工作量情况、加班时间、加班内容)进行实际审核,在次日要对加班员工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验收;如有出入,应找出原因和解决办法,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杜绝。
3、各级主管领导应严格执行加班审批规定,按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加班审批,同时通过加班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把握和了解。
五、各职系人员加班统计规定:
1、量化工资系列
a、量化工资岗位包括。主任编辑、责任编辑、照排人员、校对人员、库房人员。
b、以上岗位人员因绩效工资与工作量挂钩,故不再计算加班时间。c、工作日下班打卡时间在19:00之后,计发晚餐补助一次,下班打卡时间在22:00之后,经部门主管审批,可报销回家出租车费用。d、双休日按《加班审批单》和打卡记录,计发餐补。
e、如遇特殊情况,将另行处理。例如。编辑按报社要求参会、出差等。
2、销售系列:
a、因销售人员的工作性质和薪资结构与其销售业绩挂钩,故不再计算加班时间。
b、工作日下班打卡时间若在19。00之后,计发晚餐补助一次。c、如在双休日按要求参加报社组织的会议,则计算加班时间。
3、非量化工资系列:
a、此系列人员含。行政中心人员、总编室编务、听力编辑、助理编辑、美编、发行部综合业务服务组、网站编辑、教研部人员等。b、以上人员统计加班时间,核算加班费用。
c、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所属员工的加班申请(含正常工作日及双休日加班),并合理安排部门工作,做好加班员工的倒休工作。
d、如员工全年内累计加班超过20个工作日的,该部门经理须做出书面说明,并逐级上报。
4、中、高层管理人员加班
a、中、高层管理人员在正常工作日为保证工作的完成而延长工作时间,不做加班考勤记录,只计发加班餐补。
b、中、高层管理人员在双休日加班者记入加班考勤记录。
《员工守则》中原加班制度与本制度无相冲突的条款,两项制度并行执行。
第三篇:204工时与考勤制度参考文本工时与考勤制度参考文本
第一条请假的一般规定
1、除公司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因工出差外,凡不能到岗上班的员工均需要根据公司的制度办理请假手续。2、请假应亲自办理并于事先填写请假单,说明理由,注明起止日期,并缴付必要之证件请部门主管/经理核准,再送人力资源部复核,若与规定不符合,将通知当事者修正之。
3、遇疾病或突发事件,来不及事先请假,应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事后按本规定补办相关手续。4、假期间应有职务代理人,由职务代理人于请假单上签名,代行请假期间职务相关工作。
5、月薪人员请假以半天为基本单位,日薪人员以小时为基本单位。
第二条请假批准权限
1、部门主管/经理有权批准一次性不满3天的假期。
2、一次性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3、请假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以旷工论处。
4、员工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假期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将与期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法定节假日
1、公司全体员工每年享受以下带薪法定休息日:
元旦1天
春节3天
清明节1天
劳动节1天
端午节1天
国庆节
中秋节
妇女节半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带薪年假
1、全日制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2、各部门可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安排员工在规定的时间轮流休息,门主管/经理有责任为员工作出带薪年假休假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
3、带薪年假不得累积,不得转入下一年度。除非具有特殊理由,由总经理书面批准,可在下年第一季度补假。
4、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公司只支付其正常期间的工资收入。
5、符合休假条件的新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6、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员工应休当年应有的年休假,若公司不能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按排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病假
1、因患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可以请病假。
2、员工请病假不满1天的,必须提供医院的病假证明,以病假证明的日期为准,当日有效;无法提供或不符合规定的将视为旷工。
3、员工请病假1天以上,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就诊病例或处方、医药费发票,无法提供或不符合规定的将视为旷工。
4、员工一次请病假超过3天,公司将派员工去探望,以示对员工的关心。1天1天
2、部分员工享有的法定节假日
5、员工一次请病假超过10天,公司可以出资为员工指派医生为员工验证病情或伤情。如公司指派医生的意见与员工所找医生有别,公司将尊重指派医生的意见。
6、员工累计请病假超过法定的医疗期的,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7、员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病假的,公司将依据第二条5之规定处理。
第六条工伤假
1、工伤休假是指员工因工伤而取得的休假。职工在职得工伤休假之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劳动部门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劳,并将该鉴定结果提交给公司,申请取得工伤休假。
2、公司以经有关劳动部门工伤鉴定而认定的医疗期作为工伤休假期,给予职工工伤休假。
3、对于患病或受伤是否为因工作而引起的,由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决定作出判断。
4、职工未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向公司提交有关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结果的,公司权不给予该职工工伤休假或将该职工已休息的天数视为旷工。
第七条事假
1、全日制员工和尚在试用期内的全日制员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欲取得休假,且公司认为其理由充分时,可以申请无薪事假。
2、员工申请事假时,原则上至少须于事前1天提出申请并经核准,事后补假一律不准。当天突有不能预知之急事且能于事后提出具体证明者,依以下方式办理:
(1)于当日开始上班时间后一个小时内以电话报备者,准予来上班时凭据证明文件补办请假手续,不办请
假手续者,仍以旷工论。于当日开始上班时间一小时以后来电者,一律以旷工论。
(2)报备者应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由部门主管/经理于当日开始上班时间后1小时20分钟内以报至
人力资源部,否则仍以旷职论。
3、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4天,事假每次不得超过3天。超过部分视为旷工。
第八条探亲假(可选择)
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与配偶、父母不居住一起,而且不能在公司假回家居住一昼夜的,可享受探亲假。
2、凡申请探亲假者,应提前10日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探亲假的期限
探望配偶16天/年
未婚者探望父母亲12天/年
已婚者探望父母亲12天/4年
4、探亲假应一次用完,不能分次享受。
5、当年不享受探亲假的,其假期被视为放弃处理。
6、探亲假属于有薪假期,员工在离职时,如未享受探亲假者,则作放弃假期处理不作补偿。
第九条婚假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全日制员工均有权享受3天额带薪婚假。
2、符合法定晚婚年龄的全日制员工初婚时可享受10天全额带薪晚婚假。
3、再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注。婚假以及晚婚天数,地方有规定的,须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4、员工必须在本公司服务期内领取《结婚证》方可享受婚假。
5、员工休婚假应于邻取《结婚证》半年内一次性休完,过期则作放弃假期处理。
6、申请婚假者须提前10天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申请时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之有效结婚证书。
7、婚假属于有薪假期,员工在离职时,如未享受婚假者,则作放弃假期处理不作补偿。
第十条丧假
1、公司员工如遇下述情况,均可享受时间不等的全薪丧假
家属去世假期
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3天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2天
2、外地奔丧另加路程假,最多给予2天路程假,但不予报销路程费。
3、员工申请丧假需出示死亡证明或相应的有效证明。
4、丧假未经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于休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产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后75天,产前产假超过15天部分者,应于产后可请假天数中扣除,产前产假不足15天部份者,产后可补请。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2、第一胎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按地方规定还可以增加产假30天。(注:晚育产假的增加天数需要按照地方立法执行,各地对晚育增加产假的天数规定不一样,一般是增加30天,有些地方规定增加60天。)
3、产假之计算以医院证明生产日为产后第一天。
4、产假必须于产假2周前办理请假手续,以便公司事先安排工作接续作业。员工一旦怀孕,应立即通知部门主管/经理,并将有关怀孕预计分娩期的医生证明副本提交给人力资源部。
5、如员工怀孕流产(包括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
怀孕不满3个月15日
怀孕3个月以上(包含3个月)不满4个月30日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不满7个月42日
怀孕7个月以上(包含7个月)75日
(注。怀孕流产的,具体的产假天数要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6、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生育保险的法规执行。
7、未婚先育者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二条产前假和哺乳假(根据地方规定执行)
1、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或生育后的女员工,尽可能在不妨碍工作的前提下,在本人需要时,可向公司申请产前假或哺乳假。
2、上述申请原则上应分别在预定取得的产前假和哺乳服开始10日之前进行,并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相应的证明。
3、公司在对女员工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给予前假或乳服。
4、产前假为怀孕期内的2个半月,哺乳期内的6个月。产前假和哺乳假应分别以预产期和生育日为基准给予,对与产假重合的期间,应按有关产假的规定处理。
5、女员工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其工资的80%计发。(注:产前假、哺乳假并非各地都有,如果当地没有些类假期的,用人单位可以不设。如果当地有此类假期规定的,具体的享有条件、期限和假期期间的工资,地方法规政策有规定的,需要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其他有薪假期
1、节育手术假,由相应医疗机构的保健医生出具的证明为准。
2、少数民族节日,公司尊重少数民族传统习惯,安排少数民族员工在其传统节日当天休假。
第十四条月全勤奖
1、月全勤奖金分为全勤奖金、准全勤奖金两种。
2、全日制员工凡当月无迟到、早退、(任何假别)记录者,发给全勤奖金200元。
3、全日制员工凡当月无迟到、早退,但有请假记录者,发给准全勤奖金100元。
4、当月有旷工1次及以上记录者无任何全勤奖金。
5、新进人员于当月第一个工作日报到者,当月无迟到、早退、请假(任何假别)记录,可得月全勤奖金。于其它时间报到者无任何全勤奖金。
(五)、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各部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广电人良好的形象,根据本局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特制定以下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全局各部门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请销假制度,请销假实行按权限逐级请假的方式。科级以上干部出县请假必须获得县领导准假。副职有事需向局长请假,中层领导和一般干部向副职请假。请假按程序进行。请假半天以上的到办公室索取请假单,经科室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请一天以上上者到办公室索取请假单,经科室领导、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节假日外出者须向分管领导提前告知。各部门职工因私事外出2小时内必须向部门主任请假,由科室领导批准。超过2小时向局分管领导请假。未经准假无故离岗半天以上和擅自延长请假时间者视为旷工。在请假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事假、病假要有请假条,另外,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经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备存。杜绝电话请假,特殊情况可先报局办备存。全局职工考勤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考勤分为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工、出差(学习)七种情况。局中层以上干部考勤由办公室负责,于国家规定的每日上下班时间进行检查登记,中层以下干部由科室领导自行组织考勤,并将每日的检查登记情况报办公室,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局长阅示,并于次日早上公布。考勤结果每日公布,并且与工资和年终考评挂钩,财务室按照办公室每月提供的考勤情况和相关规定及时在工资发放时进行扣取。
各种假期规定
1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确需离岗休养或离岗治疗或外出治疗的,在领导批准后进行。
(1)工作人员累计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核照不同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月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原基本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不同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4)工作人员边疆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三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5)其他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条件的,病假期间按规定待遇执行。
2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员因家务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因急速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先用假期,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
(1)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十五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
(3)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15天,直接辞退;旷工1天,扣除3日工资;旷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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