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样本) 计量管理文件目录 编号文件名称 第一部分计量管理方针、目标 第二部分计量组织机构人员职责 第三部分计量器具的分类和管理 第四部分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流转制度 第五部分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第六部分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第七部分计量器具的标志管理 第八部分产品计量检测管理制度 第九部分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部分计量检测记录的管理 第一部分计量管理方针、目标 一、计量管理方针 1、加强计量基础建设 2、改善经营管理 3、提高经济效益 4、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二、计量管理目标 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保证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为经营管理提供
2、准确可靠的计量数据。 第二部分计量组织机构人员职责 一、计量组织机构 质管部是公司主管计量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生产经理领导下,主管全公司计量工作。计量组织机构图: 二、生产经理计量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主管公司计量管理工作。 2、领导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贯彻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各项计量规章制度,保证完成企业计量工作任务。 3、审批计量管理文件,批准计量工作发展和工作计划,对公司重大计量工作问题作出决策。 4、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计量保证体系,任命体系人员及配备相应的资源。 三、质管部计量职责 1、在主管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计量管理工作。 2、贯彻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各项计量规章制度
3、,对公司内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处理计量纠纷。 3、组建计量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各部门计量工作,制定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计量工作发展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组织开展生产经营过程的各项计量检测。 5、组织计量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员工的计量法制观念和计量技术素质。 四、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负责计量文件的编写、修改或改版。 3、统一管理公司的计量器具和设施,组织对生产经营用计量器具的配备。 4、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质监部门申报,制定周期检定计划,负责计量器具的周
4、期检定工作。 5、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计量检测数据。 五、车间、班组计量员职责 1、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公司计量管理制度,协助质管部对车间或班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制定计量工作计划,监督所属部门、班组完成计量工作任务。 3、督促所属部门、班组使用合格计量器具,正确使用计量器具,按要求做好各项检测记录,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落实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 4、根据需要提出添置、更新计量器具计划。 5、掌握计量工作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部分计量器具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主要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常用计量器具低值易耗的特点,将本公司计量器具划分为a、b、
5、c三类实施管理。 一、计量器具的分类 (一)a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1、生产工艺过程中和质量检测中关键参数用的计量器具; 2、精密测试中准确度高或使用频繁而量值可靠性差的计量器具; 3、进出厂物料核算用计量器具; 4、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范围的计量器具。 (二)b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1、生产工艺过程中非关键参数用的计量器具; 2、产品质量的一般参数检测用计量器具; 3、 二、三级能源计量用计量器具; 4、企业内部物料管理用计量器具。 (三)c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1、低值易耗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2、一般工具用计量器具; 3、在使用过程中
6、对计量数据无精确要求的计量器具; 4、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明令允许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 二、计量器具管理 (一)a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a类计量器具中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检定管理办法,执行强检。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有关的检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检定周期定期进行检定; 2、对准确度高、量值易变、使用频繁的计量器具列作抽查重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3、a类计量器具的配置数量,应能确保计量器具按期检定,检定与维修期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4、a类计量器具原则上由质管部统一控制管理。 (二)b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对列入b类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如符合国家检定规
7、程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2、对无检定规程但需要校准的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效准; 3、b类计量器具的配备数量,应能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三)c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一般工具用计量器具,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实行一次性检定和有效期管理使用; 2、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改变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和工具类计量器具可在使用前安排一次性检定; 3、对c类计量器具要进行监督管理,如不定期的抽查和以比对的方式对其进行校对。 第四部分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流转制度 本制度对公司计量器具的采购、验收、贮存、发放、报废实施控制,以防止计量器具的滥用、误用及损坏。 一、计量器具的采购、
8、入库 1、各部门根据预期使用的要求提出计量器具采购计划,经质管部审核报公司批准执行。 2、采购部门负责计量器具的采购,采购人员应按采购计划,购买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和商品合格证的计量器具,并经计量人员验收后方能入库,并做好入库登记。 二、计量器具的流转 1、凡新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登记编号,建立管理帐卡、纳入周期检定管理,建立技术档案。 2、因任务调整而不用的计量器具,经计量人员核实后贴上停用证,予以封存,封存后禁止使用,若要重新使用,则须办理启用手续并经重新检定合格后方能恢复使用。 3、凡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经过修理并且修复后检定合格方可使用,维修要有记录。 4、确定不能维修的计量器具,由计量人
9、员提出报废并填写报废单,经质管部审核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5、报废后的计量器具,要统一处理贴上报废标记,严禁使用。 第五部分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的要求,以保证本公司所有计量器具得以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 一、计量器具的使用 1、计量器具使用操作人员应熟悉计量器具的性质、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专用检测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方能上岗操作。 3、在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是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在检定周期内、检定合格标志清晰、铅封完整。 4、常用的玻璃温度计、密度计等容易损毁的计量器具应设备有品。 二、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
10、 1、计量器具发生故障,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计量员。 2、因故障停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帖上停用标志以防止误用,停用标志使用红色。 3、计量器具应由符合资计质要求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后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维修过程要做好记录。 4、各种计量器具要严格按照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条件下妥善使用和放置。定期检查、清洗,保证计量器具的安全、整洁、配备附件完好、合格证齐全。 5、凡主观因素造成的计量器具损坏或丢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六部分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1、为保证全部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的合理准确制定本制度。 2、计量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全部计量器具台帐,台帐的项目必须明细。 3、计量
11、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年度周期检定计划表,负责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4、凡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人员统一登记造册,向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番禺分局申报,并到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周期检定。 5、列入a类、b类的计量器具,应明确计量检定(校准)周期,按周期到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校准)。 6、计量人员按月检查周期检定实施情况,统计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受检率和合格率。 第七部分计量器具的标志管理 1、企业内工作计量器具按国家、地方和部门检定规程检定合格的,采用绿色合格证标记。 2、对没有计量检定规程,但按有关规定进行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采用准用标记。 3、对停用的计量器具,采用红色停用证
12、标记。 4、对封存的计量器具,采用封存标记。 5、对报废的计量器具,采用报废标记。 6、所有标记应注明计量器具编号,有效期或停用日期。 第八部分产品计量检测管理制度 1、质管部协同各部门组织开展生产经营过程的各项计量检测。 2、根据生产工艺文件和产品标准要求配备符合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和开展计量检测。 3、根据生产经营管理、能源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需要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开展计量检测。 4、暂没有条件开展检测的项目应与有条件的检验部门签订合同委托进行检测。 5、明确各类计量检测的部门、人员,明确实施计量检测的依据和要求,对重要的检测数据,必须规定检测方法。 6、各项检测要按要求做好记录
13、。 7、质管部定期对计量检测的实施情况,检测数据的原始记录,以及检测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九部分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1、质管部每年制定计量监督检查计划,对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作好详细记录,并要求被检查部门实施纠正措施。 3、对被检查部门的纠正措施情况进行验证,确保不合格项目纠正完毕并达到预期效果。 4、定期对计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监督检查计量体系要素的运行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根据审核结果对不符合项实施纠正措施,保证计量体系的正常运行和不断完善提高。 第十部分计量检测记录的管理
14、1、各部门应指派专员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记录的管理,并按规定负责记录的收集、经整理后装订成册,立账登记,便于归档检索。 2、记录人员要按指定份数和格式用墨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清晰。 3、记录所写的字体必须规范,计量单位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 4、记录必须真实、可靠,不能随意涂改,数据的修改应盖上修改人印章。 5、记录必须有记录人签名或盖章,对记录内容真实性负责。 6、记录的存放要有适宜的环境,防止霉变损坏,方便存取。 7、记录保存期限为2年。 8、超过保存期的记录,经审核确认无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篇:企业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制度本文由jingkun130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
15、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企业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制度企业能源计量、 1、能源计量是企业计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由企业的计量机构(企业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企业通过能源计量管理,促进企业实行能源定量化管理,做到能耗有数据,制定生产工序和产品能耗定额有依据,考核用能状况有标准,为制订节能的操作制度创造条件,同时为合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采用新技术,提高监测、控制水平。 2、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应做到企业用能实行全面计量,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含能工质在其分配、加工、转换、储运和消耗的全过程中,按生产过程需要实行分别计量。 3、在
16、企业的计量主管部门中,设置能源计量的机构,并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负责完成能源计理的管理、检定、测试和维修工作。 4、计量主管部门按生产工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工艺流程路线,设计绘制本企业能源计量点网络图,编制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规划。 5、计量主管部门为实施企业能源计量的统一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有关能源计量的具体、管理制度如下: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能源计量测试实验室的工作制度;能源计量测试人员岗位责任制;能源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测试、修理定额管理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采购、入库、流转、降级、作废核准制度;能源计量测试原始数据,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能源计量测试档案
17、,技术资料使用保管制度。 6、企业能源计量配备的范围应做到: 进出厂的一次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焦炭、成品油、煤气、石油气、蒸汽等)以及含能(或称载能)工质(压缩空气、氧、氮、氢、水等)的计量;自产二次能源和含能工质及能源生产单位自用的一次能源的计量;生产过程中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分配、加工、转换、储运和消耗的计量;生活和辅助部门(办公室、食堂、浴室、宿舍等)用能的计量;为能源平衡测试所需要安排的计量。 7、第6项所涉及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做到不少于95%的要求。 8、能源计量的检测率和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都要达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 9、为保证使用计量器具
18、的量值统一标准,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对量大面广的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计量标准,严格计量监督、对使用量小,准确度要求高,而本企业又不能检定的能源计量器具,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可以有计划地报请政府计量部门安排检定。 10、能源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原则上要达到100%,并根据使用情况和环境条件,确定各类能源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制订周期检定计划,保证受检率达到98-99%,抽检合格率达到95-98%。 11、能源计量器具的安装使用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以保证合理安装、正确使用、维修方便。计量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巡回检定和现场监督检验,杜绝不合格计量器具流入生产线。 12、企业能源统计是能源管理的重要基础
19、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统计企业能源消费量,研究能源消耗的规模和构成,从而计算各消耗能源部位的消耗量,用以分析能源消耗的去向与分配。其次是统计企业能源的利用情况,分析其变动原因,为加强能源管理提供资料,再次是编制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平衡表,以反映各种能源的来龙去脉,研究能源利用的经济效益。企业能源统计的扎口单位是节能主管部门。 13、企业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由节能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能源消耗统计报表格式,能源消耗统计报表按月逐级上报,即生产车间(或能源二次加工部门)、分厂和集团公司。能源统计内容必须包括各种能源消耗量统计和能源利用水平(产值单耗和产品单耗 等)统计,能源统计的时段必须与企业生产产品或财务报
20、表同步。 14、企业能源统计的汇总工作由节能主管部门负责,除应完成本企业能源管理所需要的统计工作之外,还应完成行业或政府部门规定上报的能源消耗报表。 15、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全厂各部门或企业的能源统计资料,定期编制企业能源消费平衡表,绘制企业能流网络图,以此开展企业能源消耗的统计分析工作或开展企业能量审计工作。(参考的能耗报表、能源消费平衡表、能量审计报表格式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总则录2007年10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一般规
21、定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 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22、。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展战略。第五条国务院XX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XX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
23、、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
24、在各自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XX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
25、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十三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第十四条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
26、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
27、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十八条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九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
28、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
29、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
30、一般规定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励。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实行包费制。第二节工业节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
31、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和省、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
32、规定。第三十三条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第三节建筑节能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
33、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
34、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
35、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四十七条公共
36、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四十八条国务院XX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四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国务院XX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
37、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五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第五十一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五十二条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
38、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
39、整改。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
40、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节能产第五十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 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
41、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第五章激励措施 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第六十条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第六十一条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第六十二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
42、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第六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第六十五条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
43、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 使用的,
44、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
45、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46、,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