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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及人员职责
(一)防火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条例和法规,组织落实、实施指挥部的指示和决定,做好指挥部的各项日常业务工作。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和起草本县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和制度,督促和检查本辖区森林防火各项工作任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提高广大群众预防森林火灾的自觉性。
四、负责组织、预算、筹集森林防火经费,检查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情况,督促乡(镇)、林场和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和设备。
五、掌握全县森林火灾、火情动态,协助指挥部制定本县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方案,并提出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督促和指导各乡(镇)、林场制定好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方案及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
六、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报告指挥部领导,并协助指挥部领导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做好火灾的扑救和善后工作。
七、积极进行森林防火工作研究,推广先进经验,组织森林消防队员和护林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八、积极配合林业公安及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九、认真准确做好森林火灾统计工作,建立和健全森林火灾档案制度。办公电话:87113178森林火警报警电话:87113178
(二)防火档案、统计管理制度一、档案管理制度1、森林防火档案指定专人负责。
2、做好上级和下级的档案登记,分送领导审阅后收回归档。
3、档案要分类整理保存,公共档案不得私人保存。
4、外单位人员借用档案资料,须经领导同意,并立据定期归还。机密档案不外借,也不得复印转出。
二、统计管理制度1、统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统计法规定的要求以及上级森林防火部门的指示精神和要求,一丝不苟地做好统计工作。
2、统计实行专人负责管理、按时收集和上报。
3、每月、每季、半年、年终做好全县的各项指标统计,并交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字存档和上报。
(三)森林火灾扑救处理预案森林火灾是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灾害事故,尤其是重大或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对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森林防火工作属抢险救灾性质,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和工作责任。为了有效地扑救和处理森林火灾,减少损失,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和打早、打小、打了的扑救原则,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XX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火灾责任区域、扑救处理及上报要求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报告。
2、各乡(镇)、场、村屯,在发生森林火灾时,都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按行政区域,由辖区指挥部组织扑救,并及时报告上一级。
3、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按以下程序由指挥部逐级上报,发现火情后立即报告县指挥部;1小时明火扑不灭的报告市指挥部;3小时明火扑不灭的报告省指挥部。报告内容应包括: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面积、发展趋势、道路交通、受害林种、现场指挥、扑救人数、扑救概况、存在困难和急需的援助等。
4、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必须立即报告县指挥部,由县指挥部协调当地指挥部和有关单位进行扑救、处理,并报告市指挥部:⑴发现火情时明火已燃烧;⑵超过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⑶乡(镇)、林场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⑷林场、重点林区、威协居民区和重大设施的森林火灾;⑸天气恶劣、大风四级以上、火灾蔓延快的森林火灾;5、县指挥部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及时准确掌握情况,视情况需要派员协助下级指挥部组织扑救。按照有火必报的要求,应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并根据火势发展情况适时提出协助扑救请求。
二、预案内容发生上列森林火灾事故并接到报告后,县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处理:㈠组织指挥1、县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防火办)接到上列火灾报告时,应采取以下紧急措施:⑴直接与事故的乡(镇)、林场联系,核实火场准确情况;⑵立即向县指挥部xx县林业局领导汇报;⑶视受灾严重程度和性质,经请示县指挥部领导后,上报市防火办,同时报县政府办公室;⑷视情况需要通报毗邻的乡(镇)、林场,动员和命令毗邻乡(镇)、林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增援准备,随时赶赴火场扑救;⑸继续保持联系,直到森林火灾全部扑灭,并督促火灾事故乡(镇)、林场对森林火灾事故作出处理并写出书面报告。
2、县指挥部领导接到上列森林火灾报告时,应采取以下措施:⑴立即组织包括一名指挥部领导xx县防火办领导赶赴火场,协助地方组织指挥扑救;⑵视受灾严重程度和性质,指示
县防火办按规定上报市防火办,同时报县政府办公室;⑶灾情极其严重,必要时立即召开指挥部临时会议,作出应急准备措施。指挥长到县防火办坐阵指挥,成立分别由一名指挥部领导成员任组长的前线指挥、后勤保障、火案查处、善后处理四个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⑷通知各有关部门(包括公安、交通、电信、卫生、民政、气象等)采取措施,做好支援救灾工作;⑸通知火场附近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救灾,请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县消防队做好支援救灾准备;⑹发生与毗邻地区省、市、县、交界地的火灾,指示县防火办及请示市防火办及时通报毗邻地区指挥部协调扑救;㈡扑火力量的组织和调动扑救森林火灾,实行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名乡(镇)、场、村屯必须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或义务扑火队。各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义务扑火队要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遣、指挥。各森林消防队伍必须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加强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的教育,配发扑火安全装备,安全器具必须完好无缺,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参加当地的人身保险。一旦发生火灾,首先就近组织群众扑救,乡(镇)、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紧急出动,乡(镇)、场、村屯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进入火场扑救半小时明火扑不灭的,县防火办领导应立即调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扑救,并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火场扑救1小时明火扑不灭的,县指挥部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扑火现场指挥人员要按照《指挥员扑救森林火灾职权及安全职责》,根据具体情况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正确指挥,对火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有充分的应急准备和防范措施。要严肃火场纪律,严禁扑救人员单独行动,严禁违反安全规程进行扑火,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孕妇、儿童和老弱病残人员参加扑火,确保扑火安全。当遇着较大森林火灾发生时,驻军或武警部队要按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或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下,紧急开赴火场参加扑火救灾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航空护林期内发生森林火灾时,县防火办应向市防火办或航护基地报告,请求调动航护飞机参加扑火和进行火场监测。㈢森林消防物资的准备县、乡(镇)、林场指挥部应视当年火险险情时段的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森林消防装备,并安排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保养,维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应急调用。㈣火情监测和天气预报气象部门应与森林防火部门通力合作,更好地完成我县森林火险天气的预测预报,乡(镇)、林场防火办值班人员应注意收听、记录天气预报,注意天气变化趋势。一旦达到四级以上森林火险天气时,必须及时通知各了望台、了望员、巡山护林员、守卡员加强瞭望巡查。重大火灾的火场天气预报,由火场临近的气象台(站),指挥员负责监测,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天气变化趋势。㈤通讯联络县级和乡(镇)、林场应配备无线电通讯台机和手持对讲机,并输入本县森林防火频道,平时按规定时间开机,保证联络畅通。发生火灾时,县、乡(镇)、林场防火值班室与火场要自始至终保持通讯联络。电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防火扑火工作中有线通讯联络畅通。县、乡(镇)、林场防火办应常备无线电对讲机二至六台,供火场指挥员和各临时救灾小组通讯联络使用。㈥后勤保障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督促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把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办案经费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县、乡(镇)林业部门和防火部门要指导、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方做好扑火所需食品、饮水、扑火机具及其它扑火物资的供应。卫生部门要指导、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方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赶赴火场实施救治。对于因扑火所致的危重病人,要及时送到医院治疗。交通、交警部门指导、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方做好运输车辆的调度,保证扑火用车。公安、公路、铁路管理部门要指导、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方维护道路畅通,并通知有关路桥收费站,保证扑火车辆安全通过。扑火所需经费,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和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及各乡(镇)、场与县人民政府每年签订的森林防火责任状和目标管理奖惩办法的规定落实兑现。㈦善后处理对灾民的抢救、疏散、安置及死、伤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要在县指挥部善后处理小组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按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归口妥善处理。县、乡(镇)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灾民的安置和救助,确保灾区的社会安定。㈧火案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由森林公安、当地行政公安、司法机关负责,森林防火部门配合协助。一旦发生火灾,森林公安、行政公安机关要及时深入火场,查明火因。对火灾肇事者或事故责任者要依法进行追究处理,并报县指挥部备案。㈨宣传报道报导火灾事故的新闻稿件、照片、录相片,应经县指挥部和新闻单位总编严格审定,以防报导失实,造成不良后果。对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的报道,可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新闻单位的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对本县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等消息,必须经区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县指挥部严格审核,统一由自治区指挥部发布。㈩统计上报森林火灾统计要实事求是,要按规定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对于《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的八种森林火灾,或者上报机关关注的森林火灾事故,其报表和火灾情况书面报告必须在灾后七天内逐级上报至省防火办。
三、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所要做好的工作、事项,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安排并负责落实,报县指挥部备案。
四、本预案在二00九年十一月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会议讨论通过。
五、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四)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一、排定的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名单张榜公布,实行轮流值班或带班。
二、实行防火期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1、重点防火期。2月1日至4月30日,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
2、一般防火期。1月1日至1月31日,5月1日至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
三、值班人员必须掌握通讯业务知识,能熟练使用各种通讯设备,遵守通讯纪律和规则,保证通讯畅通。
四、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填写值班日记和火情记录,要记明来电时间、单位名称、姓名、报告和通知的详细内容,以及处理的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五、要爱护通讯设备,严禁违章操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电台、对讲机、电脑、传真机等办公室设施、设备交给他人使用。
六、对来电来访人员,做到态度和蔼、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待人。
七、保持设备整洁,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检修,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八、做好交接班工作,交班时要把本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九、不得安排外来人员在值班室留宿。
(五)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研究、布置、总结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各乡(镇)、国有林场和联防县、乡(镇)、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制订森林防火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三、搞好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购置、维护、管理防火设施、设备。
四、森林火险期间,分两期召开各乡(镇)、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分指挥部汇报工作会议,掌握全县森林火灾动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五、牵头制定切合实际的扑火预案,发生重大火灾时,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扑救和处理善后工作。
六、督促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七、不断充实、完善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联防办法。
八、指挥部成员采取分片包干和责任联系乡(镇)、林场制度。全县分为四个片,每个片由一名副指挥长和23名成员组成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检查工作。工作责任奖按每年指挥部制定的目标管理奖惩办法落实和兑现。
九、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和半专业人员。
十、督促、检查森林防火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确保防火工作顺利进行。
(六)森林火灾报告制度一、发生火灾应坚持分级管理、逐级报告的原则,报告程序为:
1、乡(镇)、场发生森林火灾时,乡镇党委、政府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县在接到火情报告后,按照有火必报的要求迅速将火灾有关情况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在飞播林区、大面积工程林、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在向当地乡(镇)、场政府分指挥部报告的同时,也可直接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发生《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八种森林火灾和省、市、县(区)交界的森林火灾时,各单位必须迅速向县指挥部报告,由县防火办向市指挥部报告。
三、报告内容:
1、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林种、树种。
2、火情发展情况和过火大概面积。
3、组织扑救情况。
四、县防火办每月3日前将上月森林火灾月报表报市防火办。
五、发生《森林防火条例》所规定的八种森林火灾,应在灾后十五天内,按八种火灾报告表的要求填写,报市防火办,由市防火办报至省防火办。
(七)森林火灾处置制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做好下列处置工作:
一、值班人员应按《森林防火值班制度》的规定,做好火情报告登记,并按办公室森林火灾扑救处理程序进行运作,办公室领导依据火情作出处置意见或报指挥部领导;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值班人员应随时做好上传下达、信息反馈的工作。
二、各级指挥部主要领导应依据火情,做出指示或召开紧急会议,立即组织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实施扑救,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火情发生时,县级、乡(镇)、场分指挥部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坐台指挥,派出指挥力量扑火场开设前线指挥部,并按《火灾扑救处理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扑救。火情重大时,县指挥部亦应由主要领导坐阵指挥,同时派出指挥和技术力量赶赴火场,协调和协
助指挥扑救,直到明火扑灭。
三、前线指挥部领导要统揽全局,按照《指挥员扑救森林火灾职权及安全职责》行使职能,明火扑灭后要及时报告总指挥部,同时要组织力量清理火场,并组织留守队伍,看守火场4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
四、县指挥部应按《火灾扑救处理预案》的规定,请求行政公安、林业公安部门及时派员进行火案侦案;火灾扑灭后,指示有关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火灾实地调查,做好损失统计和火案材料归档工作。
五、火灾扑灭后,乡(镇)、林(农)场要及时召开总结会议,查找原因,吸取教训,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和肇事者,表彰奖励有功单位和个人。
六、有关伤亡抚恤金及扑火经费的支付,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以及乡(镇)、场每年签订的森林防火责任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防火办公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一、通讯器材、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1、设于值班室、办公室和指挥室内的通讯器材、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等以及其它防火办公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全体办公室人员要注意爱护、保管和正确使用。
2、办公室人员要做好各种设备、设施的保洁、保养和维修检测工作,保证能正常使用。每季度由技术人员作技术检测一次。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通报领导请求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或送修。
3、办公室的设施、设备摆放由领导统一安排布置,以保持办公室整洁,设施、设备不能外借,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外借的,要严格办理借用手续,及时追还。
4、办公室的各种通讯设备、器材等的添置、购进、配送、分发均要登记,并建立账册存档。
5、值班人员要负责各级文件、信函的登记及办公室报纸、刊物的管理。
二、森林消防指挥车1、森林消防指挥车由专职司机驾驶、保养,并负责管理。
2、司机要学会正确操作使用设于车辆内的通讯设备。
3、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本办用车或非公事用车需经本办主要领导同意,方能用车。
4、出车归来后,司机要加足备用油,做好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搞好车辆卫生,保持车内外整洁,保证能随时出车。
5、司机要负责按规定送车年审和购买养路票。
6、发生故障及时修理,严禁汽车带故障出车。
(九)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扑救处理程序一、值班室接到火情报告,应立即与发生火灾乡(镇)、场的有关领导和单位及联系乡(镇)、场的指挥部成员取得联系,,并督促发生火灾乡(镇)、场组织半专业队、业余扑火队进行抢险扑救。
二、通知主任、副主任、专职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林业局党组书记到作战室,通知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贝林专业森林消防队紧急待命。
三、通知全体办公室人员到作战室做好赴火场准备和后勤工作。并做好与火场的通讯联络,做好指挥长的参谋及协助调度。
四、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局办公室汇报。并根据火场反馈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报告火情信息。
五、值班员要与主任、副主任、专业森林消防队队长保持联系,队伍出发前应向值班室报告投入火场人数、灭火机数、二号工具、车辆数等。
六、应向森林公安分局汇报,请求介入侦破火案。
七、扑火队到达火场,带队领导应及时向作战指挥室报告火场情况。
八、值班员要详细准确地做好火情记录、包括领导指示及参与扑救单位情况记录。
(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指挥程序表火情级别领导分工处理程序善后处理一、发生一般森林火情,由当地乡(镇)、国有林场、村屯负责扑救,并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再按规定报市防火办。
1、分管领导前线指挥。
2、主要领导坐台指挥。
3、火场留守指定领导。
1、半专业队或应急分队为第一梯队。
2、乡(镇)、场机关干部职工为第二梯队。
3、附近组织的群众为第三梯队。
4、做好后勤保障。
1、组织清理火场队伍。
2、指定火场留守人员。
3、成立专案组查处火案。
4、组织火场调查组。
5、做好火灾损失统计上报。
6、督促当地做好火灾隐患整改。
二、进入火场半1小时明火扑不灭的,有可能上升为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县指挥部协助乡(镇)、场扑救。
1、指挥长和一名副指挥长坐台指挥。
2、一名副指挥长和办公室主任火场指挥。
3、一名副指挥长负责力量调度。
4、一名副指挥长负责后勤保障。
1、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
2、有关乡(镇)、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
3、做好火场后勤保障;指示火案查处。
1、明火扑灭后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2、成立联合火场调查组。
3、成立专案组查处肇事者。
4、写出火场调查报告上报。
5、督促当地做好火灾隐患整改。
三、进入火场扑救6小时以上明火扑不灭的,并可能上升为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市指挥部协助县指挥部扑救;交界火要向毗领市、县通报火情。
1、两名以上指挥部领导坐台指挥。
2、一名副指挥长和办公室主任赶往火场。
3、指挥部做好力量支援调度准备。
1、各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要增援力量。
2、驻军为支援准备力量。
3、做好救火物质调配。
1、成立市、县、乡(镇)、场、联合火场调查组。
2、成立专案组查处肇事者。
3、写出火场调查报告上报。
4、督促当地做好火灾隐患整改。
四、进入火场扑救12小时以上明火扑不灭的,报省指挥部协助市、县指挥部扑救。
1、常务副指挥长坐台指挥。
2、办公室主任带队前往火场。
3、做好支援力量调度。
4、做好灭火器材和物质支援。
1、以各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要增援力量。
2、当地驻军为第二增援力量。
1、组织专门力量核实火场。
2、督促当地查处肇事者。
3、写出火场调查报告上报。
4、督促当地做好火灾隐患整改。
(十一)林地亩数与生产生活用火的审批与要求2亩以内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的县林业局或者所在乡镇政府审批(1)需要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注明用火时间、地点、目的和规模,通过有关单位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生产用火许可证,方可用火。(2)用火时要组织好足够人员看守,开好防火线,严防失火。(3)在傍晚和风大不准用火。(4)用火前三天要通知邻县、乡(镇)、村。(1)由屯级审批的野外用火收取10天风险抵押金。(2)由县、乡(镇)村级审批的野外用火按每亩收取5元风险抵押金。(3)用火完毕,没有造成失火现象退还风险抵押金。有跑火现象造成损失收风险抵押金上缴同级财政留作防火经费。2亩以上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的县林业局审批
(十二)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英勇善战的森林消防队伍,特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实行部队化和企业化管理,实行劳武结合,以劳养武,逐步实现自给自足。第三条专业森林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扑救森林火灾,并协助林政、森林公安维护林区治安和木材市场流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实用于全体专业森林消防队人员。第二章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第五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实践三个代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对待工作。第六条必须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机具的性能和扑火技能,做到人人能独立作战,集体行动一致,应急快捷、准确,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第三章工作、组织纪律第七条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实行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第八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队部下达的工作、生产任务。严格遵守扑火安全规则,安全作业,杜绝伤亡事故发生。第九条按时作息,保证二十四小时在驻地待命,不得擅自离岗。严格实行考勤制度,有事外出必须递交书面假条,先由班长签字同意后,再报队部批假。原则上事假无工资,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和病历记录。假满后必须按时归队。第十条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在保证有80%的队员留守岗位的情况下,经队部同意后,由各班长安排队员轮休,并把名单上报队部。第十一条自尊、自爱。严禁吸毒、赌博、嫖娼、酗酒、打架斗殴和盗抢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和打击报复。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为保证消防队的战斗力量,队员如因学习深造或另择工作,不能继续留队工作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防火办递交书面申请。第十三条负责考勤的同志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第四章职责第十四条队长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做好县指挥部办公室的参谋助手;2、组织全队开展常规训练和学习,指挥全队完成抢险救灾任务和协助林政、森林公安工作,对队员的安全高度负责;3、关心队员工作、生活,不定期组织开展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4、积极发展基地生产,搞好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5、做好全队的考勤、考核工作。第十五条班长职责1、贯彻执行队部的决定,与队部保持一致,作好队长的参谋助手;2、关心队员生活、团结同志,使全班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拧成一股绳,带领全班学习掌握扑火技能,使本班能正确独立作战,并保证队员的安全;3、带领本班认真完成队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十六条队员职责1、遵纪守法,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现象作斗争;2、服从队部安排,一切行动听从队部指挥,做到有事请假;3、积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队(班)里分配的生产、工作、学习任务;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扑火技能及灭火机具的运用、维修、保养;5、团结友爱、互相关心,爱护公物,坚决维护本队的荣誉;6、搞好宿舍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第十七条后勤人员职责1、负责队部日常值班工作;2、搞好队内的环境卫生,及时供应开水;3、必须保持厨房及食堂的环境清洁,炊具
餐具要经常消毒,保证全体队员的饮食卫生;4、队员执行任务回来,应提前做好饭菜和烧好热水;5、经常更新食谱,注意营养搭配,同时又要避免铺张浪费。所购物资应手续齐全,经有关人员签字验收。第十八条值班员职责1、坚守岗位,态度和蔼,礼貌待人;2、做好上传下达工作,铁面无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做好当天的考勤登记、值班日记和电话记录;3、接到火灾要及时向队部汇报,并做好火情记录;4、发现生产、生活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队部报告。第十九条司机职责1、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驶、带病驾驶;2、爱护和保养好车辆,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3、服从队部调度。严禁公车私用、以车谋私。不得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凡单位和个人使用车辆必须经队部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同意,并认真执行车辆使用登记手续。第五章奖惩第二十条在扑救森林火灾或生产工作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纪律,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报指挥部办公室和林业局备案,如有招工招干指标可优先聘用或录用。第二十一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在扑救森林火灾或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为本队利益、荣誉、名誉作出贡献的,报请县指挥部及队部备案,并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二条县指挥部和队部给予的物质奖励来源于防火经费及队部创收收入列支。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赔偿、罚款、扣报酬处理:
1、损坏、遗失公、私财物的照价赔偿;2、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并按原价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3、无故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扣当日分配所得报酬;4、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凡弄虚作假一次,扣考勤人员的一日工资;5、旷工一日,扣一日工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违反本制度第九条,无特殊原因的;2、违反本制度第十条,擅自离队而影响执行任务的;3、不服从生产、工作安排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指挥部办公室和林业局批准,予以辞退:
1、不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三天者;2、年无故旷工累计十天者;3、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屡教不改被处以警告、诫免年累计三次的;5、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过去的规定与本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均按本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章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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