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制度,加强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根据广纪发[xx]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重大决策。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文件精神、指示、任务、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重要干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各科室和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国有资产、资源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或处置等项目。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研究并决定本单位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决算,5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相关科室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领导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班子领导、相关科室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应报告第三纪工委,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责任追究
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
令辞职、免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市委政法委员会
xx年3月1日
第二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要求,全面提高和规范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业务行为,提升集体领导决策水平,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保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
1、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2、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3、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高风险业务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4、企业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5、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6、其它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主要内容
1、中层干部的任免;
2、中层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3、中层干部的重要奖惩;
4、有关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主要内容
1、年度经营计划;
2、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3、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4、其它对业务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主要内容
1、年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2、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3、较大额度的非经营性资金使用(奖励、捐赠等)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原则、形式和程序
(一)“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
1、依法决策的原则。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2、依权限决策的原则。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公司领导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3、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能少数人或者个人决策,以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坚持回避原则。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二)“三重一大”决策的形式
1、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不同的决策议题、内容选择讨论决定的形式。主要的形式有:党支部会议、总经理办公会。
2、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需经总经办、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
3、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同时参与讨论和决策,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
4、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6、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三)“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序
1、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应履行以下程序:
(1)党务主要负责人提出或根据部门建议,商量确定决策议题。(2)讨论决策前,应由有关部门提出并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必要时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决议事项的过
3程中应当将决议事项公开,为集体决策提供依据。
(3)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置的,应及时向党务主要领导汇报,经同意可特事特办,但事后仍须经集体讨论确认,并记录在案。
2、重要干部推荐和任免应履行以下程序:
(1)确定人选。采用党支部推荐、领导提名或民主推荐等形式确定初步人选。
(2)组织考察。党支部、人事等部门或有关人员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初步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干部人选不得上会。
(3)征求企业内部纪检组和监察部门的意见。
(4)党支部和总经办推荐或任免干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成员到会,对拟任免人员要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将会议通过的拟聘任干部名单进行公示。(6)根据公示情况,做出聘任与否的决定。
三、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充分发挥同级别人员互相监督作用。实施同级监督必须使领导班子成员明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范围、原则、形式、程序和监督检查办法。领导班子成员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行为,有责任相互提醒和劝阻。
(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通过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决策公开,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披露,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纪检监察是专职监督检
4查部门,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过程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组长以双重身份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履行双重职责。
(四)把执行“三重一大”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通过领导干部对执行“三重一大”情况的自查自纠,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监督的目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企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并造成损失的;
2、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
2.企业发展战略、合并、分立、破产、改制、兼并重组;
3.资产调整、收购、经营;土地储备、出让、产权转让;
4.对外投资、提供担保;
5.利益调配,机构调整,企业安全稳定等;
6.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2.向控股或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
3.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1.年度投融资计划;
2.拆迁或建设项目安排;
3.重大项目委托设计、重大资产委托评估;
4.土地租赁计划;
5.大宗物资采购;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损失核销等均应经董事会审议并上报。其中:5-50万元的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50-100万元的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审批;公司50万元以上资产评估、委托设计、租赁事项等,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备案。
2.土地储备中心的大额资金运作,包括大额拆迁资金的划拨等,均应严格按照区政府和区投融资工作的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对重大问题,通过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讨论决定。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二)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通过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通过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经理办公会会议做出的决定,由部门经理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监督检查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决策和实施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政府、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四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某市地税系统“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行政决策的失误,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酝酿决策、会议决定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坚决落实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税收征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的规定,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责任制。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重大税收业务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由局党组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预、决算情况;
2、基建项目、重要物资、设备购置招(投)标;
3、资产报废、处置;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者超过预算的重大开支;
2、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重大开支;
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深入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者公示。
2、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组书记、局长确定。
3、确定议题。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局党组议事规则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由分管领导委托有关人员进行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前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处置后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处置结果。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六条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纪检组、人事、计财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局党组报告。
(二)市局纪检、人事、计财部门应将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政“一把手”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五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监督制度实施办法)太阳神大酒店“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监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委重大问题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更好地服务酒店经济发展,按照集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三重一大”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酒店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委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党委领导班子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
第四条
委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民主讨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坚持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第五条
党委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扬我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加强自律,互相监督,真正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第六条
酒店所属各单位应当认真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主动向领导班子提出意见或建议,防范决策风险。
第三章主要内容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
(一)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等重大举措;
(二)拟定酒店经济发展规划、政策、管理办法、工作计划等;
(三)拟定的酒店经济体制和机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
(四)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六)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权益、福利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任免、职位调整;
(二)机关工作人员重大奖惩以及对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三)后备干部的选拔;
(四)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需要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二)大宗办公、生活设施、设备的购置或新建、资产处置等按相关规定须提交班子会研究确定的事项。
第十条
大额资金使用
(一)年度部门预算;
(二)单笔10万元以上的支出。
第四章
决策原则和方式
第十一条
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党的政策和纪律,遵守集团各项工作要求和工作部署,遵守委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权决策原则。必须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不得无权决策、越权决策。
(三)民主决策原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四)科学决策原则。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好决策的调研论证,规范决策程序,强化执行和监督,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第十二条
决策方式
主要采用党委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进行。讨论方式和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3分酝酿,不能在会上搞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运作程序
(一)所属有关单位和职能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分管领导召集有关单位和职能处室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三)委主要领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党委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对所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委任免机关干部主要采用竞争上岗方式进行决策。
(一)制定方案。竞争上岗应制定实施方案,由委党委讨论通过实施方案。
(二)确定竞争人选。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经资格审查后,在全委公布竞岗人员名单。
(三)竞岗程序。竞岗工作可采用笔试、面试、演讲等程序进行,具体形式由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测评、考察工作由委组织人事处、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
(六)公示与任职。委党委根据竞争考核、测评等情况,讨论决定拟任人选。拟任干部名单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一)由委属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
(二)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主要领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处室(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对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具体意见。
(三)主要领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相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集体决策
(一)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
5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
(四)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五)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理由,应形成会议记录。
第六章
执行决策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二十二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议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处室,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考核责任。“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委党委、行政领导、纪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相互支持;二是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三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可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委有7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成员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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