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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之建构与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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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38 卷第 3 期2023 年 6 月Vol.38 No.3Jun.2023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摘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在政治效果上可以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法律效果上可以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在社会效果上落实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但是,构建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与困难,在理论上各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内涵有不同解读,在实践中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构造也不同,在程序方面被执行人信

2、用修复缺乏可操作性。对此,应科学界定信用修复机制的内涵,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的操作环节。关键词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23)03-0023-09?2019 年 6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本文简称“最高法”)就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文要求,根据执行需要,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2020 年 12 月,为推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发文指出,要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2022 年 3 月 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

3、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发文指出,要健全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健全信用基础设施,创新信用监管,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2022 年 5 月 26 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 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明确了修复权。近年来,浙江、江西、福建、宁夏等地法院开始探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困难亟待破解。为此,笔者基于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现实价值和问题及其对策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法院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有所裨益。一、解读: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适

4、用价值“言必诚信,行必忠正。”这既是构建社会征信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理念。重塑社会信用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基本任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之建构与适用陈建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郴州423000)?收稿日期2022-11-27?作者简介陈建华(1981),男,湖南宁远人,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执行实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https:/ 年 10 月 26 日。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http:

5、/ 年 10 月 26 日。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http:/ 年 10月 26 日。23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之建构与适用陈建华务,实现社会征信制度有两种途径:一是惩戒机制;二是激励机制1226-233。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作为一项新事物,亟待人们去思考与探索。为此,需要先解读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现实价值。(一)政治效果: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从源头上遏制社会矛盾,譬如着力健全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社会矛盾治理体系。江必新认为,执行机关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妥善处理与

6、价值权衡,能够将国家强制力和文化教育统一起来;执行行为应当合法规范,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理论争议较大的问题也需要深入论证、慎重决策,吸纳至强制执行立法中2。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防止失信被执行人“破罐子破摔”的现象发生,让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履行执行事项,从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有利于构建诚信社会,最终化解社会矛盾。正如在经历了“友好的”信用承诺激励机制和“严肃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后,面对“知错就改”重新履行完毕判决所要求的法律义务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甚至第三人,信用修复机制提供了一条更具人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后路。譬如,2020 年市场经济因疫情受到冲击,最高法发布“宏泰

7、食品公司恢复征信案”“磐宇科技公司重整案”典型案例,企业自身信用恢复,由此能够继续经营,让企业获得活力而能够再生,与此同时,也为疫情防控攻坚战和国家经济复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服务329-33。同样,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还有镇江市两级法院,2021 年 1 月至2022 年 3 月,镇江市两级法院全力服务大局,打造企业信用修复品牌,为 2778 家失信企业提供失信修复清单,该工作措施直接入选 2021 年镇江市产业强市“十件大事”,镇江市委、市政府授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甘露奖”4。(二)法律效果: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理论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如何从源头破解执行难问题?信用

8、修复机制作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失信主体提供了自我纠错、改过自新的机会,引导失信主体自觉纠正失信行为,可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守信意愿,推动形成互信互利的良好社会氛围,进而助推破解法院源头治理执行难问题5。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发力,构建诚信守法的社会风气,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副“灵丹妙药”,对于破解执行难问题是最有效的办法。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时期,执行的效果主要取决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质量和法院努力的程度,三者相互影响、循环往复,形成一种动态平衡的执行模式。执行局既需要维持中立客观的形象,又需要协调连接法

9、院与社会间的关系,其执行难问题之破解需要在真实改善执行效果的同时把握形式正义并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此,我国需要从根本上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失信被执行人受到惩戒的同时,也需要给予其改过的机会,譬如积极履行债务的或是通过行为表示愿意履行的,给予信用修复。正如有学者所言,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奖惩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促成守法。但在此基础之上,如何高效合理配置社会各界的力量、不滥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是推动信用制度创新发展的改革方向6。如截至 2020 年 7 月,宁德法院已经累计发布227 人的修复名单,有 147 人履行完毕,还有107 人达成执行和解,完成执行标的 1.04 亿元7。又如截至2022 年

10、 3 月,无锡法院已有 460 余名被执行人申请信用恢复,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共计 8750 余万元8。(三)社会效果: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理学角度下,被失信惩戒的被执行人虽然均是基于“二次违法”产生的“次生责任”,都可以笼统地称为因拒不履行或消极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积极配合执行工作的原因尚有差别,能够有效促进其履行的限制措施也因人而异,在惩戒时不可一概而论931。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的要求,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要充分考量和平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在确保申请执行人所涉合法债权能够最大限度兑现的同时,尽可能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方面24参见 江西省高

11、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条。参见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参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减少或者避免不良影响。刘树德认为,执行应当树立“人道执行、和谐执行”的新执行理念10。尽管因被执行人失信而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破解执行难的困局,但是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贷款、投资以及享受政府政策扶持或者补贴等方面都将受到限制,不少因信用受损而失去商机。笔者认为,信用修复为失信被执行人带来重新获得“信用牌

12、照”的希望,有利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正如湖南省政协委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打的比方,“人生病住进医院,病好后得让他返回社会,不能一直以病人身份躺在医院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的意义,某种程度上也是如此。有惩戒,有修复,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11。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是探索建立守信激励机制的重要体现,正是落实最高法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客观表现。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低迷时期,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可以让企业和个人再生,能尽快投入生活生产,对市场经济复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更能体现司法为国家发展大局提供服务,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3、二、透视: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上述价值分析可知,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具有多重价值,但人们需正视构建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困难。(一)理论分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内涵不同“信用修复”,从语义上看是“修整使恢复原状”12。学界对于此存在不同看法,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从广义上看,信用修复包括失信行为修复和失信记录修复。从狭义上看,信用修复特指失信行为修复13。有学者认为,信用修复指因信用信息在收集、存储以及传输等过程中数据被错误记录或因当事人失信行为,致其征信受损,但符合法定条件时允许当事人按照程序申请重塑信用的制度1226-233。又如

14、学者认为,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就是指当事人对法定义务履行完毕之后,经审核单位核实,可以暂时对被执行人不实施信用惩戒措施329-33。实践中,社会公众对信用修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信用修复就是“以钱代罚,用钱洗白”“形式主义”,让“信用修复”在某种程度上约等于“改变信用参数”14。根据笔者考察发现,我国目前存在各种版本的内涵。有法院认为,信用修复就是已经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在积极履行生效文书后向法院申请,经审核认为其主动履行的行为对社会有促进作用,再经法定程序后暂不进行信用惩戒,将其信息屏蔽、解除强制措施以及从失信名单中删除。也有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所指的是,被执行人因自身失信行为将会

15、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或已经纳入,只要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就可以依据法定理由向法院申请,法院经过合议之后,可以暂不对其采取信用处罚措施。有法院更简单表述,信用修复是指对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屏蔽、失信时限缩短和限消解除。具体哪种定义更为科学合理,值得商榷。(二)实践分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构造不同2013 年以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制度发展迅速,但信用承诺与修复激励机制尚处于萌芽发展阶段,如何引导信用承诺与修复激励发展并与前述制度顺利接轨,对于未来进一步改善执行状况至关重要。在笔者看来,目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处于探索阶段,存在如下诸多不

16、完善的地方:发布的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之建构与适用陈建华25不一。目前,信用修复机制的单位大多数是法院,有些法院与当地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发布的名称不一。目前,有些地方只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有些地方却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机制。发布的内容不一。目前,“信用修复应达到何种条件,此条件在修复机制中又应如何配置,在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均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15。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构成内容不统一。失信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内容不统一。2020 年 3 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出台的 关于失信被

17、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失信修复细则(试行),规定当事人在五种情形之下,可以申请修复征信。同年 4 月,江西高级人民法院(本文简称“江西高院”)出台 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本文简称 信用承诺和修复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当事人在符合五种情形之一的条件下,可以申请修复征信。同年 9月,玉林市中级人民院出台的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在五种情形之中,当事人均可申请修复征信。根据对上述三家法院相关规定进行探索,有四种情形是两家法院共同的,即为如下情形:一是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的。二是执行

18、中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三是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被执行人信用良好,经营状况没有出现不良现象,同时积极配合法院的;相关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及其亲属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担保以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经营,最终因无力偿还而被起诉的,同时在执行时积极配合法院的。四是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的。有两种情形是每个法院独立的:第一,遵守限制消费令;第二,普通在校学生因“校园贷”“套路贷”等案件而被采取强制执行的。另外,对排除适用信用修复机制的情形,各法院规定的情形内容也不统一。例如,杭州中院的 失信修复细则(试行)规定有四种情况,当事人被直接排除适用修复机制。但是,江西高院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文

19、件中则缺乏相关规定。在恢复信用惩戒的情形中,杭州中院的 失信修复细则(试行)规定在五种情况下,法院在修复期间可以继续适用信用惩处的强制措施。江西高院的 信用承诺和修复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在五种情形之下,在修复期间法院可以恢复信用处罚措施。(三)程序失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缺乏操作性众所周知,查人找物难是法院执行工作公认的难点。部分失信被执行人本就不诚信,正好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进行财产转移或者拖延执行等,不但损害申请信用修复五种情形:(一)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二)执行中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三)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

20、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四)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五)其他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申请信用修复五种情形:(一)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二)遵守财产报告制度;(三)遵守限制消费令;(四)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五)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申请信用修复五种情形:(一)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的。(二)执行中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三)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

21、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四)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五)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不予信用修复情形:(一)以伪造、虚假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含担保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四)其他情形。重新纳入失信和限消措施:(一)以伪造、虚假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含担保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四)其他情形。恢复惩戒五种情形:(一)无正当理由未按传唤指令到

22、达指定地点接受问询的;(二)提交的证据材料弄虚作假的;(三)隐藏或者转移财产的;(四)从事与提高履行能力无关的高消费行为的;(五)以其他方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之建构与适用陈建华2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根据笔者对湖南郴州两级法院 100 名失信被执行人的调研,91%的失信被执行人存在财产转移或者拖延执行等规避执行行为。大部分被执行人对信用修复缺乏了解,导致信用修复意识不强。相比信用惩戒而言,信用修复是社会公众非常陌生的一件事情。在信用修复实践中,信用修复机制只是在少数法院试行,致使大多数被执行人没有听说过“信用修复”,即使听说过“信用修复

23、”,但也并不清楚具体修复流程,更不会主动积极在被纳入失信名单后采取措施修复信用。在调研中还发现,95%的失信被执行人知道只要自己还清了债务,自己会从“黑名单”,即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掉或者屏蔽掉。同时,针对目前湖南省三级法院无信用修复机制的现状,笔者调研失信被执行人对“信用修复”一词的了解程度,98%的失信被执行人不清楚。另外信用修复的机会不大。当前,在法院执行案件中自动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比例非常小,大多数被执行人并不会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诸如有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有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为此,只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大多数被执行人或因下落不明,或

24、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导致难以进行修复信用。根据笔者统计发现,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0 日期间,湖南省郴州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数为 11 896 件,数量之大,在被执行人或规避执行或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信用修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路径:完善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对策结合我国执行实践,针对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坚持系统思维,提出如下完善举措。(一)理念归一:科学界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内涵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内涵不一的现状,笔者认为当前我国需要科学界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含

25、义。因此,有学者通过梳理中央及地方关于信用修复相关内容的各类规定,建议将信用修复的定义扩展为“失信群体对已发生的不良信用记录进行修复,达到降低或终止对失信者的惩罚目的的行为”。“广义的信用修复还应当包括以改善信用状况、提高信用评分为目的的一系列信用活动。”16笔者赞同这一广义的信用修复内涵。理由是广义的信用修复内涵更为接近执行实践。那么,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呢?人们需要进一步作出科学的界定,根据目前我国已经发布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归纳总结,同时参考江西高院执行局就该院出台的 信用承诺和修复实施意见(试行)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解读,在笔者看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是指已被纳入

26、失信名单的当事人,考虑当事人积极履行的情况,根据其申请的内容,法院通过合议讨论的法定程序(适时可以参考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可将其从“失信黑名单”中移除,同时解除能够提升信誉并保障其履行的信用惩处措施,通告征信办(政府信用机构,目前普遍设置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构中),并由征信办同步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网站。(二)机制归一:完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正如有学者所言,“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既是给失信被执行人一个改正错误、重塑良好信用的机会,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失信惩戒法治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必然趋势”1771-76。针对我国失信被

27、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不一,笔者认为,为了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有法可依和良法善治,很有必要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全国统一立法。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实施办法,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具体做法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之建构与适用陈建华27行经验提炼、整理分析,并制定适用全国各级法院的机制,并推行实施。考虑到我国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位阶低的现状,亟待出台全国层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立法,以提高法律效力。同时,因当前的修复机制太笼统不具体,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流程标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信用修复的条件与程序,两家单位进行窗口

28、对接,规范操作流程,给失信者以改正的机会。此外,信用市场通常被理解为一种信用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由聚集在市场内一定数量和资信水平的信用商户组成,并以市场管委会为载体,同时有工商等部门参与。考虑到信用修复是一个系统工程,绝非法院一家就能够完成,需要建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宣传部门等多单位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推动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信用修复联合工作大格局。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当前亟待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构成要素。为此,笔者进行了一番探索。1.针对主体是失信被执行人“激励是通过激发行为主体内在动力,推动主体行为迈向特定目标的

29、导向方式。守信激励是对履行契约、遵守法规制度和践行诚信道德义务的守信主体给予特定便利的制度安排。”18根据各地信用修复实践经验,笔者认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修复:一是积极配合执行的,如积极配合法院处置现有财产等。二是执行中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三是遵守财产报告制度。四是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被执行人信用良好,经营状况没有出现不良现象,同时积极配合法院的。相关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及其亲属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担保以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经营,最终因无力偿还而被起诉的,同时在执行时积极配合法院的。五是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六是遵守限制消费令。七是普通在校学生因

30、“校园贷”“套路贷”等案件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八是当事人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或者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九是其他有利于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的。2.针对对象是失信行为如何认定失信被执行人和积极履约的守信人?如何根据其失信类型适用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如何考察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诚信观念并选择对其适用信用修复?这些问题统统离不开被执行人的信用信息。顾名思义,信用修复的对象是失信行为,因而被执行人信用修复针对的对象就是其失信行为。但是,从信用惩戒转化为信用修复是有条件的,从而限定可申请的范围,同时也是法院重点排查的范围。信用修复的本质是激励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并不是对被执行人放宽惩戒标准,一旦

31、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立即恢复惩戒措施。所以,对于信用修复并非无条件、无下限的,诸如失信屡教不改、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况应当排除适用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建立信用修复负面清单,规定排除适用信用修复情形,对于恶意逃避执行、屡教不改等当事人不予修复。根据杭州中法院信用修复经验,笔者认为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应排除适用或恢复惩戒,并且给予一定期限限制其再次申请:一是通过虚假行为、虚假信息以及虚假诉讼等恶意逃避法院执行的;二是通过暴力、威胁等妨碍、抗拒执行的;三是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含担保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四是其他情形的。3.明确信用修复案件类型目前,信用修复案件类型包括

32、民事、行政与刑事执行案件。“法经济学常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计算衡平的比例,首先衡量制度运行所需的成本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制度效果,尽量保证在制度实施成本不至于过高的前提下取得更高的政策收益,但此时由于涉及对公民私权的限制和减损,也应当尽量保证产生的社会成本最小化(不过多考虑私人成本的原因是一项合理的公共制度更应当关注总体的社会成本而非私人成本)。”191529-1530目前,我国最普遍的民事执行案件中,信用修复案件可以在财产性义务的执行方面发挥作用,譬如更多地为返还财产、继续履行或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方面的民事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之建构与适用陈建华28在行政执行案件中,信用修复案件主

33、要针对部分行政许可的吊销和市场、行业的准入的行政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则主要是支付赔偿金、罚金等涉及财产型执行案件。4.开展内容是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的英文是 Credit Repair,其中“Repair”,是指“修理、修补”,据此信用修复即为修补信用的活动。国标(GB/T 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中,信用修复被认为是广义的,即纠正失信行为,不仅包含信用参数更新、更正,而且主动纠错等也囊括在内。在被执行人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一是主动积极履行债务,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通过采取“自救”的手段取得信用修复;二是承诺未来某个时间履行。通过考察各地信用修复文件不难看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

34、修复机制在本质上来说,就是指被执行人被列入或即将列入失信名单时,由于被执行人积极有效地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及事由向法院申请修复信用,经法院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对其暂停或撤销信用惩戒措施,由此可以进一步激发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的积极性。5.明确信用修复方式信用修复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四种情形:一是纠正,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纳失”)、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或失信信息应予以删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二是屏蔽,即人民法院将失

35、信主体纳失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后依法将失信信息从发布状态予以删除的操作方式;三是删除,即人民法院在将被执行人纳失后,出现法定情形的,依法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失信信息予以删除的方式;四是撤销,即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失后,发现纳失错误的,将失信信息予以撤销的方式1771-76。6.明确信用修复实施主体信用修复实施主体应为法院与政府信用机构以及第三方机构。将失信被执行人从司法失信惩戒名单删除,涉及多方主体共同努力。在笔者看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离不开法院和政府信用机构。因此,法院要与政府信用机构一起,构成失信被执行人的实施主体。首先,考虑到失信被执行人需要从法院的司法失信惩戒名单中删除,涉

36、及法院的审查与操作。其次,因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坚持“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考虑到失信被执行人需要进行信用承诺、联合惩戒中解除信用惩戒等诸多事宜,需要政府信用机构进行,譬如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构中的信用办公室。政府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主导者,是监管主体,同时也是信息收集、评价、共享和使用者20。最后,基于信用修复需要市场经济主体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的理念,有学者提出“积极鼓励设立民间机构,发挥市场积极作用,有助于快速修复失信主体的信用”329-33。同时,鉴于“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仅在程序规则上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也有赖于参与者自身能力、资源基础以及专业知识的认知等因素”21

37、,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进行信用修复工作。(三)操作归一: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后的操作环节“建立完善的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信用修复路径、操作程序,对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规范化、系统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亦是法院失信惩戒工作下阶段应重点关注并解决的问题。”1771-76为此,笔者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后的操作环节进行了思考。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之建构与适用陈建华 信用基本术语 4.12“信用修复”:依法改善对受信方的负面记录和评价,允许受信方对其失信行为的客观原因进行解释的技术手段。参见 信用基本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1172008),http:/ 年 10 月

38、 26 日。291.注重信用修复效率就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制度下,失信被执行人势必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来修复自身在各个领域的信用,但即使如此,被执行人的征信未必能够在所有领域内完成修复。有时被执行人信用修复也可能面临紧迫情况,譬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等事宜。鉴于此,为能够尽早帮助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完成信用修复,建立怎样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机制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譬如,借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用修复经验,执行法院应将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并在 35 个工作日内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解除联合惩戒措施,并为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数据支持。2.注重失信信息的保存

39、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虽然修复了,但是诸多情形之下并不意味着信用惩戒措施完全被抛弃,而只能成为在社会公众可供广泛查询范围内无法读取出被信用修复者的不良征信记录。这是因为“失信被执行人因自身行为所引发的不良征信情况仍然留存有一定痕迹,或者被保存在相关机构或部门的档案之中,或者被保存在内部资料之中,或者需要保留法定期限”1226-233。其实,通过刑满释放的人员信息可知,刑期虽然已经履行完毕,但是所判刑期与所服刑期都会作为已有的信息在国家档案里可以查找到。3.注意救济权利和救济方式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告诉人们,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信用修复决定,需要赋予他们救济的途径,否则权利难以保障。

40、借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信用修复经验,赋予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可以考虑对信用修复的救济作出如下规定:“当事人如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信用修复的执行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执行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对异议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仍有异议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4.注意参与信用修复的具体方式和尺度政府部门信用修复机构和法院需要区分行政权与司法权两者的界限,避免两个单位之间在信用修复程序中出现越权、越位现象,最终造成对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所有涉及征信领域的单位造成不正当影响或干预,出现信用修

41、复乱用、滥用、错用等情形。譬如,某些法院在处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时,向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出具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函件等替代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22,而此种做法在本质上已经履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检测并出具征信报告的职责,虽然可能有利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却让法院陷入两难境地,会使得法院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会评价及事实上提供担保。例如,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修复后,一旦在后续问题上出现信用风险或再次失信,必将导致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遭受重创,而此种伤害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信用修复机制无法走得长远,所以应当严格限制除第三方信用机构之外评价及修复措施。

42、5.积极开展信用修复的宣传工作“普遍信任是不以固有情感为前提的一种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上的信任。”23为此,需要充分运用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坚持以案说法,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价值与内涵,增强社会各界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让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能够落地生根。四、结语“判断一个公法规范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可以参照德国公法裁判学理与制度语境中的 比例原则,即包括 目的正当手段适当私权让渡必要 和 政策收益大于成本。”191529-1530面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奋斗目标,一方面加强失信惩戒,积极督促失信被

43、执行人主动履约,让大众形成“无信难立”的认知;另一方面加快信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之建构与适用陈建华30用修复机制的建设,通过激励手段让诚信、守信成为全民共识。当前,虽然只有少数法院出台信用修复机制,大多数法院还在观望,亟待司法实践不断完善。随着社会征信体系不断完善,尤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征求意见,笔者坚信,信用修复机制必将会在我国落地生根并发芽壮大,并将有力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参考文献1卢护锋.信用修复的实践误区及其立法应对J.广东社会科学,2020(6).2江必新.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善意执行J.中国应用法学,2017(1):23-32.3闫海,

44、王天依.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特征、机制与方式J.征信,2021(1).4朱旻.信用修复:重振“诚而不幸”企业发展生机N.人民法院报,2022-05-10(5).5王伟.失信惩戒的类型化规制研究:兼论社会信用法的规则设计J.中州学刊,2019(5):43-52.6唐应茂.法院执行为什么难:转型国家中的政府、市场与法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11.7单志强,吴杏良.失信修复,助力“造血再生”EB/OL.(2020-08-12)2022-09-12.http:/ 年两会专访湖南省政协委员杨翔:社会信用修复机制亟待完善EB/OL.(2021-01-28)2022-09-12.https:

45、/ 2016 年至 2020 年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数据为例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18周荣华,李鑫.守信激励的发展趋势及规范路径J.中国信用,2019(12):118-120.19戴昕,张永健.比例原则还是成本收益分析法学方法的批判性重构J.中外法学,2018(6).20贾茵.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合宪性建议J.行政法学研究,2020(3):95-108.21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法治变革的动力模式J.法学家,2008(6):90-100.22徐昭,姜弘毅.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实践与思考J.征信,2018(6):17-22.23李世鹏,王树民.社区信任视角下社区治安力量动员问题探究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2):42-46.责任编辑覃珠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之建构与适用陈建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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