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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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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精选多篇] 第一篇:村民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 第一条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乡纪委的业务指导下,行使监督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村民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村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村“两委”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及村小组的工作情况,村务、财务及事务公开情况。 第四条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委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村党组织指定一名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一)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 (三)涉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监委 会会议的; (四)乡纪委安排的重要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第二篇:最新村民委员会议事制度【村民委员会议事制度】 1.凡属于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均适用本议事规则。 2.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3.村民委员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村民委员会会议:(1)村民委员会委员三人以上提议的;(2)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召开的; (3)30名以上村民联名书面提请召开的;(4)上级部门要求召开的;(5)村党支部提议的;(6)村民委员会主任提议的。 5.村民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举行会议时,应邀请村党支部书记出席。 6.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村民应知事项,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7.村民委员会集体决定的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但村民委员会主任对通过的事项有异议的,有权提请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 8.对涉及到村民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地听取村民代表及各界人士的意见,提出方案,并提请村党支部通过,报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9.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执行。 10.村民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的内容要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校对并签名。 11.记录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会议的记录要详细清楚,内容要实事求是。 12.建立村民委员会会议档案制度,每次会议的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等均要列入档案,安排专人保管。 第三篇: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主任: 委员: 村民监督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1、村民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 2、村民监督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会”的工作情况和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等。 3、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 4、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各项制度可以通过上墙宣传、广播发布、图册资料等形式向农村群众公开,并建立信息收集、反馈渠道。重要制度还应以工作手册、宣传页等形式,向群众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工作要制作工作流程图,放置在村监委会的醒目位置。方便群众监督。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1、会议通报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重大情况需要讨论时,应及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 2、质询制度。在村民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村“两委会”负责人应对近期村务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重点进行介绍,并接受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质询:对“两委会”、村干部在管理村务过程中过失行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提出质询。 3、述职测评制度。每年至少对村干部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 4、责任追究制度。在监督过程中,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不改正的,可提请依法按程序予以罢免;对村级财务情况,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进行审查;对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情况,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进行督促和监督;对其他村民监督委员会认为应当监督的事项,村“两委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 5、村民监督委员会报告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除接受乡镇指导管理外,还应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村民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同时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信任票达不到会议人数一半的,应主动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第四篇: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沙口村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工作,推进村民自治进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监委会是根据民主监督的原则设立的,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履行监督职能,并直接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二条监委会由5人组成,实行民主选举。有下列情况不宜进入监委会:长期外出,难以履行工作职责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二年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未满二年的;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活动,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近三年有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有违章建房、打架斗殴、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或赌博迷信行为,经过有关部门查处的;村两委班子成员、村会计、村出纳及其近亲属的村民代表不得担任监委会成员。 第三条监委员只有监督职责,对村级重大事项只能对村“两委”提供建议或意见,不能干涉村“两委”开展正常的工作。 第四条监委会对本村行政事务享有监督权和参政议政权,经村党支部授权对村级党务进行民主监督。监委会开展党 务公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监督工作,不参与工作决策、工作实施,只负责工作实施中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对村干部的任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切实推动本村各项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监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监委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过半数委员同意即可通过该事项。 第六条监委会履行以下监督程序: (一)村级制度修订程序。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开表决,村委会自行修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制度的,监委会有权提出建议,纠正制度修订程序。 (二)村务公开审核程序。监委会对村级各项事务财务的公开内容进行先期审核,以公开内容和形式进行监督。 (三)听证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或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及村“两委”执行制度情况存在疑义的,经1/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监委会可以书面形式建议村两委进行听证,实施监督。如村“两委”7日内无不正当理由不作出听证决定或解释,监委会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民主考评程序。每年年中、年终,应进行村干部“述、询、评”活动,监委会负责召集会议,并主持考评工作,并汇总、上报结果。 (五)村干部罢免程序。对村民测评不满意票超过50%的村干部,监委会有权提请村“两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七条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的工作情况,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情况等。 第八条如遇特殊情况,有5人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对某项工作或重大决策质询的,监委会有权组织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查询,做出答复并公布。对查询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及时报请村党支部或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九条监委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因监督不及时而造成村民群体性事件,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篇:最新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 1.村监督委员会在村委的领导下,行使监督工作,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村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村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两委”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及村小组的工作情况,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 4.村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决定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 (1)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2)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 (3)涉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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