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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认识党的选举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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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认识党的选举制度 尊敬的党组织: 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生活的一项重要的民主形式,是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和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时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总称。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的投票方式。 党内选举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三项原则: (1)选举权必须具有普遍性。在我们党内,凡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每个党员所享有的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党章规定正式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经济条件的限制,都只有一个投票权,任何人不能特殊。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直接选举就是党代表大

2、会的代表由党员群众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级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选举资格的制度;行使选举权无差别的制度;候选人的资格产生程序及其竞争的制度;关于选举组织和程序的制度;党员和选举产生的代表相互关系的制度。选举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预选,在正式选举前对候选人进行一次选举。预选时应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的20%左右。根据预选结果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主席团审议、各代表团讨论通过后,进行正式选举。 (2)直接选举,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投票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直接选举一般应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前

3、酝酿和确定候选人。 (3)间接选举,不是由党员而是由党员选出的代表进行投票选举。 (4)等额选举,是候选人名额和应选人名额相等的一种选举形式。 (5)差额选举,是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一种选举形式。实行差额选举可以使选举人有所选择,把自己认为最满意的人选为代表或选进领导机构。这种选举形式,能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障党员行使党章规定的选举权。 选举的各个环节都应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的名单应由党员或党员代表通过酝酿讨论并取得多数的同意方可提出。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向选举人介绍清楚。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得强迫党员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人,坚决

4、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的选举权,使选举流于形式。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轻者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以纪律处分。只有这样,才能确立起强有力的、有威信的领导班子,才能选出真正代表选举人意志的、有议事和参政能力的代表,才能真正体现选举制度的优越性。 汇报人: 2014年6月16日 第二篇:党选举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党内选举制度是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十六大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是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对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但在实践中,党内选

5、举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党内选举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长期以来,在党内选举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选举往往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而流于形式。换句话说,党内选举往往是有关领导人和上级党委主导的形式性选举,而不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和意愿的实质性选举,甚至还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委任制或变相的委任制冲淡或代替选举的倾向。在党内实际运作的选举与党章规定的选举之间存在的反差甚大。目前,从选举所应有的本质特征和党章的规定来看,现行的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选举任用干部的范围不够广泛。目前我们采用的是任命制和选举制相结合以任命制为主的方法,这种方法容

6、易导致当选举结果与上级意图不相吻合时,往往以上级决定代替民主选举的结果。这就会使选举人的选举流于形式,影响了党员对党内活动的积极参与,容易造成党内干部更多地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漠视党员群众意愿,甚至导致出现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从而严重影响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凝聚力和战斗力。加之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任期内频繁调动、“交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也无异于是对选举的否定或对选举结果的改变。这样一来,党章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的规定,就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或被虚化。这是在现实中存在的以任命制冲击或代替选举制,有碍于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制度性

7、根源。 2、直接选举的范围还比较小。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个方面。目前,直接选举的范围很小、层次很低,除总支和支部实行直接选举外,甚至连基层党委包括各部门的机关党委,也几乎都实行间接选举,一般都是先选举代表,再由代表选举党委。这不利于发展党内民主。 3、候选人的提名存在缺陷。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一个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在党内过于突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委成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而缺乏自下而上的选举人或党代表联名推荐提名,更没有建立起候选人的自上而下提名和自下而上提名相结合的制度。国家的人大选举已经有了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但在党内迄今为止还没有

8、,这是党内民主的发展滞后于人民民主的一个表现。 4、差额选举的范围和差额比例还比较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实行了差额选举。但迄今为止差额选举的层次仍比较低,范围比较有限,差额比例也比较小。而且,近年来的差额选举,几乎都是预选差额而非正式选举差额,预选差额选举不实行“集中投票”的做法又使差额选举打了折扣。此外,在差额候选人的安排上还屡有搞“陪选”候选人的情况,使差额实际上变成了等额。实践中,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清楚,在党委会选举中,候选人的排名并不是按姓氏笔划而来的,排在最末的往往是差额的对象。 5、有关选举程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近年来,各级党代会的选举在正式等额选举时规

9、定,选举人在选票上不作任何表示即视为赞同,而且又不是秘密投票。这在民主不充分的现实环境中,选举人在众目睽睽之下,甚至面对着摄像机,多数人往往由于有顾虑而不敢动手在选票上有所表示(投反对票、弃权票或另写他人)。这就必然会造成相当多的选举人按所谓党的旨意办而不敢有所违抗,这实在有违选举的民主本质。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选举制和任命制的关系还不明确;人们对选举的权威性程序性认识还不足;选举的实际操作同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还有一定距离;选举程序缺少具体化的监督环节;长期以来养成的和为贵的传统政治文化根深蒂固。此外,党内民主与集中的失衡、对党管干部原则的误读等等,都会影响党内选举制度的健

10、康发展。 上述问题的存在,都有违党内民主选举的规律。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关键,就是要通过有关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使选举能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真正实现民主选举。 二、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对策建议。 党内选举的有关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中都有明确规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实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1、摆正选举制和任命制的关系,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一是逐步扩大选举的范围,缩小任命的范围。要改革干部任用制度,使目前事实上以任命制为主转变为以选举制为主,并理清选举制与任命制的适

11、用范围。一般而言,基层党内主要负责干部,“两委”书记、副书记必须是选举产生,党组织的职能部门负责干部,如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等可采取任命制。“两委”书记、副书记对党代会负责,党的职能部门负责干部对书记负责。这样使得授权明晰,责任分明。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选举制的操作规范,涉及到党内干部异地交流问题,宜在任届中期进行,交流的干部在程序上先进行“代理”,后经过党内选举正式任用。如果该区县实行了党代会常任制,则由年会党代表选举确认,没有实行年会制的区县可以由全委会通过“票决制”确认。 二是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都是选举不可缺少的重要形式。目前基层党代会的选举,一般党代表

12、和“两委”委员选举是由选举人直接选举,“两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是间接选举,即由直选出来的全委会委员选举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党内选举实践中,党代表选举权的这种限制,使党代会选举的权威性打了一个折扣。根据逐步推进党内民主的原则,直接选举可以逐步扩大到区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乡镇党委会成员和书记,直至区县党委会成员和书记。目前,虽然直接选举乡镇党委会成员和书记还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但各地的试点实践证明,我们党还是具备一定的条件、能够充分驾驭的。 2、完善选举竞争机制。 完善竞争和监督机制的目标就是要使选举活动公开、公正、合法进行,增强当选者的竞争和责任意识,激发选举人的参与热情,保障其选择权的落实。

13、一是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一方面,要实现由低比例的差额选举到较高比例的差额选举转变。目前党内选举候选人差额比例是党代表20%、“两委”委员预选时10%、常委差额1人,显然过小,应该扩大到党代表30%,预选“两委”委员候选人20%,常委候选人不少于2人,从而使选举人的选举意志表达较有余地;另一方面,要实现由部分差额选举到全差额选举转变。“两委”委员的正式选举和“两委”书记、副书记选举不再实行等额选举,也进行差额选举。“两委”委员正式选举实行20%的差额比例,“两委”书记、副书记分别实行多1人的差额选举。 二是实行竞选制。我们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倡导和实行过竞选制度。1939年制定和实行的陕甘宁

14、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就有专章关于实行竞选的条款,明确规定要开展“竞选运动”。竞选制可在区县党代会选举中全面推开,竞选形式可采取张榜公示、见面活动、竞选演说、责任承诺、接受质询,把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置于“阳光”之下,使选举人全面了解候选人的各方面情况,而不是仅凭一纸“千孔一面”的履历表。在党内实行竞选制度,可以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更多了解,从而减少投票的盲目性,增加选举的透明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激活党员政治参与热情和积极性。 3、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监督机制。 一是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有两种,即有关党组织自上而下提名和一定范围的党员

15、、党员代表或选举人自下而上提名。比较合理可行的应是实行自上而下提名和自下而上提名相结合的制度,并对二者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当前,尤其要建立健全党员提名的有关操作规则,进一步加大党员提名的力度,保证候选人的产生更加广泛地反映党员的意见。在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中,要严格经过民主推荐,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自下而上地民主提名,未获得足够党员提名的决不能作为党代表的候选人。“两委”委员、常委和“两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提名应增加党代表提名环节,并且规定适当比例,改变现行选举条例中仅由上届常委会提名的规定,避免提名权垄断、自我提名和近亲繁殖。 二是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由

16、普通党员、党代表和上级领导机关代表三方推选出来的,其地位独立于本级党组织,也不隶属于选举大会主席团,只对出席党代会的选举人负责,接受他们的监督。选举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对选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对选举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有权宣布其无效,对选举过程、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权确认。 4、建立健全与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制度,积极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 邓小平同志说。“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我们始终不要忘记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完备的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有效实行党内选举制度的重要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制。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指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

17、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任何领导干部的职务都不是无限期的”。现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都有明确的任期,但随意性较大,在任期内调动过于频繁。有些领导干部从党委退下来,到人大、政协,把各级人大、政协当成了党委领导干部的退水渠,这是一种领导职务变相终身制的表现。因此,要建立领导干部离退休制度与任期制,在领导干部选举产生的同时,就要明确规定在同一领导职位任期内,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能随意调动、调整,从而维护任期的严肃性,也有利于保持领导班子的活力和战斗力。 二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弹劾罢免制度。弹劾罢免制度与选举制度一样,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形

18、式和重要制度。一是尽快建立党员代表大会听取、收集和反映党员群众意见的听证制度,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向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提供其活动的档案制度,以利随时了解、掌握领导层活动细节,为弹劾制、罢免制的实行奠定基础。二是尽快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弹劾和罢免制度。要制定实施细则,对弹劾、罢免的内容、程序以及适用范围和对象等作出具体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将弹劾、罢免权下放到下级机关或下级纪检部门,下级机关或下级纪检部门对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提出弹劾,上级机关必须受理,弹劾必须到位,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有建立和完善弹劾罢免制,才能与选举制度相配套,使选举产生的不称职的党代表或领导人及时得到撤换或调整,而不至于非

19、等到任期届满不可。这实际上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合理延伸和必要补充,是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制约监督在任期间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杠杆和有效利器,对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无疑也是大有裨益的。 三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辞职制度。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是辞职方式、辞职条件、辞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的总和。凡是任期内实绩很差,在工作上多次出现重大失误,群众意见很大,本人综合素质已达不到领导岗位的基本要求,就必须采取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方式,辞去该领导干部的现行岗位职务。实施辞职制度,既要强化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的公仆意识;也要形成法制化的刚性约束机制;还

20、要创设对辞职者不歧视、不报复、多关怀的舆论氛围。 与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的任期制、弹劾罢免制和辞职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既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积极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的迫切需要。只有有效形成党内选举制度体系而发挥整体合力作用,才能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才能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 第三篇: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基本知识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基本知识 党的代表大会:党的组织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XX县区的代表大会,党

21、的基层代表大会。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代表会议: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由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和召集的会议。党章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

22、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党的代表会议的任务,主要是讨论和决定党的当前工作的重大问题,也可以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调整和增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不超过各自总数的1/5)。党的代表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过负责召集它的委员会批准(如通过重要决议,还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方能生效。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党员大会:党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的领导机关。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

23、加的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5)讨论和决定其他需要有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 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4/5。 党的委员会的任期:党的各级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期限。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

24、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均为五年。党章第十三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作了原则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党的委员会的换届。党的各级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是党的组织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党员

25、民主权利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途径。党的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选举工作条例办事。 党的选举制度。由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制度。它包括党内进行选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有关规定。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26、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这些规定,对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内选举方式:党内选举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预选。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选举;等额选举

27、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预选是指在党内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党内选举的程序:党内选举的具体规则和实际工作步骤。主要包括:选举单位的划分、候选人酝酿提名、产生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情况、规定投票方式和当选计票方法、进行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和确定当选人等。上述各个程序,不是党内所有选举工作都必须完全采用的程序。如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一般是:宣布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并说明会议是否有效;宣布选举内容并由大会举手通过选举办法;举手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检查票箱,核实人数,领取、清点、分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后,填写选票;宣布投票顺序和进行投票;宣布清点投

28、票和选举是否有效;进行计票;由总监票人或监票人宣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健全选举程序,认真按选举程序办事,有利于防止选举过程中发生错乱现象,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党员。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是党章规定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职权的主体。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必须保证党代表大会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候补代表。是便于在正式代表出缺时进行递补而设立的

29、,其产生办法与正式代表相同,候补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但在会议期间只有发言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党的七大和十二大曾设立候补代表。 特邀代表:党的代表大会特别邀请参加大会的党员。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权利。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可设特邀代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937年7月6日以前入党,“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有贡献、 有威望的同志。确需设特邀代表的,由党的委员会提出特邀代表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省以下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一律不设特邀代表。 列席人员:列席党的代表大会的人员。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

30、列席人员。列席人员由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员主要负责人;不是代表的直属党委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 第四篇:选举制度 第一节基本知识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基本特点 体现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无记名投票与举手表决并用原则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31、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 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201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 (1)全面反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2)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与出发点 (3)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4)是合理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形式 四、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1)普遍性原则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普遍性(精神病患者、涉嫌犯罪人员、某些特殊人员、华侨除外) (2)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体现、

32、是一种相对平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县级以下直选,县级以上间接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尊重选民自由选择意志的重要保障) (5)差额选举原则(提高民主程度) 第二节主持选举的机构与选举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种类 第1页共4页 (1)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2)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二、选委会(选区选举工作小组) (1)选委会的成立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并 受其领导。 (2)选委会的职权 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规定选举日期 进行选民确认工作 划分选区及代表名额 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派

33、人主持选举工作 确定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3)选委会的机构:秘书组、联络组、宣传组、组织组、选民登记 及选举事务组、派出机构 三、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一)选区划分 (1)农村 1)选县级人大代表(几个村,或大村,或小乡成为一个选区) 2)选乡级人大代表(几个村民小组,或大村民小组,或小村成为一个选区) (2)城镇 1)独立选区 2)联合选区 3)混合选区 (二)选民登记过程:登记资格审查编入选民名单公布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名单公布日期是选举日的20天以前) 四、提出、确定与介绍候选人 提名、推荐候选人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

34、荐 (3)选民10人以上联合推荐(提名数量不多于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公布提名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15日以前 (1)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差额),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2)介绍、宣传候选人(录象、宣传材料、展板、见面会等等) 五、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一)投票 (1)地点:投票站、选举大会、流动票箱 (2)人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方式:无记名投票 (二)计票 (1)确认投票有效 (2)统计投票结果(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当选 (4)再投及另选 (5)确认选举结果有效 六、宣布选举结果 第三节间接选举的程序 一、提名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

35、人大代表)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3)代表10人以上联合推荐 二、选举方式 (1)直接投票选举 (2)先预选再正式投票选举 三、介绍代表候选人 四、投票 (1)地点:本级人大会议 (2)人数:本级人大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方式:无记名投票 五、计票 (1)确认投票有效 (2)统计投票结果(本级人大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当选 (4)再投及另选 (5)确认选举结果有效 六、宣布选举结果 第五节特殊代表团选举 一、香港、澳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间接选举 1、香港、澳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程序 (1)全国人大确定选举办法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

36、通过港、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港、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分别为36名和12名,有选举权的,分别是各自居民中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2)成立选举会议(包括各界人士,有资格者) 1)参加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 2)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3)不是上述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 (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3)经申请、审查、确认后公布

37、 (4)选举 1)选举产生选举会议主席团 2)提名代表候选人 3)预选和选举 二、台湾省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通过协商选举产生 1.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协商选举方案。名额13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约三万三千人)中选举产生。 2.成立协商选举委员会。成员120人,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分布情况分配。 3.选举: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节完善选举制度 一、提高直选程度 二、候选人的确定 三、竞选与候选人介绍 四、代表名额 五、选区划分 六、提高对选举的认识 第五篇:浅谈选举制度 浅谈选举制度 姓名:曹明 学号

38、:1149025 班级:11级公共管理一班 关键词:选举,十八大 一、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各种不同形式的组织政权的形式,选举作为组织国家政权的古老的政权组织形式之一,反映了人类在治理国家中积累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现代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民主因素是古雅典、古罗马国家某些民主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选举活动从纯粹的社会性向阶级性转变,开始成为统治者组织与分配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选举活动被限制于非常有限的范围,只是少数人的民主,缺乏选举制度存在的必要的社会基础。 选举制度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开始具有自身的价值体系与广泛的社会基础。

39、资本主义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选举制度理念与社会显示相互脱离的现象,使选举制度成为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选举活动在社会主义社会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扩大了社会基础。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尝试,实现了民主的选举。 二、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标志,在现代社会选举制度已成为组织与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选举制度的性质决定于一个国家的国体。我

40、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选举制度产生与存在的目的是适应国体的要求,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供广泛而有效的法律途径。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与科学性。 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对选举权享有主体的要求,意味着其享有主体应该是普遍的。除非因公共利益,任何人的选举权不应被剥夺。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抑、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我国公民的选举权没有资格限制,保证了足够的广泛度。 身处一个民主国家,用用选举权应该是以为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权的普遍性的实行可以说是民主的极大的体现,这使人们有种人民当家作主的感觉。但是普遍性的实行过程中势必产生盲目与跟风。就举一例,我校选举地区人民代表,身为成年公民拥有一神圣的一票,但是在我投下那一票是根本就没有什么庄重的感觉,因为我对被选人根本不了解。就在这种迷茫的状态下随便投下了一票,当时和我类似的同学还有很多。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第26页 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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