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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速报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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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为快速掌握各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情况,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XX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速报范围 发生造成了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成功避免了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实例。附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见附表1)。 二、速报时限 (一)1小时报告。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必须在接报后1

2、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在接报后1小时内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6小时报告。发生12人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以及成功避免10人以上伤亡的实例,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告的6小时内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24小时报告:发生有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以及成功避免19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实例,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告的24小时内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三、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应尽可能

3、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灾害损失或潜在危害、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抢险救灾情况和已采取的对策与措施等。对于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尽可能提供死亡、失踪和受伤人员名单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灾情、险情发生、发展和抢险救灾的最新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四、速报方式与格式 (一)电话速报。得知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经初步确认后,应在第一时间采用电话速报。 (二)传真速报。将确认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填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表”(见附表2),以传真形式速报。 (三)电子邮件速报。将“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表”或调查报告

4、及照片,以电子邮件报送,并用电话(或短信)通知收件人。 五、速报要求 (一)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速报工作, 将速报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固定电话和手机)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成功避灾实例中,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应按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比如地质灾害压埋、推倒房屋内撤离的居住人员或现场活动人员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缓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不按规定时限速报,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员的责任。 (四)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与当地防汛抗旱、生产救灾及政府应急办等单位联系,发生因水、石、土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上报市局,并立即赶赴现场核实、调查,并续报调查信息。 附件: 1.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表 2.XX市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表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表 XX市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填表人:审核: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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