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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及其证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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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引用格式:陈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及其证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陈伟(.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上海)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不同于传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新型责任作为其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也有不同于传统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新型特征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缺少具体规定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未及深入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对因果关系的事实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缺少必要的规范框架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宜从损害结果而非原因行为的角度分为环境损害型和生态损害型两类 环

2、境损害型因果关系的证成只需要证明到达的因果关系生态损害型因果关系则和传统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成类似需要证明到达的因果关系和致害的因果关系 无论何种类型的因果关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都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环境质量标准到达的因果关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一、问题的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涉及赔偿责任构成、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磋商机制、鉴定评估、资金管理、诉讼制度等一系列具体的子制度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问题贯穿于整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中既是鉴定评估中的关键也是赔偿磋商、诉讼中涉及法规范的难点“大量的生态环境损

3、害鉴定评估案例实践表明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和因果关系鉴定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难点和重点”然而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问题的系统研究还较少见以“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为关键词、题名、主题在 上检索目前只有一篇讨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文章这与传统环境侵权理论对因果关系问题研究的关注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考虑到因果关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只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无关规范判断交由鉴定评估机构去认定即可不需要法规范上的规 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环境标准的法律适用研究”()作者简介陈伟()男江苏南京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中国

4、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环境法定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本身仍是一个正在演化形成的新制度而因果关系又是法学研究中的疑难问题理论积累尚有不足 然而法学界如果缺少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基本性质、证明框架、证据类型、举证责任、原因力等关键问题的讨论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很有可能异化为技术决定论从而导致制度运行偏离规范导向 在我国现阶段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能力还较低、经验还较少的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可能会对司法审判带来新的挑战 因此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的构成和证明进行理论研究以期为进一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工作做好前期准备二、生态环境

5、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规范现状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以下简称“第七章”)增加了两种侵权责任类型: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增加生态破坏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态破坏侵权究竟是否可以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特殊规则的问题 而增加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目的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具体规则中体现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使得实践中由法律规范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由政策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

6、讼制度这两类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性制度在民事实体法上有所依托 由此民法典第七章规定的环境侵权并非性质相同的整体而是两大类(四小类)不同的侵权 两大类侵权是指:“造成他人损害”的环境私益侵权(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环境公益侵权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侵犯的客体是未曾被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无论是环境私益侵权还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又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或状态是环境污染还是生态破坏分为两个小类型因此民法典第七章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实际上包括:环境污染型私益侵权因果关系、生态破坏型私益

7、侵权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型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生态破坏型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 由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环境私益侵权的无过错责任而第一千二百三十四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违反国家规定”)因此对两大类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的区分适用是相对明确的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对举证责任和第三人责任的规定都没有限定于“造成他人损害”因此仅从文义上看这两种制度也都可以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然而由于两大类四小类环境侵权的性质和特征都有所不同从法解释学看无论是因果举证责任倒置还是对第三人责任的特殊规定都不宜适用于生陈 伟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及其证明其方式是在侵权

8、责任法相关条款中的“污染环境”之后增加“生态破坏”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年 月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态环境损害责任 因此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进行独立于传统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研究不但可以满足理论上的明晰性要求也具有法律适用上的实践意义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之前国家和地方层面就通过政策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生态环

9、境损害责任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年 月 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江苏省于 年 月 日公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于同年 月 日公布了 个配套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发布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以下简称江苏审理指南)除政策与司法文件之外在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认定方面还存在生态环境部的技术规范例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 部分:总纲(年)(以下简称

10、总纲)、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版)(以下简称推荐方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 部分:土壤和地下水(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 部分:地表水和沉积物(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森林(试行)(年)等 此外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至少在因果关系的构成和认定方面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区别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涉及因果关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改革方案和若干规定并没有提及如何从法律上规范因果关系的认

11、定问题民法典和江苏省审理指南虽然提及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问题但把传统环境污染侵权的因果关系倒置规则直接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提及了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但没有对因果关系进行及分类且未规范举证责任无法为审判提供精细化的分析框架 相关技术规范对因果关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定然而多停留于事实经验层面无法为司法审判提供规范判断的框架 总之仅凭现有法律规范与技术标准无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做规范上的判断需要进一步的学术梳理进行补充 下文将以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基于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修订而成)规定的因果关系及其举证责任为研究对象在两大类四小类环境侵权

12、因果关系的框架下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以期为相关判决提供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理论参考框架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改革方案在第五条第三款中提到“相关部门针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组织加强关键技术与标准研究”江苏审理指南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应当就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

13、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三、生态环境损害的两种类型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把环境侵权分为环境污染侵权和生态破坏侵权是最常见的行为分类这从民法典第七章增加的侵权类型

14、即可看出“在环境法学理上一般以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两分法作为环境侵权行为之分类基础”这一分类在法学理论上的意义较为模糊曾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过争议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列为由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统一规范的特殊侵权此种分类的法学功能进一步减弱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司法实践而言此分类也并无太大帮助由于环境污染可能导致生态破坏而生态破坏也可能引发或加重环境污染这两类行为的区分即便在事实层面也仅具有相对意义 在规范层面原因行为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生态破坏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构成并无实际意义 根据环境科学、环境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本文根据所致损

15、害性质的不同提出一个更具操作性、更有实践意义的基于损害结果(而非基于原因行为)的分类:环境损害型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损害)、生态损害型生态环境损害(生态损害)无论是环境污染行为还是生态破坏行为都既可能导致环境损害也可能导致生态损害因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区分虽然在原因行为上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构成并无实际影响但作为损害结果这一区分却具有重要意义:环境损害型生态环境损害的损害结果为环境污染生态损害型生态环境损害的损害结果为生态破坏.环境损害和生态损害区分的事实基础环境损害和生态损害两类生态环境损害的区分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基础上 首先从文义上看“生态环境损害”可拆分为“生态损害”和“环境损害”而生态损

16、害和环境损害实际上就是“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如前文所述这种区分不应该从原因行为的意义上而应从损害结果的意义上来理解 之所以用“生态损害”和“环境损害”之类型区分来替代“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主要考虑从概念用语上即可看出这一区分是基于损害结果而非原因行为 其次从技术规范对不同生态环境损害确定的规范内容上看总纲.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确认应满足的 种情况除了兜底条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之外其他 种情况可以根据损害性质的不同(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分为两大类型:第一“)评估区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海水中特征污染物浓度或相关理化指标超过基线”和“)评估区环境空气、地表水、

17、沉积物、土壤、地下水、海水中物质的浓度足以导致生物毒性反应”是不需要证明致害因果关系的环境损害型 项中“足以导致生物毒性反应”并不需要真实导致了某种生物毒性反应如果导致了评估区生物的真实毒性反应则应当适用、或 项 第二“)评估区生物个体发生死亡、病变、行为异常、肿瘤、遗传突变、生理功能失常、畸形)评估区生物种群特征(如种群密度、性别比例、年龄组成等)、群落特征(如多度、密度、盖度、频度、丰度等)或生态系统特征(如生物多样性)与基线相比发陈 伟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及其证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环境公

18、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生不利改变)与基线相比评估区生态服务功能降低或丧失”是需要证明致害的因果关系的生态损害型 从上述分类可以清楚地看出环境损害型的生态环境损害其损害结果为环境污染即各种特征污染物超过基线或其浓度足以导致生物毒性反应其所受损害为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并不需要环境介质中的生物(动植物或其组成的生态系统)受到损害

19、环境损害的实质是某种行为损害了人类利用环境容量或环境资源的利益 而生态损害型的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则属于生态破坏无论是种群数量或密度、种群结构、植物群落组成和结构植被覆盖度、物种丰度还是生物个体生物学上的改变都是生态破坏的具体表现无论环境介质是否受到污染只要造成生态破坏的损害结果都构成生态损害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见图)当然一个行为有可能同时造成环境损害和生态损害对于不同的损害需要有不同的因果关系构成和证明对于不同的环境介质和不同的生态破坏领域对因果关系事实层面的判断需要运用不同学科的方法环境损害一般涉及环境科学的问题生态损害则涉及毒理学、动植物学、生态学等学科在事实交叉领域还涉及交叉学科的方法图 生

20、态环境损害责任的两种类型环境损害的特征在于存在污染本身即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无论污染是由环境污染还是生态破坏的行为造成的)因果关系的事实判断被存在污染这一损害结果的事实判断所吸收污染本身就是损害 因此环境损害只需要证明作为损害结果的污染是由行为所造成或引起的即可换言之环境损害型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只存在“到达的因果关系”所谓到达的因果关系“是指污染物到达系争损害发生地的因果关系解决的是损害发生地的污染物是否是被告(排放者)所排放的问题”而生态损害的特征则在于造成了生态破坏(无论是因为环境污染还是生态破坏的行为造成的)因此首先要存在由原因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到达的因果关系)除此之外

21、还需要最终的生态破坏与污染物(或作为中介的生态破坏状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存在致害的因果关系 所谓致害的因果关系“是指污染物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解决的是损害是否是由系争损害发生地发现的污染物所造成或导致的问题”这种“二阶段归因”的方法其实可以推广适用于对其他疑难案件的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环境损害还是生态损害都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实际损害不能认为环境损害因为不需要证明致害的因果关系就不存在现实的损害环境中污染物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环境污染本身即是损害如果因为环境污染进一步导致了生态损害实际上是同时造成了两类损害.环境损害型和生态损害型的规范功能把生态环境损害从结果上区分为环境损害与生态损害在法规范

22、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据此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推荐方法 还把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判断是否存在损害的基准.规定:“评估区域内环境介质(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水平或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造成的影响在一年内难以恢复”区分生态环境损害的案由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生态损害和环境损害这虽然是事实上的考虑(不同的类型案件需要不同的科学方法来认定)但对于建构类型化的审判模式逐步在不同领域积累审判经验具有较大意义 第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与传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权责任在因果关系上最大的不同是存在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识别并非某种实物的减损而是环境质量的下降特征污染物的定量识别是这种损害的

23、主要特征 与之相对传统环境侵权或生态损害型生态环境损害的损害后果则需要“实物”(人身、财产、动植物、生态系统等)的减损污染物只不过是这一减损的原因之一而不是损害本身 这就在法规范上创设了一种新的识别类型 第三从责任承担方面来看环境损害对应的责任形式是环境修复生态损害对应的责任形式则是生态恢复当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因为成本、技术等原因不可行时则应在量化环境和生态的经济价值的基础上赔偿损失而环境价值的量化和生态价值的量化存在明显的方法上的不同 生态损害由于需要进一步界定或量化被减损的“生态”价值而使得问题复杂化相对于环境修复生态恢复要复杂得多这也是为何在较长一段时期的司法现实中相对于环境损害较少出现

24、生态损害型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两种生态环境损害在规范认定或构成要件上的主要不同是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同环境损害只需要证明到达的因果关系生态损害还需要进一步证明致害的因果关系 因此在制度建构或司法审判中明确环境损害和生态损害因果关系构成的不同特征在法规范上予以定型化可以大大减少识别成本 就本文的写作目的而言环境损害型和生态损害型的规范功能中的第四点最为重要由于环境损害只需要证明到达的因果关系致害的因果关系之证明被存在污染结果的证明所吸收因此对环境损害而言致害的因果关系的证明也就是存在污染结果的证明即需要证明“评估区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海水中特征污染物浓度或相关理化指标超过基线

25、”而生态损害除了要证明到达的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证明致害的因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前的总纲曾要求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的 才能确定存在损害在这种规定下因污染导致的生态损害证明其到达的因果关系时并不需受超过基线这一量化指标的限制 只要导致生态损害即便特征污染物没有超过基线的 也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 修改之后总纲取消了 的限制只要超过基线即可确认损害这其实是通过对技术标准内容的修改使得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得以被再次合理定型 此外因污染导致的环境损害应以存在污染为前提认定是否存在污染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用环境质量标准而非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事实上予以量化 理论上可能出现特征污染物

26、浓度值超过基线但没有超过环境质量标准(如 类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情况如果根据总纲的规定应当确认环境损害的存在若进一步导致了生态被破坏则还应认定构成生态损害这种情况是否应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能会存在争论但对到达的因果关系和致害因果关系之判断仍具有实践意义为清楚起见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总体分析框架如图 所示本文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分析限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层面不涉及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根据如下 个标准进行分类这些分类对本文论述的因果关系证明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个标准如前文已述根据损害结果的类型把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分为环境损害和生态损害 第二个标准是根据英美有毒物质侵

27、权法和德国刑法中合法则性条件说把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分为一般因果关系和特定因果关系根据认知难度进一步把一般因果关系分为常识型、科学确定型和陈 伟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及其证明科学不确定型 第三个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具体生态环境损害领域(水环境污染、大气环境污染、森林生态破坏、物种种群破坏等)把因果关系分为不同学科领域中的事实因果关系 虽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也可以根据传统的两分法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诉讼中主要涉及的是事实因果关系问题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事实因果关系 当案件涉及法律因果关系问题时可以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论或客观归责论来予以解决图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

28、果关系判断流程四、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之证明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事实因果关系分为环境损害型和生态损害型是基于事实上的区分也具有规范功能接下来的问题则是在司法中如何证明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是一个事实认定过程可以基于鉴定意见、评估报告、专家辅助人意见等进行事实认定在缺少这些报告时法官也可以根据现有证据自行对事实进行判断认定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证明的分析框架不仅仅是对鉴定评估人员具有技术规范上的意义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构的现阶段对法官判案乃至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明环境损害只需要证明到达的因果关系即可致害的因果关系则被环境介质超过基线值(存

29、在环境污染)所吸收 因此一般而言需要证明的内容是:第一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或足以导致生物毒性反应由于特征污染物浓度的现值容易知道(否则原告根本无实质证据也就不需要后继证明了)因此对基线的判断成为这部分的重点第二特征污染物源自行为即存在到达的因果关系()基线的确定根据总纲.的规定生态环境基线是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未发生时评估区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状态”总纲.给出确认基线的方法包括:)历史数据 优先利用评估区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前的历史数据确定基线)对照数据 当缺乏评估区的历史数据或历史数据不满足要求时可以利用未受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对照区域”的历史或现状数据确定基线)标准基

30、准 当利用历史数据或对照数据确定基线不可行时可参考适用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基准确定基线利用模型确定基线)专项研究 必要时应开展专项研究按照相关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推导环境基准作为基线也可以构建生态环境质量与生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物体的毒性效应、种群密度、物种丰度、生物多样性等评价指标之间的剂量 反应关系确定基线确定基线最客观的方法是 然而由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在形成中基线数据极度匮乏绝大多数地区都缺少基线数据很难用方法 来确定基线而方法 实际上需要对照区域的历史数据(这又回到了方法)同样在实践中较难适用“从我国的环境现状来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中难以获得有价值的历史

31、数据或找到适合的对照区域 目前仍较多使用环境质量标准来确定基线或综合几种方法确定合理的环境基线”现阶段在难以适用、方法的情况下用方法 来确定基线具备科学合理性(但由于用不同模型可能得出差距较大的不同基线值且花费较高这一方法在司法中适用的合理性还有待研究)用方法 来确定基线则具有最高的效率(但可能存在是否符合客观情况的问题)对基线的认定大多数情况下是参考环境质量标准虽然在规范上环境质量标准不是判断是否存在损害的指标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对判断是否存在环境损害环境质量标准在某些情况下是构成性指标离开环境质量标准可能存在无法确定基线从而无法判断是否存在环境损害的情况 新近的技术标准对基线的确定优先顺序有了

32、更为具体的规定这为某一领域的环境损害基线的确定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方法在情况允许下应综合运用上述方法相互验证来确定基线这也是法官对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着重审查的方法上优先适用的原则 对“足以导致生物毒性反应”的证明应由评价区可能存在的生物为研究样本除非是常见污染物且剂量已经超标到一定程度一般情形下法官无法直接确定宜通过鉴定意见或评估报告予以确定()到达的因果关系的证明总纲.和.分别规定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因果关系分析”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因果关系分析”法官在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或评估报告进行司法审查时可以参考作为技术规范的总纲对因果关系分析之规定对于具体领域的因

33、果关系也可以参考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总纲.包含 项内容分别是:)时间顺序分析)污染物同源性分析)迁移路径合理性分析)生物暴露可能性分析)生物损害可能性分析)分析自然和其他人为可能的因素的影响并阐述因果关系分析的不确定性 项是因果关系必备的性质要件 项则承认研究的有限性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程度的盖然性 项则是对评估区域因果关系的具体分析:、项分析的是到达的因果关系、项分析的则是致害的因果关系 考察总纲.内容后可知其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因果关系分析”的内容可分为环境损害和生态损害两种类型、项分析的是到达的因果关系只要评估区某种污染因子造成污染(量化指标超标)即构成损害、项分析的是致害的因果关系除了需要评

34、估区满足到达的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造成生态损害(评估区生物的减损)环境损害型的到达的因果关系判断包括同源性分析与迁移路径分析 污染物同源性分析包括“采样分析污染源、环境介质和生物中污染物的成分、浓度、同位素丰度等采用稳定同位素、放陈 伟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及其证明参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 部分:土壤和地下水(年)第 页例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 部分:总纲(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第 部分:地表水和沉积物(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森林(试行)(年)等都简要规定了判断因果关系的原则性方法射性同位素、指纹图谱、多元

35、统计分析等技术方法判断污染源、环境介质和生物中的污染物是否具有同源性”迁移路径合理性分析包括“分析评估区气候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自然环境条件判断污染物从污染源迁移至环境介质的可能性造成生物损害的进一步判断污染物到达生物的可能性 建立从污染源经环境介质到生物的迁移路径假设识别划分迁移路径的每一个单元利用空间分析、迁移扩散模型等方法分析污染物迁移方向、浓度变化等情况分析判断各个单元是否可以组成完整的链条验证迁移路径的连续性、合理性和完整性”推荐方法 同样区分了到达的因果关系和致害的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包括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环境污染物从源到受体的暴

36、露路径的建立与验证两部分”“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即致害的因果关系而“环境污染物从源到受体的暴露路径”则是到达的因果关系 推荐方法.规范了到达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内容包括确定污染源和排放行为、特征污染物在源和环境介质中的一致性、污染物传输路径的合理性、受体暴露的可能性、暴露路径的可识别性等.生态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明环境损害证明到达的因果关系和环境介质的损害即完成了因果关系的证明生态损害除了要证明到达的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进一步证明致害的因果关系 致害的因果关系又可分为一般因果关系和特定因果关系 德国刑法学在判断事实因果关系的理论中发展出了合法则性条件说美国侵权法为解决有毒物质侵权的特殊性问题

37、形成了双阶层的事实因果关系认定法上述两种理论都把事实因果关系区分为一般因果关系与特定因果关系“运用合法则性条件公式判断因果关系既要处理一般因果关系问题(对应于普遍定律或统计定律)又要处理具体因果关系问题(对应于初始条件)”判断因果关系的顺序为先判断抽象或一般意义上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一般因果关系(法则)再判断本案中具体或特定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因果关系 具体到生态损害某一物种数量的减少是否是某(些)特征污染物所引起首先要证明特征污染物有可能导致物种数量减少这是一般因果关系的问题其次再证明本案中这一物种数量的减少是否确实由环境污染行为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所引起这是特定因果关系问题总纲.的

38、 项具体分析内容包括:“通过文献查阅、专家咨询和毒理实验等方法分析污染物暴露与生物损害间的关联性阐明污染物暴露与生物损害间可能的作用机理建立污染物暴露与损害间的剂量 反应关系结合环境介质中污染物浓度、生物内暴露和外暴露量等分析判断生物暴露水平产生损害的可能性”显然分号前段是对一般因果关系的分析而分号后段是对特定因果关系的分析 而总纲.“破坏生态行为的因果关系分析”的内容则为生态损害型因果关系之判断的原则性方法.规定的 项内容如下:)时间顺序分析)损害可能性分析)因果关系链建立)分析自然和其他人为可能的因素的影响并阐述因果关系分析的不确定性 总纲.之所以不需要单独分析到达的因果关系是因为其原因行

39、为“生态破坏”并非通过污染因子污染环境对生态造成破坏类型化的生态破坏行为(滥伐森林、违法捕猎等)的到达的因果关系显而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参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 部分:总纲(年)第 页参见:推荐方法 第 页易见一般并不需要单独证明 当生态破坏导致次生生态损害时的确需要进一步证明次生损害的因果关系此时需要根据不同的领域使用不同学科的证明方法 例如因砍伐森林而导致森林生态系统中某一物种的灭绝就需要用生态学方法证明两者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此时生态破坏行为与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之间存在的是到达的因果关系问题而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与此物种的灭绝之间则是致害的因果关系问

40、题推荐方法 对致害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内容和方法予以了规范致害的因果关系的确定包括时间顺序、关联的生物学合理性、关联的一致性和关联的特异性等 推荐方法 实际上是对流行病学中希尔标准的借鉴美国联邦法院也据此整理出了一系列证据和裁判规则 由于推荐方法 是通用于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一般化方法在生态环境损害领域还需要运用总纲的方法予以补强 对于某一领域的生态损害因果关系还需要参考具体的技术标准进行判断例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森林(试行)对森林生态损害致害的因果关系判断进行了特殊规定:“对于森林结构或功能受损原因除了当地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行为以外还存在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自然因素或跨区域人为

41、因素的影响的应同时界定和分析其他各因素对损害的贡献率若其他各因素导致的损害难以量化可以通过专家咨询法、专家打分法确定各种因素对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的贡献率”由于对致害机理的认识程度不同生态损害可以根据认知难度被进一步分为常识型、科学确定型和科学不确定型 种类型这 种类型是对一般因果关系的判断 由于另文对一般因果关系已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类型化研究为避免重复本文仅扼要列明一般因果关系 种类型的主要区别 常识型的一般因果关系隐而不显作为背景共识由常识经验担保此时不需要专门提出一般因果关系的概念即可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例如砍伐森林会造成水土流失等 科学确定型的一般因果关系初步显露出来但尚未成为需要由司法进行实质

42、判断的问题由法官自身的科学专业知识、专家证言或鉴定机构的专业知识即可担保形成一般因果关系的共识由鉴定意见即可明确证明的案件例如 或 值的某种程度的变化可能导致水中的鱼类死亡 科学不确定型的一般因果关系存在一定程度的科学不确定性科学界本身对此问题正在进行研究存在一定的争论此时只能由法官综合各方意见判断一般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由一定时空内的司法判决担保共识的存在随着更好证据的揭示在另案中可以修正或推翻前案有关一般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共识形成新的共识 典型的是疫学型案件即需要利用流行病学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例如某种新的化学物质在空气中聚集是否可能导致麋鹿种群数量的减少 前两类案件因果关系的证明和传统案件并无

43、实质区别科学不确定型案件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另文已有详细论述可以推及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推荐方法.实际上是对科学不确定型(疫学型)的推荐确定方法 在完成一般因果关系证明之后则是对特定因果关系的证明这与传统侵权案件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无实质不同不再赘述五、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既是事实认定层面(鉴定评估)的问题也是法规范层面的构成要件问题(法官结合证据根据案情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则纯粹是法规范层面陈 伟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及其证明的问题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制度是传统环境侵权规范中的重要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并不自然可以适用环境侵权因果关

44、系的制度设定对此有必要进行专门讨论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原告对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需要承担“关联性”的举证责任之后根据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被告反驳原告主张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被告主张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干规定把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举证责任倒置)这与传统环境侵权关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不同 江苏省审理指南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应当就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与损害

45、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江苏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规定同样与传统环境污染侵权保持一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在表面语义上也支持私益侵权与公益侵权应适用相同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有环境法学者也认为“我国未来也应采用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此本文有不同看法“从立法目的论的应然视角分析需要实行倒置规则的环境侵权应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第一污染者(被告)的举证能力强于被污染者(原告)或第二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一定程度的盖然性或不确定性”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第一点理由并不成立 无论是生态

46、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政府)还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其举证能力明显强于传统的环境民事侵权中原告的举证能力原告和被告举证能力孰强孰弱并不如在传统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那样一目了然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掌握公权力的政府的举证能力强于被告乃是常态 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原告不恰当的过重的举证负担应当被减轻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这一理由已不能成立自然不应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关于第二点理由在环境侵权这一私法领域当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盖然性或科学不确定性时把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符合矫正正义的原则因为作为被告的排污者从污染中获得了

47、收益而原告并未从排污行为中获得收益通过举证责任的价值判断矫正这种利益分配格局是合理的 然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虽有私法问题的外形但其本质却是一个公法问题”不但归责原则不宜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便在存在盖然性或不确定性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不能自然沿用环境侵权的倒置规则因为两者背后拥有不同的法域逻辑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政府(全民的代理人)是从排污行为中获得收益的(政府获得税收消费者获得消费品)利益格局从环境民事侵权的被告获益原告受损转变为被告获益(经济收益)原告获益(经济发展)并受损(生态环境受损)用因果关系倒置规则把败诉风险分配给被告的理由被削弱了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无论环境损

48、害型还是生态损害型生态环境损害无论到达的因果关系还是致害的因果关系、一般因果关系和特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都应由原告承担 至于如何从法解释学上厘清私益侵权与公益侵权的不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有多种可行方案例如可以把民法典新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千二百三十五条)解释为与其他条文并列的条文从而不适用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特殊规定或是在“二元耦合”框架下对本章条文进行解释学重构等六、结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虽然立法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范此要件但判决说理却离不开对此构成要件的论证或解释 把生态环境损

49、害责任因果关系分为环境损害型和生态损害型两种类型可以明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和证明范围 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类型化及其证明和举证责任的研究为立法和司法判断搭建一个基本的认知框架之后再经过实践(如诉讼或磋商制度)经验上的积累进一步明确具体问题针对不同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果关系(大气、水、森林乃至其他物种等)的特点进一步细化研究可使复杂的整体因果关系问题在分解为较为简单的子问题的过程中降低难度 在这一研究过程中对事实因果关系在法律框架中的认识会得到提升已有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基本理论的外延会得到扩展一系列传统法律理论(如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同类型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原被告在不同因果

50、关系类型上的证明能力、数人致害责任的承担、科学与法律的关系等)将在全新的知识背景中展开参 考 文 献於方张衍燊徐伟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解读.环境保护():.陈小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探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竺效.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中国法学():.吕忠梅课题组吕忠梅竺效等.“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中国法学():.陈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二元耦合结构: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考察.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陈伟.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类型化视角下的举证责任.法学研究():.陈伟.二阶段归因论:关于事实因果关系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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