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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选调解员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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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 1、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专职调解员三名,特邀调解员若干名。 2、调解庭可由三名调解员或一名调解员组成,由三名调解员组成的设首席调解员。 3、当事人约定由三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调解员,第三名调解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 4、当事人约定由一名调解员成立调解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调解员。 5、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调解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调解员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 6、当事人指定的调解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至少提前三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依照本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调解员。 7、任何人不得无故侵犯或限制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的权利。 第二篇: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专职调解员名。 二、调解庭可由1-3名调解员组成,由2名以上调解员组成的设首席调解员。 三、当事人约定由1名调解员调解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调解员。 四、当事人约定由2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各选定1名或者委托调委会主任指定调解员。首席调解员由主任指定。 五、当事人约定由3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各选定1名,再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第三3名或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调解员。首席调解员由调委会主任指定。 六、当事人选定的调解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调委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依照本规定重新选定调解员。 七、任何人不得无故限制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的权利。 第三篇:人民调解员各项制度调委会工作制度 一、调委会及调解小组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支部及队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调解组织要教育调解员依法调解本单位发生的民间纠纷,受案率要达到100%,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根据易发生纠纷的特点,做好预防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防患于未然。 四、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倡导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社会公德。 五、积极开展“五好家庭”、“遵纪守法光荣户”、“十星级文明户”活动。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 六、做好建档工作,一案一登记、一月一汇报制。 调委会工作制度 一、调委会及调解小组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支部及队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调解组织要教育调解员依法调解本单位发生的民间纠纷,受案率要达到100%,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根据易发生纠纷的特点,做好预防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防患于未然。 四、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倡导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社会公德。 五、积极开展“五好家庭”、“遵纪守法光荣户”、“十星级文明户”活动。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 六、做好建档工作,一案一登记、一月一汇报制。 七、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八、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九、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十、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械斗,上方事件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半月一次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4、做好有关台帐材料的装订统计工作。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共同调解制度 为使发生在我辖区及附近单位的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调处,结合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1、不论为主持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2、积极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初步总结,一年全面总结; 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年工作的安排; 3、参加人员为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及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成员; 4、总结的目的是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第四篇: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 1、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团结同志,尊 重领导,服从管理,坚决完成任务。 2、专职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职业纪律。不徇私舞弊,不对当事人打击报复,不侮辱处罚当事人,不泄露当事人隐私,不请吃受礼,不收费或变相收费。 3、调解工作要以预防为主,专职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法律政策,提高居民守法意识。遇到矛盾纠纷要及时调解,做到一般纠纷不出社区,重大纠纷不出街道,遇到重大纠纷要先行疏导,并及时报告司法所。 4、专职人民调解员遇到不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的纠纷,应积极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其解决问题。 5、专职人民调解员要遵守调解工作要求的程序,注意调解方法和技巧。要按照要求建立调解档案,发现纠纷线索要及时进行登记,口头调解的,要记录存档,书面调解的,要制作调解文书。 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调解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原则,依照党的政策、法律办事,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同违法犯罪分子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2、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普法教育的覆盖面,抓好民事纠纷的调解,防止出现矛盾激化事件。 3、坚持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广泛开展矛盾排查工作。 4、热情接待当事人,争取矛盾不上交。 5、坚持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6、坚持说服教育为主,耐心调解,达到纠纷双方都满意为止,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7、积极按时参加区司法局及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活动。 8、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专职人民调解员请销假制度 专职人民调解员人员请假,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专职人民调解员所有工作人员因公(私)离开工作岗位时,均应向所在社区或司法所请假并说明去向。 2、专职人民调解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者,必须写出请假条,逐级报批。批假权限社区主任为1天,司法所长为3天,请假3天以上者,须经区司法局领导批准。请假条随每月的考勤表报司法所。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前请假者,应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事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旷工1天按16元扣除,事假一天扣10元,累计旷工3天者直接予以解聘),病假凭医院证明。 3、病假三天(含)以上者,出具医院所开病假证明或说明情况,由司法所批准。需续假的,应在假期满前向批假人续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 4、参加区司法局或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活动情况记入个人考勤。 5、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社区负责考勤,司法所定期不定期对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 6、考勤表由社区每月25日报司法所,考核按区司法局要求每年进行一次。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1、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所统一调配至各社区,受司法所和社区双重管理。调解员按社区工作时间上班,上班期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一经查证,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2、司法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动,对无故拒不服从者和经考勤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3、每月7日上午为专职人民调解员例会时间(节假日依次往后顺延),参加例会情况将计入个人考勤,例会内容:调解员汇报各自工作情况,讨论调解案例,交流工作经验,学习调解实务或法律政策,传达上级有关指示,通报工作情况。 4、专职人民调解员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 5、每个专职调解员一般每月要制定标准人民调解协议书二份以上。 矛盾纠纷联动联调制度 为促进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提高调解工作效率,按照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要求,制定人民调解案件联动联调制度 一、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社区的人民调解案件,由司法所组织相关调解员进行联合调处,相关调解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二、对司法所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调解员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三、矛盾纠纷调处实行包案负责制,受司法所指派调解员,应及时将调处情况向司法所报告。 四、各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调解员配合支持的,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专职调解员工作制度 1、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街道司法所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范围的专职调解工作。 2、做到热情接待,认真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做好接待记录。 3、建立调解台帐,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规范化。 4、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运用。能够完全书写、整理人民调解工作卷宗。 6、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7、调解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要目标,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8、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他不稳定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社区,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9、矛盾调解受理率和调解率应达100%,调成率应达98%以上,杜绝因调解不当或拒绝调解产生的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 10、遵守国务院颁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专职调解员考核制度 1、考核实行季度考评、半年考核、年底总评。 2、季度考评是每季末由居委会成员或居民代表给调解员打分,分值分为69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为合格、80分为良好、90分为优秀。 3、季度考评每次得分结果均在社区公示,对一年中连续二次不合格者,给予除名。 4、半年考核和年底考核由司法所在司法局的指导下进行,考核项目分为 专职调解员聘用和解聘制度 1、报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条件是: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65周岁以下的辖区居民。 2、符合要求有报考意愿的辖区群众持身份证、户口本、辖区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所在社区报名,经社区初步审查符合条件后,由社区调委会主任将出具加盖社区公章的推荐表上报司法所。 3、经司法所经考核认为符合要求的报名人员,需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辖区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社区推荐表复印件、三张1寸照片上交司法所存档备案。 4、由司法所将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和聘用报告上报司法局,经司法局批准后,通知其上班。 5、专职调解员上岗前需经司法所组织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为1周,内容为调解业务知识和基本法律法规常识。 6、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专职调解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7、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因年龄超过70周岁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司法所补聘。 8、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司法所上报司法局后撤换。 9、司法所建立人民调解员花名册,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增补,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10、专职人民调解员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坚决给予除名。 11、对严重违犯纪律的调解员坚决给予除名处理。 12、专职人民调解员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 13、被除名或解聘的人员由社区出具工作表现报告,又司法所审查后上报司法局,经批准后通知本人并在司法所备案除名或解聘的相关材料。 专职调解员学习制度 1、专职调解员要坚持自觉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法律,熟悉调解工作,要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每周三上午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并认真做好笔记。 2、学习内容为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重大决定及各种文件。 3、每月一篇汇报学习材料,做到谈体会、谈感受。 4、与社区学习结合起来,掌握社区动态。 5、参加集体学习时,要留有记录。 6、参加街道召开的半月一次的调解员例会。 7、参加街道召开的专题矛盾纠纷研究讨论分析会议。 8、定期由社区分管领导召开调解工作会议,由专职调解员提出调解会议的主题或议题,研究调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拟定调解方案。 9、不定期地召开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有关疑难矛盾纠纷问题,通过集思广益,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10、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加社区议事会活动,参与讨论与居民有关的各种问题,了解民意。 11、不定期地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向代表汇报工作,接受代表提出的问题并回答。 12、每次例会均要体现调解工作以会代训原则,既是例会,也是培训,通过例会,使专职人民调解员更加熟悉、掌握业务知识,灵活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13、所有例会和集体学习,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无故缺席。 专职调解员纠纷调查制度 1、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之前必须充分倾听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纠纷事件讲述和要求。 2、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到与纠纷事件相关的地点调查了解情况,与相关证明人谈话了解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调查工作 3、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审阅: (1)审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材料;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要求; (3)走访知情人和有关单位; (4)察看有关物品和现场; (5)查阅有关书面材料、资料; (6)其他调查研究的方式。 专职调解员矛盾纠纷调解会程序 1、由调解会主持人宣布调解会任务、参加人及注意事项; 2、由纠纷当事人陈述纠纷的起因、经过和请求; 3、询问纠纷当事人各方证人,核对证据; 4、听取被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纠纷的处理意见; 5、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物品; 6、协商和解方案; 7、签订调解协议; 8、填写调解服务意见反馈书 9、进行回访 10、督促、见证调解协议书的执行 专职调解员奖惩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3、积极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者; 1、勤恳工作,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 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 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 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 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8、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员。 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给予命名表彰。 9、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10、表彰奖励每一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可随时表彰奖励。 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调解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追授奖励。 11、凡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或授予称号后犯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证书或锦旗。 12、奖励经费列入调解费开支。 专职调解员纪检自律制度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专职调解员考勤制度 1、专职调解员必须遵守社区居委会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2、专职调解员要做到有事请向社区居委会领导请、销假。 3、专职调解员不得无故旷工。 4、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加点的由街道司法所或居委会统一安排。 5、病假按日扣除工资。 6、旷工按日工资双倍扣除。 7、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做好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勤记录。 第五篇: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调解原则: 1、首选调解和全程调解原则。将调解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首选方式,力争将劳资纠纷化解于基层和萌芽状态,对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配合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开展全程调解工作。 2、公正合理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解劳资纠纷,保障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 3、快速简便原则。在确保调解质量和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尽快解决纠纷,实现质量与效率的统一。 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1 7、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职责 1、接受各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安排,持证上岗,依法调解各类劳资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配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劳资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完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矛盾化解任务。 3、积极参与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工作,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劳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及时向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汇报。 4、采集和反映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可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活动及动向的情报信息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 2人请客送礼的。 五、劳动争议调解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予以表彰、奖励。 1、办案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总结办案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3、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六、劳动争议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 1、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案任务的; 3、因工作失职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损毁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调解员培训的; 5、其他不认真履行调解员职责的行为。 3 第21页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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