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的证书核发机关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技术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质量检查两部分。 第二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统筹协调下,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任,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
2、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和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每一职业(工种)的考评现场必须配备一名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过程、考评结果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考评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正常运行。每次鉴定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现场督考报告。 第五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职业技
3、能鉴定的质量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下列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条件; (二)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所使用的试卷; (三)考评人员的资格、考评小组的组成和考评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 (五)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程序。 在质量检查过程中,质量督导员有权制止和纠正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但不能干预实际考评工作。遇有重大质量问题,应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经派出机构授权,可直接处理后,将处理结果报请派出机构核准。 第六条质量督导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征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派遣,并明确每一位质量督导
4、员的工作范围、内容和权限。 受劳动行政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质量督导员可同时负责质量检查工作。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质量督导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年以上的考评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中推荐,经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带胸卡。每次完成质量督导任务后,督导人员胸卡应交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保管。 第九条市业技能鉴定中心定期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参加业务培训。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费用和劳务费用,由聘用机构支付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支持和配合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