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研究
【摘要】
随着时间的挪移,XX省每一个市的人口都接连增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也愈来愈显著,工作固有的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要求。转移支付制度的是不是规范、是不是适合、是不是科学,很大的影响了财政制度的建设。以后一定要使用针对性的策略,改变之前的问题以及不好的工作形式,建设全新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成经济的平稳增长与区域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财政转移支付财政体制
一、引言
对于XX省来说,有着非常紧密关联的是经济的发展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现今XX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国际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间的差距还是存在的,现阶段我们要充足理解到改善XX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需要性与急切性。
二、XX省财政转移支付的近况
(一)中央这些年来对XX省的转移支付情况
财政体制实施分税制以后,中央对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的加强了,一年一年加大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2004~2008年,中央对XX省达到103.68亿元的转移支付总规模,其中11.87亿元是2004年转移支付额,2008年为32.21亿元的转移支付额,一年平均达28.34%的增长幅度。一年一年加大中央对XX省转移支付辅助,但规定的专项转移支付类别很多、密度又大,通常性转移支付密度小的是由地方自主支配的。2004~2008年中央对XX省财力性为81.73亿元的转移支付,一年平均19.4%的增长幅度,其中体系性转移支付了34.89亿元,一般性转移支付46.84亿元:中央对XX省专项为21.95亿元的转移支付,一年平均增幅74.1%。
(二)近期XX省对下转移支付状况
XX省按照财政厅以及市委与市政府的涉及同这个问题有关的需要,市财政对下转移支付力度渐渐增大了,转移支付制度公布了一连串的,一是难题性转移支付体制的建设。比必然水平低的地方是对XX县区人财力的平均,市级财政给予难题性转移支付。二是鼓舞性转移支付机制的建设。要执行对城市街区以及开发区前年的财政收入的调查,想要获得鼓舞性转移支付就要遵从关联的转移支付估算公式与系数估算。三是对城市街区与开发区5%的升值税、20%的营业税,财力的市财政不再聚集,遵从机制留用的是新加的那个部分。四是把以前属于市级收入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额外加上的以及城市街区分享,依照比例共享新加的财力市以及区,城市街区主动性被更换,促进城市街区建设与发展义务教育。
三、XX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的因素
(一)对XX省的财政转移支付根据模糊
XX省转移支付制度的关键根依据是适当划分每一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2011年,全省1700亿元是通常预算收入的冲破,4200亿元是通常预算支出的冲破,而XX市2011年通常预算收入实现了502亿元,占一个省的29.5%,通常预算支出实现565亿元,只占13.4%的全省,分析XX市采纳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占全省的密度遥远小于XX市通常预算收入占全省的密度。
(二)年度实施经过中比较慢对下达上级转移支付,运用效益不高的预算资金
收到上级专项转移支付66.3亿元的是2011年的XX市,其中收到13.7亿元是12月份的,
20.66%是占全年下达专项转移的支付;
12.3亿元单单是12月20日之后收到,占全年18.55%的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这样就能知道,年度实施经过中下达比较慢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某些以致在年底下达,造成财政资金不能及时施展成果。
(三)转移支付制度本身结构不合理
XX省在更换中变成了转移支付制度,包含返还税收、专项拨款、机制辅助、帮助结算等几种方式。但良好的协调是各支付方式中间缺少的,有时甚至反复交叉,互相对消。这种不合理的结构,让其作用遭到限制。通常性转移支付在这么多的支付方式中因为没拟定专门用的途径,可以让市区政府兼顾机动运用,因此得到热烈欢迎。像在XX省某县,2003年底财政结算中上级下拨的17630万元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只为650万元的一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占全部的支付资金总额3.68%,目前国内也就是这样的平均水平了。
四、采取的对策
(一)改善通常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
这几年来,中央财政在收入增长疲惫的状况下,不断加大对地方通常性转移支付力度,通常性转移支付占比从2012年的53.3%提升到2014年的58.2%。继续改善平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方法,探讨接洽体制的建设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基本公共服务的平等化被促进了。
(二)增强财政转移支付法制化建设,为转移支付制度供应法律保证
真实能行的法律法规是保证全部有效制度获得成功进行的基本保障,所以,这就需要XX省政府部门联合XX省的基础国情,依据XX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和发展特征,继续标准有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方式,进一步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基本准则、资金来历、方式分类、支付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计算规范、分配办法、监督检验办法和法律责任等,真实建设起改善的财政转移支付配套法律和配套改革方法,进而,保证完成XX省财政转移支付法制化建设,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成功展开提供法律保证。
(三)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工程
第一,新设专项要严格控制。原则上是不再新设专项转移支付,但由于新建立的专项是经济社会进展需要的,政策根据与政策目标需要有清晰的,并要国务院批准。第二,清算整合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工程。2013年下半年以来,中央财政主动清算、整合、标准专项转移支付,一批专项转移支付工程压减了,一批专项转移支付工程的审查批示权下放了。在2014年预算布置时,从2013年的220个压减到150个左右的是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政府工作汇报建议的2014年把1/3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减少的目的完成了。
(四)转移支付预算管制要增强
中央与位置预算管理的承接要增强,预先下达了转移支付预算,年度预算要监视位置及时列入。清楚转移支付下达的期限,把转移支付下达进度加快。促进信息公开,积极向社会公开通常性转移支付以及专项转移支付的详细工程与管理办法。把绩效评价做好,科学部署绩效评价机制,适当决定绩效目的,绩效评价有效展开,把绩效评价结果的可信度提高,探索把绩效评价结果同预算安排有机联合。
五、结语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1994年分税制更改后,中央为了推动各范围间经济社会事业和谐的发展,促进基础公共服务平等化,经过预算设计的对下级政府没有报酬的资金拨付。本文对XX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当中的问题展开了探讨,依据现实状况,提出了某些有效的对策。
参考文献
[1]王志英.转移支付应重点用于民生和支持欠发达产业[j].中国农业会计,2009(05).
[2]关洁.论XX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措施[j].现代商贸工业.2010(17).
[3]刘焱.河南承接产业转移的现状及对策建议[j].山东纺织经济,2011(10).
第二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对策财政转移支付就是将中央或省财政集中的财力,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支持和促进贫困、落后财政经济的发展,使下级公共服务能力实现均等。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随着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不断加大,专项补助存在的问题日益增加。因此,对专项补助资金的审计是重中之重。
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存在的主要
问题
1、法规制度和文件依据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转移支付资金未编入法定预算,预算管理不完整。由于下级地方政府在年初编制财政预算时无法全面掌握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和种类,导致预算编制不完整。当上级补助下达后,有的地方因年初预算未反映上级专项补助,在决算报告中也不反映这项资金,致使决算编报不真实。二是监督检查依据不健全。如一些地方政府用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搞“政绩工程”,转移支付资金投资效益差的问题较为突出,而与此相对应的监督办法相对滞后,审计监督还存在制度盲区。
2、转移支付资金在途时间较长。转移资金支付的方式是通过各级财政层层拨付,由于资金在途时间长,使得转移支付资金在各级政府间被长时间停留和占用,有的资金在途时间长达3个多月,直接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3、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现象时有发生。如有的地方财政在接到上级财政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后,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有的一些靠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生存的贫困乡镇政府,用转移支付资金偿还历年欠债等。
4、转移支付资金缺少检查监督和管理。一是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忽视这项资金管理,对事先申请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评估失误,论证不足,审批不严;有的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位后未坚持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户核算,使有限的资金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益,二是财政部门对这项资金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工作缺乏检查监督。
二、审计的主要方法
1、查清转移支付的规模和种类,促使预算编报完整。审计时,要全面查清上级补助地方支出的规模种类,与地方支出预算的变动情况和预决算的报告情况对比,提出可行建议和办法,使下级财政编报预算和决算的完整。
2、查清审计项目支出的去向,促使项目设置更加合理。审计时,要重点延伸项目支出,看其项目是否适当,有无虚假立项和对立项论证不足、论证失误等导致项目效益低下等问题,审查资金去向是否合理、用途是否正确、效益是否明显。
3、检查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促使资金使用进一步合规。一是要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落实到项目单位,是否存滞留和挤占挪用的问题;二是要检查用款单位是否按申报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用、专户核算,是否存在虚报骗取项目资金的问题;三是要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情况,重点揭露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以及查处贪污挪用等重大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三篇: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及对策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一、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现状
(一)转移支付制度的产生和分类。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与结构。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关系现状。
二、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政府财权、事权划分不合理。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不够健全。
(三)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四)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监督管理不严。
(五)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标准规范程度不够。
(六)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完善。
三、国际经验借鉴
(一)美国财政补贴制度。
(二)德国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四、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关对策
(一)适时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收入划分范围和比例。
(二)增加地方税收返还比例。
(三)规范地方财政支出。
(四)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并重,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
(五)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框架。
(六)建立以转移支付为主的主体功能区财税体制及政策体系。
(七)改进转移支付分配方法和资金管理,提高转移支付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八)加强财政立法力度。
(九)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的范围。
(十)不断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
(十一)完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十二)集中财力,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十三)建立纵横交错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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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推荐]1999年以来,我国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财政转移支付补助7330亿元,加上税收返还和一些体制性补助,用于推进地区均衡发展的资金超过10000亿元(吴睿鸫,2007)。然而,我国实施了多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现均等化目标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
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的财政收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现阶段,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到2003年已上升为54.6%。如果计入预算外收入部分,这一比例约45%。税收返还是中央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右。和国际水平相比这一比例是明显偏低的。
(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构成中,用于税收返还及补助的数额偏大,而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数额又偏小。如2003年中央财政总支出预算为15138亿元,中央本级支出7201亿元,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7937亿元。其中,税收返还3404亿元,体制性补助326亿元,对地方的其他财政转移支付4207亿元。税收返还占中央对地方全部财政转移支付的43%。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实际上是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毫无联系,致使西部许多地区由于财政均等能力不足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税收返还延续和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步拉大了地区差距。财政补助由于缺乏科学依据,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常常出现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的问题,明显有失公平。专项拨款也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监督,运作不规范,经常成为地方政府平衡地方财政的工具。
(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缺乏监督
长期以来人们对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方向的现象已是见怪不怪了。我国较大比例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到各部门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目前屡有项目重复设置、多头审批、利用职权对本系统资金安排予以“照顾”的案例。这些违规做法使财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甚至还滋长了政府中狭隘小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毒瘤,严重违背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目标和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五)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随意性大在分税制国家里,有条件拨款(专项补助)的范围一般都限定在具有明显的外溢性、需要两级或多级政府共同分摊其成本费用的某些基础性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内,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一般都有基础设施建设法规或单项事业发展法规作依据。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的专项拨款范围太宽,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预算支出科目,并且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到处“撤胡椒粉”:同时,不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亦无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和单项事业法规可依,费用分摊标准和专项资金在各地区之间的分配方法都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随意性大,客观性差,难免出现资金使用的分散、浪费和低效率。
(六)财政转移支付标准不规范
在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形式中,并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方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目前,仍然坚持“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基数法”计算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额。另外还有一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干脆就根据拨付者的主观判断,而不是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这样势必造成财政转移支付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财政转移支付演变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行为,影响公正性,降低了转移支付的效率。这样的财政转移支付标准不仅不能适当的解决我国严重的地区间财政收入上的差异,而且加剧了这些地区间的公共服务水平上的差异。
(七)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如下四方面: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还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客观上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二是没有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使来自于不同口径不同名目的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相互冲突,政策目标实现难以保证。三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决定与支付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使支付对象、资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都带有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四是对财政转移支付违规违法行为责任的认定和处罚缺少全面、明确的规定,很多违法行为都以“内部处理”了事,造成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视而不见。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性。另外,审计部门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也监督不够。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两个比重,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纵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无一不是以中央拥有较大财力为基础的。如美国联邦政府掌握了全国财力的60%,日本中央政府集中了63%: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掌握了70%,加拿大和德国中央政府也集中了约50%的财力。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名义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上升到50%以上,但由于大量的税收返还,中央财政实际可支配财力增量打了折扣。如果把税收返还约计人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右。和国际水平相比这一比例是明显偏低的。另外,我国财政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虽有所上升,但总体上还是偏低。所以,提高“两个比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另外。我国国土辽阔,地区差异大,并且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二元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变、快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快速城市化的社会变迁过程之中,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政府更需要拥有较为雄厚的财力。惟有如此,才能有效控制社会秩序,有序解决社会矛盾,平稳推进社会转型。当前。许多问题(如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医疗和养老保障等)的有效解决,也都有政府财力不足的制约。
第五篇: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设想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设想
一、我国现行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原则偏离均等化目标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建立的,由于分税制改革的特殊历史背景,以不损害地方既得利益为原则,致使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沿袭了原体制补助和存量保留的税收返还补助。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以及目前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在分配制度上存在经济越落后、发展越缓慢的地区,分配的越少,从而造成地区间财力差异越来越大,制约了转移支付均衡地区间公安财力差异目标的实现。
(二)转移支付规模还不够大,未完全解决财权和事权一致的问题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以来,公安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一直呈递增趋势发展,目前,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由于各级财力有限,导致现有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不能满足地方的全部支出需要。许多客观因素造成转移支付未能全部解决公安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矛盾,未能充分实现转移支付平衡地方财力的目标,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仍然不匹配。
(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太合理
1.目前的公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都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为
目的,容易导致富者欲富、贫者欲贫,不利于均衡地方财力,有悖于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2.一般性转移支付较少,未能充分发挥转移支付财力的作用。虽然近几年中央加大了公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调增了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但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份额仍然较小。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较小,必然制约了转移支付资金在公安事业发展中整体均衡效应的发挥。
3.专项转移支付较多,地方可支配财力较小。专项转移支付较多但开支范围较小,地方各级公安需要按照中央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因此,专项转移支付不增加地方的可支配财力,地方用于日常业务工作的可用财力仍然较小。
(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
1.转移支付金额可开支范围的规定不合理。目前,公安转移支付的开支范围规定在办案和装备两个方面,客观因素支付的其他资金不允许占公安转移支付资金,造成地方可支配财力较小,专项转移支付较多但开支范围较小,同时造成“虚假支出”和“变造支出”的现实。
2.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在设立、审批、监管等方面机制不完善。一是部分中央专项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链条过长,需要层层上报、审核、批复,从项目申请到中央部门批复项目,再
到中央专项资金实际拨付到位,往往需要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期间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得不到及时反馈,造成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无法发挥作用;二是由于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管得过细,管理难以到位,部分项目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影响公安专项资金效益;三是片面追求投入的“放大”效应,投入零星分散,不仅不利于整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集中力量干大事,还导致地方政府配套负担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专项资金效益的发挥;四是资金分配办法不公开、不透明,缺乏统一规范的分配制度,容易出现“跑部钱迸”的现象;五是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各级公安机关资金管理部门一般都只重视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环节,忽视资金使用和后期监管环节,容易导致项目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问题
3.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晚,各级财政滞留中央专项资金问题严重。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大规模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地方财政的时间较晚,地方财政还要层层往下拨付,导致年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各级财政部门滞留的问题严重。不仅影响了当年中央财政预算的执行效果,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律基础不完善
一是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权威和统一的法律基础,
客观上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行的民主性和规范性。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法规很少基础很薄弱。由此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存在,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差的问题。二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不明确。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规章中,基本上没有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关系主体的说明,缺乏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致使不同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三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立项、分配、审批、拨付、监管环节都缺乏法定程序制约,导致财政转移支付运行的整个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设想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按照新形式下公安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为主线,从合理清楚界定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事权范围入手,逐步理顺各级公安机关和地方财政关系,促进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公开化和法制化,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跨越式改革。
(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规范的财政转移制度要遵循四条原则:第一,财权和事权相匹配是首要原则,在确定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之间事权的基础上再划分各自的财权,这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根本所在;第
二,分配指标均等化是基本原则,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以均衡地区间财力,实现基本均等化为基本目标;第三,公开透明是制度原则,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就要保证资金在分配、计算、审核批准、拨付使用、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公开透明,规范各环节的具体程序和确定依据;第四,整合归口是管理原则,整合现有的转移支付项目,实现同类转移支付项目统一归口管理,加强各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安排使用各自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切实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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