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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相关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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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爆破相关管理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分为中长期安全目标规划和年度安全目标计划。 二、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由矿长组织编制。 三、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结合矿井发展规划、生产发展水平和生产工艺装备进行编制,必须配套相应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措施。 四、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应纳入企业管理中的计划管理范畴,进行任务下达、检查、验收、考核、修定。 五、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应分解到月,进行细化,落到实处。 六、年度安全目标计划检查周期为每月,即每月安全检查时,要检查安全目标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修正。 七、年度安全目标计划考核期为年终。企业年度总结时一并进行安全目标计划的考核。结合本矿安全奖

2、罚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奖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为了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企业安全机构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充实;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安全投入的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运用;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矿长必须对下属各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贯彻落实。 四、技术负责人对全矿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必须及时编制各种工程的作业规程(措

3、施),做到“一工程一规程(措施)”。 五、副矿长对分管的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落实矿长下达的各项指令,对现场安全工作负责。 六、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的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七、各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责。 八、生产工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九、由矿综合办根据本制度制定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一、本矿安全生产监督由矿安委会和工会进行行政监督,同时建立有群众安全监督体系。 二、本矿安全检查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检查为每月的2日,由矿长组织。不定期检查为上级检查和矿委组织的临时专项检查。 三、定期安全检查组由在矿的矿委会成员、技术员、轮休的安全

4、员、瓦检员、电工等组成。 四、定期安全检查分井下和地面现场两部分。现场检查结束后,要组织安全检查例会,汇总隐患、制定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五、下次安全检查为上次安全检查的整改验收日。没有完成整改的,要查明原因,没有特殊情况的,要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六、上级检查下达的决定书和本矿检查的通知书所列隐患都集中登录入隐患综合登记,进行整改消号、上报管理。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每月1日为全矿安全学习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由矿长、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全矿职工安全教育。由矿长、副矿长组织矿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学习。 二、本矿安全培训分为全员安全培训和专项安全教育。新工作入矿 2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

5、2小时。 三、新工人入矿培训程序。凭身份证和体检合格证明在综合办登记。安全科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科下达入井通知书。按入井通知书,生产科进行新老工人搭配分班,矿灯房进行矿灯编号、人员定位卡编号。新工人入井实习期3个月。 四、新工人在进行矿级培训的同时,应请县安监局进行培训、考核。 五、由矿长、安全矿长组织进行阶段性安全教育。如。安全月活动、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其它专项安全教育。 安全保卫制度 1、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在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下设保卫负责人1名、保卫人员若干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门卫、值班看守、巡查等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2、本单位各级领导必须经

6、常性地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要求每位员工必须熟悉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新招收和调入本单位的员工,要进行法制、厂规和安全生产教育,必须先学习后上岗。 3、值班看守人员要牢记自己的职责,严守岗位,善于发现可疑情况,严禁在值班巡逻时睡觉、脱岗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4、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 5、以防盗为中心,以防火为重点做好“四防”工作,各部门所管辖的生产工作场所,必须落实治安保卫具体措施,要将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要把责任落到具体岗位人员,要在重点部位安装必要的技防器材。 6、要切实加强生产工作岗位(特别是

7、民爆物品岗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灾害隐患。要严格控制火源,对消防重点部位和禁火 3区域要严禁吸烟。 7、加强值班巡逻,巡逻时要重点检查。有可无可疑情况和人员;办公场所内的报警、消防、电源等设施是否完好;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的门窗是否完好;消防重点部位的设施以及厂区内的消防器材配置是否完好;动火作业现场是否按规定动火等等。 8、对巡逻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异常情况,要先进行现场处置,在处置的同时要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及各类事故时,在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的同时,还要报告当地派出所或相关职能部门,并保护好现场,详细记录异常和处置情况。 9、对节日期间歇业

8、的,必须加强值班看守力量,要认真落实不间断看守,确保安全。 10、由于值班巡逻不到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各类事故的,根据性质轻重按厂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爆破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井下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持有爆破证的爆破员承担。 2、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执行领发清退制度,由本班组固定的爆破员领取,领取数量不能超过当班使用数量,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由持卡人领取,当班领取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详细做好登记并签字。 3、爆破员必须在爆破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才能将爆炸物品领到现场进行装填,不得提前领出随处存放。 4、炸药在运输过程中要与雷管分开运输,做到轻拿轻放。 5、运到工作地点的爆炸

9、物品暂时不用或剩余,严禁乱扔乱放,一律放在炸药箱内,下班时送回炸药库。 6、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严格按“三人“连锁放炮”程序进行。 7、爆破后待最后一个炮响15分钟后,方可撤离警戒。 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购销应实行爆炸物品购买证和销售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购销程序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双方应互相验证资质和手续,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有安全条款。严禁私自购销民爆物品和用民爆物品以物易物。 二、民爆物品购销合同副本应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三、民爆物品运输,应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民爆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

10、,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四、运载、装卸民爆物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范的安全要求。车辆应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用汽车运输时应用专用运输车辆,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货舱内。装载爆炸器材的车厢、货舱内,禁止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装卸应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进行。装卸民爆物品的车站、码头,应经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审批; (四)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事先经过安全教育。装卸时按规定搬运,轻拿轻放。

11、装卸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公路运输时,应按规定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5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民爆物品在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民爆物品附近吸烟、用火、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五、井下生产用民爆物品应分类装运,装入专用箱内,加锁,专车运送。 六、运载爆炸物品的车、船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押运人员。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储存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

12、储存。民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二、民爆物品库的设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当地乡、镇政府备案。 四、存放民爆物品的固定库、临时库,与周围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看管。 五、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民爆物

13、品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进行检测一次; 6 (二)库区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三)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四)临时储存民爆器材的库房应设置围栏。 六、民爆物品的存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的发放民爆物品应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三)库内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 (四)库房内

14、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五)民爆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应分库储存; (六)报废民爆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 民爆物品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 1、收存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入: (1)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其它规定的手续不入库; (2)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 (3)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 (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 2、发放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发: (1)没有本单位发货单据不发; 7(2)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不当和没有押运人员的不发; (3)品种、数量与单据不符不发; (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发。

15、3、产品出入库之前,安全管理人员、库管员,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保证安全可靠后方可进入库区。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入库区车辆的记录。 4、产品出库时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出库。 5、出入库时必须有专业的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装卸人员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按装卸规程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 6、库管员必须定期清点库存量、入库数、出库数,应详细准确,做到帐物相符。收、发爆炸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7、库管员负责监督核对雷管、炸药出入库编码登记工作。 8、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单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

16、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矿长汇报处理。 9、危险品库房的各种管理帐目记录清晰、准确无误(危险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合格证、危险品运输证等),详细认真填写。 10、民爆物品仓库为矿井治安防范要害部位,无论何人进出,必须登记在册。 爆炸材料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1、火药库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把炸药和雷管分别存放在炸药璧槽和雷管璧槽内,堆放整齐,毫秒雷管和瞬发雷管要分开存放,悬挂好标示牌、填写清出入库单,不得超存。 2、火药库管理人员发放炸药时,必须在发放火工品专用窗口进行, 8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发放火工品专用窗口以内。 3、火工品发放时严格按照领取通知单标明的数量进行发放,不得随意发放。 4、严格执

17、行领用签字制度,火药库管理人员及时填写火药发放记录,登记清楚发放数量、使用队组、使用地点等情况。放炮员与背药工及时在单据上签字确认。 5、建立火工品管理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入库和发放的炸药、雷管必须进行登记。 6、火工品管理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班清日结。及时填写有关报单、报表、台帐,不得出现差错。 7、认真学习手持机使用说明,手持机的使用达到规程化要求,在数据上报、入库录入、拆箱、发放等环节确保录入正确无误,发生问题及时汇报,不得自行处置。 8、同一个放炮员不得发放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9、班后及时将剩余的雷管、炸药进行清退。 10、放炮员班后必须回库进行交接班,严格

18、执行汇报制度。 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 为了防止放炮现场出现拒爆、残炮、瞎炮和雷管丢失、乱扔、乱放等现象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矿井的安全生产,要对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工作,并制定以下措施: 1、电雷管的电阻试验和编号,必须分别在各自的专门的硐室内、导通台上进行,按定员定量标志牌要求,严格执行导除静电措施,严禁在爆炸材料地点和发放硐室内进行电阻检测和编号工作。 2、电雷管测试、打号工作必须由爆炸材料仓库保管员专职完成,保管员应熟知电雷管性能、参数要求,以及电雷管测试仪的结构特点,使用方法及要求,按操作规程操作。 3、操作室只允许一人进行操作,导通室内存放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雷管全电阻测试

19、必须在安全防爆筒内进行,每次电阻测试数量不得超过20发,操作台上只能存放100发电雷管,电阻测试和编号必须逐发进行(包括退库电雷管)。 4、雷管在发放前,必须用电雷管测试仪逐个做导通测试,合格品在电雷管上打上号码,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所编号码要准确、清晰,编号后要放入雷管箱以备发放,对导通不合格的雷管应轻轻抽出,按检测时间、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操作库管员要做好祥细记录,把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并分号存放,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5、电雷管的编号要按爆破工实际需要进行,每个爆破工都要有自己的号码,每个雷管都要有编号,不得出现漏编,所编号码要准确、清晰,编号后要把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并分

20、号存放,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6、对已经检测合格的雷管要及时进行编号,并用领用发放手持机扫描雷管盒的条形码,责任到人,实行跟踪管理。 7、在对雷管的电阻测定和编号结束后,对导通室内的工作所须用的布兜、抽屉、雷管箱、防爆箱、防爆筒及地面要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账,确保不漏检不遗失,并把雷管导通硐室内的杂物和操作台,地面上的石蜡层进行彻底清扫。 8、当测试仪长期搁置不用时,应将电池取出,防止电池腐蚀而影响仪器性能。 9、经常检查测试仪是否完好灵敏,如有损坏应送交专业部门修理,不可私自拆修。 10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1、设备、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严

21、格控制民爆物品流向,防患于未然。 2、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 3、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超量审批的,领导不得批示,无计划和爆破指示单的,雷管未编号的,超期变质的,性能不详的保管不能发放使用,而且要做到“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帐物符,日清月结无差错”。 4、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监察,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而且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

22、,不得徇私,否则按规定严肃处理。 5、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制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密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 6、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单位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绝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 民爆器材检验和销毁管理制度 11 一、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

23、库,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注明报废原因、品名及数量,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在县、市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按规定妥善销毁。 二、销毁民爆物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周围应设置警戒,专人监护。 三、民爆物品销毁后,应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确认全部销毁后,做好记录,负责人签字,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2、从事特种作业岗位工作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

24、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4、爆破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政治思想素质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 12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

25、审工作由矿办公室统一办理。参加培训考核的人员必须服从安排,认真参加有关劳动和职业培训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再教育,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操作证复审通过,方可继续从事相关的特种作业。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进行交接班。 2、交班人员应主动将本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否则,不准下班。 3、严禁各岗位无人值守,做好各种原始记录。 4、接班人员接班时要查清库内炸药(雷管)数量、消防设施等、做到账务相符。 5、交接班双方确认无误后,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 “一炮三检”制度 1、严格遵守规程规定,坚持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打眼时,必

26、须检查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打眼放炮。 3、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止进行处理。 4、放炮后的瓦斯检查要认真细致,确保工作地点无瓦斯超限现象和 13其它危险后,解除警戒恢复生产。 5、对放炮中发生的各种瓦斯情况,要认真记录,详细地填写在放炮记录卡上。 6、记录卡要填写清晰,并注明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及放炮员签名。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三人连锁放炮”的三人具体为。班组长、安全员和放炮员;“安全员”由采掘队指定专人兼任。 2、当班放炮员必须持“放炮警戒”牌,班组长必须持“瓦斯检查”牌,安全员必须持“允许放炮”牌。拿牌人

27、员必须管好自己所持牌子,并核对牌子内容,防止拿错,牌子不得交给他人保管或由他人转交。“三人连锁”放炮实行交牌制,按下列程序进行爆破作业。 3、“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换牌流程示意图: 说明。放炮员接到“允许放炮牌”后方可进行放炮,放炮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 4、“三人连锁放炮”具体作业程序: (1)放炮员在检查雷管脚线连线工作准确无误后,将“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班组长接到“放炮警戒牌”后,认真检查顶板、支护、风量、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经检查处理,确认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条件时,组织人员撤离到规定的安全地点待避,派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及附近的所有通路上,按作业规程规定

28、设置警戒。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查牌”交给班组安全员。 (3)班组安全员接到“瓦斯检查牌”后,利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14仪对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录到“一炮三检”手册上,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撤出人员并汇报调度室。瓦斯浓度在1%以下,没有明显煤尘飞扬,符合放炮规定后,安全员方可将自己携带的“允许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4)放炮员接到“允许放炮牌”后,才允许将放炮母线与连接线连接,最后离开爆破地点,按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和距离,到指定地点发出放炮警号后进行放炮。 (5)放炮后,待炮烟吹净(co浓度

29、降到24ppm以下),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三人”共同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瞎炮、残爆等情况,安全员必须对放炮地点瓦斯进行检查,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确认安全,方可由班组长解除警戒,恢复工作面工作。 (6)放炮工作结束,三牌各归原主。 爆破撤人设岗警戒制度 1、掘进工作面爆破地点必须在进风侧反向防突风门以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处或避难硐室内,撤人距离不小于300m;回采工作面爆破地点必须距回采工作面爆破地点不小于100m处。 2、远距离爆破作业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作业后,进入工作面检查时间不小于30min. 3、当需贯通的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

30、,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另一个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撤人、设岗和警戒。 4、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条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5、爆破警戒由班组长负责派人设置警戒,设置警戒采取“去二回一” 15的制度执行。未得到撤岗通知,警戒人员不得擅自撤岗。 爆破停送电制度 1、采掘工作面在每次爆破前,必须由专职电工停止爆破作业巷道内的一切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爆破作业后,进入工作面检查时间不小于30min),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暴等情况,无

31、异常情况后,方可由专职电工恢复工作面的电源。 3、恢复供电前,专职电工必须巡视检查采掘工作面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只有确认采掘工作面范围内电气设备、电缆防爆性能完好后,方可恢复采掘工作面的电源。 一、爆炸物品运到井下现场必须在各自的特种箱子中存放,雷管、炸药两箱距离大于15m以上且远离机电设备及一切导电体。 二、两箱尽可能放在进风巷道,不潮湿且顶板完整或支护良好的地方,箱子必须上锁,钥匙爆破工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他人。 三、引药制作: (一)爆破工必须将雷管顺好,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紧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

32、,并将抽出的单个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抽单个雷管时,不准硬拉、硬拽。 (二)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时,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插入雷管后必须绕扣紧锁、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严禁将雷管直接绑在药卷上,且一个起爆药卷只能插入一个雷管。 16 (三)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四)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应清点数目,不准随意扔在地上,防止起爆药卷丢失。 残爆、拒爆处理制度 一、残爆、拒爆的处理步骤 1、放炮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至少

33、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处理拒爆、残爆工作必须在施工区队班组长亲自指导下,相应的打眼工、装药工、爆破工都到场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进行处理。 3、首先检查爆破母线及网路,若为断路、短路、虚接等原因,处理后重新按上述程序起爆。 4、若仍不起爆,证明非线路原因,但又不能确定拒爆炮眼位置,则采取先两两并联再串联的方法重新连接后,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后必须仔细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准确位置。 5、对于爆破后,现场的主要可疑情况要引起高度重视,如:炮后工作面没有达到预想效果(特别是欠挖的原因)、现场遗留有完好的炮眼内的脚线、拉底时炮后底板形成台阶过大等,必须认真检查,严格按照规定

34、处理。 6、处理拒爆、残爆工作必须在班组长亲自指导下,相应的打眼工、装药工、爆破工都到场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进行处理。 7、找出拒爆炮眼后,由班组长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其平行的新炮眼,眼深略大于拒爆炮眼,打眼时应在拒爆炮眼外口17插入炮棍做为导向标志。 8、严禁手拉、镐刨、用压风吹、水管冲等方式处理拒爆(残爆)炮眼;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继续加深炮眼残底(无论眼内有无残药)。 9、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10、在拒爆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1、当班的拒爆(残爆)必须由现场第一负责

35、人及爆破工负责当班处理完毕,严禁将隐患交下一班。 二、残爆、拒爆的相关规定 1、井下发现有拒爆,发现人必须立即向跟班队长和班长汇报,并由跟班队长和班长负责将人员撤至警戒线以外;同时,跟班队长向区队值班队长和调度室汇报。 2、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值班矿领导、带班矿领导和安检科和生产科通风组汇报,并通知通风队值班队长。 3、通风队值班队长通知井下跟班队长到现场指挥拒爆处理,通风队跟班队长、安检员、放炮员必须在1个小时内到达拒爆现场,到现场后电话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做好记录。 4、处理拒爆时必须有安检员、放炮员、区队跟班队长和班长同时在场,处理过程由通风队跟班队长统一指挥。 5、拒爆处理后,由通

36、风队写出书面材料(拒爆的处理情况及简单原因分析),结果报生产科通风组和安检科各一份,然后由生产科组织,安检科、施工单位跟班队长、通风队跟班队长、班长、处理拒爆的放炮员等进行原因分析和预防措施制定。 6、每次爆破,电爆网络检查必须由放炮员负责,脚线连接好后,再 18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允许电爆网络接触任何导电体和岩石。 7、有水的地方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淋水措施。 第二篇:矿井爆破管理制度矿井爆破管理制度 1、爆炸材料购买、装卸、运输制度 为了保证爆炸材料购买、装卸和运输环节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购买、装卸和运输必须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1、亨健公司物资供应部采购员持“民爆信息系统代为i

37、c卡”、本人证件、凭“民用爆炸材料申请表”到物资供应和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购买数量不得超过库存核定量,到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开具爆炸材料购买证、爆炸材料运输证,到指定的生产厂家购买。 2、从爆炸材料生厂家到亨健公司的运输,由集团公司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专车运送。 3、装卸和井下运输 (1)爆炸材料到达井口时,由供应、公安、安监、通风部门现场交接,保证万无一失,安全转运。 (2)装卸人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未经培训不懂装卸知识的人员,不准装卸。 (3)装卸爆炸材料人员,必须按装卸安全规定进行装卸,必须轻装轻卸,严禁野蛮装卸。 (4)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装运,严禁混装。 (5)装卸现场必须公安部门设置警戒

38、岗哨,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现场。 (6)井下运送爆炸材料的专用罐车必须封闭严密并加大锁,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押运工必须按规定押运。 (7)雷管、炸药不得使用同一列车运送,如果用同一列车运送,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每秒。 (8)爆炸材料到达爆炸材料仓库后,按爆炸材料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用手持机读取入库雷管信息,押运人员与装卸人员认真检查爆炸材料无异常情况后,将爆炸材料安全卸入库房并登记上帐。 2、爆炸材料储存、保管制度 1、爆炸材料仓库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和公安局验收合格后,发给爆炸材料

39、存储许可证的专用仓库、未取得存储许可证的仓库一律不准使用。 2、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做到帐目齐全,登记清楚规范,帐卡物相符。各类帐目、记录保管二年备查。 3、爆炸材料仓库储存爆炸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安部门核定批准的容量。井下爆炸材料库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本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4、爆炸材料仓库实行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验收登记制度;实行爆炸材料信息管理;收存和发放爆炸材料应进行登记,上帐上卡、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严格进行交接班制度。 5、爆破器材的保管必须分规格、品种分别存放并设置标志牌,品种包装要完整牢固,必须做到无潮湿变质现象。 6、库内物资摆放

40、整齐、清洁卫生、地面无杂物、库内周围无垃圾、通风良好。严禁库内乱放其它杂物。 7、保管员不管每天是否办理入库手续,必须进入仓库检查盘点,发现丢失、被盗或其他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矿主管领导和公安分处。公安分处要在案发30分钟内上报公安部门。 8、失效雷管和炸药要全部集中,单独保管、存放,建帐、建卡分别登记。 9、库管员和所有接触爆炸材料人员,必须穿棉布或防静电衣服,不准穿化纤衣服。 3、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为了保证爆炸材料销毁处理安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制度: 1、对井下交回和导通的瞎雷管、失效雷管和炸药分别集中管理,单独存放、建帐、建卡分别进行登记。 2、对集中保管的瞎雷管、失效雷管和炸药,要按规

41、程要求及时销毁,保存雷管数量不得超过500发,炸药不得超过100公斤。 3、销毁前,应登记造册,由物资供应部报告中提出书面销毁报告,应说明被销毁爆炸材料的名称、数量、来源和销毁原因,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安排专人、专车送往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4、爆炸材料防火、警卫制度 1、井下火药库必须采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电压不得超过127伏,严禁在储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内装灯,任何人不准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火药库。 2、井下火药库要有足够沙箱、消防锨、灭火器等灭火器材。灭火器两个。库管员对消防器材的使用、保管必须做到应知应会。 3、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实行现场交接班电

42、话汇报制度,24小时不准离岗。交接班时要共同检查,填写火药库管理台帐,确认无误后相互签字。 4、井下火药库必须建立严格的来人登记制度,库门必须始终加锁,检查人员持相关证件或有关领导陪同,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库,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登记记录至少保留一年。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禁任何人将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易燃易爆材料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进行非业务活动。 6、所有进入库房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防静电衣服,不准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衣物,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5、井下爆炸材料领退 1、爆破工领取爆炸材料时,必须持本人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本人ic卡和由使用单位值班区长或技术员签字并加盖代为

43、公章的领料单,库管员认证检查所带证件,证件不全时,不予发放。 2、爆破工领取雷管、炸药必须使用专用箱子并加锁。雷管、炸药不得混装,发现管药混装的、箱子未加锁的、证件与本人不符的,停止爆破工工作并严肃处理。 3、领取雷管前,库管员按爆炸材料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读取所发雷管信息和个人信息。 领取炸药时,爆破工领取必须与背药工一起到炸药库,由背药工审查领退用登表上登记的领取数量,并签字。否则不予发放炸药。 从爆炸材料仓库往工作地点运送雷管、炸药,实行人工背运,雷管炸药分别由爆破工和背炮工背送,且需两人以上同行。严禁爆破工一人运送雷管和炸药。 4、爆破工必须坚持执行领退制度,使用好放炮员原始记录,不带

44、原始记录不予发放,当班组长要在爆破工下班时核实领取数,实耗数和应退数并签字。 5、爆破工的雷管箱、炸药箱要加锁。下班时把所剩余的爆炸材料全部交到爆炸材料仓库(下班不交到仓库爆破物品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罚款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库管员要认真核对原始记录数量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库管员对箱子要认真保管,严禁出现丢失或乱用箱子。 6、爆破工必须按规定亲自作好放炮及有关工作,其它人不准代替,瞎炮爆炸材料要及时收回,不得乱扔、乱放、丢失和私藏爆炸材料,对于不负责任造成丢失爆炸材料的爆破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7、强化爆破工领用退制度。清退爆炸材料时,爆破工必须审查领退用登表上登记的领取、使用、清退爆炸材料的数量,库管员要认真审核放炮员原始记录的消耗栏,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方可办理退库。 8、放炮员原始记录登记不全者,要追究爆破工责任,领退用登表上签字不全,要追究库管员责任。 6、电雷管编号 1、雷管拆箱前,按爆炸材料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采集雷管信息后,方可拆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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