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崔杰历史学院200730950070 摘要。1993年,我国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一批规定和细则。由此,我国公务员管理的主要环节已经基本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05年4月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随后出台的一系列配套法规标志着中国公务员制度法治化在立法层面的完成。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法治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逐渐成为中国政治高层和普通民众的共识。不管施行过程中的执行力度及实际约束力如何,在30余年的改革进程中,立法机构确然在此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很多领域的立法工作成效显著,完善
2、了中国的法律体系。我国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部门,承担着政府中最多的行政任务,其行政权是政府管理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最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与人民切身利益最密切的权力,也是最容易被滥用的权力。近年来官员贪腐现象甚巨,且贪污受贿额达到令人惊愕的程度。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作为“国家干部”进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行以分类管理为重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对过去大一统的“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将党政机关干部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区分开来,党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的逐渐法制化
3、就是试图在立法层面上将其逐渐推向规范,打破人治,健全法治。本文试从这一角度梳理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法制化历程。 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初步法治化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上通过,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一直到2005年底,这项条例都是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规范条例。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实现依法行政。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中,健全行政法治是主要内容,而公务员制度在行政法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为一切行政法规都要靠各级公务员去执行,其效果直接影响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实现。所以公务员制度法治化不仅具有我国法治的基础性地位,更是我国法治的核心。国家公务员暂行
4、条例及其相配套的单行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的实施与完善,不仅为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走向法治化管理和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形成创造了条件,更为我国的法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配套的13个暂行规定和13个实施办法,以及一批规定和细则出台。可以说,自此以后,我国公务员管理的主要环节已经基本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过去政府机关人事管理人治化的弊端,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实施细则、办法的相继出台,对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考核、录用、奖励、工资、回避、轮岗、培训、辞职、辞退等方面作了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已开始走向法
5、治化。一个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单行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为支撑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公务员管理的各主要环节基本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另外,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已初步实现。首先是凡进必考的录用制度已全面实行。全国3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实行了公开招考,中央国家机关也连续面向全国进行了招考,影响巨大。再者,在管理方面,功绩制原则普遍贯彻,全面实行“德、能、勤、绩”的考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同奖惩、工资、职务升级、辞退等环节挂钩,其他诸如竞争上岗等择优晋升机制正在形成。“截至2001年4月,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5万个机关实行了竞争上岗,职位近35万个,报名的公务员达s0多万
6、人。”这已成为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轮岗回避制度开始实行,监督制约见成效。如对领导职务和“热门”职位有计划地轮岗,对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实行回避,为公务员创造了廉洁奉公的工作环境。初任、在任和新任领导职务的培训已形成制度,公务员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水平稳步提高。通过培训,一支政治思想素质高、技术强的公务员队伍正在形成,有力地保障了政府的有效运转,提高了行政效率。在“出口”方面,渠道开始畅通,除正常退休外,辞职辞退工作逐步展开。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意义在于:一是打破人治,健全法治;二是打破“统包统配”,实行凡进必考;三是打破论资排辈,实行竞争上岗;四是打破终身制、铁饭碗,实行辞退
7、、辞职制度;五是打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实行考核制度;六是打破正面激励不足,实施奖励制度;七是打破内部封闭,推行轮岗回避制度;八是打破经验型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职业开发机制;九是打破“有权力无监督”,实行廉政约束机 制;十是打破权利义务失衡,实行申诉控告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公务员制度法治化立法层面上的完成 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这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法治化在立法层面上的基本完成。公务员法在价值取向、制度设计、政策选择等方面着力解决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
8、,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它界定了公务员的法定范围。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对于确定公务员的职业领域范围、人员编制职数、财政负担水平等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所谓的“公职”,就是从事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职位,公务员必须是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承担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等职能,为公众服务。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但也不只是局限于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吃“皇粮”的,由国家财政供养。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
9、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 其次,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设置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它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以上参见孙粤文:“公务员制度法治化:中国法治的核心”,载于秘书,2004年第5期,第8页。 薛凯:“公务员制度10年十大跨越:打破人治健全法治”,载于半月谈,2003年9月10日。制度提供了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的职务划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级别分为十五级。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按照公务
10、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规定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别设置其职务序列,从而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计。这一规定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了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强化了激励机制。公务员法的这一规定,使我国的职位分类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为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再者,出台了关于法官、检察官的规定。暂行条例由于公务员范围的限制而没有法官、检察官的相关规定。公务员法中增加了关于法官、检察官的条款,并就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选任方式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
11、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人选时,既可以从法院、检察院内部选拔,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公开选拔时,报考者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但不必再参加公务员考试。这样不仅省略了繁琐的选拔程序,节约了公务员管理的成本,而且有利于公务员选拔任用的科学化和制度化。 最后,出台了有关公务员责任与义务的规定。公务员管理中要求公务员负有服从上级决定和命令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保证国家机关运转的统一和效率。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
12、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遵循法治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如果超越法律、违反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治原则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中的“法”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法治原则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即使是公务员服从上级的义务,也必须是在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之下,因此,公务员服从上级的义务不应当是绝对的。 结论 公务员制度法治化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法治化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立法层次底,法规不够完备。一些相配套的单项法规还不够完备,有的还尚
13、未制定。另外,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还不到位,公务员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滥用权力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公务员的官僚作风,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行为还时有发生,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备,力度还不强,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尚未根除。公务员法从立法角度对中国的公务员制度给予了法律层面的规定,意义重大,但如若执行不力,亦犹如画饼充饥。因此,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的严格执行是公务员制度法制化的重中之重,公务员制度法制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二篇。试论城市建设管理的法制化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城市社会生活的整个层面,必须有完善的法制作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建设现代化
14、的发展,法制己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手段。为了确保现代化城市的有机运转和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我们必须加快健全城市管理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城市,努力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 一、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化势在必行。 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是城市现代化发展对城市管理提出的新课题,势在必行。现代化的城市管理不能没有完善的法规和严格的法治。 (一)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市场引导和自由竞争,但为了保证市场的有序和竞争的公平,政府必须通过立法宋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市场经济实际就是法制经济,要依靠市场立法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15、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济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现代化的城市管理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这个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客观要求城市管理必须从单纯的行政管理转向法制管理。政府对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城市交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和市容卫生等等的管理都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是城市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现代化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东南沿海的一些发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日益现代化,产
16、业结构日趋现代化,居民生话逐渐现代化。伴随着这种现代化的发展,城市管理也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在城市经济和建设发展过程中,一些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失控,城市总体规划难以实施:市政建设管理混乱,“挖路不止”占道经营难以遏制,街道拥挤脏乱,机动车辆激增,城市交通严重阻滞。政府要解决这些问题,单靠行政手段显得十分乏力,必须通过法制化管理来进行规范和限制。 (三)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现实需要。 我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长期发展目标。但目前我们在发展经济和推进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严峻
17、的问题。诸如:土地使用浪费严重、城市人口急剧膨胀、环境日趋恶化、生态遭受破坏等等,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潜存种种危机。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保证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我们就必须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通过具体立法和严格执法来加以控制和调适。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是城建管理法制化的基础。 城市建设管理法制化的基础是加快健全城市管理法规,建立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
18、切要求”。党的十六大在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xx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必须有科学的、完善的、高质量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与之相适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家和地方在城建管理方面都建立了大批法规。XX市近十多年来,先后制订了一百多项城建管理法规,其中大项报省人大批准立法,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公布实施。日前城市管理在城市规划、市容卫生、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方面都有了一些可供遵循的法规、规章。但是,应当看到,当前城市管理法规还不够完善,完整的法规体系还设有建立起来。目前在城建管理中,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直
19、接针对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城管部门的职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这就是使我们依法治市存在基奉法律上的空缺,无章可循。我们现有的一些专项法规和条例,或者因为明显滞后、或者因为不够规范、或者因为层次不高,其法的权威性和力度还远远不能适XX县区管理的需要。特别是这些法规的强制性很弱,对一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和普遍存在的违法违章的处理,显得十分乏力。有些法规,由于对部门之间的权责规定不明确,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存在扯皮、推读、效率低等问题,与现代化城市发展的要求极不相适,因此,建立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势在必行。 实施有效的城市管理需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城管章法,从纵横两个方面,系统地构建城
20、建管理的法规体系。 第三篇:试论公务员考核制度试论公务员考核制度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提出改进公务员核制度所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即大力推行“量化考核”的概念,从而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公务员量化考核体系。 关键词。公务员;公务员考核制度;量化考核。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并做出评价的有关规定的总称。客观公正的考核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对于发现人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中存
21、在的问题 我国各地区和各部门是在1994年全面开展考核工作的。考核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人事部在先期制定出台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三个综合性法规和政策指导性文件后,又于2000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考核法规制度的不断充实和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体系。然而,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考核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与量化考核有关的问题也逐渐地
22、凸显出来。 注重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需要重点考核的绩效无法落实。公务员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的实际绩效。而机关工作本身难以量化,考核指标难以确定,加之有些单位在实施公务员考核中往往偏重于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而仅仅凭印象、靠感觉,就会容易在考核过程中出现“晕轮效应”、“宽容与严厉误差”等现象。 缺乏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测评标准。当前考核的考核体系中,仍存在着等次设置不合理,缺乏衡量干部实绩的具体标准等问题。而缺乏定量考核的支持,又会导致难以在实际操作中对考核要求和标准进行把握,最终影响了考核的质量。可以说,正是量化考核的“缺失”,才导致了考核标准的模糊和难以
23、估量,进而导致考核等次差距拉不开,不称职的人难以评定出来等结果,影响了公务员考核所应起的作用。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形式主义,降低了奖惩和提升公务员的可信度,严重影响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所以,对现行考核制度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客观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所以只有健全并完善与时俱进的,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公务员考核体系,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思想素质好、懂经济法律和管理的新型公务员人才。 二、对策和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借鉴我国部分地区所试点实施的公务员量化考核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一套朝着现*核制度方向发展的,科学合理而又
24、行之有效的公务员量化考核制度。从而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最终达到不断提高每一个公务员素质水平的目的。 (一)积极推行“量化考核”的概念 充分发挥量化考核在考核过程中的精确性、规范性和易操作性等特点。在制定量化考核测评标准时,通过将可实施量化考核的目标和内容进行量化,变“软指标”为“硬指标”,并按照工作的轻重、难易程度合理设置权重。 要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职位的要求,合理设置考核等次。考核等次是公务员工作实绩的反映形式,应尽可能具体清晰。针对称职等次平台过大的现状,可在现有的优秀与称职之间增加良好等次。在众多的公务员中的确有一部份
25、人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都比较优秀,但由于优秀名额的限制,只能评为称职等次,这一方面造成考核结果中称职等次比例过大,起不到考核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违背了考核的客观公正原则,不能实事求是地反映一个人 的工作能力和成绩。可增加20%-30%的“良好”等次,使大多数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得到肯定、激励,给少数后进公务员以压力,促进改进。 (二)详细地将考核指标分解量化 详细地将考核指标分解量化,赋予一定的分值和加权系数,通过对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定。在明确了量化考核标准以后,不仅可以较为有效地解决考核标准无法准确衡量和估算等问题,还能避免因为单凭定性考核而产生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对于那些难以进行量化的考核内容,
26、则应该将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方法相结合,通过分解考核要素,量化考核标准,并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联系实际逐项打分,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给考核带来的偏差,从而实现考核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必须要强调的是,在把握定性和定量的比例、细化考核要素及量化分数设置等方面,还需要各单位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能“照搬照抄”他人的经验。 三、对完善量化考核的一些思考 公务员考核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是激励公务员积极努力地开展工作,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方法。XX县区所实施的百分量化考核提高了当地政府对公务员考核工作的“信誉”,增强了考核的权威,
27、在一定程度上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量化考核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量化考核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不断创新、完善,才能发挥其更大的功效。因此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建立标准化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岗位职责是衡量一个岗位上的公务员工作好坏的标准,是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首先,要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设立指标。对每个机构的职位先进行工作分析,明确每个职位的具体职责,然后再结合该部门的战略目标和所属的系统设置指标。其次,要充分考虑政务类与事务类公务员之间的本质差异和管理需求差异,确立不同的评估维度。政务官的绩效主要以负责、公正、最大限度满足民众的利益要求等为核心;事务官
28、则侧重工作效率、政策执行 力、工作态度等维度的考察。再次,要充分利用定量分析的手段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对“勤”、“绩”两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方面,可以将各岗位公务员的工作或服务态度、出勤率、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果和贡献等各方面明确分值。 (二)进一步提高量化考核的科学性 在量化考核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一些指标、权重设置的合理性。从量化考核测评体系的建立到评分定等和考核结果的使用,涉及到方方面面,会遇到许多具体情况和问题。在实施量化考核的过程中,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解决好考核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在确定考核指标时,要力求具体,能用数据表达的决不用语言描述,做到易于衡量和测评,并能够被大家理
29、解。同时,现阶段已经实施的量化考核工作还存在着民主化、公开化程度还不够高、在领导评价与群众测评的权重安排上往往偏重于领导测评等问题,因此,扩大群众参与度势在必行。在年度考核中可以吸收部分群众参加评议,适当加大民主测评的比重,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氛围,最大限度增加量化考核工作的“可信度”。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考核理念 量化考核要真正成为一种先进的、代表未来发展趋势的现。*核制度,除了要求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外,还需要在考核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实行“人性化”的考核管理。考核并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挖掘个人潜能,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关注每一个考
30、核对象的价值与差异,理解、信任考核对象,并积极主动地做好考核过程中的沟通与交流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量化考核在改进我国公务考核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庄垂生.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竞争机制j.地方政府管理,2001(3). 2徐颂陶.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m.中国人事出版社 3金太军.公务员制度创新与实施广东人民出版社 4溪流.中国公务员制度清华大学出版社 5舒放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四篇:试论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试论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内容摘要。本文就我国现阶段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从中得出考核中出现不公平现象形成的原因,以及杜绝公务员考核制度中不公平现
31、象的发生,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通过全文三大方面的阐述,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念,那就是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 关键词:国家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制度化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自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宣布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至今已经历了十多个年头。在这十几年的过程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在这里我想就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谈一点自己的观点。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它是公务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客观
32、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考核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行政的重要一环,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我国自1年月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但同时我们也应发现,目前在公务员的考核中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探讨如何改进考核制、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这对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中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实话几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首先通过全面考核,激发了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使机关面貌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公务员普遍增强了自
33、身的责任感,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其次通过全面考核,详细了解了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及时发现了大批优秀人才,促进了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发现在公务员的考核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1、考核中流于形式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同时并存,影响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考核者(单位领导,考核小组成员,上级主管领导同执法监督人员,舆论工作者)和被考核者。考核人员中有的认为“考核年年搞,哪有精力搞”,考核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情面观念重,你好我好大家好,怕得罪人影响自己的宝
34、座;有的不具备考核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素质低下,难以胜任此项工作,导致考核结果失真。而被考核者素质不高,敷衍了事,表现为写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时三言两语。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考核工作认识不深,宣传不力,许多人缺乏参与意识,把公务员考核等同于过去的年终评先进,优秀等次实行轮流坐庄,搞平衡,搞照顾或者搞论资排辈。出现两种极端的现象:一是部分单位领导虽然表面上履行了考核的规定程序,但考核中并不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而是个人说了算,凭个人的好恶搞内定,结果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二是部分单位领导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将优秀等次的确定交由群众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使一些政绩突出而平时不太注意人际关系的人榜上无
35、名,相反,一些政绩平平但“人缘好”的人却评为优秀。没有真正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2、考核结果等次偏少,而且不重视考核信息的反馈,致使公务员考核的激励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都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按照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左右,最多不能超过。为了照顾到大小不同部门,一般单位的作法是,按照各部门实际人数乘以的比例和四舍五入的方法,将名额分配下去,结果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不管部门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有指标就可评优,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二是四舍五入的办
36、法使人数少的部门获得的评优机会,反而比人数多的部门多。称职等级较容易确定,这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也包括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比较差的公务员。然而,他们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没有任何差别,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 3、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当,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太轻,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太重,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和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如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37、但如果某一公务员在五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优秀、优秀、称职、优秀、优秀,那么,按照此规定也只能晋升一级,与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的没有什么差别,显然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同时,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因为根据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予以降职。而降职通常相应地还将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若“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将予以辞退。”相反,对那些因严重违犯公务员纪律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是不确定考核等次,即在一定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两年)影响晋级增资而已。显然有点不公平。 以上种种现象,不仅会
38、直接挫伤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而且由于考核不公平,会对公务员制度本身带来一定破坏作用。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作用在于:()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保证公务员素质优良,适应管理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事务的需要;()促进政府依法管理,公务员依法行政;()促进政府管理的科学化;()保证政府管理高效能。如果考核不公平,考核结果不能反映公务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就起不到奖优罚劣的作用;用这种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升降的依据,则难以选出优秀人才,其后果不见得比领导干部凭个人印象、好恶选人的方式更好;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的依据,还不能客观评价公务员的行为,依此树立的典型则不仅无法起积极示范作用,甚至会起不好的导
39、向作用,引起其他人的反感。当前不少单位存在一种不良现象,就是好的不香,坏的不臭,彼此浑浑噩噩,混一天算一天。这种社会风气的出现,与不公平考核不无关系。同时不公平的考核既无法帮助行政首长发现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也不能帮助公务员了解自己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及时改进和补救,更不能鼓励公务员之间相互比较,公平竞争,提高工作效率。所有这些,都无益于公务员制度作用的发挥。如果任其发展,不仅公务员制本身权威性会受到损害,而且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考核中出现不公平现象的原因 上述不公平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1、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 我国对干部的考核,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
40、阶段。新民主主义时期,叫做“审查”,考核内容侧重考审干部对党和革命的忠诚程度、工作能力和弱点,在审查中特别注意干部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和过去历史上的问题;建国后,普遍实行干部鉴定制度;十年动乱时期,干部考核工作遭到破坏,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考核工作才逐渐恢复并得到新的发展,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提出干部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要对干部进行定期的全面的考核。以往干部考核制度是为了适应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对纯洁和壮大干部队伍,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的考核制度继承了过去干部考核制度许多优点,但也沿
41、袭了一些不适应新时期公务员考核实际的内容,如考核内容定性成分多,定量成分少,追求全面性,重点不突出等。这些内容作为对公务员的要求,是正确和必要的,但作为考核标准却显得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可比性差,两个情况相差不大的人,很难分出优劣。 、一些岗位忙闲不均。公务员职位分类法要求每一等级中的职位虽然工作性质可以不同,但其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要大致相似,所得报酬待遇也相同。但不少部门确实存在同一等级不同岗位之间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差别较大的情况,如都完成了工作任务,其他表现也差不多,那么谁可在考核中评为优秀呢。有时往往是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的岗位上的同志没有评为优秀,而
42、工作量不够饱满的岗位的同志却被确定为优秀等级。、岗位职责不十分明确。岗位职责是衡量一个岗位上的公务员工作好坏的标准,是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我国推行岗位责任制已经很多年了,在政府机关,每一个职位有一定职责应是十分明晰的。但有些部门还存在职责不清的情况,甚至个别单位至今也没有制定岗位责任制,这就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事先未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考核就没有了标准和依据,真正意义上的考核也就无法进行。这是导致考核中出现轮流坐庄现象的重要原因。、个别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甚至带有私心杂念。在考核工作中,领导干部的责任是十分明确的。但有的领导干部因不愿意得罪人而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坚持标准;有的甚至自己想获得优秀
43、等次,或希望将与自己亲近的人评为优秀,因此不想按原则按标准办。这两种情况都是导致出现考核不公平的直接原因。尤其是后者,其副作用比大锅饭更大。大锅饭是干好干坏都一样,而在主管领导存在私心杂念情况下进行的考核,则效果正相反,很可能与领导亲近者,即使干得一般也能评上,与领导疏远者,即使干得再好也评不上,这种由于领导者自身作风不正,对有些下属抱有偏见,不能实事求是一碗水端平,而造成的人为不公平,还会在群众中造成人际矛盾,甚至形成派性,亲近领导者与疏远领导者会形成对立,不仅严重挫伤下属积极性,还会使群体凝聚力下降,排斥力上升。对群众而言,可能容易谅解领导者能力方面的缺陷,却无法忍受领导者的不公正,从而对
44、领导行为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甚至抵触。 、考核方法简单化。我国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考核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重视考核方法的选择和把握,轻视平时考核,只重年终考核,甚至只重年终评优;不看工作好坏,一律按部门按比例四舍五入分配优秀名额;重定性考核,轻定量考核等,就是将考核方法简单化的突出表现,也直接导致了考核中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澄清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与考核者对考核工作不够重视、工作失误、领导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深化考核,突破解决考核中的难题就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考核工作提高到公务员
45、制度的核心地位,只有把对考核的重视提高到推动和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高度来认识,考核才能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为此首先要加强考核者的再教育,把考核的有关规定和措施作为考核者任职学习的主要内容;并对被考核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考核关系到每个人的工作和前途,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配合考核工作的积极性,其次,把考核工作列入考核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范畴中,从机制和制度的高度来加强他们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并坚决有力地贯彻执行。 2、要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化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意义,通过考核,对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价,做到功过、是非
46、分明,既是识人、用人的基础和依据,也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加强考核的制度化建设。要把考核与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在实行目标化管理过程中,根据公务员岗位目标完成的情况来确定考核的等次。 3、考核标准要合适,要尽量具体化、数量化。 在公务员考核中,确立科学的考核标准至为关键。为此,建议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力和应有的利益,做到四者有机统一,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以利于公务员考核制度建设。其次增强现行考核标准的针对性,最好是每一个岗位都有相对应的考核标准,而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笼统几条;再次
47、要数量化。可参照其他国家计分考核方法,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配合适分值。为体现重点考绩原则,宜将考绩分值比例适当提高;为反映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要求,德、能两个方面可实行按等级计分的办法,若“能力”一项在总分中占分,可以定为若干等级,获得一等可得分,二等可得分,依此类推,当然每一等级还要有具体标准;而对勤、绩两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方面,则可以将各岗位公务员的工作或服务态度、出勤率、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果和贡献等各方面明确分值。考核标准量化以后,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又便于分出高低,就可以避免单凭主观意愿或随大流给被考核者评定等级了。 4、提高考核的功用,充分发挥激励竞争机制在考核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考核是与其升、降、奖、惩紧密挂钩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激励竞争的功用。但如果我们只是出于激励公务员的积极性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需要,出于对公务员的工作及其行为控制的需要,把考核的功用仅用于这些方面,为考核而考核,极易引起被考核者的逆反心理,使考核流于形式。我们知道人是社会中人,他既追求经济价值又追求社会价值;既有低层次的物质需求,又有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因此,在考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