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文明创建奖罚制度
为建立精神文明建设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党员干部投身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办公室精神文明创建水平,根据《XX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县文明办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室机关被评为文明单位时,办公室发放相应级别的精神文明奖。
第二条精神文明奖的发放范围为办公室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第三条精神文明奖的发放标准按照文明办的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变动,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执行。
第四条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条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对成绩突出者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的,对有关责任科室和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资格。
1.完不成办公室交给的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在精神文明创建评比活动及卫生大检查中,一年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4.工作态度恶劣,营私舞弊的。
5.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6.当年干部职工触犯法律被判刑、拘留的或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7.发生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等不良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8.对内部不安定因素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第二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奖罚制度(推荐)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奖罚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创建市级文明单位,提高全体员工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员工形象,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要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落实《文明市民行为规范》,不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二、全体员工都要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创文明工地、文明部室、文明楼院、文明家庭,争做文明职工,对获得称号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以表彰或奖励。
三、公司全体职工要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一)在创建活动中,积极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被评为创建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在年终总评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在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赠送锦旗)的,视情节进行表彰,并在年终给予奖励。
(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困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四、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未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整体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适当扣减当月奖金,并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甚至合格。
(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公司机关文明服务行为规范的,行为恶劣受到新闻单位曝光批评或社会批评,影响公司荣誉,损坏公司形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处以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优质文明服务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的,给予扣除当月奖金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直至开除处分。
五、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载入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员工晋级升职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三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奖罚新制度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奖罚新制度
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意识,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地税行业形象,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提高创建工作质量和水平,推进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局干部职工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二、全局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做思想先进、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的表率,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在年终总评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的,视情况进行表彰,在年终总评时给予一定奖励;
(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困的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四)、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五)、对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文明建设标兵”称号,并一次给予200元奖金。
(六)、有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创建经验被同级或者同级以上文明办推广的,创建人员被同级或同级以上文明办通报表彰的,通报表彰人员作为干部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并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甚至合格。
(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者社会公开批评,影响单位荣誉和形象的,给以通报批评或者适当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执行公务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文明服务规定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处罚。
(五)、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重视不够,不按局内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的,取消年度评选资格。
(六)、凡违反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规定的,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存入本人档案。
(七)、创建中,主管努力不够,创建积极性不高的,给予通报批评
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第四篇:文明创建奖罚制度和考核办法第三社区工作站文明创建奖罚制度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提高我局精神文明建设
水平,促进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是为表彰职工对精神文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进一步调动每位职工的积极性,推动我工作站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而采取的激励措施。
第三条
根据《XX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在遵守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规定、完成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的情况下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四条
以上条款没有涉及,但对全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决定对责任人停发精神文明建
第五条
因各种原因昕停发的精神文明建设奖,由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起试行。
第五篇: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奖罚制度或奖罚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文明
处罚规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结合本工地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奖罚规定,希望各施工队严格按此执行:
1、各工种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发现一人一次不戴罚款50元,施工班组长及管理人员不戴罚款100元。
2、施工现场上班穿拖鞋、高跟鞋及赤膊者,每人次罚款50元。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安全带不符合标准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4、施工现场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者,每次罚款100元
5、操作电夯、金属壳电钻、电锤等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水中操作电动工具不穿绝缘靴者,每人次罚款50元。
6、向下或向上抛掷工具、建筑材料、或重物者,每次罚款100元
7、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的,每处罚款200元。
8、阳台、楼层、屋面、梯段等临边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的,每处罚款200元
9、未采用tn-s系统,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隐患重大的,每次罚款1000元。
10、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漏电保护器失灵或参数不匹配,,隐患重大的,每次罚款1000元。
11、违反“一机、一箱、一闸、一漏”,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
无隔离开关或可见分断点断路器的,每处罚款500元。
12、电箱下引出线混乱,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13、外电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现场照明不符合要求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14、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拆除或移动安全警告标志、信号装置、照明装置者,处以500元的罚款。
15、未经主管安全保卫领导批准,在近火区或易燃易爆附近动火、焊接和在非专用库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处以500元的罚款。
16、非指定专业安装人员,私自攀爬吊架、乘坐卷扬机吊盘上下者,处以500元的罚款。
17、未经主管安全领导批准,私自拆除、移动关键、要害安全设施装置,脚手架主要部件设施者,处以500元的罚款。
18、施工单位对监理及上级隐患整改通知单、停工整改整顿令,不执行、不整改、不反馈和主要隐患整改不到位者,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1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0、基坑、基础施工未编制施工方案及支护、防护方案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21、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设施,积土、料具堆放和机械施工距坑边距离小于规定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22、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或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重要
管线、道路进行沉降观测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23、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或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已施工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24、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立柱底部无垫板,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隐患重大的,另给予停工处罚。
25、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模板上堆料不均匀,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26、浇筑混凝土前,未按规定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验收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27、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混凝土强度未达规定提前拆模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28、塔吊、施工升降机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安装单位无安拆资质证和安全许可证,操作人员(含安拆和司机)无证上岗,审批手续不全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29、塔吊、施工升降机基础制作不符合规定,未安装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灵、无效的,处以500元的罚款,隐患重大的,另给予停工处罚。
30、塔吊、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扭曲、变形腐蚀严重,零部件漏装、错装、联接不符合规定,架体垂直偏差超过规定,架体与建筑物附着不符合要求,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的,处以500元的罚款,隐患重大的,另给予停工处罚。
31、塔吊多塔作业无防碰撞措施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32、塔吊、施工升降机未通过检测验收就投入使用,使用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机械带病作业、维修保养不及时的,处以500元的罚款,隐患重大的,另给予停工处罚。
33、塔吊、施工升降机进料口无防护棚,卸料口无防护门,缺基础围栏、排水通畅,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处以500元的罚款。
34、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或未经审批,落地式脚手架高度超过规定(50m)或悬挑脚手架无设计计算,处以1000元的罚款。
35、落地脚手架立干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立杆缺少底座、垫木,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外挑杆与建筑结构连接不牢固,处以1000元的罚款,隐患重大的,另给予停工处罚。
36、脚手架架体与建筑结构不按规定进行拉结的,处以500元的罚款,拉结严重不足的,另给予停工处罚。
37、脚手架架体杆件间距超过规定要求,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脚手板材质、铺设不符合要求的,架体封闭不严实,处以500元的罚款。
38、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规定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39、脚手架搭设前不按规定进行交底,搭设完毕不进行验收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40、附着式脚手架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并发放生产和使用证,不具备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准用证,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含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41、附着式脚手架主框架及架体构造不符合规定的,处以1000~3000
元的罚款。
42、附着式脚手架架体与建筑结构不按规定进行拉结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拉结严重不足的,另给予停工处罚。
43、附着式脚手架无同步升降或达不到同步升降的,无防坠、防倾装置或不起作用的,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隐患重大的,另给予停工处罚。
44、附着式脚手架每次提升无具体检查记录;每次提升后,使用前无验收手续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45、附着式脚手架脚手板材质、铺设不符合要求的,架体封闭不严实,处以500元的罚款。
46、附着式脚手架安装、升降、拆除时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操作前未进行技术交底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47、现场不设建筑垃圾池,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及现场建筑垃圾清理不及时、不到位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48、模板、架子拆除后,必须7天内清理,码放整齐,违反此条规定者,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49、总包对各分包队伍有管理、监督职责,各分包队伍必须服从总包的合理管理,违反此条规定者,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50、总包对工地的所有成品(含甲方分包)保护负有全面责任,对单元门、进户门、窗、百叶、消防箱、开关、插座、上下水管、洁具、灯具、开关面板采取有效的保护,如有污染、损坏,按最低100元~损失价的2倍进行赔偿。对地面污染、损坏,按每间100元~损失价的2倍进行赔偿。
51、电梯前室、首层大堂饰面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墙面的阳角进行护角,地面采用夹板覆盖保护。严禁在已装修好的电梯前室、首层大堂使用金属轮毂的手推车,违反此条规定者,处以500元的罚款。
52定主要是针对现场常发生的违规行为而制定的,并不全面。如现场发生的不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本规定未包含,可参考本规定的处罚程度,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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