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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人大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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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人大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做到: ①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 ②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 ③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④必须反对照搬西方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如人大代表的选举,代表制度,组成人员制度和委员会制度等,要真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就必须要在制度上健全人大。目前存在的诸多弊端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代表的素质问题。 (1)人大代表的选举。我国的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比例是25%——50%;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单位有政党、团体和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在实践中,选举法的这一规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落实,事实上只有政党提名,而没有团体和代表提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比例远远不到25%,甚至不足10%的差额。 (2)代表的素质问题,即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目前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较为复杂,有各级党政机关的要员,有社会各阶层的先进分子,有为祖国添得荣誉的科学家、知识分子、体育健将,甚至还有“掏粪工人”——当然,这里没有看不起下层百姓的意思,只是人大代表如果不识字,不懂政治或对政治没有兴趣的话,就不是合格的代表。代表民意和表达利益要求是最为重要的政治范畴。因此,人大代表应该实行专职化,即人民代表至少应该是懂政治并对政治有兴趣的政治活动家。代表身份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责任。 (3)党与人大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这是我国党政分开的关键所在。从政治原则和程序上说,党委的决定必须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获得人大同意,变成国家意志,制定为法律,才能成为国家权力,才能对政府和全社会有约束力,同时,必须加强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使人大能够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而不是标榜民主、为某些既定政策寻求合法性依据的橡皮图章。因此,必须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篇二: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针对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下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阐述: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能。目前,我国生效的法律共231部,其中223部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这说明,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我们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其他国家需要几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任务,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堪称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200多部法律的颁行,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构所取得的重大成果。 这项重大成果的来之不易,不仅在于立法的数量,更在于这些法律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大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作用上都不同于西方,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的法律。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只要我们需要就及时制定;反之,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如果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需要,我们就不搞。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有些事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可先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这是中国特色。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我们还充分运用伦理道德、习惯规则、行业自律、市场机制来调整社会关系,以便集中立法资源,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这也是中国特色。 提高立法质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觉追求,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必须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通过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深入研究论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切实可行,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需要适应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建设日益重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的精神,全国人大在继续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突出了立法为民的理念,着力加强社会领域、民生领域的立法,这意味着中国立法正以关注民生的视角,开始了由经济立法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重要转型。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我们要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走群众路线,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权力的有效监督 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任务。 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的权力、实现国家机构之间相互制约、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作的重要方面。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等方面,内容非常丰富,任务相当繁重,是大有可为的。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依法搞好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工作,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的集中体现。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人大监督工作不断成熟,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监督渠道不断扩展,监督效果不断增强,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将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实施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部从我国国情出发、符合人大工作实际的好法律,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当前尤其要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经济工作和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按照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 权力必须在民主的监督下运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确保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保障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民主权利,才能在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另外,还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①正确处理党和人大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明确区分党的职能和人大职能的界限,党必须尊重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 ②加强组织建设。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所组成的,因此,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普选出的代表应当是选民值得信赖的人,应当是能充分代表人民利益、密切联系群众的人。从机构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机构,增设沟通群众、行使职权的部门,以加强立法、法律监督和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在人员组成上,要逐步实现人民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职业化,以利于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逐步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全面考察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不能仅从一方面考虑,使人大代表成为一种荣誉,克服片面性; ③加强制度的建设。人大行使职权进行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举行会议。因此,建立和加强会议制度、代表巡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要在时间上予以充分的保障。同时,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的议事程序,使各级人大的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未具体化的,必须尽快立法予以具体化、程序化。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执行人大决议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要及时请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对于人事安排应经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意,才能到职工作,也就是说应按人大的工作程序处理事务; ④加强思想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政治和科学知识,明确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使代表能更好地参政、议政。同时应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同志的民主意识。 综上所述,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必将越来越充分地展现出来。篇三: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七、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 1.正确处理党和人大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 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明确区分党的职能和人大职能的界限,党必须尊重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 2.加强组织建设。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所组成的,因此,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普选出的代表应当是选民值得信赖的人,应当是能充分代表人民利益、密切联系群众的人。 从机构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机构,增设沟通群众、行使职权的部门,以加强立法、法律监督和对行政部门的监督。 在人员组成上,要逐步实现人民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职业化,以利于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逐步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全面考察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不能仅从某一方面考虑,使人大代表成为一种荣誉,以克服片面性。 3.加强制度的建设。人大行使职权进行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举行会议。因此,建立和加强会议制度、代表巡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要在时间上予以充分的保障。同时,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的议事程序,使各级人大的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未具体化的,必须尽快立法予以具体化、程序化。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执行人大决议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要及时请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对于人事安排应经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意,才能到职工作,也就是说应按人大的工作程序处理事务。 4.加强思想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政治和科学知识,明确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使代表能更好地参政、议政。同时应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同志的民主意识。 第二篇:完善地方人大制度推动地方政权改革完善地方人大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赖以建立的基础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和渠道。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在全国已经有很多的尝试,健全与完善己经取得很大的成就。这个制度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广泛的民主权利。因此,思考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从宏观上讲是如何更好地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从微观上讲是如何保证人民享有更多的民主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地方人大制度: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三十年来,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依法履行职责,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认真审议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十分重视人大代表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与代表联系、发挥代表作用方面,逐步形成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视察和执法检查重要活动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 和工作制度。各级人大代表应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责任感,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在各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做好人大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整个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各个方面。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和大局观念,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人大工作,自觉地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努力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人大工作,无论是监督工作、人事任免工作,还是决定重大事项,都要有利于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制度,核心就是发挥人大的作用,保证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真正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三是建立健全人民监督体系。发扬人民民主,人民当 家作主,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全体人民负起主人翁的责任来,监督政府的工作,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我们的国家政权能够跳出从兴盛到衰败的周期率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汇集起来,充分运用起来,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成人民监督法,规范监督的程序、方法以及惩罚条款、法律保障措施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各方面监督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监督的有效性,用法律手段把人民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起来;使政府的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并得到人民的支持和帮助。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当前,我们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国民经济正在加速发展、跨新的台阶,经济基础的巨大变革,对上层建筑包括国家政权建设和完善少、大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使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政权建设和人大制度的理论研究,在这个领域中,确有许多理论和实际间题需要我们去探索,去研究,去解决。不断坚持和完善地方人大制度都需要我们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去进行研究并创造出理论成果,用以指导政权建设和完善人大制度。实践呼唤理论,理论需 要实践,两个共同的需要一定会产生丰硕的理论成果,进而推动我国政权建设和人大制度日益发展、完善,使之适应经济基础变革的需要。 第三篇: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思考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思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处在民主政治的最基层,但它的组成人员约占全国各级各类人大代表的80%,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政治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长期以来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愈显突出,制约了其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目前乡镇人大建设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经过20多年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逐步提高和发挥。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认识不到位,影响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 部分干部群众认为乡镇人大就是一年开一次会议,走走过场,也决定不了什么大事。一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把乡镇人大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评议看成是挑刺找毛病,忽视监督作用发挥。加之,乡镇人大只有主席1人,力量薄弱,个别年龄偏大,思想上缺乏积极性,有退居”二线”的意识。社会上对乡镇人大的重要性和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表现在行动上就是对人大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直接影响乡镇人大作用的发挥,地位的提高。 (2)、是工作开展不平衡。 乡镇党委支持、政府配合好的人大工作开展得就比较好。根据我县情况看,工作开展得好的占三分之一,处于一般的占三分之一,差的占三分之一。有些乡镇平时安排人大主席包村、包项目,还有的安排管后勤,大部分时间搞中心工作和其他工作,搞人大工作时间不能保证。 (3)、是人代会开得不够规范。 大部分乡镇人代会不少于两天的时间不能保证。审议时间、酝酿候选人的时间安排得很少,有些不足两个小时。乡镇人代会要听取和审议哪些工作报告,法律规定比较原则,虽然地方组织法和XX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统一作了要求,但个别乡镇还是不够重视。加之乡镇财政体制变动,财政报告有无必要,认识也不统一。每次人代会都作了决议,但对决议的落实不够到位。 (4)、是受经费制约,正常活动难以开展。 大多数乡镇由于经费困难,难以保证人代会会期,个别乡镇人代会的报告、会议的各种材料没有经费给代表印发,会议时间不够,也是受经费的制约。闭会 期间,代表活动受经费的制约,开展很少。学习资料匮乏,无钱订阅报章杂志,影响代表的学习培训。按规定代表参加会议,参加活动的误工补贴无法落实。总之,经费困难,不仅制约人代会会期无法保证,而且代表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影响乡镇人大作用的发挥。 (5)、是代表素质不高。 乡镇人大代表由于受文化程度、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的限制,素质普遍不高。有的政治责任感不强,认识不到自己所肩负的使命;有的把代表看成荣誉称号,缺乏代表意识;有的缺乏最基本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开会从不发言,很难胜任代表职责;有的社会活动能力较差,无法代表广大选民的意愿。由于受代表素质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使乡镇人大职权的正常行使受到了限制等。 二、加强乡镇人大建设的几点建议 (1)实行基层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 专职代表制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原理与政治职业化的基础之上,认为专职代表合乎现代社会复杂性、多样性、流动性程度越来越高的要求,能够更有效地代表社会公众进行管理。议员是否专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议员的素质水平、议会的工作效率、监督力度和民主程度。实行专职代表制可以进一步强化人大的功能和作用,强化县乡级人大的监督职能,解决人大代表兼职下的现实困境。实行代表专职化,在受监督、对人民负责的情况下,可以加强代表同选民的联系,使代表更能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做选民利益的代言人。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县乡人大中实行专职代表制十分迫切和必要。因为县乡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与选民之间容易形成直接的责权和牢固的利益纽带,不但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政治合法性基础,而且也具有较为可靠的组织保障。县乡人大专职化,面临着财政上的制约,这决定了其现实可能性或可行性较小。但是,困难的存在并不能因此而拒绝制度的改进,其解决办法可以推行相配套的改革措施,首先是大幅度缩减县乡人大代表的名额,合理确定人大代表的数量,使县乡人大变成一个实质性的、精英化的议事机构。要科学地确定代表数量,就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代表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二是代表数量必须便于开会。根据有关专家的研究,县级人大代表的数量应该不超过200人,乡镇人大代表50人足矣其次是建立离任的专职代表的生活保障和退休金制度,以解决代表的后顾之忧。最后,应建立人大代表的连选连任制度。如果代表能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忠实地反映民意,那么可以在下一届选举中继续担任人大代表。 (2)是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搞好乡镇人大工作。 提高全社会对乡镇人大地位、作用的认识。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作用,对于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了解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要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的规定,不断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搞好换届选举,选好代表,配备好班子,要选配文化层次高,能力强,群众威信好的干部担任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按照法律规定,既要选配主席,还要选配副主席1至2人,设专职办事人员,这样才能加强乡镇人大的领导力量。其次,乡镇人大代表和从事人大工作的干部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熟悉人大工作的程序。第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乡镇人大工作的各项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乡镇人大工作的质量。现阶段乡镇人大从召开会议到组织代表开展活动都很不规范。要从会议的内容、制度方面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符合乡镇人大实际的工作程序,以保证乡镇人大能够完整地履行好职责,要从组织代表视察、检查、评议方面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真正解决人大监督可有可无,监督软化的问题,使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真正的发挥出来。 (3)大力培养选民权利意识及理性参与意识 权利意识淡薄是选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多数选民还没有认识到选举是自己的神圣权利,加之现行选举制度仍然有很强的组织安排的色彩,致使选民的选举热情不高,代表选举缺乏足够的动力。为此,首先要继续坚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选民权利意识归根结底来源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由之而来的利益多样化。市场经济本质上有着对平等、竞争、自主等的诉求,权利意识的产生也根源于对利益的维护和对平等公正的渴求。市场经济带来普遍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促使社会利益日渐多样化、分化,在此条件下,不同利益群体的存在促使选 民关注自身利益的维护与代言问题,选民的权利意识必定不断增强。其次,要认真对待基层民主实践。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美国的地方分权制度直接产生了民主的诉求,培养了乡镇民主自治的精神,它像一所学校训练公民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种培养和训练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在小事情都没有学会使用民主的老百姓怎么能在大事情上运用民主呢”。“人民插手公共事务,往往会把事情搞得很糟。但是,不扩大人民的思想境界,不让人民摆脱陈规旧套,他们就参与不了公共事务”。同样,我国的基层民主的意义也在于此, 以村民自治、社区自治、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等体现的基层民主实践必须不断推进和强化,它们都是民主训练的大学校。只有公民在管理自身事务中学会了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以及民主监督的方法,适应民主的生活习惯以及学会民主的细节与技术后,高层次的大范围的民主实践才更有实践和民情基础。民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在于轰轰烈烈的整体推进,而在于一个一个最微不足道的个案积累和公民的自觉践行。在现行的文本制度内,遵循个案的渐进的发展方式,可能更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其三,健全法制,切实加强公民政治权利和人权保障。第四次修宪,已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宪法》第十三条。承认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对选民权利及权利意识的最好的培养与维护。只有从法律制度上承认并接纳公民的利益诉求,公民的权利意识也才能更好地伸张和维护。 (4)是要不断增强乡镇人大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在体制方面,乡镇党委要重视人大工作,注意协调党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一视同仁,着力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乡镇政府要摆正位置,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配合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在经费上、时间上、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帮助支持。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指导乡镇人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精心安排,抓好学习交流培训提高,帮助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业务不熟的问题。作为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同志,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学会最基本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与党委的关系。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这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保证。二是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乡镇人大和乡镇政府工作职责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它体现的是法律关系,不是个人行为。人大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政府要注意自觉接受监督,听取意见、建议,认真改进工作。三是要处理好参与中心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搞好本职工作,围绕人大工作的重点,采取开展代表活动,督促人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督促办理代表议案、意见、建议等方式,推动乡镇工作,也要积极参与党的中心工作,发挥自己的作用。要不断探索和吸取乡镇人大工作的经验,丰富代表活动的内容,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增强乡镇人大工作的生机和活力,使乡镇人大的地位逐步得到提高,作用得到较好地发挥。 参考文献: [1]岳存孝。乡镇人大建设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m]。《人民之声报》2006年第6期三版 [2]郭立建。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思考[m]。理论前沿。2008年第十七期 [3]周青松。论乡镇人大民主建设的路径及其拓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5) 第四篇:完善人大制度回应时代关切完善人大制度回应时代关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 人大工作必须紧跟时代前进步伐,积极回应时代关切,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张德江指出,提高立法质量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提高立法质量,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目前,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从源头上切实保障立法质量已显得尤为关键。立法如果先天不足,存在偏私,法的实施就难免出现问题,甚至引起不良后果。因此,应通过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和立法机制,统筹立法资源,消除部门立法的弊端,使立法更充分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党的主张,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防止立法腐败。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明确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税收权从政策上作了导向性规定,我国薄弱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有望得到进一步加强。对照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还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更加丰富、体系更加完整,使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等有关规定,上至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下至乡镇长,都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产生。法律赋予人大此项权力,体现的是“由谁产生,对谁负责”的政治学原理,最终是为了实现向人民负责这一人大制度建构的价值理念。因此,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任免权反映了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主从关系,体现了人民政权人民性的政治理念。实践中,各级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许多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建立和完善任前考试和谈话、答复询问、供职发言、就职宣誓等制度,增强了任免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但不可否认,实践中,人大任免权的行使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不到位的地方。比如,一些地方人大任免权的行使流于形式,一些地方干部刚由人大选举产生便调往别处,等等,不仅有损于法律的尊严,更有损于人大的权威。因此,选举的严肃性、任期的稳定性,是各级人大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此外,“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后,如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包括负责的内容和形式、监督的方式和后果,等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权力。在1954年宪法草案说明中,刘少奇专门指出:我们国家的大事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来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因此,代表民意决定国家或本地区重大事项,体现了主权在民的价值理念。目前,我国已有2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许多地级市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规定或文件,但实践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不尽如人意。与人大的其他职权相比,重大事项决定权往往被认为是一项软权力。实践中,将其长期虚置者有之,偶尔行使却敷衍者有之,致使这一职权在实践中远远没有发挥应有的功效。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力,既有认识不足等主观原因,也 有法律规定不明晰等客观因素。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报告。这就需要人大切实履行职责,从主观、客观等方面解决职权行使障碍,真正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落到实处。 加强人大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权是各国议会极为重要的一项权力,议会产生之初,其职权就始于对政府财政的监督。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其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伴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和地方相关监督条例的出台,我国各级人大的监督职能进一步落实,但仍存在监督程序不够细化和规范化等问题。目前,各级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还很薄弱。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这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就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推进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目前,我国有各级人大代表270多万。他们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体现了中国式民主的特点。实践中,应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同时,应逐步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014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60年一甲子,如何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仍然是我国人大制度建设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第五篇:完善乡镇人大会议预备会议制度完善乡镇人大会议预备会议制度 闫旭辉黎启海 话题争鸣。乡镇人大会议是否需要举行预备会议。 【话题】 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每次会议需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正式会议,决定正式会议的有关事项等,为正式会议的召开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然而,乡镇人大每次会议是否同样需要举行预备会议,为正式会议的召开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呢。对此,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镇人大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有人认为,从法律条款的字面上理解,乡镇人大会议无需举行预备会议,应当直接召开正式会议。请谈谈您的看法。 乡镇人大会议无需召开预备会议 乡镇人大召开预备会议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乡镇人大工作的实际,因此无需召开预备会议。 乡镇人大召开预备会议没有法律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可见,法律并没有赋予乡镇人大会议召开预备会议的权限,人大工作强调依法办事,只有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不断推进乡镇人大会议的规范化、民主化和程序化,从而维护乡镇人大会议的严肃性。乡镇人大会议召开预备会议不符合实际。从实践上看,乡镇人大会议会期较短,一般是一天或半天时间,不像县级以上人大会议一般在五天以上,可以从容安排各项议程。乡镇人大如果组织召开预备会,就会增加会议议程,可能导致会期延长,不符合精简会议的精神。另外,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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