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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警队伍管理工作规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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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警队伍管理工作规章 特警队伍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警支队正规化建设,落实公安部实行“军事化管理”要求,规范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的任务、目标。实行军事化管理,通过建立正规的管理制度,规范值班、备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特警队员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和优良的战斗作风,把特警支队建设成为政治可靠、纪律严明、素质过硬、反应灵敏、保障有力的精锐警队,确保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应急、机动任务。 第三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从优待警的原则;注重教育、启发自觉的原则;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的原则;领导带头、上下一致的原则;责权统一、奖惩分明的原则;高效务实、注重养成的原则;培养队伍令行禁止、雷厉风行、无私无畏、英勇善战的优良警风。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特警支队所有人员。 第五条各级领导和支队机关对本规定的实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特警行为守则 第六条特警行为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永远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级公安机关的政令警令、支队的规章制度和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牢记“三大职责”,增强“四个能力”,坚持“立警为公、执政为民”,为维护首府稳定、创造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时时、处处、事事做“任长霞式”合格民警,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乐于奉献,勇于牺牲,在平凡的岗位上建功立业。 (四)遵守公民社会道德准则。 第七条特警支队队风队训 (一)队风。坚忍不拔,雷厉风行;精神振奋,谦虚谨慎;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反应敏捷,打击有力;警令畅通,勤政为民。 (二)队训。牢记使命,不畏险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学苦练,一警多能;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团结统一,争先创优。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作息制度 (一)按照支队下达的作息时间,组织安排好早操、早点名、就餐、正课、备勤、晚点名等工作,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各项工作时间。 (二)轮休单位下班时间为19:30,上班时间为10:00,包括节假日值班,不得迟到或早退。 第九条着装 (一)特警制式服装包括警服、作战服、训练服、迷彩服,其中作战服和训练服均为黑色套装。 (二)未经上级领导同意,工作期间必须着制式服装。各单位着装应保持统一。 (三)执行警卫、安全保卫、治安巡逻等勤务时,应着警服。执行反恐、防暴、处突、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勤务时应着作战服。训练、劳动时应着训练服或迷彩服。 (四)执行勤务时必须保障着装整洁。作战服和训练服应区分使用,保证作战服整洁。 第十条就餐 (一)按规定时间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十分钟。 (二)饭前以大队为单位集合列队,按次序依次进入食堂。 (三)就餐时保持安静,餐毕自行离开。 第十一条请销假 (一)所有人员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位。 (二)队员在执勤和操课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不得请假。 (三)请假一日以内(不离开市区,不在外住宿)的,分特警队伍管理工作规章第2页 队长以下人员由科队领导批准,科队领导由支队领导批准;请假一日以上或一日以内但离开市区的,由支队领导批准。 (四)因私离开市区一个工作日以上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支队领导批准后,报政治处备案。 (五)请假人员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后,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六)探亲假、年休假及病假、婚假、产假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八)请假人员归队后,应及时向批假领导销假。 第十二条礼节礼貌 (一)进入领导办公室时应当敲门或喊报告,得到允许后再进入。 (二)在楼梯、走廊遇见领导时,应自行立正让路。 (三)在独立执勤岗位遇见领导,应自行立正,行举手礼。 (四)其他礼节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章第十八条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值班备勤与接待 (一)支队设带班领导、机关值班员、大队值班员、门卫值班员和值班备勤大队。机关值班员负责守听指挥室电台和电话;大队值班员负责守听大队电台和电话,并负责保障营区安全;门卫值班员负责进出人员车辆的检查登记和指引。 (二)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证24小时在位,因特殊情况暂时离开时,应由人员代班并报告值班领导。交接班必须在值班室进行。接班人员不能按时到位时,交班人员不能离开。 (三)各级值班人员负责上传下达,记录有关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按带班领导指示处理。文字记录要完整、清楚、规范,有关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与泄密。 (四)支队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安排备勤。备勤大队必须熟悉紧急行动预案,随时做好应急出警准备。进行训练或其他活动时不得远离营区,确保一声令下,立即出动。 (五)各级值班员对来访群众要认真登记姓名、事由、联系方式,指引到相关部门。态度要热情,语言要文明,杜绝接待群众“冷硬横”现象。 第十三条内务管理 (一)办公楼正面楼顶悬挂警徽,楼顶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二)办公楼一楼设置支队宣传栏、公示栏及楼层分布标示牌;大队各楼层设置公示栏、考勤栏、宣传栏及警容镜。 (三)办公室门外上方钉置部门标示牌(枪弹库可不标示或不挂牌),室内物品必须按正规化建设要求统一摆放。 (四)支队、大队设置会议室,会议室墙上标示职责任务、警务纪律及会务规定。 (五)会议室可兼做荣誉室,陈列单位、个人所获得的各种锦旗、牌匾、奖杯等,数量较多时,可拍成照片上墙展示。 (六)宿舍门外上方钉置宿舍编号标示牌,室内床铺、衣柜按规定位置、数量摆放,被褥、鞋帽、洗漱用具的颜色、规格、数量及放置方位应规范统一。严禁乱涂乱画、悬挂与工作学习无关物品。 (七)宿舍内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八)洗手间、澡堂、微机室、健身房、阅览室钉置标示牌,门窗完好,通风、照明良好,设施完善,每天定时打扫,确保卫生。洗手间配备必备卫生用品。 (九)食堂挂置公示栏、菜谱栏、卫生宣传栏,食堂内操作间、配餐间、就餐间及仓库等要明显区分,讲究卫生。 (十)生活垃圾须装袋系严,放置指定地点、容器内,每天定时清理,杜绝异味、污渍和蚊蝇滋生。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 (一)卫生区责任划分。各大队营区卫生,包括办公室、宿舍、洗手间、澡堂、微机室、健身房、阅览室、楼道等,由大队负责,每日清扫,每周大扫除;机关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每日清扫;机关民警办公室自行清扫。 (二)卫生标准。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桌面清洁,空气清新,做到“四无”(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公共场所门窗清洁,洗手间、冲凉房、垃圾堆放点无异味、无污渍,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孽生地,定期消杀“四害”(蚊子、苍蝇、老鼠、蟑螂)。 (三)红桥营区前院环境卫生及绿化带由四大队负责,红桥营区后院卫生由三大队负责;红桥营区门前环境卫生由教导大队负责;三甬卑营区环境卫生由一、二大队轮流负责。环境区应每日清扫,绿化带应定时浇灌。 第十五条登记与汇报 (一)实行“四本三报”制度。大队建立党支部工作记录本、行政会议记录本、训练工作记录本、每日工作日志。每日按时向指挥室汇报执备勤情况,勤务到位及结束返回时向指挥室汇报,重大情况及时汇报支队领导和指挥室。 (二)各项登记必须真实、准确、及时、规范。支队以“四本三报”为目标管理检查验收主要内容,原则上不查看其他记录。 (三)党支部工作记录本中应详细记录支部学习、会议、开展活动情况。 (四)行政会议记录本中应详细记录行政会议情况。 (五)训练工作记录本中应详细记录大队训练方案、课表、民警训练档案、每日训练情况、考核情况等内容。 (六)每日工作日志中应详细记录大队全天各项工作情况,包括备勤警力、执行勤务、训练情况、上传下达、请销假情况、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情况等内容,真实、全面地记载当日大队所有工作。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资产管理员制度。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日常登记、使用、保养、出入库等管理工作。 (二)建立帐簿登记制度。支队行政处设立支队资产总帐目,各单位设立分帐目。帐目记载要明确、清晰。新购置资产要及时入帐。 (三)建立资产使用管理卡。一室一卡,责任到人。 第五章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专车管理 支队的车辆统一由行政科负责管理,调动。凡配备车辆的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专门负责(以下简称车辆主管)主管车辆的安全、定额、维修、保养、派遣、登记、统计、请领、核算和驾驶员管理。凡属装备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支队机关的车辆由行政科负责管理。车辆主管应加强车辆派遣的管理,派车同时做好派车登记,行政科将此项工作列入年终考评成绩中。 第十八条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支队所属每个配车单位的领导,特别是车辆主管和驾驶员要牢记“五条禁令”和“安全第一”的思想,保持车辆的完好,避免出现车辆事故,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为此,必须作到: (一)加强对驾驶员的思想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爱车意识。行政科和各单位车辆主管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学习情况做出记录。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驾驶员安全例会,讲评工作,分析行车安全形势,交待注意事项,每次例会情况要有记录。 (二)车辆是公共财物,使用人应妥善保管,作到勤检查、勤擦拭、勤保养,每天都要擦拭车辆,每周进行一次检查、保养,以使车辆保持整洁卫生和良好的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 (三)切实落实派车制度。各大队无正常勤务,一律将车停放在各大队,不得随意出车,所有车辆钥匙集中统一保管。严格落实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四)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耍特权,不开英雄车、斗气车、故障车,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禁止逆行、右超、闯红灯、乱鸣警笛。凡由于驾驶员造成违章行为和事故、责任负担按照市局《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禁违反警车使用规定、滥用警灯、警报器。不得驾驶无牌无证车辆,驾驶公用车辆时不得安装警灯,警报器。 (六)节假日和下班后,不担负值班备勤及工作日轮休的驾驶员必须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如发现私自出车,一律按出私车收取出车费用。 (七)严禁将车辆私自交给无照人员驾驶,如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岗位津贴。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应与所持执照相符。严禁外借车辆号牌,如发现外借号牌者,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造成损失和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八)车辆主管必须建立车辆动态图表和驾驶员工作量及油、材料消耗登记本,各单位每周对所属车辆检查一次,支队行政科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所有检查要作出详细记录,并公布检查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考核成绩。 (九)凡车辆和驾驶员变动,必须在行政科的监督下,进行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各单位运送警力的车辆,平时不得动用,也不得当生活车使用,如支队发现将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并纳入年终考核成绩。 第十九条单车核算,统一维修 (一)车辆一律实行单车核算,每年、每车核定修理费用金额五千元。每车、每月核定油料按发放加油卡的定额。各单位车管负责对本部门车辆定额标准进行监督、把关,定额可在所配车辆之间调整、补齐,超过定额自理,并纳入年终考核成绩。 (二)加油卡由单位车管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通过其他渠道请领。 (三)车辆出现故障,需要更换零部件时,必须报行政科,经车辆检查小组鉴定,并开具《修理派工单》,登记完毕,由支队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属包干经费),否则不予核销。 (四)修理必须到市公安局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维修完毕,驾驶员持厂家发票,经支队主管领导或行政科领导签字后,方可结帐。 (五)经过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的项目,半年内不得再次维修。出现维修或质量问题由承修方负责。 (六)如遇到特殊情况可先行修理(如夜间发生紧急情况),车辆可自行进行修理,事后及时向行政科汇报修理有关情况。 (七)大修车辆需要向行政科提出申请。行政科将根据车辆使用年限、状况及支队现有经费情况。报支队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大修。 (八)更换旧件一律交回支队车管保管。 第六章机关办公秩序 第二十条职责区分 (一)机关处室在党委和支队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传达、落实、检查等工作职能,不能擅自作出决策和决定。 (二)政治处负责干部人事、政工政教、纪检监察、法制、工会、团委、妇联、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务督办、指挥、机要、文秘、会议组织、卫生管理、值班管理、通讯联络、宣传报道、网络建设工作。警务处负责训练执勤的组织、实施、指导、检查、考核,武器警械装备管理、勤务工作记录和统计工作。行政处负责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车辆管理、被装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三)遇有综合性工作时,由支队领导指定某一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助。 第二十一条工作流程 (一)命令传达。接受上级命令、指示或要求后,应详细记录命令的内容、时间、发布者姓名,迅速向有关领导汇报。如遇紧急情况,应当先调动警力,后报告领导。调动警力应按照先远后近的原则进行。传达命令时,应语言精练,吐字清晰,用词准确,说明时间、地点、基本情况、任务要求、联系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文件传输。接受上级下达的文件后,先在办公室机要室登记,制作传阅表,送支队各领导传阅。领导阅后,按照批示,交相关部门和人员传阅落实,或者印发、转发。文件执行完毕后,交由办公室归档。 (三)文件发布。文件种类包括支队文件、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各单位草拟文件后,交办公室文秘室编辑,填写拟文稿纸,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发后,交办公室打印、校对、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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