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印刷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和使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设备管理的内容、方法和使用、维护、保养要求。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设备管理及使用、维护,保养。
2、职责
2.1生产部根据产品工艺、技术改造更新需要,提出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
2.2生产部负责生产设备的归口管理。
2.3车间及操作者负责设备的使用和日常保养。
3、控制要求
3.1设备管理
3.1.1生产部根据产品工艺、技术改造更新需要,提出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技术
参数,和主管领导会商后,提出购置计划报总经理审批,供应部按规定采购。
3.1.2新设备到公司后,由生产部会同车间和供应等有关部门进行开箱验收,
安装箱单逐项清点,附备件交车间保管,技术资料归档管理。
设备管理员会同车间实施安装、调试,合格后移交车间投入使用。作好
完好合格标识和做好记录。
3.1.3设备管理员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填写《生产设备台帐》
记录、精度测试报告和设备档案,包括出厂原始资料、安装验收记录。检修记录、精度测试报告和设备事故报告单等,统一立卷归档。
3.2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
3.2.1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
3.2.1.1操作工必须熟悉所操作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设备
的维护保养要求,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3.2.1.2所有操作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允许越岗操作,精机粗用,超
负荷使用,不准任意拆除安全装置和零部件。
3.2.2设备的维护保养
3.2.2.1日常保养
由操作者实施,进行运转,加油、润滑,使设备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3.2.2.2一级保养
设备一级保养,由操作者负责,设备员配合,使设备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3.2.2.3设备的日常保养和一级保养按《设备保养检查记录表》规定做好保养
和记录。生产部负责设备保养工作的实施。
3.3设备的检修
生产部每年编制年度设备检修计划,记录应妥善保存。
3.4设备事故
发生设备事故后,应保持现场,由车间填写《设备事故报告单》,生产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并坚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5设备的报废
设备在完全不能满足过程生产要求时,由车间提出,生产部组织评审、判定,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废。一般应搬离现场,特殊情况可用“报废”标识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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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印刷部设备管理制度[推荐]印刷部设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印刷部设备的使用、维护与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设备长期安全平稳运转,顺利完成生产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设备管理网络:
(一)、成立部门设备管理小组,组长:部长;副组长:设备分管副部长;组员:工段长、统计员、保管员。
(二)、小组成员职责如下:
1、组长。对部门的设备管理负总责。
2、副组长。负责部门设备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
3、工段长。督促、检查、记录、考核设备操作员工对设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4、统计员。根据生产情况统计设备月利用率、月完好率。
5、保管员。设备配件、备件及润滑油的管理工作。
三、设备资料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汇总、整理以下资料:
1、设备管理档案
2、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3、润滑卡片
4、各机台维护保养规程
5、日点检表、周保养表、加换油记录、设备维修单、事故报告等。
四、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1、设备由部门定人定机操作,非经工段长允许不得串机使用。
2、新上岗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学习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维护保养知识等基本常识。
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操作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定使用设备。
4、开机生产中,岗位人员要加强责任心,严密观察机器运行状况,不得擅离机台。
5、设备操作人员不准随意拆除安全装置及零部件,严禁拆用其他设备的配件。
6、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岗位人员必须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交接,内容包括:设备运转的异常情况、原有缺陷变化、运行参数的变化、故障及处理情况等。
7、长期不用的闲置设备,部门应向设备动力部做备案并在设备动力部的指导下
定期做好润滑维护保养工作。
五、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1、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
2、设备发生故障报修时应通知当班工段长并填写好报修单送至当班维修人员处。
3、维修人员在修理机器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不得擅离机台。
4、维修人员处理完故障,机台操作人员验收完毕合格后方能开机。
5、报修单应如实填写,一式两份,返回的报修单应妥善保存。
6、随时把零配件缺损的情况汇报给工段长和部门,由部门把所需零配件再反馈给设备动力部。
六、设备润滑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维护保养制度:
设备的“三级保养”包括:设备的日常、
一、二级保养。部门应组织机台人员认真学习设备动力部下发的与其对应机型的维护保养规程。
(1)、设备的日常维护。班前班后由操作工认真检查擦拭设备各个部位和加油保养,使设备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润滑、安全。
*开机前例行检查设备的润滑和易松动部位。
*检查操作盘上的各指标灯是否正常,各按钮、开关是否处于正确位置。
*班中时刻观察设备运转情况,随时注意机器运转声响及零部件的磨损情况;随时注意拧紧松动的螺栓、螺钉、螺母等零件。
*保持设备清洁,外观不得有油污、胶带等脏物;机器上、电器柜内不得堆放杂物;工具、生产用物资摆放整齐;不用的机器配件必须交回仓库。
*如实填写日点检记录表。
*禁止跑冒滴漏现象。
(2)、设备的一级保养。即月保养,以操作者为主维修工人为辅。
*清除设备表面脏物及油污。
*部分零部件拆卸,清洗,修复。
*检查润滑油路,清洗各滤网,油线,滤油器等
*根据设备动力部下发的加油记录表适当加润滑油或润滑脂,如实填写点检表和加油记录表。
*配齐、修复机器缺损的配件;配合维修解决平常生产过程中尚未修复的故障。*保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执行,不得在规定保养时间内提前结束。若保养不到位,检查人员有权责其返工。
(3)、设备的二级保养。以维修工为主,操作人员配合。
2、润滑管理制度:
1、组织岗位操作人员认真学习与其机台对应的设备润滑手册(设备部下发的润滑卡片),明确各机台的“五定”内容(定人、定点、定时、定质、定量)。
2、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无油不启动、低油位不开车。
3、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做到“三级过滤”和润滑“五定”。
4、岗位操作人员要密切关注。润滑装置是否齐全;油路是否畅通;油量、油压、油温、油质、滤网是否正常、润滑自控信号及控制系统是否安全可靠、有无润滑不良引起的异常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5、岗位操作人员对各润滑用具要标记清晰、专油专用、清洁完好、定位摆放。
6、认真做好加、换油记录。
7、发现漏油、跑油时要及时查出原因,上报部门,立即消除。
8、做好废油的回收工作。
七、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1、一旦发生设备事故,当事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马上停机保持现场,并及时部门负责人汇报。
2、由于操作者使用不当,违章操作或超负荷运转,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属设备责任事故。
3、对于一般事故,在设备部的参与下,根据事故“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其他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按设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4、对于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对事故相关人员给予处罚。
八、设备备件、配件、及润滑油的管理制度:
1、润滑油由部门分管根据年度换油计划做好油品储备,由工段长领用。
2、保管员和工段长应及时向部门反馈库房内设备备件和零部件的使用情况,若有需要应向设备分管副部长提出申购要求。
3、库房内设备备件和零部件及润滑油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同时要做好防腐(特别是刀版、模版、底钢板、蜂窝板)及防火工作。
九、设备管理的考核制度:
1、设备管理制度的考核依据为公司日常管理细则中的设备管理之规定,其中未尽事宜按部门有关规定。
2、部门设备管理小组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工段长做好考核记录并及时反馈到部里。
印刷部
2013-9-29
第三篇:印刷企业管理制度大全印刷企业管理制度
印刷业是指使用机械、激光、化学刻版技术,印刷或复印各种书报、文件、图表、证
件、证书、证券等行业。我国是发明印刷术的国家,自从汉朝的毕升发明活字排版后,印
刷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在印刷业中也得以广泛应用,如照像排版、激光照排等。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发展,电脑技术的普及应用,具有高科技水平的现代化印刷系统将普及印刷行业,发挥出极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装订、印刷、复印、影印、油印、打印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印刷业,列入特种行业纳入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的范围。对于拥有印刷设备,且不对外从事商业性印刷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属于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二、印刷企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表现在那些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印刷业的发展很快,印刷、复印涉及的范围和内容也日益广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印刷业印刷、复制淫秽、反动、迷信宣传品,甚至有价证券、机密文件等;还有的印刷业大量印制盗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以及非法印制优质、名牌产品的包装装潢印刷品,造成非法出版物泛滥,妨碍精神文明建设,混乱了音像市场的管理,也是假冒伪劣产品满天飞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加强对印刷业的治安管理,打击处理非法出版印刷活动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一)严厉查处,打击重大非法出版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管不住印刷行业,就管不住非法出版活动。”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及时查处打击无证印刷和盗印活动,对制作、贩卖、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从根本上切断非法出版活动的源头。
(二)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保障印刷业的健康发展。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重大非法出版活动,对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的印刷企业予以取缔,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使印刷企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三)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确保生产安全。通过印刷业的治安管理,指导督促印刷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定,及时发现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加以整改,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保证生产的安全,避免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损失。
三、经营印刷业必须遵守哪些事项。
(一)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合法经营,严禁非法经营,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
(二)严格按照核发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准超范围经营。
(三)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四、《印刷业管理条例》适用哪些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颁布并于2001年8月2日起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适用于以下印刷经营活动:
(一)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二)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三)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五、公安机关对印刷业实施治安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保护合法的印刷经营活动,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加强印刷业治安管理的主要职责,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对印刷行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公安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印刷业职工学习有关印刷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安全防范教育和保守国家秘密教育,使得广大职工能自觉遵纪守法,抵制不法经营活动,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守国家秘密。
(二)指导和督促印刷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建立重要设备保管制度,有关印件的保管、交货制度等,并加大建设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加强对印刷企业经营业务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管理特种行业的民警要经常深入印刷行业、了解治安管理的现状,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改不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为印刷企业合法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和工作秩序。
(四)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印刷企业的正当合法经营和安全生产。
六、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能否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禁止采用同完整的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不论是原大或缩印样)印刷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各地的印刷、出版、影视、广告制作及其他商品制作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的制作审批管理。对市场上出售的印有完整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工商行政管理及新闻出版部门应坚决、及时予以查封,就地销毁。
七、承制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一)不得印制假冒或者伪造他人的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印刷品;
(二)不得印制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等宣传品;
(三)不得擅自留存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
(四)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审核,对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八、印刷企业凭什么证件承接广告宣传品的印制。
承接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九、对要求印制特种印刷品、专用印刷品、宗教用品的印刷企业应凭什么证件承印。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二)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向公安机关备案,并由指定的印刷厂印刷。
(四)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
品。
十、经营彩色复印业务的企业应具备哪些安全条件。
经营彩色复印业务的单位应具备单独的房间,由专人负责管理,要规定明细的承接复印业务范围,建立登记、废品销毁等规章制度,严禁违章经营。
第四篇: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十三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第十四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五条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承印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二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二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篇: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印刷业经营者执行五项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一、承印验证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加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专用章)。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级别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二、承印登记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五、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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