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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行风建设规章制度[医院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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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行风建设制度[医院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摘要】 :为切实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推动医院改革和发展,根据区卫生局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院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行为切实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推动医院改革和发展,根据区卫生局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院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实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管、齐抓。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尽其职,依靠群众支持并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党风廉政纳入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积极推进我院两个文明建设。 一、党委的党风廉政工作责任 1.院党委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全面领导的责任,定期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重点抓好中层以上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以及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违纪问题和重大线索,依照干部管理的权限,有责任及时向局党委或局纪委报告,并协助调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开展以“三讲”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廉洁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市委、市府以及区卫生局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的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5.组织查处本院违纪案件,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积极支持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行政的党风廉政工作责任 1.按照局领导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2.按照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院业务管理工作的特点,通过改革、加强体制、机制、法制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廉洁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 3.对本院干部职工分层次进行廉政、廉洁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定期检查《廉政准则》及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执行情况。 4.对所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考核的责任。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三、院纪委党风廉政工作责任 院纪委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组织作用,并对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科室的党风廉政工作责任 (1)根据院党委和院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特点,制定具体措施,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2)根据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定的各项规定,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廉洁工作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3)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廉洁教育,并对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廉洁行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按照纠风工作中“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院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 2.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工作责任 党支部书记率领支委,负责指导和督促科主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及时分析、检查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党政领导汇报,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3.有关部门的党风廉政工作责任 (1)纪检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相关工作部门分工。党办组织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教育,并且监督、检查“红包”、“回扣”问题;财务处负责清理“乱收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需要进行处分的,由纪委、人事科共同商量、做出决定;院级及中层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执行情况由纪委、党办共同负责监督、检查。 4.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工作责任 (1)党委书记、院长直接领导党政副职开展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 (2)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直接领导各部门正职干部开展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 (3)各科室的正职领导本部门的副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副职协助正职工作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四、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监督与检查 1.副处级以上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2.院党委每年对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落实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 3.院党政领导干部每季度认真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自查表,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进行一次对照、交流,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局党委、局纪委。 4.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作为对干部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执行与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党政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违反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处理 1.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规定的要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处理;对在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2.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及市委、市府沪委〔1996〕11号、沪委〔1999〕4号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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