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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规章制度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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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制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监督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工作效能,确保行政管理质量,根据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XX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局行使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局有关部门行使内部管理权(指物资采购、科级干部选拔任用)、重大事项决策权(指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政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考评工作,具体由法规科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四条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确保专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实行行政权力动态管理制度。行政权力的设定、新增、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落实重要行政权力运行动态登记及报备制度。有关部门行使重要行政权力时,应及时填写《重要行政权力运行动态登记表》,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要行政权力包括: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销售无标识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复议权;科技干部选拔任用。 第七条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听取零售户、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对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行政行为的反映,并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第八条严格考核奖惩制度。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质量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其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进行挂钩,从而实现奖优罚过。 第九条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关部门应制定工作细则,明确协调机制,压缩事项办理时限,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专卖执法评议、年终考核、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考评,确保专项配套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十一条监督考评内容包括: (一)履行行政职责情况,是否存在超越职责权限、滥用或放弃职权的情况;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是否违反规定程序; (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配套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情况; (四)应受监督考评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检查结束后,监督考评人员应及时向受检查单位反馈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受检查单位应认真对待反馈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XX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化,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XX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局行使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局有关部门行使内部管理权(指物资采购、科级干部选拔任用)、重大事项决策权(指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有关部门在行使决策、执行、监督等行政权力时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行政权力运行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并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的动态监管。 第四条行政权力的设定、新增、变更、转移、取消等事项必须依法确定,并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或变相地增加、扩大、转移。 第五条公开内容 (一)行政职权目录(包括项目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承办科室和负责人、监管层级等); (二)行政权力实施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各项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四)重要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五)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相关规章制度等; (六)行政权力行使的承办岗位;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各单位应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裁量种类、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等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公开。 第七条公开形式 (一)通过宣传栏、公示栏、行政服务指南、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行业网站等形式公示在本单位醒目位置,方便当事人观看和查阅; (二)印发宣传手册、告知单等向公众进行宣传,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三)对重要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和结果,应在本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公布,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八条各单位应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一步深化公开工作,对需要举行听证的,必须认真组织听证活动。 第九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制度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公开制度规定的,将按照有关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XX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查访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行业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落实到位,增强行政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查访对象是指市、县两级局行使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专卖执法人员以及市局有关部门行使内部管理权(指物资采购、科级干部选拔任用)、重大事项决策权(指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查访工作由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查访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主要方式为:询问相关人员、检查案件卷宗、查阅相关材料、检查电子信息平台、回访当事人等。 第五条查访内容 (一)日常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执行公开制度,是否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是否对员工进行学习培训,宣传工作是否到位; (二)行使行政职权是否规范,包括:案卷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处理依据是否准确充分,处理结果是否及时公开,分权、限权是否到位,填写是否规范等; (三)行使重要行政权力时是否及时填写《重要行政权力运行动态登记表》,并报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开展查访工作时,应对整个流程进行检查,通过电话访问、信函查询、实地走访等形式,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回访,并制作相关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回访的对象、时间、形式,收集到意见、建议等等。 第七条对合理的意见或要求,查访人员应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发现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情形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确实属实,应责令限期整改或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由XX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确保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对象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 第三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同时,受追究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和申诉权。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 (二)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及其内容的; (三)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内容不真实的; (四)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不及时公开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执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细化标准的; (六)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在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外,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的; (七)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对应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 (八)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 (九)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消极配合或抵制的; (十)其他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追究相关责任时,应首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情况,严格区分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整改、诫勉教育; (二)情节较重的,予以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绩效扣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本制度由XX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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