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2、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新员工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3、。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离职办理手续的,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工商保险中断手续; 2、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由车间及各部门每月5日之前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交人力资源部,再办理工伤保险中断手续。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部门主管人员应在24小时之内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未对职工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部门主管人员承担。 3、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工伤人员上报社保中心。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