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我站进行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应体现对消防工程专项验收意见);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有监理单位的,由监理单位出具); 6、质量检查报告(无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出具); 7、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出具); 8、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出具); 9、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出具); 10、规划验收许可证(规划部门出具); 11、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或检查记录、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部门出具); 12、环保验收文件(环保部门出具); 13、防雷验收文件(防雷部门出具); 14、工程质量保修书; 15、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 16、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 1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市政工程); 1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 19、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城建档案馆出具); 2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注。“我站”是指“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其中117项须装订成册,并制封面和目录;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