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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开庭审理规章制度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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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二审开庭审理制度调研报告 我国民事二审开庭审理制度的现状反思与完善 摘要。尽管近年来倡导和不断强化程序正义即成为了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理念,然而强化程序正义理念支配下的民事二审开庭制度改革在现实中也并非一帆风顺,本文试从分析我国民事二审开庭制度的现状入手,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和司法背景,拟就完善我国现行民事二审开庭制度提出改革路径。 关键词:民事二审开庭审理上诉简易开庭 开庭审理是诉讼程序的中心,也是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自19世纪欧洲司法改革运动以来,以公开、对席、口头、直接、集中等原则为基础的现代型开庭审理制度便逐渐形成。(1)开庭审理涵盖了当事人主张、答辩、证据出示、质证、事

2、实认定、法律辩论、法律适用、直至得出案件最终结果的全过程,可以说是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核心。自1988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首次倡议对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以来,倡导和不断强化程序正义即成为了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理念,而全面落实司法公开、规范司法行为等则成了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着重强调的重要工作之一。然而强化程序正义理念支配下的民事二审开庭制度改革在现实中也并非一帆风顺,本文试从分析我国民事二审开庭制度的现状入手,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和司法背景,拟就完善我国现行民事二审开庭制度提出改革路径,以期能使其充分发挥民事上诉程序之应有功能。 一、我国民事二审开庭审理制度之司法现状 关于民事二审案件审理方式的问

3、题,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仍然沿袭了旧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二审民事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迳行裁判为例外的审理方式,且同时在原来的立法基础上增加了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这一条件限制,由此可见,新民事诉讼法更加坚持开庭审理在民事二审案件审理方式中的主导地位,严格限制迳行裁判在民事二审程序中的适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分别于1999年和20xx年就强化司法公开问题出台了专门文件,即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和公开宣判,逐步加大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力度。从以上立法的变迁以及司法政策的转变我

4、们可以看出,民事二审开庭制度的主体地位已经相关规则得以确立,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开庭审理应是常态,而不开庭审理之迳行裁判则是特殊情况下的非常态。 尽管民事二审开庭制度在立法规则上的主体地位已经确立,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之推行却遭遇重重阻难,其效果也并不尽如人意。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迳行裁判大行其道,适用范围过分扩大化。由于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完善,各地法院随意扩大迳行裁判的适用范围,甚至将一些事实不清的案件也纳入了迳行裁判的范围;同时法院出于案件数量激增和审限管理等自身审判压力的无奈,大量使用迳行裁判这一本应作为民事二审案件例外的审理方式,并使其成为二审民事案件

5、结案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民事二审开庭审理模式在实践中也遭遇变体。近年来,在全面落实司法公开的政策要求和二审民事案件开庭率的考核指标之双重约束下,各地法院纷纷不得已抛弃直接适用迳行裁判的传统做法,转而采取开庭审理的变体模式。有开庭之实而无开庭之名的非正式开庭现象大量存在;而公开开庭过程中合议庭成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也成为常态,开庭走过场的情况有增无减。如此流于形式的二审开庭审理模式,其预设之功能和质量必然大打折扣。 二、司法现状之原因分析 如前所述,尽管民事二审开庭制度在规则层面上的主体地位已然确立,但在实践中该制度设计之功能却被虚设、其预设之目标也尚未能实现,造成上述现状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6、 1、立法理念与司法现实之冲突。近年来民事二审开庭制度之改革是程序正义理念支配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旨在改变我国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理念,以程序的严谨有效来防止法官的不当行为,防止法官职权扩大,阻断司法寻租的空间,从而促进实体公正;同时也在于充分发挥程序公正自身具有的独立价值,通过外观或形式获得公正感从而确保审判的正当性或一般人对审判的信任,尽而增强司法的权威。然而尽管程序正义的理念已在司法实践中深入人心,民事审判行为的规范性有了较大改进,但是程序正义理念与法院案件压力突出、资源紧缺等司法现实产生了严重的冲突,故而导致了程序正义理念主导下的民事二审开庭制度之改革遭遇重重阻

7、难甚至引发该制度在实践中之异化。 2、制度设置之缺失与错位:我国民事二审开庭制度的设计与改革是在借鉴和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甚至一些普通法系国家的相民事二审开庭审理制度调研报告第2页 关诉讼理念和制度的基础之上形成和发展的,有助于通过强化程序公正来促进实体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然而,民事诉讼制度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若想成功移植一项制度,则必然要建立起由其他相关配套制度组成的适宜该制度生长之土壤;同时借鉴民事诉讼这种技术性色彩浓重的法律制度,需要结合我国独特的政治体制、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需要过滤、改造甚至脱胎换骨成为中国的法,才能在中国生根2。民事二审开庭制度亦不例外,案件繁简分流标准的模糊

8、、上诉限制制度的欠缺、庭前准备程序的弱化等等因素,均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导致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举步维艰。 3、审判资源之稀缺与司法政策之选择。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生活的剧烈变革,人们在各种交往活动中发生的摩擦矛盾与日俱增,由于我国的司法政策一直是将纠纷解决集中于法院的思路,自然将大量的社会纠纷转化为法院受理的案件。法院的审判资源稀缺,案多人少的问题已成为各级法院的难题。与此同时,在和谐司法和全面落实司法公开等司法政策的要求下,调解率、撤诉率、二审开庭审理率等指标当然成为考核民事二审法官审判业务的重要依据,在审判和管理双重压力下,非正式开庭制度因其本身所

9、具备的成本低、效率高、利于纠纷和平解决和促进司法的可接近性等比较优势3自然成为了民事法官在审理二审案件时的优先之选,从而导致实践中二审开庭制度的异化模式层出不穷。 三、我国民事二审开庭制度之完善与思考 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也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永恒主题。在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二审开庭制度时,我们仍然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指导思想,但在强调程序公正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和脱离社会的基本现实。在案多人少和现代司法的程序理念尚未能完全建立的现实制约下,我们应当引入分配正义的理念,确立一种程序适度的改革原则。分配正义理念和程序适度原则正视了我国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主张按照案件的复杂性、重要性

10、等因素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以同时达到程序正义的最大化和司法效率的有效提高4。故笔者将以程序分配正义理念和程序适度原则为核心,就完善我国民事二审开庭制度提出如下改革路径。 (一)建立上诉适当限制制度 从我国现行规定来看,除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类的案件以外,其余一审民事案件均是可以上诉的。如此宽泛的上诉条件自然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保障司法公正,但是利与弊总是相伴而生、相随而行的,几乎不加限制的上诉条件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基于非正当目的提起非正当上诉甚至无理滥诉的情形屡见不鲜。因为民事二审审理方式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的,上述这些当事人对上诉

11、的滥用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及迟延,甚至有可能滋生司法腐败。因此建立对民事上诉的适当限制制度将会有利于民事二审开庭制度预设功能的正常发挥。一方面,当事人提起上诉除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有上诉利益。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指原审法院作出的于当事人不利,而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并要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判决结果5。一般而言若原判决结果与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相比不利时,上诉人即可被认为有上诉之利益。 另一方面,还应当从争议金额以及裁判性质等方面对当事人的上诉给予适当的限制。同时,为确保对二审开庭制度的正当利用,防止滥诉,对于恶意上诉的人可以考虑给以适当的制裁,如由其承担上诉

12、费,并赔偿对方当事人因其无理滥诉而增加的开支损失,严重的还可予以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明确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和程序 迳行裁判和开庭审理有着各自不同的价值取向,其目的都是繁简有别的案件进入不同通道后,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体现的是司法资源在兼顾当事人各异的诉讼需求之间的公平分配。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迳行裁判这种本作为例外的审理方式被大量使用,甚至成为民事二审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影响了二审开庭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正因如此,在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二审开庭制度时,首先要确定科学的繁简分流标准来决定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可以

13、考虑通过区别当事人的诉求来划分迳行裁判和开庭审理的界限。 另外,还应当明确案件繁简分流的程序,实践中可考虑先由立案庭在审查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和上诉事由后,一并进行案件繁简筛选,初步区分出较复杂、疑难案件和群体性、矛盾易激化等不符合上述标准、不适宜迳行裁判的案件,然后移送至民商事审判业务庭。各合议庭分得案件后,可在庭内进行再次筛选,如承办人认为案件符合迳行裁判的标准或案情简单、无须开庭审理的,可先向审判长汇报,由审判长决定或合议庭初步评议后确定是否可以不开庭审理。 (三)探索和完善二审简易开庭模式 我国民诉法要求民事二审案件必须采用合议庭审理,其目的在于利用集体智慧保障二审裁判的正确性,但是如前所

14、述,由于司法资源的紧缺和审判压力的冲突,为了回避诉讼成本较高的公开开庭制度,实践中陪而不审、出庭坐台等合议庭虚置现象非常普遍。严格、复杂、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程序虽然有助于维护或形成秩序或规则,但却意味着高昂的诉讼成本,同时对于当事人而言,程序本身的复杂或简易并不一定意味着程序保障权的满足6。因此与其名义上合议、实质上独任这样名实不符,不如把速裁、询审等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二审民事案件非正式开庭审理方式中的合理要素加以规范并吸收,形成简化的开庭审理模式,既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也可以确保了当事人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会落空。因此我国民事二审公开开庭制度中可考虑参考和借鉴德国民事二审开庭中的简易开庭做法:即简易

15、开庭可由承办法官(德国称之为报告法官)一人主持,并省略或简化开庭的形式要求,但必须满足公开、对席、言辞辩论、制作法庭记录等最基本的要件,简易开庭之后由承办法官制作判决书,并连同法庭记录一并交合议庭其他成员传阅和修改,如果出现意见分歧,则共同决定是否需要正式开庭。7同时在简易模式下,开庭传票的送达手续、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以及庭审地点的安排等程序事项也可以考虑吸收目前实践中通常采用的简化和便利的方式来处理。 此外,在探索建立和完善民事二审案件简易开庭审理模式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合理确定简易开庭的适用范围。 (四)强化庭前准备程序、提高正式开庭效率 落实公开司法、强化规范

16、司法是我国民事二审开庭制度的改革目标,因此除了探索建立规范的简易开庭模式外,我们还应当着重加强提升正式开庭模式的规范化和效率化。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二审庭前准备程序、省略和简化开庭步骤。庭前准备程序可以采用准备庭的形式,由承办人单独主持,这样的做法可以在简化庭审程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细枝末节或繁琐的程序事项对二审开庭程序完整性的破坏,避免无谓消耗开庭时间,保证正式开庭的庭审程序能连续、集中地完成,从而提升庭审效率。 另一方面要适当限制民事二审开庭审理中新证据的使用。尽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和42条分别对二审中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范围和时限作出了限制,但是我国的二审程序仍给当

17、事人提出新证据留下了过于宽泛的空间。因此,为了限制上诉案件的数量,减轻二审法院的工作负荷,强化一审程序事实审的职能,提高民事二审正式开庭的庭审效率,应当对某些可以适用迳行裁判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禁止当事人以任何理由提出新的证据,而只依据一审的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并直接作出裁判。此外实践中还应当从三个方面区别对待可以接受新证据的情形:一是案件的性质和类型限于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平、善良风俗或第三人利益的身份案件、家事案件、劳动争议,对这类案件应当放宽政策,而对于当事人智力水平能够较好地预测行为后果且要求市场流转快的商事案件则应当采取严苛的政策;二是当事人对于该证据在一审中未提交是否有过错;三是提交

18、新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应给予对方程序不利益的赔偿。 参考文献: (1)意莫诺.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116117页。 (2)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1期。 (3)徐昕、徐昀。非正式开庭研究,比较法研究20xx年第1期,第8283页。 (4)刘璐、赵江涛。我国民事二审开庭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寻求程序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契合,求索20xx年第2期第145页。 (5张家慧。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探析,现代法学20xx年第2期,第118页。 (6)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法学研究20xx年第1期,第53页。 (7)傅郁林。论民事上诉程序的功能与结构比较法视野下的二审上诉模式,法学评论20xx年第4期第42页。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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