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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规章制度简化办法(附件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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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办法(附件5) 第一篇: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办法(附件5)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办法 为把松烟镇打造为余庆乃至遵义的软环境建设典型,根据中央、省、市、县精神,结合松烟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工作作出如下制度。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3、实行联合办公。按照“应进必进,充分授权,便民便商,高效快捷,公开透明”的原则,改分散审批为集中审批。将清理出来的审批项目和服务项目无保留地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协调、统一服务,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厅式办结。同时,为保障中心办证大厅的高效运

2、行,要关闭进驻部门自办的业务大厅(室),并针对大厅容量条件的限制和兼顾“属地便民”的原则,可暂时保留部份单位自办业务大厅(室),将其作为政务大厅的分厅,由政务中心按照政务大厅的管理模式和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4、建立配套机制。一是实行“收支两条线”,推行岗位津贴制,打破小金库,打破部门利益;二是重新“三定”(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稳步进行机构改革,探索大部门体制,理顺“条块”关系,使机构运行依法高效规范透明;三是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干部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四是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二、加大力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要在广泛性上下功夫。要按照国务院、省、市、县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和规定,县、乡镇政府

3、及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推行政务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公开的内容不能有选择性和随意性。公开形式要有多样性,尽量扩大覆盖面。从而使政务公开内容真实、及时、具体、规 范,逐步达到群众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外)。 三、着眼长远,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 1、整合资源,建立高度集成化的“中国余庆综合网”,设立“政务网、旅游网、招商网”等子网,并与各单位、各乡镇网站链接,真正做到“一个地方,一个入口”,方便群众查阅各类政务信息,更好地宣传、推介余庆。 2、要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要求,

4、建立全县行政审批电子系统,实现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批功能,逐步打造“网上政府”。 3、建立全县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实行实时监察,使行政审批服务“看得见、行得正、管得住”。 第二篇:行政审批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XX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5、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验收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主办事项并联下列协办事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 第四条协办事项由下列部门依法办理: (一)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市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以下统称协办部门。 第五条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及其并联审批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6、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统一设置主协办部门接件窗口,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协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驻场人员)进驻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进驻人员应具备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代表本部门领取并审查协办材料、出具申请材料审查意见、接收相关函件,向主办部门送达协办意见等,同时负责解答申请人的相关咨询。 协办部门指派或更换驻场人员,应向主办部门出具公函。协办部门更换驻场人员的周期应不短于3个月。发布日期:2005年12

7、月31日 驻场人员应遵守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办理主办事项,应向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必须注明联系人和电子邮件地址);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6、XX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 8、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9、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0、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1、施

8、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13、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XX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14、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1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6、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施图); 2、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属市政管线工程的,提交经XX市测绘产品质量 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

9、资料;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各阶段审核意见书 (1)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2)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限2006年1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附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合格承诺书)。 4、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表上须

10、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填写消防产品选用清单表格,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7、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8、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限2006年1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审核同意施工图的建设项目,包括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排烟系统图)。 从2006年1月1日起,消防部门不再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也不再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四)环保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11、 1、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12、。 2、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XX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申请人不再单独向协办部门申请规划、消防、环保验收。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件。 第八条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未提供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协办部门是否需要组织专项验收的意见。协办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件的次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书面意见,确认该工程是否需要本部门专项验收。若协办部门确定该工程需

13、要本部门专项验收的,主办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并附协办部门确认意见。 主办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或次日将申请材料分送驻场协办部门,协办部门驻场人员代表本部门对所需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主办部门分送的申请材料的次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协办材料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认可本部门所需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接件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同时

14、抄送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协办部门接到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审批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条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回复审查意见,但应在10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主办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延期告知后,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审批通知并说明理由。 协办部门在10日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且未告知延长时限的,主办部门应中止

15、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事项催告函。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10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

16、复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十三条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书面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

17、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中央国家机关出具审批意见后,应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决定。决定备案的,作出备案决定;决定不予备案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办理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并联办理环保

18、预验收的,申请人在领取备案决定后,还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 第十七条主办部门应自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电子触摸屏或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领取。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19、卫计局简化行政审批制度激活医疗卫生市场(模版)卫计局 简化行政审批制度激活医疗卫生市场 近年来,卫计局结合自身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放管服”工作建设,增强医疗卫生市场活力。 一是深化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承接下放工作。截至目前,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13项。压缩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并将部分事项作为“即办件”办理。取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和预防性健康体检等许可收费项目,实现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全部免费。 二是加强卫生计生行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认真梳理本部门权力清单,确认行政权力13项,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0、同时,开展权责清单“回头看”工作,不断完善权责清单内容,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以权责清单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等8项随机抽查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实现我市监督执法由传统工作模式向信息化管理模式转变。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落实卫生计生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行政审批及行政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阳光执法”。 四是全面实施

21、医师、护士、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从2017年开始,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市卫计局逐步建立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批准、网上存档的电子化行政审批机制。以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为突破口,逐步构建配置合理、运作规范、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准入管理模式,为社会办医、医师多点执业打通审批环节的“最后一公里”。 第四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贯彻执行XX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经XX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省政府第150号

22、令决定调整的地税行政审批项目作以下规范,请各局严格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项目范围 按照省政府150号令的要求,此次涉及调整管理实施机关的地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 (一)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由XX省人民政府调整到县级人民政府;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四)2000万元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跨州市除外)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县(市、区)地税局、省直征局。 二、调整时间 从即日起,省局不再审批以上调整的项目,由调

23、整后的 管理实施机关审批。 三、审批要求 除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州(市)地税局;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州(市)地税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二)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4、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附件3)。 (三)审查。具有审批权的机关直接审查申请,但可以征求下级地税机关意见;审查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

25、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决定。行政审批决定应由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书面作出,任何一个审批环节不得因不同意而自行终止。 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遵循内外卷分离的原则,对作为“内卷”的各种审批表,审批机关按要求归档,不送达纳税人;对作为“外卷”的决定,审批机关按审批结果制作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于决定的形式,有法律文书的,统一使用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的,暂由各州(市)地税局和省直征局参照有关法律文书自行确定。 (五)时限。按照省政府第150号令的规定,本次调整的涉及我系统的审批项目审批期限均为26个工作日。调整项目26个工作日的时限原则

26、上按以下标准分解: 1.主管地税局受理申请的。基层管理分局(所)4个工作日,县级地税局6个工作日,州、市级地税局16个工作日。 2.州市级地税局受理申请的,需转县级地税局实地核查和审核,核查和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附件: 1.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2.补正材料告知书 3.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4.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三月九日 第五篇:行政审批论证制度平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审批论证制度 1.对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我街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有关处室要按照优化发展环境、减少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要求,对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我街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逐项进行评估论证,一是对不符合我街实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许可项目,可以提出停止执行的建议。二是对能够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或日常监管的事项,可以提出予以调整的建议。三是对能够移交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或社会团体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可以提出改变管理方式的建议。 2.对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目前尚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审核和评估论证。有关处室要逐项说明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的具体规定、实施程序和目前的审批实施情况等内容,并将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复印件,一并报街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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