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绿化倡议书 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促进校园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总务处主管校园绿化工作,负责绿化养护、工程工作。并对全校的绿化工作实施监督、协调。 第三条凡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当依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校园义务。 第四条学校应把校园绿化建设纳入整体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资金中安排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二章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学校应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校园绿化规划,并纳入到学校总体规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部门
2、)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需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按照规定,学校绿化面积应占学校总面积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校园绿地应符合绿化规划的要求,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分期进行。主要景点的设计方案,应经XX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核。一般性绿化建设方案,应经学校研究确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方案建设。 第十条校园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校园绿化建设需要,定期补植和种植。 第三章养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校园公共绿地、花草
3、树木,实行以绿化专业队伍养护和管理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的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的方法,以增强绿化美化意识。 第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应对本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管护。绿化卫生责任单位应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清除杂草、卫生保洁等项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由地方绿化部门组织日常养护。第十四条学校应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等级标准,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定额安排绿化养护经费。绿化养护应按照绿化养护规范,做好绿化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校园绿化严禁下列行为: 1、刻划、攀折树木、穿行草坪绿地。 2、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
4、 3、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4、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5、放牧、打鸟、捕猎。 6、擅自搭棚、建房、存放车辆。 7、取土、采石、取水。 8、其他损坏树木、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 第十七条因施工、交通事故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学校交纳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按现行价格的35倍计价,用以补充花草树木和劳动用工等费用。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对在校园绿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个人给予荣誉或奖励:l、义务植树并成绩显著的。 2、养护、维护绿化及绿化设施成绩突出的。 3、检举、制止、查处违反绿化管理行为有重大贡献的。 4、在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九条对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理;并可处以20元以上至100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赔偿费的35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l、自移植的,处以赔偿3倍的罚款。 2、擅自砍伐的,责令其补植砍伐树木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赔偿费2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校园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 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