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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访服务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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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访服务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区街道(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范我区街道(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下称“窗口”)运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制定本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以民为本,依法治区”的工作方针,立足我区“窗口”建设实际,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权限和职责,落实目标责任,强化考核监督,切实提高基层组织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处置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窗口”便民利民、服务群众的最大效能。 二、责任内容 (一)司法所所长是“窗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窗口”各项工作: 1、组织实施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安置帮教、信访接待、“”司法、公安联动和“1电话法律咨询等各项“窗口”职能; 2、按照“一口受理,内部流转,分工落实,配合协调,反馈监督”的原则,主持“窗口”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窗口”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分工,检查督促; 4、负责《区街道(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管理暂行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 5、其他应当由“窗口”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的工作。 (二)信访干部具体负责协调、处理“窗口”受理的信访事项;严格执行《市司法局、中共市委信访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建立街道(乡、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实事项目的实施意见》关于专职司法、信访干部共同参与“窗口”值班接待的要求,仅有1名信访干部的街道(镇),应当保证专职信访干部每个工作日至少有半天在“窗口”接待,同时按要求处理好信访事项。 (三)“窗口”工作人员责任: 1、做好接待受理工作; 2、落实受理事项流转、配合协调、反馈监督等工作; 3、负责“窗口”各项数据的统计和汇总; 4、负责档案资料管理; 5、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三、检查考评 (一)各“窗口”每季度都应对本单位工作对照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每季末的25日前报区司法局; (二)区“窗口”实事项目领导小组将对各“窗口”工作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互查,并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四、奖惩办法 (一)通过监督、检查和考评,区实事项目领导小组会同各街道(镇)对“窗口”工作成绩突出和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表扬; (二)对经考核不符合标准的“窗口”,由区实事项目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三)年度考核设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对考核结果为一般以下的“窗口”的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得评为当年司法行政系统或信访系统先进个人; (四)“窗口”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各街道(镇)对所辖司法、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公务员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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