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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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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XX县区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 (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危害或损害人体健康的举报投诉案件; (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其他举报、投诉案件。 第三条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四条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发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不属本部门职责主管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投诉的受理与办理 (一)受理登记 1.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制定、移送等方式。 2.接到举报投诉时,如属于受理范围且有明确的被投诉管理相对人的,应认真详细将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由举报投诉人自愿陈述,不得因匿名举报投诉而拒绝受理。 3.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先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对举报、投诉人因误解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劝导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报告和交办 1.对受理的举报件,实施清楚、政策明确的,由政法科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政法科向分管局长汇报,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制作交办单交XX县区卫生监督所调查处理;涉及面广、重要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向区卫生局分管局长或局长报告。需要立案的举报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告知举报人。 2.已受理需移交的举报投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三)反馈 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完成后,案件交办部门应向举报投诉者及时反馈的同时,还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行政部门反馈。 第六条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工作应列入卫生监督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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