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章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凡是领导班子和乡村干部任职和有苗头性的问题都要进行廉政谈话。 第二条班子成员由党委书记负责谈话。 第三条乡村一般干部由乡纪委书记负责谈话。 第四条谈话方式有两种,一是实行个别谈话,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开展个别谈话,帮助整改提高;二是采取任前集体谈话,任中个别访谈和任后重点谈话相结合,同时进行正反典型案例教育。 第五条谈话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即有无贪污贿赂、有无吃拿卡要、有无以权谋私、有无不务正业、有无违规公款消费、有无挪用公款、有无工作不在状态、有无执行力不强等,同时让谈话对象作出廉政承诺,对每一次谈话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第二章
2、诫勉谈话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党员干部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即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 第三条谈话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一)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三)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
3、醒或教育帮助的; (四)对群众反映或举报后经查实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 (五)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的; (六)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谈话对象。乡机关全体干部、乡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各村常职干部。 第六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乡党委书记负责;中层干部的谈话由乡纪委书记负责;一般干部职工的谈话由纪委委员和部门负责人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七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乡(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二)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
4、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对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采纳的,应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乡纪委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谈话内容。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八条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