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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104242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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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保障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管理 (一)城镇管网范围内的洗浴、洗车、饭店、宾馆等有自备水源井的,要逐步转用自来水供水,在转用自来水供水前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二)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的洗浴、洗车、饭店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备水源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三)城镇(含乡镇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建筑用水利用自备水源井取水的,要办理临时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

2、源费,违反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至5万元罚款。 (四)公路两侧专门向运鱼车售水的企业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五)利用水库供给下游用水的,由供水单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有取水要求的经营性用水单位(洗浴、洗车、饭店、宾馆等),应当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 第四条凿井施工管理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凿井施工单位在城镇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凿井(居民生活除外)、在农村凿井用于经营性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至10万元罚款。 (二)凿井施工单位不具有资质而凿井的,处2万至5万元罚款。

3、 第五条严禁在八家子、潘家岗子、大杨家、两家子、三合堡等水源地范围内凿井、取水和排放污水。 第六条河道堤防管理 (一)河道管理范围: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河道有:辽河(康平段省级)、西辽河(康平段省级)、利民河(市级)、东马莲河、西马莲河、李家河、公河、八家子河、蚂螂河、南小陵河等。 (二)防汛抢险期间,堤防禁止一切车辆通行(抢险救灾车辆除外),违者处以10元至40元罚款。 (三)堤坡、戗台禁止种植农作物,护堤林地内禁止种植高秆农作物,违者除限期恢复外,并处每亩50元的罚款。 第七条河滩地管理 (一)禁止一切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河滩内开荒造林或种植高秆作物;违者除限期清障外,并处每亩50

4、元的罚款。 (二)禁止在护堤林地内和河滩内取土、埋坟、爆破等一切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违者限期恢复原貌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八条防洪工程设施管理 严禁一切破坏防洪工程设施行为(包括石笼护岸护坡、丁坝、防洪标志、宣传牌、警示牌等),违者除限期恢复外并按实际损毁程度处以罚款,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水库的保护 (一)严禁在卧龙湖、花古、三台子等中小型水库管辖范围内围湖造地(包括水田、旱田和植树),违者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已经在库区围垦的,必须有计划

5、地退耕还水。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库区功能及生态环境,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如违反本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原地貌。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按实际损失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 第十一条对人为破坏下列水土保持工

6、程的做如下处罚: (一)在塘坝大坝上取土的,每立方米罚款100元;破坏溢洪道的罚款1万元;破坏干砌石护坡的每平方米罚款500元。 (二)破坏干砌石谷坊的每座罚款5000元;破坏夹石谷坊的每座罚款3000元;破坏植物谷坊每棵树桩罚款50元。 (三)破坏截水沟的每延长米罚款50元。 (四)破坏梯田埂的每延长米罚款100元。 (五)破坏生态修复工程标志牌、桩的,标志牌每块罚款100元,标志桩每根罚款50元。 以上破坏行为的责任人在接受罚款的同时对所破坏的工程要进行恢复。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治理区域内的林草的管护措施按照本县林业和草原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之前(临时取土场取土前),必须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现有采石场、采砂场、砖厂、水泥厂、白灰厂及其它矿山企业,在工商局和矿产资源办办年检执照时,均要出示XX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第十四条XX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主题词:水利保护管理办法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群团组织,省市驻康单位。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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