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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坡镇国有资产管理控制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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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坡镇国有资产管理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坡镇本级行政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西坡财政所是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申报,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申报,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办理,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西坡镇人民政府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并上报财政部门。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条单位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 3同财政所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财政所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申报; (三)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专项报批。 第十二条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借用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到 4物尽其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应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条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5第二十三条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小组)、或其他有资格的技术组织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6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在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权限完成审批后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落实专人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 7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所与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财政所应当对单位资产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上级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表,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三十四条财政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政所、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并把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十六条财政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与本办法配套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 8置等具体实施办法,由依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本单位对生产设备、交通运输、通讯工具、各种仪器、办公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500元以上者,一律列为固定资产,由综合科财务人员进行登记入帐,各科也可进行登记入帐。同时对不够固定资产起点的分别列入低值易耗品登记造册。 2、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制度,确定具体人员负责保管,并且明确责任建立卡片,定期检查盘点,做到帐实、卡实相符;对损失丢失的财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查清责任,视其情节,由当事人赔偿;责任人调离时,要如数清理,缺少的予以赔偿。 3、对新购置和上级配发的所有财产,均为单位集体所有,有关科应积极验收登记入帐,同时办理保管责任手续,未经申报由个人管理,应视为侵占国有财产,应按照党的有关纪律和国家法律处罚。如财产需要报废、变价或向下投放,应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核销下帐,做到帐账相符,帐实相符。 4、所及所属各科使用的所有办公楼和房屋(含没有出售的平房),产权归所里所有。租住所里房屋的住户搬迁后,必须交回,住户不得私自转让。私自转让他人的,按住房租金的10倍处罚,并收回住房。 5、本所院内的使用的公用设施维修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家属院的公用设施,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维护。 第三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凡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施、设备和物品或单价不足5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和物品(如图书、家具、仪器、仪表等)都属于机关固定资产,此外的公物为低值易耗品。 二、医院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建立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对资产的采购、发放、保管等均由专人负责,严格各项手续。对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物相符。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三、资产购置应由设备科及总务科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或计划,报院长审批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集体和个人使用的资产,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转移、报废、报损、调出和变卖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设备科负责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手续。 五、国有资产需进行变卖、报废、报损的,由设备科和财务科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 六、照相机、放像机、收录机、电视机、洗衣机、摄像机等贵重器材和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认真保养,精心使用,不准外借。 七、更换资产保管人或负责人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交接时应有领导监督。 第四篇: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国有资产定义。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2、国有资产管理。乡镇财政所是县财政局授权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国有资产配置。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本着依法、合理、优化、节约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资产配置必须符合标准、履行程序。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进行账务处理。 4、国有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转让、调拨、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处置资产必须坚持公开、先审批后处置和“三统一”原则。 6、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乡镇财政所不定期检查核实国有资产,对故意损坏、废弃、藏匿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形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镇会计核算工作制度 1、各乡镇财政所按“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求,成立乡镇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2、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各核算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 4、会计核算中心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各项支出必须按审批原则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必须拒付。 5、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6、会计核算中心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对账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7、为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会计核算中心预留银行的存款账户印鉴,应分开保管。 8、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经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及时编报各单位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9、会计核算中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业务工作计划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10、严格控制举债,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借款的,要按“乡财区管乡用”实施细则要求办理。1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各项收支管理按《XX县区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按《XX县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年度预算内支出要作出用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不得超年度预算,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必须按程序审批。 3、预算资金必须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安排支出。 4、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财政所根据年度预算按月使用资金。 5、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按进度拨款,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6、涉及到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属于报账管理的专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执行。 7、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县政府采购办批准或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8、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县级非税收入专户。 9、乡镇财政所对专项资金和非税收入要进行跟踪监督,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10、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凡按规定要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的,不得支付现金,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五篇: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光伏电池板、逆变器等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动力设备(及其管道)、通讯设备等固 —1—定资产。 (三)计算机网络、电脑类。包括系统网络及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数码产品、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视频音像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臵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五)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对公司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 (二)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账、物相符。 (三)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督促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协 —2—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各子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直接负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臵专职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二)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出现变化时及时调整明细账。 (三)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修维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四)根据资产管理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八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及各子公司财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固定资产会计账簿,统管固定资产总账核算与明细核算,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每一项固定资产定制固定资产卡片。 (二)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及时、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 (三)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管理,每月按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3— (四)参与固定资产的购臵、使用、报废全过程的监督,会同资产管理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按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报废审批手续,审核编制固定资产修理、报废计划。 第三章购臵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购臵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财务部会签后报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由相关部门签订合同负责购臵。 第十条购设备进厂后,由购买单位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将购臵申请、合同、发票、入库单据及时报财务入账,并报直接负责部门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一条子公司可根据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建造固定资产。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财务部门根据竣工决算书转增固定资产。 第四章使用及保管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子公司综合部,按照每一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明细账至少一式三份,其中财务部门保存正本一份,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各保存副 —4—本一份,每月度需核对一致。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明细账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数量,预计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存臵处所、资产入账价值及其变动情况等(详见附表一)。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纳入公司预算。后续支出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维护、修理或更新改造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直接负责部门及资产管理部,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做相应变动记载;固定资产实物形态发生变动时,直接负责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及资产管理部,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做相应变动记载。 第十七条使用部门应制订固定资产操作(使用)规程,并按规程操作(使用)固定资产,定期维护和保养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维修: (一)固定资产的维修分为中小修理和大修理。大修理是指房屋建筑物的翻修、改建、改造,机器设备全面拆卸更换主要部件。此外均为中小修理。 (二)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计划,由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会审后,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应由使用部门编制大修计划及预算,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大修计划由财务部门列入公司年度财务 —5—预算草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审批后执行。计划外的大修需审批至董事长。 第五章清查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资产管理部与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盘点,每年年末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重大资产损益,或有其他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送决策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一)专职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二)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三)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四)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第二十一条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资产管理部、财务部门、直接负责部门、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派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财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6—第二十三条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在清查以前,应当将所经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点验入库和应当调拨出库的固定资产,尽可能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错。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形成书面文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根据清查结果与固定资产会计账进行核对。如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财产的人员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溢余,经查明核实以后,经资产清查小组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查核实后的清查结果和审批意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务的调整,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 第六章处臵第一节转让 —7—第二十七条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并通知相关的会计进行账、卡交接。 第二十九条公司闲臵固定资产可以对外转让。转让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拍卖、协议等转让方式。 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 通过拍卖方式转让固定资产的,应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有利价格拍卖转让。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转让后,所属单位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收回资金。 第二节报废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申请报废处理: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耗能高,且不能改 —8—造利用的。 (二)达到规定折旧年限并提足折旧。 (三)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四)老化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五)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主体设备毁损,无法修复。 (六)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 (七)由于技术进步失去使用价值。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务部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向公司股东及省国资委提出报废申请。 第三十四条因事故报废的固定资产,办理报废手续时应出具事故处理报告。参加保险的固定资产报废应在完成保险赔偿手续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直接负责部门应及时建立报废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节其他处臵 第三十六条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公司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按 —9—照公司捐赠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部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臵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对违规保管、使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以及未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等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在固定资产管理和处臵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假公济私和严重失职的,按照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资产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另行颁布实施。 —10— 第23页 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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