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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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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1、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培训实习生等)均要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2、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然后进行岗位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内,合格者方准上岗作业。 3、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4、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思想、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要定期研究职工安全生产教育问题。 5、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 6、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班组安全生产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生产活动日)。 7、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管理中心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8、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管理中心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将内容记入本人“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内。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的规定要求,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11、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放时,要按 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12、发生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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