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查调研工作制度 督查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督查工作,保证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二、督查的内容 (一)旗委、政府及局党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旗委、政府及局机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旗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局机关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人大、政府、政协交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情况。 三、督查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局机关督查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一个“漏斗”进出,具体督办事项由各科室归口落实。 (二)实事求是原则。办理督查事项要深入实际
2、,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三)注意实效原则。要讲求实效,重点放在促进督办事项的落实上,并按规定时限反馈督查情况。 四、督查工作程序 (一)拟办。办公室收到旗委、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或督查室等转来要求办理落实的文件,以及局机关提出的督查事项要求,由专人负责登记、编号、记录有关批示内容,并填写文件批阅单,然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呈报局领导阅示。 (二)交办。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将督查件送有关科室承办。 (三)承办。承办科室在接到督办件后,一般在10日内办理和落实有关工作。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四)催办。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督办件,由办公室采取口头或书面形
3、式进行催办,督促承办科室尽快办理。 (五)反馈。承办科室对办理完毕的督查事项,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办公室,其中印发的文件或上报的材料,领导签发等同时送办公室二份留存。办公室将办理结果材料与登记单装订、立卷归档。需要向局领导反馈的,及时汇报。 五、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科室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办 理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和委员提出涉及我局职能的建议,提案的答复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 (二)卫生局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局承办
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查,具体承办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由有关科室完成。 (三)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登记、分送、催办、上报及立卷归档工作。并与旗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保持工作联系,争取业务上的指导。 (四)办公室收到人大、政府、政协转交局机关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要及时清点,对不属于局机关办理的,要与有关部门联系,按规定时限退回发送机关。属局机关办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交有关科室办理的建议或提案,科室要写出书面答复意见,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建议、提案一并退回办公室。办公室按照统一格式缮印有关材料,以局机关名义
5、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按要求报旗人大、政府、政协。 (六)各科室在答复稿右上角将办理情况分类。如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表明;如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如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 (七)各科室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承办答复意见送交办公室。承办难度较大的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40天。 (八)办理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以局机关名义起草办理工作总结报告,经局领导申阅同意后,及时上报旗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