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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发展资金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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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文化发展资金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根据《市财政性资金审批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中共市委关于印发<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市委发[2007]48号)规定设立,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专项资金提取比例不应低于全市当年财政支出的2%。 第三条支出范围 (一)宣传文化发展基本建设和维修资金。其中。公益性文化事业和公共文化设施项目以政府为主导,由财政直接投资;经营性文化产业项目以市场为导向,财政一般不直接投资,确需重点扶持的项目由财政对贷款予以适当贴息。 (二)文化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城乡社区文体设施、图书报刊等购置经费。 (三)开展对外宣传、文化活动、新闻出版等活动经费。 第四条审批程序 (一)基本建设和维修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研究审核后,由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审批立项。同时由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市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资金。 (二)购置经费由经费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设备设施购置计划,报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定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后,报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拨付,并统一参加政府采购。 (三)凡使用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开展各项活动的经费,由经费使用单位向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交经费申请报告,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报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拨付。 第五条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要定期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追踪问效。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现象,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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