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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道路交通安全巡查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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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镇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制度 为及时发现和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交通安全,根据上级交管部门规定,结合我镇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实行镇交安办定期巡查处置机制、村交管员日常巡查处置和特定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巡查为每月月初和月末开展一次巡查,村交管员日常巡查为村指定交管员每日巡查,特定巡查为暴雨、山洪、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进行的巡查。 二、隐患巡查工作要仔细、全面,对发现的道路安全隐患要采取及时处置措施或提出处置意见,迅速报县安监局、公安交警部门和乡镇政府处理,在隐患未整治前要专人加强监控,防止危险程度加大、失控,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三、巡查人应本着全面、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农村道路巡查,对侵占、损坏道路及道路设施的人和事,坚持原则,大胆管理,及时上报。 四、巡查人员应定人、定路段、定内容、定时间。农村道路主道巡查频率为每周一次,次主道及以下农村道路为每月天一次,在汛期、冬季清雪防滑及重大活动期间,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和巡查时间。 五、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工作时,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携带相机、巡查记录等用品。 六、严格落实巡查签名实名制。巡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病害发生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发现的问题,巡查结束后,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严禁伪造巡查记录。 七、巡查中发现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能清除的必须立即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对路面坑槽、拥包、防撞护栏损坏等病害应按修复时限要求完成。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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