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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二小教代会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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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二小教代会制度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XX县区z镇第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的基本制度。 第二条。教代会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关系,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职权。 第三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评优晋级实施方案、学校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审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创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以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犯有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五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指挥权威;校长应尊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教代会的代表,以各部门、教研组为小组,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与教职工比例一般为一比四左右(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调离学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代表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停止。 第八条。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教职工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处理在教职工群众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参加学校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有权评议学校的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学校各部门工作和负责人提出批评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因参加教代会通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六、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有权向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改革。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 四、按时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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