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 【发布单位】 80203 【发布文号】 津政法制19932号【发布日期】 1993-02-02【生效日期】 1993-02-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发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的通知 (1993年2月2日津政法制199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合法、准确、及时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
2、工作质量,依据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复议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接待复议申请人,没有复议机构的单位,应由专(兼)职复议人员负责接待复议申请人。 接待复议申请人应在固定地点;没有条件的,可在约定地点。 第三条第三条复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申请复议的,复议人员应告知复议申请人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 第四条第四条直接到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的,应由申请人递交;因特殊情况申请人不能递交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递交,但同时应向复议机关递交委托书。 第五条第五条以邮寄方式申请复议的,发信地邮局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复议机构收到日期为登记日期。 第六条第六条
3、复议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进行登记。登记须记载以下内容: (一)收到时间、地点; (二)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争议事由及复议请求; (四)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份数。 第七条第七条复议人员应及时审查复议申请的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案件;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五)是否有具体复议请求和事实; (六)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已受理; (七)有无重复申请的情况; (八)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内容。 第八条第八条复议人员经过审查,应根据不同情况报批或处理: (一)对应予立案的,填写立案
4、审批表,逐级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对不应受理的,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直接执行补正程序。 第九条第九条对不应受理的复议案件,可采用口头或便函方式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在口头或便函通知后,申请人仍坚持复议的,应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对复议前置、应予受理或直接补正的案件,应采用书面方式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第十条案件受理后,复议机构负责人应指定1至2名复议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对管辖内发生的重大、疑难或有影响的复议案件,可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承办。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人认为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向复
5、议机关申请,要求其回避,但必须提出理由和事实。 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复议人员的回避,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决定。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应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复议人员接案后,应进行阅卷,并写出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本案情及有关证据; (四)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存在的疑点; (五)下一步审理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复议人员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制作移送管辖函,写明移送理由、法律依据、移送时
6、间等事项,附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逐级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复议机关对复议管辖争议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自协商不成之日起五日内,向指定管辖机关提请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机关接到管辖争议报告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并分别通知争议各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需要第三人参加复议的,复议人员应提出意见,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书和答辩书(副本)各一份,发送第三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人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是否完全出于自愿;
7、 (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否有回避法律的行为; (三)申请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是否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人员应记录在案,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并制作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发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通知申请人到场; (二)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三)申请人同意撤回的,可由申请人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或当场记录在案,并按本规则第十七条办理; (四)申请人不同意或多人申请其中一人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应继续进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复议中须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复议人员应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裁决书,发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复议人员在案件审理后,应提出处理意见,起划复议案件结案报告和复议决定书,并填写复议案件审批表,将上述材料及案卷一并逐级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复议人员对复议案件应及时审理,及时报批;复议期间为两个月的,报送领导审批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