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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103057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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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

2、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

3、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

4、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站、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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