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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规章制度的补充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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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制度的补充意见 对参合农民在住院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结合我区实际,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筹资 根据筹资规范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农民缴费规范为每年每人20元,中央资助40元/人/年,年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资助20元/人/年,市级资助20元/人/年,区级资助50元/人/年,镇(办)资助20元/人/年。镇、办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外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局部不得向农民摊派。 以镇(办)为单位收集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审核属实后,符合优抚对象条件的个人缴费。一次性给予解决。 二、基金分配 用于参保人员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政府财政不再对每位参合农民补助。小额补助基金即家庭帐户基金由参合人员个人缴纳的20元。 三、住院弥补 (一)住院期间进行大型检查如各种ct核磁共振、心脏及血管造影x光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等费用及需要使用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人工器官和体内放置资料计入住院费用参加补助。 (二)参合农民在省辖市内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和弥补比例进行补助。 (三)对病理性住院分娩(计划内)按所住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弥补。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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