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安全隐患排查、等级、分级及消耗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分级督办及销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项目部或工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各项目部、工区和劳务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
2、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危险因素。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一般隐患报项目部督办解决;较大隐患报驻地办督办解决;重大隐患报指挥部督办解决;特别重大隐患由指挥部报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省厅督办。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项目
3、经理对项目所辖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 1负责。 第六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对驻地办辖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项目部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属实后,应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八条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都负有隐患排查上报的义务和权利,凡在现场内发现的隐患都应及时向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汇报,重大隐患应及时向工区长、安全主管部门汇报。 第九条现场专职安全员督促各施工班组实行班前检查,由班组长和安全员负责组织对各自施
4、工区域内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现场安全员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采取措施预防,并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收集、汇总、筛选安全隐患,及时将各类隐患分解,提出整改意见。并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单到施工队进行落实,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采取定期性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等方式,对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 第十三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每月对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 2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出的问题定人、定
5、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尽快逐级反映,一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项目部每月月末和驻地办一起对所辖内的施工安全检查情况的综合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部督促各工区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按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复查。写出检查分析、总结并发通报。工区专职安全员要深入工地,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向工区长反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现场安全员督促具体的作业班组实行日常检查,对区域内的各生产环节、设施等安全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并做好记
6、录。 第三章隐患逐级报送 第十六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现场安全员上报至各工区。第十七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工区上报项目部,项目部同时报送驻地办和指挥部(总监办)。 第十八条对于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以及驻地办、总监办进行书面报告。 重大以上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3 第四章隐患分级督办 第十九条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 (一)由省交通厅质监局负责挂牌督办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二)湖北江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总监办)负责挂牌督办全部标段内重大隐患。 (三
7、)湖北顺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驻地办负责挂牌督管辖段内较大隐患。 (四)项目部负责督办管辖内的一般事故隐患,各工区全程跟踪、检查、督促。 (五)各级隐患督办中及时下达隐患督办通知书,并提出督办要求。必要时,重大及以上隐患报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项目经理负总责,组织开展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现场安全员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应严格控制安全风险,避免产生安全事故,同时按要求及时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
8、成治理并销号为止。 第二十二条各工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督促施工队完成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在安全日记中详细说明,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按规定向驻地办报送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并附相关验收资料;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继续排查治理,直至验收合格。 4 第五章隐患排查登记和销号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对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建立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登记。 第二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各工区应当按照“三定”原则,立即督促施工队组织整改。“三定
9、”是指定时间、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五到位”原则督促整改。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报告驻地办驻地主任、总监办并组织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现场安全员要及时向现场安全负责人、工区长报告整改进度、整改存在问题等情况,工区长应及时指挥、协调、解决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事故隐患按期限完成整改。 第二十八条各工区在督促施工单位
10、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要求施工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并核销以前或者正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5第二十九条各工区是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隐患整改落实。 对一般事故隐患销号。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按期限整改完成后,整改责任人要向监理书面汇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对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销号。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应急预案“五到位”。安全隐患整治后,向督办单位提交销号申请,督办单位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达标后,予以销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指挥部有关规定有不符合的或者不全面的,遵守国家和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6